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申请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指自然灾害,如火山、地震、海啸等,也在某些情况下包括社会事件,如暴乱、战争、国家行为(如戒严)等。
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被耽误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
▶条文参见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17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20-24条
▶典型案例指引
1.明溪县植物激素厂等与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闽行终字第86号)
案件适用要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补正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2.李博诉阳高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行终字第85号)
案件适用要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提交了复议申请,由于非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复议机关未收到复议申请,超过60日后,申请人重新提交了复议申请。因首次提交申请被耽误的期限应当视为有正当理由,不计算在复议申请期限内。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其不服该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因行政机关告知的救济权利错误,导致行政相对人选择了错误的救济途径,因此而耽误的期限,应当视为有正当理由,不计算在复议申请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