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对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监督的规定。
1.本条的“上级行政机关”是指应受理而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或者以上的行政机关。
2.“责令”就是责成、命令。作为下级的行政机关应当服从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如果原来决定不予受理,那么经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后,应当受理。
3.这里的“必要时”法律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下是“必要时”,但实践中出现下列情形,上级行政机关采取直接受理的措施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应当属于“必要”。
(1)对群体性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多次“责令”后,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仍然不受理的。
(2)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默许或者同意的,或者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有重大牵连,经多次“责令”后仍不受理的。
(3)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非直接受理不能保护行政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或者非直接受理不能纠正下级行政机关有关错误的,采取直接受理是“必要”的。
▶条文参见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25条
▶典型案例指引
李友琼等不服湖北省公安厅不予受理决定行政行为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49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的规定,原告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也可自行受理。本案中,原告对于荆州市公安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复议申请,亦可就原复议事项向被告申请,要求被告责令荆州市公安局受理或其直接受理原复议事项,原告不宜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要求被告对荆州市公安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再予以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