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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申请的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要求撤回自己的行政复议申请,实践中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主要有两种情况:(1)申请人主动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即申请人在行政机关未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主动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撤回自己的申请;(2)申请人被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即申请人在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撤回自己的申请。
▶条文参见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