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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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复议决定的履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被申请人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义务的规定。

被申请人如果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行政复议的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行。不履行是指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置之不理,甚至明确表示不予执行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是指被申请人虽然表示要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但却寻找借口,拖延落实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当然,这种情况也要同某些特殊情况下被申请人暂时无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区分开来。

▶条文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