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规定。
1.指导工作体系
(1)指导机构。承担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职责的机构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其中,县级以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2)指导职责划分。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是全面系统的,包括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队伍、业务、工作等各个方面,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2.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就是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在正确把握人民调解工作科学理论和规律的基础上,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规范和方针政策,立足于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情况,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做出指示,对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等进行指引,对人民调解工作活动进行规范、保护和监督。具体而言:
(1)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引和规范。具体包括:①制定相关政策;②加强调查研究;③总结交流经验;④做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指导工作。
(2)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及时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②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指导对矛盾纠纷的调解活动,特别是那些比较疑难的纠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纠纷以及群体性纠纷等;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序良俗的,及时指出并督促人民调解委员会告知当事人,通过合理程序予以改正。
(3)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加强业务培训是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能。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是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主要机关,要按照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备的人民调解员培训规划,明确培训的目标、任务、人员、内容、方式方法和经费保障等,并精心组织,定期实施,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
3.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由于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主要是通过审判活动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1)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进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以后,纠纷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无效,并通过司法确认工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制作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在今后的调解工作中加以改进。
(2)与司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进行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需要基层人民法院通过与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开展工作。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司法所,应当主动加强与基层人民法院的联系、配合,及时了解掌握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变更及撤销调解协议的情况,发现人民调解工作及调解协议制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
(3)通过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进行指导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需要基层人民法院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建设结合起来,用制度来引导和激励广大基层法官在实践中努力实现审判活动与非诉讼程序的协调运行。
此外,还需要正确处理好人民调解协议书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效力衔接,重视发挥诉讼调解程序简便、成本较低、便于执行的优势和人民调解信息灵、反应快、情况明的特点,力求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条文参见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