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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理解与适用
[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书面证明。调解协议书一般需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本法第29条对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作了规定,即可以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的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等。
[口头协议]
在很多情况下,经过调解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就解决了。如果当事人提出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愿意自觉履行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达成调解协议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形式还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主要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决定,不以民间纠纷的类型划分。
需要注意的是,本法没有对口头协议的形式作出规定,但由于本法第33条规定了司法确认程序,司法确认针对的是调解协议,并非只针对调解协议书。为了与法律规定相衔接,达成口头协议后,人民调解员要将口头协议的内容记录在卷。
▶条文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0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16条;《民事诉讼法》第97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五、八;《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8-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