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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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生效及留存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理解与适用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的事项]

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的事项。调解协议书是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后达成协议的书面证明,是一种重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在调解协议书中最好将双方达成的权利义务内容、履行协议的方式与期限等相关事项载明。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矛盾纠纷的主体,是调解协议的权利义务承担人,在调解协议中一般首先要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业、年龄、住址等,如果是婚姻家庭纠纷,也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载明,如夫妻、婆媳、兄弟姐妹等。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愿意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在调解书上将如何引起的纠纷,为什么引起的纠纷,是谁引起的纠纷等基本情况写上,以便分清是非与责任。实践中,在有些情况下,调解很难将纠纷的是非曲直说的很清楚,责任分的很明确,太较真了当事人之间可能就难以达成调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协议书将主要情况写上就可以了。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当事人双方要怎么样解决纠纷,如果是债务纠纷,就要说明当事人之间是不是有债务纠纷,谁欠谁的债,数额是多少,还多少,怎么还等;履行的方式、期限要看属于哪类纠纷,如果是债务纠纷,可以写明是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次付清,是通过银行、直接交付还是由某人转交,在什么时间付清等。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也可以说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一般要在调解协议中写明。

[调解协议书的生效]

本条第2款是关于调解协议书生效的规定。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只是一个形式上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由此体现当事人对协议内容的确认。

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一方面表明调解协议是在经过调解员调解后达成的,另一方面也是对协议内容的确认。

[调解协议书的留存]

调解协议书制作完成后,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当事人留存的调解协议书可以作为履行协议或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根据。

▶典型案例指引

罗某与梁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40号)

案件适用要点:当事人就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事项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协议为有效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条文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0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条、第16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13、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