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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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调解协议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理解与适用

在理解本条时需要注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只能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仍然拒绝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只能根据本法第32条和第33条的规定,建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条文参见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9条第1款;《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6、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