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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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规定。在适用本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双方共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想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共同申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司法确认是对已经生效调解协议的审查,并不是调解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按照本法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由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的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生效的调解协议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司法确认只是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事后确认,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生效。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不是法定义务,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没有进行司法确认的必要,如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即时履行完毕,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涉及民事给付内容等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用申请司法确认。如果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可以视为共同提出申请。申请的期限是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在提出确认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①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②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2)司法确认程序。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人民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3)审查结果。根据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审查的结果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调解协议有效,二是调解协议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①调解协议有效。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应确认为有效: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②调解协议无效。在实践中,调解协议或者其部分内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为无效:一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如果当事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严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如果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

(4)司法确认的效力。人民法院确认调解效力的决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

①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管辖法院是作出确认决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是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自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间的,从确认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②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案例指引

1.刘某、林某和与刘某某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泉民终字第1012号)

案件适用要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便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当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人民调解协议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时,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余下义务。

2.某甲与某乙调解协议纠纷上诉案(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南民二终字第421号)

案件适用要点:调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其程序合法,调解协议内容共六条。其中调解协议当中的第1、2、3、5、6条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因此,应确认双方达成的协议当中第1、2、3、5、6条有效。而该协议的第4条内容,因纠纷当事人有未征得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同意分割房产,损害了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因此,应确认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第4条无效。

▶条文参见

《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236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9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合同法》第128条;《产品质量法》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7条、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0-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