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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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业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资质等级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理解与适用

[对于建筑业企业违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应如何处理]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罚款同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条文参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执业资格的取得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理解与适用

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具体指的是与建筑业有关的从业人员所应具备的执业资格证书,包括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等。

▶条文参见

《注册建筑师条例》;《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