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理解与适用
[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
一是只适用于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二是只有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情况下才适用,若被征收人不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则不适用;三是在同时满足上述两个前提的情况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这里的“改建地段”应当是指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在各期中安置均应符合本条规定。这里的“就近地段”,由于城市规模、居民生活习惯不同,难以确定全国的统一标准,由各地在制定细则时确定。
▶典型案例指引
1.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最高法公布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2.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张一春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3民终4266号]
案件适用要点:泗阳征收办与张一春之间签订的《泗阳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故上述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一春所有的房屋虽位于水岸名都一期项目征收范围内,但双方签订的《泗阳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泗阳征收办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因水岸名都二期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张一春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且双方此后又签订了《水岸名都二期项目产权调换房认购确认书》、《水岸名都二期项目产权调换房结算证明》,可以认定泗阳征收办已确认张一春属于水岸名都二期项目中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并结合泗阳征收办编制的《水岸名都二期项目房屋征收政策指南》及其向尚阳国际(水岸名都)二期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的内容,张一春应符合享受产权调换贴息补偿政策的条件,而泗阳征收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已约定张一春不享有贴息补偿政策,故一审法院据此判令泗阳征收办向张一春支付产权调换贴息补偿款81396.3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