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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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登记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