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研析】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当今中国乃至世界,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日新月异、蓬勃发展,全面融入人们生产生活,深刻改变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在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在“互联网+”政策的推动下,电子商务正在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电子商务在加快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同时,也面临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央明确提出制定出台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加强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法制建设,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物联网技术和应用,发展分享经济,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委员会主任,多次出席互联网有关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了许多重要论断和具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并提出要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建共治,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自2000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电子签名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网络安全法。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年,国务院发布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能的意见,并陆续出台“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政策措施,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区市针对跨境、农村电子商务领域开展了多项试点。“十三五”规划将“拓展网络经济空间”作为单独一篇,提出要发展现代互联网产业体系,促进互联网深度广泛应用,带动生产模式和组织方式变革,形成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产业发展新形态。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现行立法和政策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基础性的保障。但随着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滥用、泄露等事件层出不穷,侵害知识产权以及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原有管理方式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交易安全亟待加强,管理体制有待理顺,迫切需要通过制定电子商务法以回应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需求。
从国际层面来看,各国制定电子商务法的目标基本上是通过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障电子商务主体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将其立法目的明确为通过确保成员国之间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流动以尽力帮助发挥欧盟内部市场的应有功能。菲律宾《电子商务法》旨在通过电子、光纤及相似媒介、模式、手段和技术,为国内和国际交易、贸易、布局、协议、合同以及信息的交换和存储提供便利,承认与此类行为相关的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促进电子交易在政府和一般公众中的广泛应用。巴西《网络基本权利法》旨在促进:(1)所有人使用互联网的权利;(2)在文化生活和公共事务处理中获取信息和知识;(3)鼓励新技术的创新和广泛传播,创新使用和获取的模式;(4)采用公开技术标准,在应用程序和数据库之间进行交流、获取和协调。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提供了一个管理框架,包括以下四点:(1)承认信息经济对澳大利亚将来经济与社会繁荣的重要性;(2)有利于电子交易的使用;(3)在电子交易使用中提升商业机构和团体的信心;(4)促进商业机构和团体在和政府交易时使用电子通信。从上述立法可以看出,各国、地区电子商务立法的立法目的基本上是围绕“促进应用”“鼓励创新”“规范”等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电子商务法充分借鉴了域外立法的成功经验,明确制定电子商务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减少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为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主动适应和引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的建立,使之得以在培育经济新动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实现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保驾护航。
二、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思想
电子商务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夯实制度基础,激发电子商务发展创新的新动力新动能,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开放、共享、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简要概括,即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特别是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立法过程中,始终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摆在首位,坚持问题导向,规范与保障并重。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法律体系和商业规则有待完善;二是市场秩序有待规范,交易环境需要健全完善;三是管理体制有待理顺,交易安全保障亟待加强。电子商务立法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到法律作为制度确定下来,同时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发展需要良好的市场秩序,规范是为了更好、更高质量地发展。通过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明确其资质条件、公示和审验义务、服务安全等,形成良好营商环境。同时注重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为电子商务良性发展、互动创新奠定制度基础。
三、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
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电子商务持续多年保持高速发展,2010年至2017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电子商务伴随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有力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以信息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促进资源配置优化,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扩就业、惠民生、促扶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29.16万亿元;网络零售额7.18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5.48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5%;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电子商务就业人员超过4000万人;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7%。鼓励、支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创新,迫切需要制定电子商务法,以保障主体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具体而言:
(一)促进发展
促进发展是指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发展是时代永恒的话题。为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动力,厚植发展优势,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首次鲜明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则进一步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提升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强调“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我国发展理论的又一次重大创新。它标志着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遵循,具有战略性、纲领性和引领性。作为上层建筑的电子商务法,应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保障电子商务发展。新发展理念要求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持续健康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使人民充分享受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带来的便利和利益。持续健康要求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电子商务法应以保护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这样的立法目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充分体现了“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规范秩序
规范秩序是指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一些矛盾和问题已经凸现。由于法律体系和商业规则有待完善,缺乏具有权威性、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律,致使一些失范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损害消费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交易纠纷和商业冲突增多,市场秩序有待规范,交易环境需要健全完善。规范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是立法的逻辑起点。电子商务行为包括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快递物流和数字产品的交付等。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是发展的保障,维护市场秩序需要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特别是禁止侵害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破坏电子商务诚信、扰乱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在明确各方主体权利的基础上,以规范行为为切入点,以维护市场秩序为保障,最终实现电子商务的立法目的。
(三)保障权益
保障权益是指保障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主体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电子商务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消费者。以是否直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标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分为一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前者是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后者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网络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消费者在充分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欺诈、非法收集和买卖个人信息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保护问题十分突出,社会各界反映较为集中。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科学发展、依法规范、加强引导,加大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通过立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和责任,明确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鼓励和规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形成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规范约束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
电子商务法保障的是所有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既包括消费者,也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电子商务法既要加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同时也要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自由,平等地对待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包括商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平台经营者等)和消费者。电子商务法应破除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制度障碍,保护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自由竞争权、数据权利等,同时按照政府最小干预原则,推动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共治有机结合,为电子商务良性发展、互动创新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