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使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条文研析】
2017年我国快递业务量为400.6亿件,其中70%左右为电子商务快件。不管是境内还是涉及跨境的电子商务交易,大多通过快递物流方式实现商品的交付。我国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不断加深,推进了快递物流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促进了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了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提高协同水平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快递物流是实现电子商务实物交易的主渠道地位。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电子商务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快递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规范电子商务快递物流服务领域的行为,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
一、公示服务承诺事项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以互联网等其他方式公示服务承诺事项,这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基本措施。关于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公示的服务承诺事项具体内容,以及承诺事项变更后进行公示的具体时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予以规定。服务能力较强的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还可以在国家规定基础之上,自主增加更多的公示内容,直至形成更高的企业标准。
二、提示查验义务和验收权利
电子商务快递包裹的最终收件人一般是电子商务交易实物商品的买受方(消费者),有关包裹交付环节的验收方式关系到卖、递、买三方的切身利益,也是容易引起纠纷的关键环节。实践中,包裹最终交付环节的验收确认规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进行包裹投递,除非收件人同意,不得要求收件人到指定地点收取包裹。
第二,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揽收包裹前,应当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包裹交付验收的具体方式,这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出售商品时向消费者告知收货确认方式有指引作用,对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有积极意义。
第三,在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以及包裹出现毁损等特殊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先开拆包裹验视内件商品再作出收货确认或退货决定,有利于及时确定责任人和保留证据线索,为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考虑到包裹交付验收的方式、深度多种多样,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快递包裹内件,收货人有权要求查验之后再签收快递包裹。
三、快递物流服务末端递送
本法明确规定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驿站等非合同约定的方式递送的,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都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否则将构成违约。
四、快递物流绿色包装
近几年来消费者逐渐习惯了网购带来的便捷,快递物流服务支撑起实物商品的交付,而商品的包装问题也受到社会关注。统观电子商务产业全链条,从签订电子商务合同开始,一直到完成商品交付消费者获取商品,可以说商品包装贯穿于始终。本法要求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对包装提出了总体要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对货物运输中的包装问题进行了规定。《快递暂行条例》在使用绿色包装、实现包装的绿色化、减量化和可循环方面作出倡导性规定。在国家政策层面,《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了推行绿色消费,出台快递业、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的规范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也都提出了快递绿色发展的任务。
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新修订的《快递封装用品》系列国家标准。标准以快递物流包装减量化、绿色化、可循环为基本原则,提出快递包装袋宜采用生物降解塑料,重金属与特定物质限量;针对不同的快递封装用品,应分别印有可回收标志、重复使用标志或塑料产品标志,便于回收处理。目前,快递纸箱绿色化、减量化已成为发展趋势。
科研机构、快递物流企业等积极参与到绿色包装研发之中,从物流包装的轻量化、循环利用、创新替代等领域着手,在研发新材料、新技术方面增加投入,促进绿色包装升级。要实现包装“绿色化”,需要政府、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包装生产商多个环节共同配合。本法对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尽量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提出要求。一方面,法律将这项倡导性义务赋予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需求方。以本法为依据,可以在快递物流企业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施加影响,推进绿色包装,最终实现电子商务绿色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有义务就要有相应的权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履行法律义务,可以向下游的包装生产企业提出绿色包装生产要求,也可以向上游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统一的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包装材料,以此形成快递物流绿色包装产业链,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
五、代收货款服务
本条对快递物流代收货款服务进行了法律界定。代收货款服务不是独立的金融服务,而是以快递物流服务为基础的延伸服务。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利用自身服务网络和资源,在提供电子商务快递包裹递送服务的同时,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向消费者收取快递包裹内的商品对应的货款。货款的付款义务主体为消费者,消费者拒收商品或者不支付货款时,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