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条文研析与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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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错误支付的法律责任】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条文研析】

一、错误支付规制必要性

随着电子支付服务的发展,电子支付应用情况大大增加,很多时候因为各种原因可能出现收款人、支付金额等与用户原本意图不相符合的情况,现实中也出现了很多的相关纠纷。

错误支付是指支付指令本身或者履行支付指令出现问题,导致支付后果与支付指令发出者本来的意图不符,可能的错误包括:付款人错误、付款账号错误、收款人错误、收款账号错误、金额错误、支付时间错误、支付指令重复发出等。错误支付原因可能包括:发出前的支付指令即存在错误;发出中的支付指令因某种原因出现更改,到达支付服务提供者时与原支付指令不符;正确的支付指令被支付服务提供者错误执行或者被多次重复执行。

二、相关法律法规衔接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第五章“差错处理”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支付差错处理的要求,这些规定适用范围大于错误支付,包括其他一些差错类型,但可为错误支付处理提供依据与参照。如该规定要求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处理应遵守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银行应指定相应部门和业务人员负责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处理工作,并明确权限和职责;银行应妥善保管电子支付业务的交易记录,对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应详细备案登记,记录内容应包括差错时间、差错内容与处理部门及人员姓名、客户资料、差错影响或损失、差错原因、处理结果等;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接收行由于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等原因对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或迟延执行致使客户款项未准确入账的,应及时纠正;客户应妥善保管、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应按约定方式和程序及时通知银行;客户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程序和方式通知银行。银行应积极调查并告知客户调查结果;银行发现因客户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主动通知客户改正或配合客户采取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银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等。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用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因交易超时、无响应或者系统故障导致支付指令无法正常处理的,支付机构应当及时提示用户;因用户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支付机构应当主动通知用户更改或者协助用户采取补救措施。

上述规定对于错误支付的规定分别针对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法规定及精神出台进一步规定,公正对待所有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三、用户确认和核对支付指令权利与义务

支付指令是指付款人以纸介质、磁性介质或电子形式发出的,按照收款人的要求,办理确定金额的资金转账命令。在电子支付的场合,支付指令以电子形式存在。支付指令必须由付款人主动请求才具有效力。

对支付指令的内容进行确认和核对是作为付款人的用户的重要权利与义务。支付指令是支付服务提供者进行资金转移的唯一依据,支付服务提供者必须依照支付指令准确无误地完成支付,如果支付指令本身出现问题,必然导致支付本身出现错误。

支付指令所记载的内容至少包括:(1)付款人名称;(2)确定的金额;(3)收款人名称;(4)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5)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6)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等等。用户应当有对上述内容进行逐一审核的权利,并因此承担保证上述内容在指令发出时不出现错误的义务。

发出正确的指令是用户的基本义务,忠实履行用户发出的支付指令是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基本义务。一般而言,支付指令经确认正式发出后不可撤回或更改。如果支付指令出现与用户本来的意图相违背的情况,且此种情况是因为用户的过错导致的,责任应由用户承担。一方面,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及一致性是有效识别用户支付行为、开展风险防控、保障交易安全及维护用户权益的重要基础;在用户发出支付指令前,规定用户对支付指令的准确性进行确认,是为了更好保障用户权益。另一方面,一旦用户发出了指令,默认其是用户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论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还是商法的外观主义出发,用户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四、错误支付处理原则

其他国家地区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对错误支付也有规定,如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规定账户机构应向账户持有人提示:账户持有人应检查报表中的所有账目,并向账户机构尽快报告报表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可能存在的未授权交易。这种提示必须列入账户报表,账户机构不得限制或拒绝账户持有人投诉的权利,也不得企图对用户发现错误或未授权交易设置时间限制。账户机构应确保他们的电子资金划拨交易系统有足够多的记录以使其交易可以被追踪、稽核,使发生错误能够鉴定并更正。

美国《电子资金转移法》规定,消费者可以在支付完成的60日内,按照约定或以其他方式使金融机构能够识别消费者的姓名和账号的形式,口头或者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并阐明错误支付的金额及原因(原因不是必须项),金融机构就应当对消费者所指控的错误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发生错误,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反馈或邮寄调查结果。如果金融机构确定发生了错误,应在确定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更正错误,包括如果适用的利息。在调查期间,金融机构如果不能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可以代替将等同于错误损失的金额暂时记入用户账户(包括利息,用户可充分利用此笔资金),直至调查结束。此时调查可最长延长至收到错误通知后四十五天内。金融机构调查没有错误的,应在调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反馈消费者结果,并依消费者申请将所有证据复印件交付消费者。金融机构应当向消费者释明这种权利。

本法充分参考国内外既有法律法规,并考虑到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支付的特点,对于错误支付的归责采取了过错责任的立场。所谓过错责任,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因用户原因导致的错误支付由用户承担,因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原因导致的错误支付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坚持了风险自担和公平的一般原则。

同时,为了合理保护电子支付服务用户权益,本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查明错误支付原因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采取这一立场,原因在于用户作为电子支付服务的消费者,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证明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在错误支付中的过错,现代电子支付高度依赖科技,复杂的技术应用更加大了用户取证的难度,而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掌控着支付指令履行的全过程,更有能力发现错误发生的原因,进而发现过错方,因此,本条规定应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如果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无法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