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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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条例》制定的宗旨和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一、《条例》制定的宗旨

第1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一)条文含义

《条例》第1条即表明制定的宗旨: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重视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意在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本条例主要针对通过不同途径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重在预防而非处理。

(二)关键词

1.合法权益

此处的合法权益包括医方的合法权益与患方的合法权益。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包括诊疗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于医方而言,合法权益强调医生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所享有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该权利的实现主要基于患者及其家属的尊重。对于患方而言,合法权益强调患者在接受诊疗行为过程中,不受法律、法规规定的疾病损害范围之外的其他人身、财产的损害。患方相对于医方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由于疾病本身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属于侵犯患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2.医疗秩序

秩序的原意是指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医疗秩序作为医方与患方在长期进行诊疗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对于医患双方依法获取诊疗行为带来的益处至关重要。这种存在于医患关系中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状态,是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必备条件。

3.医疗安全

在广义层面上,凡涉及医患双方安全的问题均属于医疗安全范畴;在狭义层面上,医疗安全即医疗质量,维护安全的核心即构建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做好预防工措施。

(三)意义

《条例》确立的宗旨在平衡医患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成果纳入法制化轨道,《条例》具体分为五章,增加了“医疗纠纷调解”一章,删除了“医疗事故的赔偿”一章,将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章与“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一章合并为“医疗事故监督与技术鉴定”,将“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 以实现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的宗旨。

二、医疗纠纷的定义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一)条文含义

本条是有关医疗纠纷定义的内容。关于医疗纠纷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场所发生的所有纠纷。狭义上的医疗纠纷仅指诊疗过程中的医疗服务合同双方所发生的纠纷。《条例》采狭义说,仅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而产生的争议。在学理上医疗纠纷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对于这两类案件的处理,均适用《条例》。

医患双方实际上由四个方面组成:医方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组成;患方由患者自身及其亲属组成。因此,医疗纠纷的主体外延非常大,需要通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条中的“医疗纠纷”一词并未代替《事故条例》中的“医疗事故”。

(二)关键词

1.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广义上的医疗纠纷包括在医疗场所发生的与医患双方有关系的所有纠纷。

2.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24]与诊疗活动相似的概念有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医疗服务、医疗合同、诊疗行为等。

(三)意义

对医疗纠纷概念在立法层面进行定义,有利于终止长期以来学界对医疗纠纷含义的争议,有利于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机制,更好地接待、处理医疗纠纷,同时也有利于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的统计,以便掌握医疗纠纷的总体情况;还有利于保险公司对医疗相关保险项目的精算,研发新的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产品。

三、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和化解医疗纠纷

第3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条文含义

《事故条例》实行以来,初步建立了医疗纠纷预防的制度体系。体系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医疗事故报告、医院投诉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其中,医疗质量管理对于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尤为重要。该条将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单独列为一款,意在强调体系的重要性以及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决心。

该条第二款强调医患双方分别负有尊重义务。通常认为诊疗活动中医方所负有的尊重义务更多一些,这种观点忽略了医方同样也享有受患方尊重的权利。该条文明确指出医患双方必须相互尊重,且应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关键词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可分为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与医疗安全管理体系两部分。

1.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47条相关规定,构建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了解以下四方面内容:

(1)医疗质量: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及能力、条件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断及治疗过程中,按照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要求,给予患者医疗照顾的程度。

(2)医疗质量管理:指按照医疗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医疗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医疗质量系统改进、持续改进的过程。

(3)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4)医疗质量管理工具:指为实现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持续改进所采用的措施、方法和手段,如全面质量管理(TQC)、质量环(PDCA循环)、品管圈(QCC)、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绩效评价、单病种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等。从管理层面来说,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需要包含以下要素:第一,病人利益至上,费用合理;第二,强调系统管理,全过程多方位参与;第三,以改善诊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为主要目标;第四,坚持管理质量与诊疗服务相统一原则。

2.医疗安全管理体系

医疗安全是指医院在实施医疗保健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其核心是医疗质量。影响医疗安全的主要因素有医源性因素(主要指医务人员言行不当给患者造成不安全感和不安全结果)、医疗技术、药源性因素、患者因素(各种不遵医行为)、院内因素、设备器材及组织管理因素等。在建设医疗安全管理体系时,要注意将上述影响因素考虑在内。

国家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9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由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医疗质量保障、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医疗安全风险防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与附则八部分组成;是目前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法规依据。

(三)意义

我国医疗机构数量众多,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的医疗机构之间医疗质量存在较大差异。公民对医疗服务的巨大需求量和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医疗机构的管理意识和能力难以跟上服务量与新技术的变化,从而面临不容乐观的诊疗形势与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因此,必须重视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医疗质量的安全是确保有效诊疗活动的前提之一。医疗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对医疗服务的切身感受。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对当前构建分级诊疗体系等改革措施的落实和医改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25]

四、《条例》确定的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第4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一)条文含义

该条确立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原则,以及实事求是和依法处理的要求。

原则是指,经过长期检验所整理出来的合理化现象。“原则”一词来自拉丁语(principium),其语义是,“开始、起源、基础”。在法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原则的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在制定法律规则,进行司法推理或选择法律行为时,原则是不可缺少的,特别是遇到新奇案件或疑难案件,需要平衡互相重迭或冲突的利益,为案件寻找合法的解决办法时,原则是十分重要的。[26]

(二)关键词

1.公平原则

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公指公共,平指不同主体之间彼此平等。

在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过程中,任何一方都要平等地看待医患双方,医方与患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且地位平等。医疗机构不能因为医务人员隶属于本单位而徇私偏倚,其他纠纷解决各方也不能因患方处于相对弱势而一味偏袒。公平原则是任何法律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从抽象的法律到具体的法律适用,从笼统的社会关系到具象产生的医疗纠纷,公平原则始终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首要遵循原则。

2.公正原则

公正意指公平正直,不偏不倚,是一种公义的价值判断。在医疗纠纷中,判断公正与否的标准为当下的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或医疗机构内部的规则。具体而言,公正包含两个方面:第一,程序公正,要求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均要遵从法定的程序;第二,实体公正,要求纠纷处理方从证据、法律层面恰当解决纠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及时原则

疾病具有偶然性和紧迫性,医疗纠纷往往发生在这种危急的情况下,且纠纷本身带有结果的不可预测性,必须遵循及时原则,找准矛盾关键,发现问题源头,分析纠纷过程,充分考虑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的快速化解医疗纠纷,避免影响医方开展诊疗活动,同时也能够减少疾病带给患者的消极影响。

4.实事求是原则

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晰、处理恰当,这是对处理医疗纠纷工作的客观要求。归根到底,医疗纠纷是由于医疗行为而产生的,医学本身就是一种科学体系,我们对待真正的科学一定要站在客观立场上,只有将争议的事实辨别清楚,才能够准确定性事件。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是做好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工作的源头,若不能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也就无从保障。

5.依法处理原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意义

医患关系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医疗纠纷本身也多为民事纠纷。医患双方本是平等的两个主体,但由于诊疗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等性使患方处于相对弱势。随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相关原则的确立,本着公平、公正、及时、实事求是与依法处理的原则,正确看待和处理诊疗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对打造和谐医患关系,稳定医疗秩序,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案例1-5】病人自动出院后发生损害,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某村民刘某因一氧化碳中毒到县医院就诊,医院安排其住院。刘某苏醒后立刻要求出院,医院未加劝阻,同意刘某出院,但当时未与刘某及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未告知有关注意事项。没想到,刘某出院后病情加重,导致患上了中毒性脑病。刘某家属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刘某的亲属认为,县医院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过早地让病人出院是引起中毒性脑病后遗症的原因。而医院认为,对刘某的抢救治疗,医院尽了最大努力,按照医疗常规处置并无不当。刘某中毒性脑病,是由于其自行中断治疗及休养不当造成的,医院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中,根据相关规定,对不宜出院的病员,应进行劝阻;坚持要出院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人病情危害性。案件审理过程中,县人民医院仅以病历记录举证,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所以,医院应承担过错责任。而病人的亲属明知病人为痊愈,强行要求回家,滞延了后续治疗,与造成病人伤残的严重后果也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事故条例》第3条(《条例》第4条)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应该由医患双方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