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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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石某某等与雷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2017]甘04民终1094号)

2013年年底,原告雷某与被告石某甲相识并恋爱2014年年初至年底,原告雷某某雷某陆续给付被告石某甲买衣服钱3500, 20141110,原告雷某某雷某去被告石某某家为雷某石某甲订婚并给付被告石某某彩礼38000。20151,原告雷某与被告石某甲在白银龙摄影服务有限公司拍摄婚纱照,花费5362后原告雷某与被告石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雷某与被告石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给付彩礼的,被告应当将彩礼款返还给原告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石某某是否收取了被上诉人雷某某雷某38000元彩礼被上诉人一审提交了雷某某与石某甲的通话录音一份,从通话录音的全部内容来看石某甲对于细节问题都能准确对答,因此对该录音的可信性本院予以认定,对于石某甲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没有收取被上诉人的38000元彩礼钱仅有证人杨文兵的证言证明而无其他证据印证,且杨文兵陈述当时原告方来了6,我只记得当时他们拿了两瓶酒,除此之外原告方还拿了什么东西我没有留意我是在原告方来了之后才来的,我到石某某家的时候,原告方已经在石某某家了,他们之前做过什么我不清楚”。显然杨文兵的证言不能证明本案争议的事实何况,该证言属于孤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上诉人的证人证言与通话录音相互印证能够证明雷某某雷某给付石某某38000元彩礼的事实因此对于上诉人没有收取被上诉人彩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石某某石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