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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石某某等与雷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2017]甘04民终1094号)
2013年年底,原告雷某与被告石某甲相识并恋爱。从2014年年初至年底,原告雷某某、雷某陆续给付被告石某甲买衣服钱3500元, 2014年11月10日,原告雷某某、雷某去被告石某某家为雷某、石某甲订婚并给付被告石某某彩礼38000元。2015年1月,原告雷某与被告石某甲在白银龙摄影服务有限公司拍摄婚纱照,花费5362元。后原告雷某与被告石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雷某与被告石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给付彩礼的,被告应当将彩礼款返还给原告。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石某某是否收取了被上诉人雷某某、雷某38000元彩礼。被上诉人一审提交了雷某某与石某甲的通话录音一份,从通话录音的全部内容来看石某甲对于细节问题都能准确对答,因此对该录音的可信性本院予以认定,对于石某甲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没有收取被上诉人的38000元彩礼钱仅有证人杨文兵的证言证明而无其他证据印证,且杨文兵陈述“当时原告方来了6人,我只记得当时他们拿了两瓶酒,除此之外原告方还拿了什么东西我没有留意。我是在原告方来了之后才来的,我到石某某家的时候,原告方已经在石某某家了,他们之前做过什么我不清楚”。显然杨文兵的证言不能证明本案争议的事实。何况,该证言属于孤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上诉人的证人证言与通话录音相互印证能够证明雷某某、雷某给付石某某38000元彩礼的事实。因此对于上诉人没有收取被上诉人彩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石某某、石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