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4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婚姻无效([2013]慈民一终字第442号)
原告杨某某之母彭甲与被告彭某某之父彭乙系亲姐弟关系。1980年10月原、被告经原告的姨妈彭丙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领取结婚证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均已成家立业(1981年10月生大女儿杨一、1983年8月生二女儿杨二)。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一段时间内感情一直较好,双方自2003年年初起开始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发展到长期分居。2013年3月8日原告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原、被告系无效婚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系表亲关系,属国家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关系对象,故其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关系。因此,对原告要求宣告与被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后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该判决。
综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婚姻无效。
●相关规定
《母婴保健法》8~11、38;《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4~19;《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
第八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条文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以其形成的时间为界限,以是否符合实质要件为基准,区分为“事实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作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一方或双方仍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并不是所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均可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主体必须是已经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而只是欠缺法定结婚形式要件的男女双方。应当注意的是,补办登记和程序与一般的登记程序是相同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具有溯及力。但是,对补办登记前婚姻效力的追溯及认可,是以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溯及到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