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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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013]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08号)

被告双方系亲表姐弟关系,从小一起长大,渐坠爱河,被告怀孕后,双方于2003116日在原永州市芝山区七里店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41017日生育一子,取名吕某杰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开始分居原告遂以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系亲表姐弟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婚姻法710条的规定,被告之间婚姻为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原告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理由成立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宣告吕某某与唐某某的婚姻无效的判决

综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婚姻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