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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013]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08号)
原、被告双方系亲表姐弟关系,从小一起长大,渐坠爱河,被告怀孕后,双方于2003年1月16日在原永州市芝山区七里店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于2004年10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吕某杰。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开始分居。原告遂以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系亲表姐弟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婚姻法》第7条、第10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婚姻为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原告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理由成立。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宣告吕某某与唐某某的婚姻无效的判决。
综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婚姻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