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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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法地位[1]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条文注释

婚姻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婚姻,是指为法律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具有自然性与社会性双重属性

第二条婚姻制度与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相关规定

宪法》48、49;《继承法》;《收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8;《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10~16;《农村土地承包法》6、31、32;《就业促进法27

第三条婚姻法禁止的行为[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条文注释

法院对因当事人解除婚约关系所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是予以受理的对于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处理办法原则上如下:(1)对于借订婚之名诈骗钱财的,除构成诈骗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原则上诈骗方都须将诈骗所得的财产全部归还受害方。(2)对于借订婚之名进行买卖婚姻的,买卖所得钱财为非法所得,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3)对于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者,无论由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过错方给付对方的财物均不得要求予以返还。(4)婚约期间双方为增进感情互相赠与的财物原则上按照赠与关系处理,接受财物的一方可以不返还已收下的财物但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财物,如果价值较高,或者赠与方在赠与时作了附条件说明的,如明确表示该财物的赠与以对方和其结婚为条件,则在解除婚约时,受赠人应当酌情返还该财物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对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离婚理由,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重婚系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的区别通奸婚外恋都是违背婚姻道德的行为,应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实践中因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导致离婚时,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注意:(1)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但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2)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怎样寻求法律救济?修正后的婚姻法不但明令禁止家庭暴力,而且规定了一系列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1)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2)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3)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4)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5)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