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地位】[1]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条文注释
婚姻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婚姻,是指为法律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具有自然性与社会性双重属性。
第二条 【婚姻制度与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相关规定
《宪法》48、49;《继承法》;《收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10~16;《农村土地承包法》6、31、32;《就业促进法》第27条
第三条 【婚姻法禁止的行为】[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条文注释
法院对因当事人解除婚约关系所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是予以受理的。对于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处理办法原则上如下:(1)对于借订婚之名诈骗钱财的,除构成诈骗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原则上诈骗方都须将诈骗所得的财产全部归还受害方。(2)对于借订婚之名进行买卖婚姻的,买卖所得钱财为非法所得,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3)对于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者,无论由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过错方给付对方的财物均不得要求予以返还。(4)婚约期间双方为增进感情互相赠与的财物原则上按照赠与关系处理,接受财物的一方可以不返还已收下的财物。但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财物,如果价值较高,或者赠与方在赠与时作了附条件说明的,如明确表示该财物的赠与以对方和其结婚为条件,则在解除婚约时,受赠人应当酌情返还该财物。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对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离婚理由,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重婚系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的区别。通奸、婚外恋都是违背婚姻道德的行为,应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实践中因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导致离婚时,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注意:(1)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但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2)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怎样寻求法律救济?修正后的婚姻法不但明令禁止家庭暴力,而且规定了一系列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1)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2)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3)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4)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5)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