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用版(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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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承包权的主体及对承包权的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本款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含义:(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按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主要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三是乡()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等。(2)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

本条第2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利

▶条文参见

宪法6、8 ;《行政诉讼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