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强制猥亵、侮辱罪
(一) 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6]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强制猥亵、侮辱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本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分解出来而成为单一罪名的。 1997年刑法颁布后, 因犯罪对象设定为妇女, 故罪名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九) 》将强制猥亵行为的对象扩大致他人, 故罪名相应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人和女人; 强制侮辱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 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
3.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并且具有获得性刺激和性满足的目的,但不包括出于奸淫的目的, 否则属于强奸罪 (可能未遂)。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暴力”, 是指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伤害等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 “胁迫”, 是指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等精神上的强制, 以杀害被害人、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教养关系和他人孤立无援的境地相胁迫等手段, 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行为。 “其他方法”, 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行为。如利用他人患病、熟睡或者假借看病、醉酒、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等。 “强制猥亵他人”, 是指违背他人意愿, 以抠摸、搂抱、鸡奸、手淫等淫秽下流手段, 猥亵他人的行为。 “强制侮辱妇女”, 是指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 追逐、堵截妇女, 偷剪妇女发辫、衣服, 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手段, 侮辱妇女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 行为人只要具有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 具有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 不实行并罚。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要将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与一般猥亵、侮辱的行为区别开来。只有情节比较严重的, 才能作为犯罪处理; 情节一般的, 例如: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信息的;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个人隐私的; 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情节恶劣的; 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等等, 因不具有强制性, 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应当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 (五) 、 (六) 项和第44条的规定, 给予治安处罚。
2. 本罪与强奸罪的区分
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奸淫的目的, 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奸淫行为。
3. 强制侮辱妇女与侮辱罪的区分
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均实施了侮辱行为, 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第一,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强制侮辱妇女主观方面出于满足个人下流淫欲的目的, 而侮辱罪以毁坏他人名誉为目的。第二, 强制侮辱妇女不要求公然针对特定人实施, 而侮辱罪则必须是公然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第三, 犯罪对象不同。强制侮辱妇女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 且年满14周岁以上, 而侮辱罪的对象不限于妇女。
4. 正确理解《刑法修正案 (九) 》对犯罪对象的修改
1997年刑法将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均限定为妇女,导致男性被同性性侵的行为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些地方法院此前对此类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但是严格来说, 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另一方面, 如果该行为未能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则无法认定故意伤害罪。 《刑法修正案 (九)》据此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扩大至14周岁以上的男性, 加强了对男性受害人的保护。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 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正确适用强制猥亵罪。根据《刑法修正案 (九) 》的规定, 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从妇女扩大到14周岁以上的他人, 即年满14周岁的男性被强制猥亵的, 可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2. 正确适用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修正案 (九) 》的规定, 除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以外, 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也可以适用加重处罚情节。如, 教师利用其身份对在校学生多人实施猥亵或者多次实施猥亵的, 造成严重后果, 社会影响恶劣的。
3. 规范化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强制猥亵、侮辱罪的量刑并未有作出规定, 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 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 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