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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定位 【29】 物权的优先效力 [链接点P12]
关键词 ①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动产担保物权竞合规则
考查点 物权的优先性 (优先效力), 是指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互相冲突的权利时, 效力较强的权利排斥效力较弱的权利而率先获得实现。这种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
属于原则性规定, 但有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与预告登记)。
二、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1. 抵押权竞合。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 抵押权已登记的,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
(3) 抵押权未登记的, ________①。
2. __________②。
(1)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之间的关系:
①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 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先于质权、抵押权。
②先设立留置权, 后设立抵押权或质权。留置权成立后, 若动产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的质权、抵押权, 则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 留置权成立后, 若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 则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
(2) 抵押权与质权之间的关系:
①先设立抵押权, 后设立质权。若抵押权已经登记, 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若抵押权未登记, 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 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②先设立质权, 后设立抵押权。无论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登记, 质权均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