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 解释如下: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 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