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8月28日 法 (民) 复〔1990〕 1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拘束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我们认为, 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拘束力的, 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 裁定承认其拘束力, 否则, 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