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三观:关于建筑的本体论、认识论、实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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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效益——全寿命费用概念

在新中国建国初期,由于长年战争,国民经济处于非常困难的时期,需要节衣缩食,集中资源实现工业化。当时计划部门将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定性为“非生产建筑”,实行低标准。这肯定是必要的,但是在执行中也有偏差,这就是过分强调节约造价,而忽视建成后的经常消耗(特别是能耗),以致在寒冷及严寒地区,片面减薄墙体厚度,减少钢窗用料,实行间隙供暖等,结果是东北有的地区冬天内墙结露、门窗普遍漏风严重,影响居民(特别是儿童)的健康。

1982年,国家能源委组织去日本进行节能技术考察,国家建工总局派我参加。我们看到日本在节能(包括建筑节能)上的成绩,体会到应当全面衡量建筑物在建造及使用期的能源总消耗,综合考虑制定节能措施。在国家能源委和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的支持下,我们组织建研院及有关院校,拟订了供暖地区的建筑节能标准(可节约30%的能耗),我国的建筑节能由此开始。

在这个过程中,我阅读了国外有关建筑效益的书刊,最大的体会是要树立建筑全寿命费用的概念,也就是要掌握一栋建筑物“生老病死”全过程的经济(特别是能源)消耗,考虑时间因素,以优化建筑物的经济效益。

一般来说,全寿命费用(Life-Cycle Cost,简称LCC)主要包括:

1)工程一次建设费用(造价)

2)使用期间运行费用(水、电、暖、空调、管理等)

3)维修费用

4)更换及改造费用

5)税款及其他

6)停止使用时的残值

美国把使用建筑物的人员工资也包括在内。有关资料介绍:公共民用建筑LCC的分摊一般为:

1)建筑造价占2%

2)维修、运行费占6%

3)工资费占92%

虽然没有细分资料,但可以肯定能耗所占比重要超过造价。

我学习后,给报刊写了些文章,主张我国应该建立全寿命费用的核算制度。但受到反对,有的专家也发表文章认为“不符合中国国情”。

事实上,当时的国家经济委员会也召集过有关部门研究如何进行全寿命费用的核算。这里有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物料价格不能全用市场价格,特别是我国的煤价很低,用它来计算,节能就全无需要了。对此,国际上有一种“影子价格”的概念,在核算中采用。例如煤的影子价格可取出口价格,意思是,你通过节能省煤,国家就可以多出口。二是如何考虑时间因素(今天的钱不等于明天的钱),对此,国家也可以确定一些核算用的利息。总的说来,要推行这种核算制度,在技术上应当是没有问题的。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有一系列文件提出很明确细致的核算方法,可惜在国内却推行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