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案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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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

一、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保持公平合理的竞争,保护建筑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有关部门要对以工程承发包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进行必要的宏观管理。

建筑市场的管理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他们的共同职能是对建筑市场的参加者进行资质管理和市场行为管理,但又有分工和协作。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

(2)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指导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3)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4)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5)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情况。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管理职责

(1)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或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宣传并监督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2)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颁发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和处理无效建设工程合同,负责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签证。

(4)依法审查建筑经营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其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

(5)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建设工程招投标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其管理机构有:住建部;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

1.住建部的职责

住建部是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最高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2)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3)总结、交流招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

(4)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5)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代理机构。

2.地区行政部门的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监管、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3)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4)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3.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2)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3)审批标底。

(4)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5)调解招投标标活动中的纠纷。

(6)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7)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8)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4.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方针和政策。

(2)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公司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单位的投标工作。

(3)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4)向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事宜。

三、承发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就是政府主管部门对这些单位的资格和素质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它们各自的具体条件,确定发包单位是否具备发包建设项目的资格,核定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相应的营业范围。

1.工程发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必须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并有与发包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决标的能力。不具有这些人员和能力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

工程施工任务必须发包给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

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必须发包给具有生产许可证或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企业。

2.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我国现行工程承包单位资质管理的法规是建设部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资质管理的权限。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2)资质管理的对象为所有从事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3)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8)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9)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10)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4)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除必须提交上述1)、2)、4)、5)、6)、8)、10)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建筑市场行为管理

市场行为管理的作用在于为建筑市场参加者制定在交易过程中应共同或者各自遵守的行为规范,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防止违规行为,以保证市场有序地正常运行。

1.工程发包单位的行为规范

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发包单位就是建筑市场上合格的买主,可以通过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自主发包工程。不论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都不得发包给不符合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的单位承担,更不得利用发包权索贿受贿或收取“回扣”,有此行为者将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工程承包单位的行为规范

工程承包企业在建筑市场上只能按资质等级规定的承包范围承包工程,不得无证、无照或超级承揽任务,非法转包、出卖、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及银行账号等,以及利用行贿、“回扣”等手段承揽工程任务,或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有此等行为之一者,将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罚款。在工程中指定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因设计、施工不遵守有关标准、规范,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按有关的法规处理。

3.中介机构和人员的行为规范

中介机构和人员是在建筑市场上为工程承发包双方提供专业知识服务的,主要指建设监理和招投标咨询服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行为规范,在《建设监理试行规定》中已有明文规定。咨询服务活动在我国尚不发达,咨询机构和人员必须正直、公平、尽心竭力为客户和雇主服务;不得领取客户和雇主以外的他人支付的酬金;不得泄露和使用由于业务关系得知的客户的秘密(如招标工程的标底),不得利用施加不正当压力、行贿、自吹自擂、抬高自己、贬低别人等不正当手段在同行中进行承揽业务的竞争。

4.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市场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依法秉公办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弊。有此行为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5.建筑市场参加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建筑市场参加者的违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有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