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宗教祭祀(商代史.卷八)(社科院文库.历史考古研究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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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什么是宗教

pgge:1-20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恩格斯说:

“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1]

恩格斯的这句关于宗教的定义,长期以来被绝大多数学者所接受。近年,宗教学者吕大吉先生对恩格斯的这个宗教定义进行了评论,他说:“恩格斯的上述论断虽有相当丰富的内容,但严格说来,它所论断的只涉及宗教观念(‘神’观念)的本质特性。如果我们把这段话看成是恩格斯关于‘神’观念的定义,那确是可以成立的;但如果视之为‘宗教’的定义,仍有所不足。”[2]吕先生在这里是说恩格斯的这段话不是关于宗教的完整定义。“这是因为宗教并不单纯是存在于个人头脑中的主观观念,它同时也是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宗教也不单纯是个人对某种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虚幻信仰,它同时还是某种与社会结构密切相关的现实的社会力量。”(第73页)

那么,到底什么是宗教?吕先生提出了关于构成宗教的一些基本要素。他把这些基本要素分成两类:一类是宗教的内在因素;一类是宗教的外在因素。而宗教的内在因素和宗教的外在因素又各可分成两部分。具体内容是:

宗教的内在因素的两部分是:1.宗教的观念或思想;2.宗教的感情或体验。

宗教的外在因素的两部分是:1.宗教的行为或活动;2.宗教的组织和制度。

吕先生他说:“一个比较完整的成型的宗教,便是上述内外四种因素的综合。”(第76页)

吕先生还对上述宗教的四要素做了逻辑上的分析。他说:“从逻辑上看,四个要素在宗教体系中实际上有四个层次。处于基础层或核心层的是宗教观念(主要是神道观念)。只有在有了宗教神道观念的逻辑前提下,才有可能产生观念主体对它的心理感受或体验。因此,我们把宗教的感受或体验作为伴生于宗教神道观念的第二个层次。宗教崇拜的行为(巫术、祭祀、祈祷、禁忌等)显然是宗教观念和宗教体验之外在的表现,属于宗教体系的第三个层次。宗教的组织与制度则是宗教观念信条化、宗教信徒组织化、宗教行为仪式化、宗教生活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结果,它处于宗教体系的最外层,对宗教信仰者及其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和宗教行为起着凝聚固结的作用,保证宗教这种社会现象作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而存在于社会之中。”(第77页)

据此,吕先生给“宗教”下的定义是:

“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第79页)

吕大吉先生给宗教下的定义更全面、更系统,对宗教的本质阐述得更深刻。这个定义代表了当前宗教学研究的最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