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相关概念辨析
由于本项目的研究是一个综合性的研究,它涉及一系列相关的概念,而这些概念基本上是一些多解的概念,不同的学科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我们有必要对之进行梳理和辨析,并确定本课题的研究取向。
一 聚落
对于概念本身而言,聚落是地理学界、考古学界最惯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在相关民族村落研究中,许多学者也习惯将之与村落相混使用。在中国的文献中,“聚落”较早见于《史记·五帝本纪》,其载称:“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释文曰:“聚,谓村落也。”《汉书·沟恤志》:“民耕田之,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这里,人类的聚居地虽有“聚”“邑”“都”之别,但聚落的基本含义是相当于“邑”之始、“都”之初的乡村居民点。汉之后,随着中国古代“三大龙脉”(以长江、黄河两大水系为界,中国整个山脉被分成南、北、中三大龙脉)风水学说的发展,逐渐形成“大聚为都,中聚为郡,小聚为乡”的三种居住格局,相应地,“聚落”一词的涵盖面不断扩大,凡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中上至都会郡县、下至乡村集镇的一切聚居形式均可用聚落来指代。发展演变至今,聚落作为一个传统性术语,在广义上包括村落、乡镇和城市三种主要的人类聚居形式。
由于在汉语语境中聚落的指代甚为宽泛,既可是村落、集镇或城镇的单指,也可以是村落、集镇或城镇的统称,指代对象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不同著述中有关聚落的定义也是异见杂呈。在各种不同的定义中,地理学范畴内的聚落,通常将之看成人类占据地表的一种具体表现,它具体是指“人类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集聚定居的各种形式的居住场所。包括房屋建筑的集合体,以及与居住直接有关的其他生活设施(如道路、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港站等)和生产设施”[6]。考古学意义上,张光直认为,“聚落所指的是一种处于稳定状态,具有一定地域并延续一定时间的史前文化单位”[7]。在民族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界,周星认为,聚落“是按照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史前主要表现为血缘关系)所组成共同体的人们居住生活得以实现的空间,是居民居住生活方式的物质实体”[8]。马宗保、马晓琴认为,“聚落是一个建立在特定自然地理环境基础之上、融物质设施与精神观念为一体的人造环境系统,是由人群、住所、公共场所等诸多要素组合在一起的地域共同体”[9]。李锦认为,“聚落是一定人群的居住集合,由一定的家庭数量和人口规模组成,定居于某一特定的区域或区位。它是人类生存与生活的重要空间方式,是人类与生态和环境发生联系最直接、最密切的时空单元和系统”[10]。王炎松、袁铮、刘世英认为,“聚落是在一定地域内发生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特定的生活方式,并且有共同成员的人群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地域社会。它既是一种空间系统,也是一种复杂的经济、文化现象和发展过程。是在特定的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背景中,人类活动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11]。李东等认为,“聚落是在一定地域内,由特定人群发生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以及生活方式,并且由共同成员的人群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地域社会”[12]。
上述有关聚落的定义,要么强调聚落的地域性、环境性,要么凸显聚落的社会性、文化性,反映了不同学科、不同视角对聚落的理解,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们认为,聚落作为中国乡土社会相对独立的地域社会空间和特定人群的一个生活单位,它既是一个社会性的概念,也是一个环境性的概念,是由各种人文环境要素和自然环境要素综合组成的系统。本书在相关的讨论中,所涉及的聚落概念多在这个层面上来使用,它既可以指代某一个行政村,也可以专指某一个自然村或居民点,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与村落通用。
二 村落、村寨
村落是基于人的聚集而形成的一种实体,是民族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经常使用的概念,也是本书的一个核心概念。
据相关学者考证,“村”字及具体的村名早在东汉中后期的文献中就已出现。汉之前,村落的早期形态被称作庐、丘、聚,它们是村落来源的三种主要类型。庐是国人的临时聚居地,丘里是野人的自然聚居地,聚是人为规划的安置聚居地。南北朝时期,“村”常与邑、堡、坞、栅、屯等聚落名称连用或并用,并具有了社会意义,逐渐进入国家地方行政并成为一级基层组织单位。到了唐代,野外聚落均被统称为“村”,成为一级行政组织单位,“村”的含义发生了质变,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制度的意义。[13]
现代学人对村落的表述同样存在较大差异。有学者认为,“村落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实体,是镇或城市形成的最初状态。它是在一定地域内发生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和特定的生活方式的总和,是由共同成员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地域社会。同时,它又是一种空间环境系统:包括自然生态环境、社会组织和人文环境等子系统;是在特定的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背景中人类活动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从宏观来看,它是一种社会和经济现象;从微观来看,它又是一个特定地域空间上的物质实体”[14]。还有学者指出,“村落,是农村聚落的省称。是相对于城市(或城镇)而言的一种聚集类型,是以农业人口为主的居民点。按功能来讲,村落就是聚居、生活、繁衍在地域范围相对稳定、边缘相对清楚、成员在同一时期相对固定的一些农村人员所组成的空间单元。按社会形态来讲,村落是社会结构当中的基本细胞之一。作为人类聚落的基本形态,村落是由原始社会的人类聚落发展形成的”[15]。村落是“以一定年龄结构、一定数量人口或人群为基本特征,以户为组成单位,以土地为经营对象,以相应的生物(牲畜和作物)为主要价值资源的人类聚居的空间单元”[16]。
本书研究中的村落,主要指传统中形成的自然村落,也包括由几个距离相近的聚居单元或自然村组成的“联村”,其相似之处是,由于自然和传统的原因,生活在这一地理区域内的人们对于所属群体及其村落边界有着很强的情感认知。
与村落相关联,村寨也是西南乡土文献及民间口语中经常出现的一个词语。一般而言,汉语中与“村”相对应的“寨”,多指四周有栅栏或围墙的村庄或营垒,突出的是其防御性的特征。如在三江侗族聚居区,“寨的称谓最早出现于宋,到清朝,寨在三江县被正式用作行政村的称谓之一。至今,三江的侗族及其他少数民族(苗、瑶等)的自然村以寨相称的情况依然常见,除此之外,其他常用的村落称谓有屯及体现地形特点的弄、坝、冲、洞等。生活中,人们常用‘村寨’一词来统称这些村落传统的侗族村寨,四周建有高厚的石墙或栅栏,人畜只能从寨门出入”[17]。和三江的情况相类似,在当下的西南民族社会传统中,冠之以××寨的村落命名仍占有相当数量的比例,而且在许多学者的研究实践中,也保留了这种极具乡土特色的命名方式。
三 水环境、水资源、水文化
水环境与水资源问题,是当今世界可持续发展中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乡村社会亦是如此。相应的,有关水环境与水资源的属性与内涵问题,学界也比较关注。在目前通行的定义中,《中国水利百科全书》中将水环境定义为:“水环境广义指江、河、湖、海、地下水等自然环境,以及水库、运河、渠系等人工环境”[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的水环境是指,“围绕人群空间及可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水体,其正常功能的各种自然因素和有关的社会因素的总体。水环境要素由构成水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不同的而又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成。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与进步,以及人们对水利环境认识的提高,水环境的内涵逐渐得到充实完善。通常(广义上)讲一个地区的水环境是指影响该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防洪、供水、灌溉、航运以及水质、水景等自然和人工的水体环境。这里研究的水环境是指构成人类聚落环境的地表水域及其各要素的总和,包括水体、水域建筑群落、道路、桥梁等一切自然要素与人文要素及其相互关系”[19]。相关的学术研究,基本上围绕着这个定义来展开探讨,如熊晶在《西山区水环境治理与水文化建设探索》一文中认为,“水环境由水体的存在形态与影响水体变化的因素构成。如湖泊、河流、泉水、坝塘等,就是水体的存在形态。影响水体变化的因素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因素,另一种是人为因素,自然因素如地质构造的改变,气候的变化等,人为因素主要是人口增长、土地利用、提水、排水、森林覆盖率等。水环境就是在水体的存在形态与影响水体变化因素的相互作用中构成和变迁的”[20]。窦贻俭、李春华在《环境科学原理》一书中把水环境定义为:“水环境一般是指河流、湖泊、沼泽、水库、地下水、冰川、海洋等地表贮水体中的水本身及水体中的悬浮物、溶解物质、底泥,甚至还包括水生生物等。从自然地理的角度看,水环境系指地表水覆盖地段的自然综合体。”[21]庄晓敏在其硕士论文中主张,“水环境是水文化赖以存在的最本质的物质基础,狭义的水环境即是水质,广义的水环境则是指生态环境中的水圈,主要包括江、河、湖、海等的自然环境和水库、运河、沟渠等的人工环境”[22]。本书研究中的水环境,虽然在广义的层面上可能对西南地区的水环境与水生态有一个整体的考察,但就概念本身的使用,主要限定在村落水环境这个层面上,重点关注的是河水溪流、沟渠井泉、塘坝水口所构成的小环境与村落的生态关系,即村落范域内水体的存在形态及其影响水体变化的自然与人文因素。
水资源作为人类生存中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和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关于其内涵的探讨,目前国内外学界尚未有一个公认的定论,但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早在1894年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属下就专门设立了水资源处(WRD),并把陆面地表水和地下水总称为水资源。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建议:“水资源应指可资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这个水源应具有足够的数量和可用的质量,并能在某地为水的需求满足而可被利用。”[23]在国内,《中国大百科全书》中的“大气科学”“海洋科学”“水学科学”“水利卷”等卷本均有“水资源”的词条,其中,“水利卷”中,陈志恺撰写的“水资源”条目将水资源界定为:“自然界各种形态(气态、固态或液态)的天然水,并将可供人类利用的水资源作为供评价的水资源。”[24]1995年,姜文来、王华东等学者在对相关的水资源定义进行梳理后,较为全面地给水资源下了一个定义,他们认为,“水资源包含水量和水质两个方面,是人类生产生活及生命生存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是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能够为社会直接利用或待利用,参与自然界水分循环,影响国民经济的淡水”[25]。柴玲认为,广泛意义上“水资源包括经人类控制并直接可供灌溉、饮用、发电、给水、航运、养殖等用途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江河、湖泊、井、泉、潮汐、港湾和养殖水域等。”[26]
狭义的水资源,“仅指与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密切相关而又不断更新的淡水。它来源于大气降水,以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水的形式存在。而由此淡水水体本身及其所赋存环境又构成了水环境,成为生态系统中最具影响力的子系统。由此可知,水的功能是双重的:一方面,它是人类生存和进行生产活动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它又是组成地球生态系统和引起生态系统变化的重要因素。因此说,水资源是既具有经济价值又具有生态价值的极为宝贵的一种自然资源,具有基础性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27]。
其实,无论学者们对水资源的理解存在着多大的差异,水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它具有流动性、循环性、有限性、关联性、随机性、不均匀性、多态性等诸多自然特征,同时水资源还属于整个社会,是整个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一定的社会特征。[28]本书研究中所要探讨的村落水资源问题,重点关注的是村落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制度安排,各民族对水资源的管理、保护的观念与行为。
水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一种重要资源,其本身只是文化的载体,并不能独立产生文化,但是在人类对水的依托发展关系中,自然的水体不断被形塑、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于是形成了以“人—水”特定矛盾关系为核心的水文化。
关于水文化的定义,不同学科由于研究的视角不同,理解也不完全相同。在我们的阅读视野中,下面几种比较典型。
“水文化是指人类对于水的观念、使用与保护水的规范、习俗、制度等。由于各个民族生产、生活环境不同,从而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水文化,各个民族的水文化都推动了文明的发展。”[29]
“水文化是人类创造的与水有关的科学、艺术及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的总和。”[30]
“水文化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从本质上说,是关于水与人、水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文化。”[31]
“水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与水发生关系所产生的、以水为载体的各种文化现象的总和。它涵盖了水利物质文化、水利精神文化和水利制度文化。水文化的实质是人类与水关系的文化。”[32]
除了上面列举的定义外,庄晓敏在相关的研究中,对水文化有过系统的总结,他认为,从类型上细分,水文化包括水的自然文化(以海湖、冰雪、雨水等为主的水的形体文化)、水的哲理文化(水哲学、水崇拜、水审美、水文学等)、水的环境文化(水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文化)、水的利用文化(用水管水的相关文化)、水的功能文化(水的自然、社会、生产、生活、媒介功能文化)、水的科技文化和水的派生文化等诸多方面;从构成因子来看,它包括水域(水岸、水上构筑物)、自然(植物、气候)、人工(建筑、环境设施)、人的活动(民俗信仰、科普教育、业余休闲)、文化历史(地域文脉、文学艺术、史记传说)等。[33]
上述定义,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千差万别,但其涉及的内容无外乎是人类与水的文明史和改造水环境的物质成果,不同国家、地区或族群在利用水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价值理念、社会规范和行为模式等主要的方面。本书并非专门探讨水文化,但在西南民族社会中,要考察水环境与村落的生态关系,民族传统水文化确实是需要加以关注的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