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的教育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未成年犯社会关系对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体系形成的影响

一 引言

社会关系包括除亲子关系外的其他形式的社交关系,有同伴关系、师生关系及不特定他人的社会支持等。由于未成年犯特殊的境遇,故对其社会关系的研究限于同伴关系和社会支持,通过对未成年犯社会关系的研究,揭示其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的发展状况。

核心自我评价(core self-evaluations, CSE)是Judge等人提出的一种根源性的、广泛性的人格评价特质,它由自尊、一般自我效能感、神经质和控制点四个特质所构成。[25] 自尊是个体对自我的一种积极而宽泛的评价;一般自我效能感是班杜拉提出的一种个体对自己能否胜任某种任务所需能力的一种信念;神经质主要指个体情绪的稳定与否及对情绪的掌控力;控制点指个体对生活事件发生的一种归因倾向及由此归因所引发的一种对事件的态度和认知。通过查阅文献资料,核心自我评价目前的研究领域主要在工业组织领域,如工作满意度、工作绩效等方面,以及近年来对学生学业成绩的预测方面。既然核心自我评价是四种人格特质背后更为潜在的一种高级的自我结构,那么将其运用于普通人群之外的犯罪青少年的自我评价研究上,既可拓宽核心自我评价的研究领域,又可揭示犯罪青少年特有的人格机制。研究表明,拥有高核心自我评价的个体在面对积极或是消极的反馈时所采取的回应方式都更加富有建设性。[26] 也就是说,高核心自我评价个体拥有更为积极的自我评价,这种积极的自我评价导致其调动更为适度的动机水平投入到学习和生活中去。

学者认为核心自我评价可通过认知图式的功能促使个体对人和事物的认知产生偏好和指向作用。[27] 这种图式功能实则是人格所具有的特质,那么犯罪青少年的核心自我评价图式功能如何,这对他们产生犯罪行为有何影响呢?作为一种对自我能力综合评价的核心自我评价,在犯罪青少年群体中又是如何表现的?已有研究表明,高核心自我评价的个体在面对事件时更倾向于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而非回避所发生事件。[28] 高核心自我评价的个体认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是富有意义的,并且能够产生预期的理想结果。[29] 作者认为,犯罪行为实则是对正常的社会规则以及对大众所认可的社会价值观和目标的回避,因为他们不信任自己能够通过社会认可的方式获得自己所需的利益,即便他们拥有这种能力,但是缺乏将这种心理资源转化为应对困难的心理机制,所以最后选择了犯罪行为。已有研究进一步表明,持有积极自我认知的个体在生活中把自己置于一个更为积极的情景中对生活事件和外在环境进行加工思考;反之,消极自我认知的人则将自己圈囿于消极情境中,并对事件进行消极加工。[30] 这种研究引发作者的思考:对于犯罪青少年,他们是否持有更为消极的自我认知,而这种消极认知伴随着对生活事件的消极加工,这是否就是犯罪的自我内部运作机制呢?

依恋是个体在毕生发展过程中,与父母或者其他重要他人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情感联结,这种情感联结具有以下特征:深层性,而非一种浅显的情感接触;坚固性,而非一种脆弱的感情关系;持续性,这种情感联系是持久的,不会随着情境和时间的变迁而消逝。[31] 亲子依恋是个体与父母之间的一种持续而稳定的情感依恋,这种依恋关系是由父母与儿童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共同构建起来的一种情感联结,这种情感纽带既会受到父母自身特征的影响,也会受制于个体的特征。

鲍尔比[32]认为,儿童早期形成的亲子依恋关系的图式会成为后期依恋关系发展的原型,这表明亲子依恋关系的持续性。那么这种依恋原型的表征会不会延续到同伴依恋关系中去呢?研究表明,如果个体与父母形成了良好的安全型依恋关系,那么个体对依恋对象和自我有着更为健康积极的表征,这样个体就有了与他人建立良好依恋关系的前提,所以个体与父母的依恋关系质量会对之后的人际关系产生影响。[33] 个体在与父母的互动中,逐渐构建起自我。青少年时期,个体对父母的依恋开始转向为对同伴的依恋。[34] 那么,个体的同伴依恋关系是直接对父母依恋的延伸,还是个体的核心自我会成为父母依恋和同伴依恋的一个中介变量?核心自我作为个体相对稳定的人格特质,势必成为影响其人际关系的一个变量,本研究试图探求它在父母依恋和同伴依恋之间的作用。

研究表明,父母依恋是同伴依恋的基础,且父母依恋通过同伴依恋间接影响个体的行为适应。[35] 有研究认为,同伴关系对个体的社会交往能力、道德观、价值观的获得有重要影响。那么,同伴关系相对于亲子关系而言,范围已经扩大化。如果亲子关系作为微观环境系统内的变量,同伴关系由于涉及的范围和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可将之归纳到中层观系统内。社会支持是一种泛化的或特定的支持性资源,对个体心理健康具有促进性,帮助个体更好地处理生活中遇到的挫折。这种社会支持资源来源于他人或社会关系网中。[36] 社会支持是比同伴关系更为宽泛的一种人际交往形式。前面论述中假设,核心自我评价作为人格变量,会对同伴关系与亲子关系起到中介作用,那么核心自我评价与社会支持之间关系中,同伴关系会不会成为一种中介变量?

黄希庭认为,社会适应过程就是个体的自我系统与社会情境系统交互作用的过程,自我系统由各种自身所具备的心理资源组成,社会情境系统则是各种外界刺激因素。[37] 社会适应的外在最低表现就是不违法,最高表现形式则是对一个社会文化、价值观的认同,对这个社会风俗习惯乃至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与认同。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家庭具有社会控制的作用。[38] 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最严厉形式实则和家庭的社会控制功能相似。那么,核心自我评价这一起源于与父母交互作用中的人格特质,与法律意识之间的关系是如何发生作用的?核心自我评价与法律意识之间的关系,也是自我控制和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社会支持在他们之间起到何种作用?这是本章需要探索的问题。

假设未成年犯的亲子依恋关系不良,那么导致其核心自我评价水平较低,从而间接导致未成年犯同伴依恋质量亦很低,最终使其获得社会支持资源也较少。这样恶性循环,导致其法律意识较低,最终引发了犯罪行为。

二 方法

1.研究对象

从某省的未成年人管教所选取300名男性未成年犯;从该省的大学选取200名男性大学生作为对照组。两组青少年的年龄分布均在17—21岁之间。男性未成年犯的平均年龄为19.47 ± 2.48;男性大学生的平均年龄为18.63 ± 0.77。

2.研究工具

(1)核心自我评价量表(CSES)

Judge等编制的一个单维度自评量表[39],用于测量个体对自身能力和价值所持有的最基本的评价,量表共有10个项目,采用5级计分法,从1到5分别表示“完全不同意”到“完全同意”。核心自我评价量表的α系数为0.83,分半信度为0.84,重测信度为0.82。核心自我评价与大五人格问卷的神经质、外向性、责任心和开放维度得分显著相关。本次研究的信度系数α为0.737。

(2)父母与同伴依恋问卷(IPPAA)

父母与同伴依恋量表(Inventory of Parent and PeerAttachment, IPPA)由Armsden和Greenberg编制。本研究使用的是由宋海荣修订的中文版[40],由父亲依恋、母亲依恋和同伴依恋三个分量表组成,每个分量表包括25个题目,三个维度:信任、沟通和疏离。本研究中,父亲依恋、母亲依恋及同伴依恋量表的α系数分别为0.735, 0.781, 0.835。

(3)青少年社会支持量表

青少年社会支持量表由戴晓阳等人编制[41],为一个自评量表,包括三个维度:主观支持、客观支持和支持利用度,共17个项目,采用五点计分法。17个项目得分之和为该量表总分,反映被试社会支持的总体状况。量表的信度在大学生中α系数为0.906,中学生中为0.920。本次研究的信度α系数为0.868。

(4)法律意识问卷

从山东省未成年人管教所选取300名未成年犯,共发放300份问卷。本问卷主要是依据法律意识的相关理论编制。初测问卷由三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为指导语,介绍了测验的主要内容、目的、作答要求及其他相关注意事项。作答方式采用4点计分法,要求受测者在每个题目后面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完全同意”“同意”“有点同意”和“完全不同意”,分别计为1—4分;第二部分是个人基本情况信息;第三部分为问卷的具体内容。共46道题目,包括法律意识的五个维度,每个维度包括6—12个题目。

数据处理:首先将无效问卷剔除,然后采用SPSS19.0对题目进行探索性因素分析,使用 Amos22.0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对量表的信效度检验。

项目分析:采取临界比率值,将每个维度的总分加以排序,取高分和低分的27%分为两组,并将其均分进行差异检验。结果表明各维度上得分的高分组和低分组差异显著,表明每个题目具备好的鉴别力。

探索性因素分析:采用方差极大旋转法对法律意识问卷进行主成分因子分析。在确定因子数量时,首先提取特征根的值大于1的因子数量,其次结合“碎石图”检验法进行;最后考虑已有的法律意识理论构建,从而确定公共因子的数量。对题目的删除依据三项基本原则:删除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共因子上具有接近因子载荷的题目;某个公因子下只有一个题目的;公共因子上的最大载荷小于0.30,共同度小于0.4的题目。这样删除一个题目,重新探索一次,最终探索出量表的因子结构。

KMO值为0.685, Bartlett 球型检验的结果达到了显著水平(p <0.001),表明数据适合做因子分析。根据特征根>1的原则,提取5个因子,总解释率为57.76%。结合法律意识的相关理论,将其做以下命名:因子一对应“法律理想”,因子二对应“法律评价”,因子三对应“法律认知”,因子四对应“法律价值”,因子五对应“法律情感”,具体见表2.25。

表2.25 法律意识的因子结构和各项目的因子载荷

表2.25 法律意识的因子结构和各项目的因子载荷续表

验证性因子分析:经过探索性因素分析,最终保留了18个项目的法律意识问卷。为了检验模型的拟合度,需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设定各个潜变量之间为两两相关,观察变量的残差之间为相互独立。结果表明,量表的CMIN/DF 的值为1.46, RMSEA 的值为0.04, GFI 的值为0.92, CFI的值为0.90, AGFI的值为0.89, IFI的值为0.90。具体见表2.26:由表可知,量表的验证性因子拟合指数均在可接受范围内,说明量表整体上拟合度较好。[42]

表2.26 法律意识量表验证性因子分析的拟合指数

量表的信度分析:总量表的Cronbach α一致性系数为0.702; 6个月后重测信度Cronbach α值为0.716,表明量表信度较好。

从相关的角度看各个维度和总量表的效度:各维度与量表总分之间的相关在0.54—0.75,其相关水平较高。说明不同维度所测量的内容虽有共同之处,但也保留了其独特的测量目的,量表的效度较好。

法律意识问卷由五个维度构成,共18个项目,具有较好的信效度指标,可以作为调查未成年犯法律意识状况的初步测量工具。

3.研究程序

对男性未成年犯的施测,由具有心理学专业知识的研究生对相关民警进行培训,然后由其担任主试,在统一指导语下进行施测;对于男性大一学生,由心理学专业研究生担任主试,统一施测。采用SPSS19.0对数据进行分析统计。

三 结果

1.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与依恋的特点

(1)未成年犯与大学生核心自我评价的比较

将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总分与大一学生进行比较,结果显示大一学生的核心自我评价总分显著高于未成年犯,详见表2.27。

表2.27 未成年犯与大学生核心自我评价、父母、同伴依恋各维度的差异

表2.27 未成年犯与大学生核心自我评价、父母、同伴依恋各维度的差异续表

注:∗p<0.05, ∗∗∗p<0.001。

(2)未成年犯与大学生依恋的差异

将未成年犯与大一学生的父母、同伴依恋各个维度得分进行比较,结果发现在父母和同伴依恋各个维度及依恋总分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且未成年犯父母、同伴的信任、沟通维度得分及依恋总分显著低于大一学生,在父母和同伴疏离维度得分显著高于大一学生,详见表2.27。

2.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父母依恋与同伴依恋的相关关系

相关分析表明,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父母依恋与同伴依恋两两显著相关,详见表2.28、表2.29。

表2.28 未成年犯母亲依恋、同伴依恋与核心自我评价总分的相关关系

注:∗p<0.05, ∗∗p<0.01, ∗∗∗p<0.001。

表2.29 未成年犯父亲依恋、同伴依恋与核心自我评价总分的相关关系

注:∗p<0.05, ∗∗p<0.01, ∗∗∗p<0.001。

3.未成年犯父母依恋和同伴依恋关系:核心自我的中介效应分析

(1)中介变量及中介效应检验分析

如果自变量x通过某一变量M对因变量y产生影响,那么变量M就为中介变量。[43] 结构方程模型和方程式如图2.1所示。

图2.1 中介效应结构方程模型及方程式

温忠麟等人总结出一套检验中介变量的程序,首先确定自变量(x),因变量(y),中介变量(M)。按照温忠麟等人的中介效应检验程序,第一步检验自变量对因变量的作用,回归方程是Y=cx+e1;首先要检验系数c,假如c不显著,说明中介效应不存在,停止检验;假如c显著,需要继续以下步骤;第二步检验自变量对中介变量的作用,方程是M=ax+e2;假如系数a显著,需要继续做第三步,即检验中介变量对因变量的作用,如果a、b都显著,就可以证明中介效应存在,那就继续检验c′,如果系数c′显著,则中介效应显著;如果不显著,则完全中介效应显著,方程式是y=c′x+bM+e3;假如a、b中至少有一个不显著,需要做Sobel检验,如果此检验显著,则中介效应显著;反之,则中介效应不显著,如图2.2所示。

图2.2 检验中介效应的程序

(2)未成年犯父母依恋和同伴依恋关系:核心自我评价的中介效应分析

根据本研究数据分析结果可知:未成年犯父母依恋与同伴依恋显著相关,且父母依恋和核心自我评价、核心自我评价和同伴依恋显著相关。根据理论可知,父母依恋对个体的核心自我评价的成长产生关键作用,而父母依恋对同伴依恋亦有重要影响。据此,我们提出假设:父母依恋和同伴依恋关系是以核心自我评价为中介作用。假设模型见图2.3。

图2.3 父母依恋和同伴依恋关系:核心自我的中介效应假设模型

本研究以父母依恋x为自变量,以核心自我评价M为中介变量,同伴依恋y为因变量进行中介效应检验,结果显示回归系数c显著,回归系数a, b显著,回归系数c′显著。表明核心自我评价在父母依恋和同伴依恋的关系中起不完全中介效应,说明自变量父母依恋对因变量同伴依恋部分通过中介变量核心自我评价起作用,计算母亲依恋中,中介效应占总效应的百分比为25.45%,父亲依恋中中介效应占总效应的百分比为15.16%,详见表2.30、表2.31。

表2.30 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在母亲依恋和同伴依恋关系中的中介效应

注:∗p<0.05, ∗∗p<0.01, ∗∗∗p<0.001。

表2.31 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在父亲依恋和同伴依恋关系中的中介效应

注:∗∗p<0.01, ∗∗∗p<0.001。

4.未成年犯社会支持及法律意识的特点

(1)未成年犯与大学生社会支持的差异

将未成年犯社会支持三个维度及社会支持总量表与大一学生的社会支持的三个维度及社会支持总量表进行比较,结果发现:在三个维度及总量表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且未成年犯三个维度及总量表得分显著低于大一学生,详见表2.32。

表2.32 未成年犯与大学生社会支持的差异

注:∗∗∗p<0.001。

(2)未成年犯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差异

将未成年犯法律意识各个因子及量表总分与大一学生进行比较,结果显示各个因子及总量表均存在显著差异,且法律理想、法律评价和法律意识总分上未成年犯得分显著低于大一学生,在法律认知、法律情感上未成年犯得分显著高于大一学生,详见表2.33。

表2.33 未成年犯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差异

注:∗∗∗p<0.001。

5.未成年犯同伴依恋、核心自我评价与社会支持的关系

(1)未成年犯同伴依恋、核心自我评价与社会支持相关关系

相关分析表明,同伴依恋与核心自我评价总分显著相关,核心自我评价总分和社会支持总分显著相关,同伴依恋和社会支持显著相关,详见表2.34。

表2.34 未成年犯同伴依恋、核心自我评价与社会支持的相关关系

注:∗p<0.05, ∗∗p<0.01, ∗∗∗p<0.001。

(2)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与社会支持的关系——同伴依恋的中介作用

由表2.34可知,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社会支持及同伴依恋两两显著相关,根据相关理论可推测:核心自我评价既会对同伴依恋产生影响,也会影响到个体所获得的社会支持资源。本研究提出假设:核心自我评价与社会支持的关系是以同伴依恋为中介。假设模型见图2.4。

图2.4 核心自我评价、同伴依恋和社会支持关系的假设模型

本研究以核心自我评价x为自变量,以同伴依恋M为中介变量,社会支持y为因变量进行中介效应检验,结果显示回归系数c显著,回归系数a, b显著,回归系数c′不显著。表明同伴依恋在核心自我评价和社会支持的关系中起完全中介效应,说明自变量核心自我评价对因变量社会支持完全通过中介变量同伴依恋起作用,详见表2.35。

表2.35 未成年犯同伴依恋在核心自我评价和社会支持关系中的中介效应

注:∗∗∗p<0.001。

6.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社会支持与法律意识的关系

(1)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社会支持与法律意识的相关关系

相关分析表明,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社会支持和法律意识两两之间相关关系显著,详见表2.36。

表2.36 未成年犯核心自我、社会支持与法律意识的相关关系

注:∗∗p<0.01, ∗∗∗p<0.001。

(2)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与法律意识的关系——社会支持的中介作用

由数据知,核心自我评价和法律意识及社会支持两两显著相关,由理论分析可知,核心自我评价水平的高低可影响个体对社会资源的利用度,法律意识作为一种个体在社会人际交往过程中获得的主流文化价值观的表现形式,其必然受到个体核心自我评价的影响。据此,本研究提出假设:核心自我评价与法律意识的关系是以社会支持为中介变量。假设模型见图2.5。

图2.5 核心自我评价与法律意识的关系:社会支持的中介作用假设模型

研究以核心自我评价x为自变量,以社会支持M为中介变量,法律意识y为因变量进行中介效应检验,结果显示回归系数c显著,回归系数a, b显著,回归系数c′不显著。表明社会支持在核心自我评价和法律意识的关系中起完全中介效应,说明自变量核心自我评价对因变量法律意识完全通过中介变量社会支持起作用,详见表2.37。

表2.37 未成年犯社会支持在核心自我评价和法律意识关系中的中介效应

注:∗∗p<0.01, ∗∗∗p<0.001。

四 讨论分析

1.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依恋关系、社会支持与法律意识的状况分析

研究结果表明,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总分显著低于大学生;核心自我评价作为一种人格特质,是对自我能力和价值的评估,本章以此来评估未成年犯自我的发展状况。选取与其年龄相当的大学生作为对比,结果如上。那么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有大学生群体受到了良好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顺利实现了社会化,并很好地发展了其人格自我。大多数的未成年犯文化程度只达到初中,而且辍学的较多,是大众眼中标准的“坏学生”,故其学校教育是不完善的。前面研究表明,未成年犯家庭教育也是多有缺失。自我形成于家庭,发展在学校,完善于社会,当个体自我未发展好就步入社会,难以确保其被社会接纳,最终导致其较低水平的核心自我评价。

研究结果亦表明,未成年犯与父母沟通、信任维度,同伴沟通、信任维度及总分显著低于大学生,在父母和同伴疏离维度得分显著高于大学生;未成年犯在社会支持各个维度及量表总分显著低于大学生;未成年犯法律理想、法律评价及法律意识总分显著低于大学生;在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价值维度得分显著高于大学生,这三个维度由于采取反向计分,故得分高表明其法律意识水平低。核心自我评价只是对人格进行了宽泛的评价,那么依恋关系、社会支持、法律意识则是其人格成长环境的具体化,分别从家庭的微观层面、同伴的中观层面及社会的宏观层面进行了实证研究。前面的研究结果表明,未成年犯家庭教养方式不良,直接可能会导致其亲子依恋状况不佳,那么个体不良的亲子关系导致个体自我发展不良,同伴交往复制了这种最初的社会交往模式,故进一步导致其同伴依恋也比较差。社会支持一方面体现在人与人的交往过程当中,另一方面是个体社会化程度高低的体现。但社会化能力一般是在家庭中得以培养,在学校生活中通过与同伴交往得以进一步的发展,这也是自我发生发展的一个历程。未成年犯自我发展在家庭、学校屡屡受挫,导致自我偏差,从而不能够很好地利用社会资源。法律意识作为对法及法律现象的一种态度、观念等的心理总称,需要在家庭、学校和社会关系中进行传播,只有先被知晓,才可逐步内化为个体自我的组成部分。未成年犯首先自我遭遇了挫折,失去了法律意识生长的基本前提条件,故表现为法律意识水平低下。

2.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是父母依恋和同伴依恋的中介因素

从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父母依恋和同伴依恋的相关分析结果知,父母的沟通、信任与核心自我评价呈正相关,父母的疏离与核心自我评价呈负相关。这说明,未成年犯父母沟通和信任水平越高,其核心自我评价水平也越高;未成年犯父母疏离感越高,其核心自我评价越低。同时,父母依恋与同伴依恋呈正相关,这说明,未成年犯父母依恋水平越高,其同伴依恋水平也越高。核心自我评价与同伴依恋呈正相关,这说明,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水平越高,同伴依恋水平也越高。

从中介模型的研究结果可知,父母依恋是通过核心自我评价这个中介变量对同伴依恋产生间接影响。父母依恋水平高,会导致其核心自我评价更高,而核心自我评价水平的发展状况,又进一步正向预测了其同伴依恋水平的高低。未成年犯亲子关系中的实证研究中,作者已证实不同的家庭教养方式可预测其自我意识水平的高低,而父母给予较多的情感温暖与理解,预示着个体较高的自我意识发展水平。那么,情感温暖与理解也会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依恋关系,故家庭亲子关系中,不管是教养方式还是亲子依恋关系,对未成年犯自我发展水平兼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本研究的结果是,父母的依恋水平越高,就会伴随着高水平的核心自我评价,而高水平的核心自我评价,对自己人际交往能力、自己的价值往往有着积极的估算,从而引发良好的同伴依恋水平;反之,父母依恋水平较低,伴随着低水平的核心自我评价,其同伴依恋水平也低。

3.未成年犯同伴依恋是核心自我评价和社会支持的中介因素

从中介效应的检验结果来看,核心自我评价对社会支持的预测完全通过同伴依恋起作用。也就是说,未成年犯的核心自我评价可以直接预测社会支持,同时也可以通过同伴依恋间接地影响社会支持。核心自我评价作为对人格自我的一种基本评估方式,其对社会支持的预测完全通过同伴依恋进行,即未成年犯的核心自我评价高,其同伴依恋水平高,进而得到的社会支持也越多;反之,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水平低,那么同伴依恋水平就低,得到相应的社会支持也越少。人格自我发展状况可通过影响同伴关系,进一步间接地影响到了其社会支持度。这是一种由微观向宏观逐步展开的过程,也是人际关系交往面逐步扩大的过程,但其逻辑起点是其人格自我。

4.未成年犯社会支持是核心自我评价和法律意识的中介因素

从中介效应的检验结果看,核心自我评价对法律意识的预测完全通过社会支持这个中介变量产生影响。换言之,核心自我评价可直接预测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通过社会支持间接预测法律意识。换言之,未成年犯的核心自我评价水平越高,获得的社会支持度越高,其法律意识水平也越高。

宏观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相对于个体而言的先验存在,它需要在人际交往中进行传递,这里的人际交往形式既可指与特定他人的交往,也可以指与不特定他人的交往,只要是生活在健康的人际交往圈里,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就会有意无意地在人际关系中进行渗透、传递,当然也包括法律意识的内容。所以说获得社会支持,至少在一方面,意味着个体的社会关系是良好运转的,个体与社会是处于一种信息、能量互相交换的状态,这种开放性的循环体系为个体将法律意识植根于自我提供了背景性的土壤。不管是父母、同伴抑或是社会中的他人,对个体而言都是规则和秩序的携带者和传播者。宏观法律意识亦在与这些人的交往过程中逐步被个体所认知、认同,直至最后“去社会性”,变为个体的法律意识,构成个体人格自我的组成部分。

五 小结

自我一经形成后具有很大的稳定性,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最初形成于家庭的自我将继续在扩大的人际交往中发生作用,对个体生活的各方面均产生影响。当然,自我的稳定性是相对的,因为自我形成于与对象的交互作用中,所以个体在家庭之后的人际交往亦有可能促使其自我发生改变。法律意识也是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逐渐被个体所内化,即自我的形成与发展也是其法律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最终的发展状态就是个体成功地将法律意识植根于其自我之中,成为自我的组成部分。社会控制论表明,个体之所以去犯罪是由于其社会控制网的断裂,换言之,也就是个体正常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问题,这种社会关系可具体化为亲子关系、同伴关系、师生关系等。亲子关系的研究已证实:未成年犯自我形成之初就出现了问题,所以他们将带着不健全的自我参与到这些社会关系中去。那么,通过研究未成年犯具体的社会关系,来确定其自我与法律意识之间的关系是植根于自我,还是彼此隔离。本章的研究结果表明:

(1)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水平显著低于正常同龄群体的核心自我评价水平。

(2)未成年犯法律意识发展水平显著低于正常同龄群体的法律意识发展水平。

(3)未成年犯依恋状况更加消极,表现出对父母、同伴的不信任、缺乏沟通及高疏离感;未成年犯社会支持水平显著低于正常同龄群体的社会支持水平。

(4)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在父母依恋与同伴依恋之间起中介作用。

(5)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完全通过同伴关系对社会支持起作用;未成年犯核心自我评价完全通过社会支持对法律意识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