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质量报告(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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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质量指标体系

一 社会质量指标体系组成部分

社会质量这一概念作为评价社会发展质量的标准,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体系,还具有一整套指标体系来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个方面进行评价。社会质量指标已经在诸多研究中用来对欧盟国家的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评价,例如,2001年的《欧盟社会状况报告》(The Social Situation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01)就全面使用了社会质量的指标体系对14个欧盟成员国的社会发展水平进行了全面的描述和报告。[16]

社会质量若是仅仅包含建构性因素和规范性因素,尚不能形成完整的指标体系。只有对建构性因素和规范性因素进一步进行操作化,使其成为可以具体测量的指标,才能形成指标体系,成为对社会发展水平评价有实际意义的测量体系。因此,社会质量理论提出了四个条件性因素(conditional factor),即社会经济保障、社会凝聚、社会包容、社会赋权。

社会经济保障在社会质量指标体系中对应的规范性因素是社会正义(平等),其所内涵的建构性因素是个体安全。Maesen等人指出,高质量的社会应当为公民提供最基本生活的安全保障,也是社会正义的指向。[17]社会经济保障指标正是测量这一维度的指标,公民在社会中,应当通过其已有的社会关系,取得物质以及非物质的资源,而社会福利的提供,能够在最低限度内为公民提供抵御贫困、无业、疾病或者其他物质上的贫困状态。在具体指标的选择上,现有的社会质量体系选取了财政资源、住房与环境、健康医疗、工作教育作为社会经济保障的主要指标。

社会凝聚指标更多地关注个体在社会中是以有机融和的方式融入社会,还是以“原子化”的形态在社会中存在。因此,社会凝聚在规范性因素层面对应的价值观是指以团结为基础的群体身份认同,其核心是社会是否存在基于共识的价值和规范基础上的有机的个体—社会关系的本质。在建构性因素中,社会凝聚对应的是社会认知,也就是考量在公众认知层面,社会关系在何种程度上能保有整体性和维系基本价值规范。因此,社会凝聚指标的选择上,其指向的是基于社会关系形成的共同身份、价值和规范,以及如何通过社会网络的形成,促进社会团结和社会整合,从而在最大限度上促进公民从个体化的存在形式转换为社会化的社会人身份。[18]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为了减少社会分化、对少数民族的排斥、公共服务的不均等享有,必须提升社会整合(social integration)力度,促进社会凝聚,因此,在指标选择上,社会凝聚选择的指标主要为:社会信任、社会整合规范和价值观、社会网络和身份认同。[19]

社会包容指标希望反映出社会平等价值观这一规范性因素,其意指,在社会结构的支持下,可以被降低或者消除社会上对存在的特定社会标签群体的整体性排斥,个体不会因为特定的社会属性与身份受到歧视性的待遇。从另一层面来说,社会包容对应的建构性指标是社会反应,也可以理解为社会反馈,即社会整体对个体的特定社会身份属性的反馈,因此,在指标选择上,公民权利、劳动力市场进入、公共和私人服务的可选择性、社会网络等成为测量社会包容的主要指标。

社会赋权的价值指向是人的尊严,在社会中个体应当有能力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参与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体的能力和潜能。对这方面的考量主要集中在社会网络和社会机构在多大程度上给予个体自由度和空间,这一指向直接对应了建构性因素中个体能力这一方面。同时,Menachem和Yitzhak提出,社会赋权有着主动赋权和被动赋权双重内涵。[20]首先,主动赋权指的是个人通过个体自身的能动性,主动自我赋权,从而实现在个体—社会的互动中提高个体的掌控力,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体的尊严;而被动赋权则指社会是否能够通过制度设定、规则设定,对个体的能动空间予以提升。在指标设定上,社会赋权主要选择知识能动、劳动力市场赋权、社会机构的开放型、社会网络的支持、公共领域开放、个体社会关系构建等层次。[21]

综上所述,社会经济保障、社会凝聚、社会包容、社会赋权,构成了社会质量的四个构成维度。正如Phillips所述,社会质量的四个维度突出了个体与社会这一组概念的关系,分别为:个体能够从社会取得哪些资源;社会建构了哪些规范、价值体系、关系等,这些建构又如何影响了个体的属性;以群体身份为标签形成的社会群体具有哪些接纳/排斥的属性,又进而如何影响个体身份的归属和个体的社会资源的可取得性;社会如何给予个体能动的边界,个体又有何种权能对社会建构予以改造。[22]因此,社会质量理论体系基本上就是围绕着个体与社会关系来进行建构的。

在对于社会质量指标体系的研究上,我国学者着重突出社会公平与社会公正。张海东、丛玉飞认为从本体论基础来说,社会质量思想本质上是一种以人为核心的发展观。[23]在四个条件性因素中,社会经济保障领域,社会质量强调普惠共享,这是社会公正首要的基本前提;社会凝聚领域,社会质量突出了团结共存,这是社会公正的内在诉求;社会包容领域,社会质量倡导平等融合,表达了社会公正的现实关怀;社会赋权领域,社会质量强调增能赋权,这是社会公正根本的价值取向。在社会质量的视角中,社会公正的实现是以制度世界的保障为基础的,最终体现在人们在生活世界中实现个人的发展与集体认同的统一。崔岩、黄永亮认为,在社会质量指标中,社会经济保障的指标设计突出的是对个体安全和保障的关注;社会凝聚指标设计突出的是社会价值观整合对社会团结的意义;社会包容的指标设计突出的是对群体间融合、减少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关注;社会赋权的指标设计突出的是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动性。[24]

二 社会质量指标次级体系

具体来说,社会质量的条件性因素实际上也就可以理解为其作为指标体系的操作层面,通过社会经济保障、社会凝聚、社会包容、社会赋权四个维度,可以对社会质量的高低进行评价性研究。对每个维度,现有的西方社会质量研究提出了分项指标(二级指标),合计共95个指标,其具体结构包括:

(一)社会经济保障因素

测量指标包括财务资源、住房与环境、健康与照顾、就业和教育五个方面。财务资源领域包括收入充足性和收入保障两个子领域共3个指标,住房与环境领域包括住房保障、住房条件、环境条件三个子领域共6个指标,健康与照顾领域包括健康供给保障、健康服务和照顾服务三个子领域共5个指标,就业领域包括就业保障和工作环境两个子领域共7个指标,教育领域包括教育保障和教育质量两个子领域共3个指标。

(二)社会凝聚因素

测量指标包括信任、整合的规范与价值观、社会网络、认同四个方面。信任领域包括一般信任和特殊信任两个子领域共4个指标,整合的规范与价值观领域包括利他主义、宽容、社会契约三个子领域共9个指标,社会网络领域包括网络一个子领域共3个指标,认同领域包括国家/欧洲的认同、区域/社区/地方认同、人际关系认同三个子领域4个指标。

(三)社会包容因素

测量指标包括公民权、劳动力市场、服务和社会网络四个方面。其中公民权领域包括宪法/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公民权利、经济政治的网络四个子领域共8个指标,劳动力市场领域包括获得有偿就业一个子领域共2个指标,服务领域包括健康服务、住房、教育、社会照顾、金融服务、交通、公民/文化服务七个子领域共12个指标,社会网络领域包括邻里参与、友谊、家庭生活三个子领域共5个指标。

(四)社会赋权因素

测量指标包括知识基础、劳动力市场、制度的开放性和支持性、公共空间、人际关系五个方面。其中知识基础领域包括知识应用、信息的可获得性、信息的方便性三个子领域共6个指标,劳动力市场领域包括雇佣合同控制、工作流动前景、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协调三个子领域共7个指标,制度的开放性和支持性领域包括政策系统的开放性和支持性、经济系统的开放性和组织的开放性三个子领域共3个指标,公共空间领域包括对集体行动的支持和文化丰富性两个子领域共5个指标,人际关系领域包括支持个人生理的和社会自主的服务、个人服务的支持、社会互动的支持三个子领域共3个指标。

三 社会质量指标体系之间的关系讨论

社会质量理论体系中的各个指标不是互相独立的,其互相之间是存在着内在的有机联系的。西方学者对其中的若干指标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以下对西方学者关于社会经济保障、社会信任、社会凝聚、社会支持、社会包容、社会身份认同、社会参与等概念的讨论进行简单梳理。

(一)社会经济保障以及与其他指标之间的联系

随着新自由主义的兴起,“国家和政府为其公民提供社会经济保障是理所当然的”这一观点受到质疑,社会福利这一概念随着后工业化的发展应当成为过时的概念。在现有社会质量理论中,对要求废弃社会福利的声音,有学者指出,作为社会整体,为其公民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的保障,是一个社会应当实现的最基本的体现。[25]

然而,有部分研究社会质量理论的学者指出,社会经济保障的提供者可以不仅仅限定为国家/政府。例如,Van Ginneken提出,社会福利既可以由国家、政府提供,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集体协议形式来提供,这既可以包括市民团体、社会组织,或者是市场经济组织。[26]然而,Beck等学者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其指出,对社会经济保障的定义应当是由社会宏观结构提供的对公民的最基本生活条件的保障。[27]

(二)社会凝聚以及与其他指标之间的联系

首先,有学者对社会凝聚的概念与测量进行了讨论。有学者指出,社会凝聚是一个社会能否有效地在社会组成部分之间,例如个体、群体、社会组织、区域等,建立紧密的社会联系。[28]还有一些研究机构将社会凝聚定义为:在社会中通过建立共享的价值体系、共担的社会挑战、共筑的机会平等,从而在全体公民中实现相互信任、希望和互惠的社会过程。对于社会凝聚概念的内涵,尽管学者们的视角有所不同,但是在一些核心要素上,还是达成了一致[29]:社会关系的强弱、社会网络和社会组织、社会身份认同、社会价值观认同、社会信任、机会平等性、社会差异、社会分歧和社会排斥等。当然,也有学者将上述各维度归纳为两个方面:社会资本和社会排斥。例如,Dahrendorf等认为社会凝聚就是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排斥的发生[30],还有其他学者提出社会凝聚的基础是社会资本。[31]在Berger-Schmitt的研究中,社会凝聚被界定为:(1)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平等待遇,提高机会均等性,减少社会差异,防止社会排斥;(2)全面提高个体的社会资本,增强社会关系的纽带,提高社会互动质量。[32]该书作者进一步指出,减少社会不平等待遇,就要减少区域差异、消除种族、性别、年龄、社会地位等产生的歧视性待遇,消除社会排斥;提高个体社会资本,就要增加个体社会纽带的广度和质量,提高社会信任,改善社会机构的效率、信用、可靠性等。此外,作者还提出,社会凝聚在一定程度可以影响到经济发展、社会水平进步、教育发展、犯罪率等多个方面。同时,作者还从测量角度阐述了社会凝聚指标所应当包含的二级指标,并对部分西方国家的社会凝聚水平进行了比较性研究。Fairweather等学者[33]指出,在以往研究中,社会凝聚这一概念经常与社会整合(social integration)相等同,然而,这种理解是有偏差的,社会凝聚应当参考Landecker的定义。[34]Landecker认为,社会凝聚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文化领域,即社会内部是否存在有差异性的文化不同选择;(2)规范领域,即个体与社会之间是否存在共识性的标准和价值;(3)沟通领域,即个体之间、群体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机制来保障社会、群体的凝聚力;(4)功能领域,即社会各个部分之间是否能形成相互依存的有机关系,从而维系社会整体的运行。

其次,在社会凝聚中,社会信任是其中的重要指标之一。有学者指出,社会信任在社会质量理论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信任应当与公平正义等同样成为社会质量理论的规范性因素之一[35],如Ward等人所述,社会信任问题在社会学和政治学中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诸多研究表明,社会信任与个体的wellbeing(幸福)和整体社会发展水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只有当社会信任达到一定水平时,个体的社会属性才能完整,社会价值才能得以实现,社会发展才能更加平稳,社会进步才能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然而,也有大量研究表明,随着西方文明的进步,以及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扩张,人际信任(个体的一般信任)和对组织机构的信任(机构信任)都处于一个逐渐降低的过程中[36]。同时,社会信任的降低也带来了各种社会问题。因此,Ward等人认为,不论是社会赋权,还是社会凝聚与社会包容,其内在的正反馈能得以实现的动因都是因为社会信任的存在:如果个体没有较高的社会信任水平,则不可能参与到社会/政治活动中,社会赋权也就无从谈起;而较低的社会信任水平导致的必然是社会凝聚的降低和社会包容度的收敛。同时,在一个缺乏社会信任的环境中,各种社会福利政策会因为部分群体对权利的滥用,引发福利政策的转向,从而降低社会福利政策的覆盖面。[37]

综合上述不同学派的看法,我们可以说,社会凝聚的存在与否有赖于特定个体、群体之间的沟通机制是否存在,这些机制包含:共同规范体系(common norms),使得个体能自愿地遵从社会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规则;社会信任体系(trust),保证合作性的社会行为的可持续性。

(三)社会包容以及与其他指标之间的联系

社会包容(social inclusion)这一概念在现有研究中还没有形成一个特别明确的界定。在一些研究中,研究者多以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作为研究视角。[38]

就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的定义来说,Trbanc指出,社会排斥应当被界定为将特定个体或者群体排斥出社会其他成员普遍享有的机会、福利、权利的情景和过程。[39]同时,社会排斥研究应当立足于研究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个体是因为何种机制被排斥出各种不同的社会空间。因此,在很多欧盟的研究中,社会排斥研究与社会体系的分割化、公民权利的剥夺、社会权利的缺位紧密相连。[40]同时,社会排斥的结果是个体不能享有社会普遍的生活标准,缺乏对提供社会福利的系统和机构的影响力,从而导致社会资源、社会福利、社会机会、社会权利的极大的差异化分配格局。

就现有研究现状来看,社会排斥研究主要集中在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例如不充分的社会参与,缺乏社会整合机制等。[41]Silver指出[42],社会排斥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社会共同价值观的形成,导致社会原子化,影响社会整合。并提出,源于后现代思潮的社会包容概念,重点强调公民权利的平等最重要的是实现对多元社会的尊重认可,对不同群体的包容和对有社会“污点”群体的保护。Saraceno提出,较高的社会排斥会引发个体脱离现有的社会秩序,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43]Abrahamson提出,社会包容必须考虑到少数民族是如何被中产阶级社会中排斥出来的动态过程。[44]除了学术研究外,社会排斥问题还在政策层面受到了西方国家政策制定者的关注。1992年,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发布了欧盟关于消除社会排斥的年度报告。[45]1995年,欧盟委员会又发布了欧盟社会排斥报告。[46]1996年,欧盟委员会举办了特别会议,就公共福利政策和社会排斥进行了专题讨论,并就如何更加有效地提高社会包容水平,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性进行了专题讨论。[47]

但是,社会包容和社会质量的其他条件性因素有所不同:社会经济保障、社会凝聚、社会赋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的宏观结构和政策制定,而社会包容则更多的源于社区、群体、个体等微观因素,不仅仅是机构、组织等宏观因素。[48]换言之,社会包容不能从社会权利的层面来理解,而是应当从社会身份认同和社会参与的层面来讨论[49],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群体身份认知、共同兴趣、归属感、语言、组织参与、文化活动、休闲、社会交往等指标体系予以测量。

(四)社会赋权以及与其他指标之间的联系

社会赋权(empowerment)与社会服从(subordination)通常被社会质量理论研究者认为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这组概念映射的社会层次主要是社会的微观层次,其实质是作为公民的个体是否被赋予了实现他们自身全部潜能的社会条件。例如,Beck等人就指出,社会赋权应当被界定为社会为个体提供的为实现个体能动性,从而自主性参与日常生活的条件性因素。[50]

从概念的构成来看,社会赋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首先,社会赋权的目的是提升个体的能动能力和与群体的交互能力,从而使个体能更好地掌控自己的生活空间、工作环境、生活质量。其次,社会赋权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强调的是一个过程,体现的是个体与社区组织的互动。同时,社会赋权强调的是一个结果,其指向是个体和群体实现社会群体性参与的结果。[51]

Somerville从权力依存关系的层面对社会赋权概念进行了分类,也就是,社会赋权的资源性因素是来源于社会有权者还是源于社会无权者。[52]如果社会赋权是来源于社会有权者(即通过政策制定、政策干预等形式),这种社会赋权只能被称为自上而下的赋权,而如果社会赋权是来源于社会无权者,这种社会赋权就可以被称为自下而上的赋权。Somerville认为,这两种赋权过程是完全不同的,对权力的高度依赖关系只会减弱社会赋权的水平。

Fairweather等学者对社会赋权概念的内涵进行了界定[53]并指出,首先,社会赋权的研究单位是个体、社会组织、社区。而赋权研究的动态关系是赋权者和被赋权者之间的张力关系,这就把研究重点放在了赋权的过程是自上而下的政策干预,还是自下而上的社会行动的过程差异。其次,社会赋权维度则包含社会权利的赋予、政治权利的赋予、心理权利的赋予。在这个过程中,个体不仅仅可以被理解为赋权的对象,还可以被理解为赋权的来源。也就是说,在自下而上的社会赋权过程中,个体,而非社会系统,才是真正社会赋权的来源。

就社会赋权在社会质量理论中的位置,Herrmann[54]认为,在社会质量理论体系中,就条件性因素来说,最核心的应当是社会赋权,因为其反映了社会发展所追求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个体的尊严。同时,从建构性因素来说,个体—社会关系中,社会发展的最终体现就是提升个体的能力。Herrmann提出,谈到社会性活跃的个体,其意指在个体独立的前提下,提升有活跃的个体之间具有相互依存性,同时提升有个体建构的社会与社会个体之间的依存性。

以上社会赋权的内在含义的共同点在于:社会个体所具有的能动性以及由社会关系的提升而实现的个体能力的提升。因此,不论是社会经济保障,还是社会凝聚与社会包容,其最终指向都是提升社会的赋权水平。而赋权水平的体现,则是个体是否能通过有效的社会参与、政治参与,能动的改造社会结构,实现个体对结构的有效建构。换言之,一定水平的社会经济保障是个体社会参与、政治参与的前提;较高程度的社会凝聚是有能动能力的个体之间相互依存、形成互动的基础;同时,只有当社会包容水平较高、社会群体之间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个体才能有效利用各种资源,实现个体的社会再造的能动能力。因此,就互构关系来说,社会经济保障、社会凝聚、社会包容是因,其因果关系指向的是社会赋权。

四 对社会质量构成的讨论

不少学者对现有的社会质量理论框架提出了一定的质疑。例如,Fairweather等学者指出,虽然现有的社会质量理论旨在讨论其构成的四个方面的不同内在结构和动因,从而全景式展示出社会质量概念的建构性因素,但是现有理论并没有更多地讨论各个因素是如何影响社会质量,其内在机制是什么?以及如何从各个因素最终整合性地讨论社会质量水平等核心问题。[55]同时,当讨论到每个建构性因素时,其测量指标和整体社会质量测量的关系又是如何的,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讨论。因此,现在大多数基于社会质量理论的研究基本上都是遵循着这样一个假设:社会质量的建构性因素和社会质量呈现出完全相关关系,每个构成因素各自作用于社会质量的整体,而子系统之间的关联关系却没有必要讨论。在这种假设基础上,测量社会质量就出现了一个根本性问题:如果各个构成因素之间具有相互作用关系,那么在没有厘清这种相互关系之前,就没有办法讨论每个构成因素对社会质量的“净作用”,而这样,也就不能通过对子系统进行整合,综合性地讨论社会质量的概念,而只能简单地以一对一的形式单纯讨论各个子系统对社会质量的作用。这显然是不符合通过构建社会质量子系统来测量社会质量水平这一最初理论架构原意的。

同时,现有的社会质量讨论还有一个内在的假设,即各个子系统对整体社会质量的权重是无差异的。也就是说,每个子系统对整体社会质量测量的贡献是一样的。但是,这一隐含的假设显然是没有经过实证验证的。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其发展水平决定了不同子系统对整体社会质量的作用权重是不同的。例如,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保障的提升可能会更快地提高社会质量水平,也就是具有较高的边际效应;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其边际效应逐渐递减,相应的权重也会逐渐降低。同时,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社会,各个子系统对整体社会质量的贡献水平也是不同的。例如,在一个强调多元化的社会,社会凝聚对整体社会质量的贡献可能就与一个强调文化统一性的社会有所不同,其相应的权重也就有可能有所差异。对这些基础性问题,现有的社会质量理论都没有能够给出较好的解释。

其实,上述问题都指向了一个方法论的问题,也就是在测量社会质量时,是否应当仅仅把社会质量作为其构成各个子系统的“潜变量”来测量。换言之,在讨论社会质量时,如果社会质量概念本身是不可被观测的,那么,只有通过其可观测、可测量的子系统来整合测量社会质量。如果是这样,对子系统之间的关系问题的讨论,则似乎就不是一个首要问题了。然而,如果从一个因果关系的路径来讨论社会质量,则在方法上就有了不同的模式。假如社会经济保障、社会赋权、社会包容、社会赋权是因,社会质量是果,而因和果都是在方法上具有可测量的属性的,那么就可以更加完整、系统地讨论各个建构性因素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各个因素对社会质量的作用效应。当然,这种研究路径的问题是,如果社会质量的指标不是通过其子系统构成的,那么又应当如何测量社会质量,其作为因变量的测量指标又是什么?这些问题显然不能从现有的社会质量研究中得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