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制度环境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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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一 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缘起

时至今日,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了这样一个时期,如果没有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那么市场化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都将无法获得进一步的发展。社会领域的变革已经成为推进中国整体改革事业的关键因素。社会组织是社会领域的治理主体,社会领域的状态主要取决于社会组织的状态,[1]因此,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是社会领域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2]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就必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进一步指出“推进社会组织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展示了党和国家建设与发展社会组织的雄心和远见。赋予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并将社会组织的活力激发纳入国家战略规划之中绝非偶然,而是其四十年的快速发展和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必然结果,社会组织的磅礴活力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活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源泉。社会组织高举公益或互益的大旗,在政府与市场之外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动员和组织社会资源的作用,为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重要贡献。没有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及社会管理的改革就失去了牢固的基石。因此,如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是21世纪的重大课题。

一方面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主体地位不断强化,而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活力不足,仍然面临着制度性困境。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涉及“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政策法规密集出台,社会组织活力问题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学界已形成一种广为接受的理论观点,即现有的中国社会组织的生存环境暗含诸多约束性机制,在激励不足的制度环境下,社会组织呈现缺乏活力、强体制依附性等特征,[3]整体上而言,社会组织人才匮乏、资金不足、服务能力不足、规范性不足、社会认同度较低。调研发现,长期不活动、名存实亡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并非分布于局部区域的个别现象,大量存在于全国各地的僵尸组织已经成为社会组织活力缺乏的有力佐证。为探求社会组织发展困境的深层原因,学界已进行了大量有益的研究(王名,2001;吴玉章,2004;黄晓春,2016;李友梅,2017)。石国亮发现,制度是社会组织发展的保障,而制度构建的滞后与制度缺陷已成为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主要障碍。[4]以此为据,研究者认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关键在于制度环境的适宜,消除妨碍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阻碍,[5]以制度和政策来增强社会组织活力(贾西津,2005;何增科,2006;俞可平,2006;严振书,2010;邓国胜,2013)。

要保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总体政策目标实施的成效,要使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更有效,首先需要明确社会组织活力的要素,其次需要准确地判断我国社会组织的活力状态。目前,关于社会组织活力状态的专门研究尚不多见,现有研究对我国社会组织活力状态的判断多基于经验判断、理论演绎或出自官方公布的数据,因而对社会组织活力的描述的视点亦存在很大的差异。[6]比如,有学者研究指出我国社会组织缺乏资金、缺乏人才、缺乏持续发展的能力、服务质量不高、效率低下以及违背非营利准则、贪污腐败现象严重。[7]有学者研究认为我国社会组织缺乏专业服务管理人才、资金短缺、能力不足以及社会支持不足。[8]有的学者指出我国社会组织活力不足具体表现为社会组织服务品质差、运行效率与竞争能力不高、自主性低、缺乏创新能力、规范性不足、运行效率低、竞争能力差、社会价值引领力和贡献水平不足。[9]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和资源动员是研判社会组织活力的两个重要维度。2016年,我们对广东、湖南和青海三省357家社会组织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被调查者对当前社会组织的整体活力状态持谨慎乐观态度。48.9%的被调查者认为中国社会组织整体活力较好,仅14.9%认为整体活力状态好,35.1%认为活力一般,1.1%承认活力不佳。而在这些做出乐观评价的社会组织当中有48.4%的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次数平均每个月不到一次,有5.7%的社会组织一年当中一次公共服务都没有。调查数据反映出一个问题,那就是社会组织受困于资金和人才,很难持续地提供公共服务,更谈不上高品质服务。不难看出,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有廓清社会组织活力概念的旨向,否则,核心概念歧义较大,既不利于讨论的深入,也不利于制定合理的法规和政策。

厘清活力的要素和研判活力的状态绝非本研究的终点,而是为进一步探寻社会组织活力状态背后的制度因素打开一扇窗户。制度完善需要超越单一层面进行的理论假设和结构分析,构建一个综合的、多层次的总体性分析框架对中国社会组织制度环境进行全景式解读。许多迹象表明,镶嵌于中国社会转型时代脉络中的社会组织的发展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其中不仅涉及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适(顾昕,2004;康晓光,2008;邓国胜,2010;江华,2011),而且还涉及对当前中国社会特殊主义行为逻辑的反思与超越,这种行为逻辑具体表现为中国社会组织领域制度政策执行的复杂性(Spires,2011;黄晓春、嵇欣,2014;纪莺莺,2016),因而中国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不是一种线性的改革思路,不能一蹴而就式推进,需要科学理性的整体性制度设计,这就涉及社会组织所处制度环境的系统整合问题,研究路径也必须超越既有研究单纯在宏观的“国家与社会”层面进行的结构分析,进入多结构层次的探究,从而构建一个总体性分析框架对中国社会组织制度环境进行合理诠释。目前,在中国社会组织制度环境研究视域,采用综合、多层次理论视角分析的研究尚不多见,既有研究多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采用结构割裂式的分析,如单纯的国家与社会层面的宏观制度政策分析。二是结构功能式分析,如把社会组织制度环境分为组织内、外部制度结构和宏观、中观、微观制度结构开展分析。这两种对中国社会组织制度环境的解读本质上都是整体主义和结构决定论导向的,预设了宏观政策文本能够作为整体被直接作用于社会组织这一前提条件,而这种视角所得出的解释近年来在经验和理论层面都陷入困境,在制度层面仍然存在一些未被观察到的机制在隐蔽地影响着社会组织。[10]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是什么,如何测度?制度环境如何影响社会组织活力?其影响机制是什么?优化社会组织制度环境的路径是什么?回答上述问题,较为准确地把握优化社会组织制度环境的方向、策略、途径,不仅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根本,也是对当代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理论和实践需求的一种积极回应。

(二)研究意义

本书的理论意义在于,试图超越已有的一般化理论假设和单纯的宏观制度变量研究,构建一个更具逻辑性、解释性和科学性的系统理论框架,在宏观、微观和制度执行三个层面对社会组织行为及其运行机制进行有效的解释和研判,有助于开拓社会组织研究的新视域,从而推进社会组织研究的本土化进程,进而丰富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理论。

本书的应用价值在于,通过观测社会组织运行中的实际问题,深刻理解影响新时代中国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我国独特的制度环境,提出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优化框架,为社会组织发展和制度创新寻找连接点,使中国的社会组织以更为积极更具活力的形态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从而促进中国社会组织的良序发展和国家治理能力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