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治结构
以色列的政治制度起源于建国之前的犹太复国主义运动和巴勒斯坦地区的“伊休夫”(犹太移民社团)。犹太复国主义运动的主要流派有:政治犹太复国主义,主张大国发表正式文件,同意犹太人独立建国;文化犹太复国主义,主张在巴勒斯坦地区建立国家,复兴希伯来语;宗教犹太复国主义,主张建立一个基于犹太教之上的犹太国家;一般犹太复国主义,主张自由主义思想的温和建国派;劳工犹太复国主义,主张以工人阶级为主体,通过阶级斗争的形式创建一个犹太国家;修正派犹太复国主义,主张将整个巴勒斯坦地区作为犹太人国家。[59]早在1918年,犹太人就已在巴勒斯坦地区成立了具有高度自治权的社会组织机构,即“伊休夫”,并以之为基础建立了犹太代表大会。从历史上看,1948年建国后,以色列政治体制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60]一是建国初期工党主导的时代(1948—1977年);二是两党轮流和联合执政的时代(利库德集团和工党)。下文将分别从宪法、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四个方面阐释以色列的政治结构。
(一)宪法
以色列迄今尚未有一部成文宪法,其主要原因可能与《塔木德》等宗教法典存在冲突。目前,以色列的“宪法”被称为“基本法”。[61]但“基本法”不涵盖所有的宪法问题,它没有规定将这些问题合并为一部全面宪法的最后期限,也没有确定基本法优先于常规立法的明确规则。在许多情况下,这些问题仍需要由以色列的司法部门解释。
1995年以色列议会通过立法,确认“基本法”享有超越普通法律的地位。迄今为止,以色列一共通过了13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表I-6-1 以色列13部基本法概况
表I-6-1 以色列13部基本法概况续表
资料来源:http://knesset.gov.il/description/eng/eng_mimshal_yesod.htm。
除了上述“基本法”以外,具有宪法功能的法律还包括《独立宣言》《回归法》等。前者有着知名的“流亡者聚集”主张,后者规定了每个犹太人都有权返回以色列并自动获得公民身份。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以色列还保留了《宗教法》,比如,家庭和个人身份等事务仍由宗教法庭处理,结婚与离婚不属于民事性质。
(二)立法机构
以色列最高立法机构是议会(一院制),又称“克奈塞特”(Knesset)。[62]议会的主要功能是颁布法律、监督政府行为,并有权任免总统。
以色列议会由120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4年,由普选产生。进入以色列议会的门槛在1988年之前是1%,后提高到1.5%,2003年又提高到2%。2014年3月11日,议会批准了一项新法律,将门槛提高到3.25%(约4个席位)。由于门槛较低,导致以色列政府多为联合政府,较少出现两党制局面。
在选举层面。按照以色列“基本法”规定,凡年满18岁,拥有永久居住权、且具有以色列国籍的公民都具备投票权。换言之,任何21岁以上的以色列公民均可当选为议员。但是,担任若干高级职务的官员、军人(应在选举前辞职)和被判处三个月以上徒刑的罪犯除外(直到刑期满后七年)。参选政党在大选前40天向以色列中央选举委员会提交有排名先后的党员参选名单。之前,各政党内部按照各自的方法进行党内初选,以决定各党员在名单中的排序,个别党的党主席有权对党内初选结果进行修改。
以色列议会的选举制度为比例代表制,全国是一个选区,选民投票给一个政党,而不是特定候选人。政党或竞选联盟作为基本单位参加竞选,根据竞选单位的得票数按比例分配议席,在没有获得简单多数(61个议席)的前提下,只能组成联合政府。低门槛使以色列的选举制度比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选举制度更有利于小党派。政党或联盟之间可以达成协议,以便将各自的票数加在一起。如果加在一起的票数可以获得额外的席位,则该席位将会被分配给拥有更多票数的政党。[63]
比例代表制使以色列的政治生态往往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有利于小党,鼓励民众参与政治,激发广大选民参与政治的热情和积极性;二是在多党制的情况下,许多小党的存在使以色列政党制度较为混乱;三是难以产生一个稳定的政府。由于党派联合的难度较高,很难形成绝对多数;四是选举使政党具有较高的集体性、组织性和纪律性,存在议员脱离选民的现象。
选举结束后,总统将与赢得竞选的政党领导人协商,以选出最有可能组建一个可行的(联合政府)政府的议会议员,通常是政党领导人。如果一个政党在选举中赢得61个或更多的席位,就能单独组建政府。该议员最多有42天的时间与不同党派进行谈判,然后向议会提交政府信任投票。如果议会批准(通过至少61名成员的表决),该议员将成为总理。鉴于所涉政党的数量和不同意见,联合政府往往很不稳定。一旦联合政府失败,其他政党可以尝试组成一个联盟,否则就必须提前举行选举。1992年,为了建立更稳定的政府,以色列采用了总理直接选举制度。1996年、1999年和2001年,总理选举曾经与议会选举分开进行。但是,这一做法并未产生更加稳定的政府,以色列的总理直接选举制度在2001年后被放弃。
(三)行政机构
以色列的行政权力主要由总理和政府行使。总统是国家元首,为超党派的国家象征。
1.总统
以色列总统通常由政府总理向议会推荐,获得简单多数即可当选。从1949年到2000年,总统任期为五年,最多可连任两届。自2000年以来,总统任期为七年,不得连任。基本法中的《总统》规定了总统的主要职责。在以色列政治中,总统最重要的作用是帮助领导、组建政府。以色列的选举制度和政治格局使一个政党几乎不可能单独执政,更不用说赢得议会绝对多数。每次选举后,总统都会与各政党领导人协商,以确定谁最有可能在议会中占据多数席位。
表I-6-2 以色列历任总统名单
表I-6-2 以色列历任总统名单续表
2.总理与政府
以色列的总理和政府真正掌握国家权力,行使行政权。政府任期一般为4年,必须得到议会简单多数的信任。当前,以色列政府主要权力和职责来自1968年通过的基本法《政府》,具有广泛的决策权。
以色列政治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往往是联合政府,一般以“一党为主,多党联合”的模式执政。[64]在这一模式下,以色列政治一般由左翼工党或右翼利库德集团联合小党组成联合政府。每一届政府的过渡都较为平稳、规范,这使以色列的政治生态相对稳定。但另一方面,联合政府也具有一些可见的缺陷。比如,联合政府相对来说比较脆弱。在34届联合政府中,近乎一半提前解散,这使得以色列总理和联合政府所确定的施政纲领难以被长期贯彻实施。通常情况下,“总理所执行的政策大都是各政党妥协的产物,从而严重阻碍了国家按部就班的发展,也不能进行重大的社会政治改革”。[65]同时,总理和执政党也容易受到政府内其他政党成员的制约。这使得他们在工作中往往力求平衡各方政治势力,而不是解决实际问题。
2015年选举后,以色列产生了由利库德集团领导的第34届联合政府,总理为本雅明·内塔尼亚胡(Benjamin Netanyahu)。
表I-6-3 以色列历任总理名单
表I-6-4 第34届以色列政府名单
表I-6-4 第34届以色列政府名单续表
资料来源:https://www.knesset.gov.il/govt/eng/GovtByNumber_eng.asp。
(四)司法机构[66]
以色列的司法体系可以分为世俗法庭和宗教法庭。
世俗法庭主要包括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和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属于基层法院。地区法院属于中层法院,具有上诉功能,分布在耶路撒冷、特拉维夫、海法、贝尔谢巴和拿撒勒5座城市。此外,世俗法庭还包括劳工法庭和军事法庭,等等。
以色列的宗教法庭包括犹太教(Batei Din)、伊斯兰教和基督教法庭,以及专门为德鲁兹人服务的德鲁兹法院(Druze Courts)。
以色列最高法院位于耶路撒冷,具有高等法院职能。法官由总统任命,70岁退休,由12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对所有民事和军事法院具有最终的上诉管辖权。作为上诉法院,它还可以审理地区法院的判决和其他上诉。在少数情况下,最高法院还接受来自劳工和军事法院系统的上诉。同时,它还审议司法和准司法的各种案件,如与议会选举合法性和律师协会纪律裁决的有关事项。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2012年,以色列拥有52142名在职律师,是世界上人均在职律师人数最多的国家。以色列各类法学院每年可以培养大约2000名新律师。[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