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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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的运行

(一)毒品犯罪的市场化特征

一个完整的市场,须具备生产、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以毒品这一违禁品为中心,组成毒品市场的各个环节已然齐备。

在毒品的生产方面,在我国境外,“金三角”“金新月”和南美等境外毒源地对中国“多头入境、全线渗透”的复杂态势仍未改变。其中,“金三角”地区毒品犯罪分子大规模制造冰毒、氯胺酮,该地区可谓我国毒品的主要来源地;“金新月”地区和南美毒品产能巨大,“金新月”地区与我国毗邻,而南美大宗可卡因过境中转情况突出,缴获量增长迅猛,[70]南美贩毒集团不断扩张全球可卡因贩运网络,对我国渗透加剧;此外,北美大麻走私入境的情况也呈现出逐年增长态势。[71]而在我国境内,在连续开展打击整治制毒犯罪专项行动的作用下,制毒重点省份出现源头性萎缩,制毒活动不断向其他管控薄弱地区转移,以往较少发现制毒活动的西北、东北地区制毒活动上升明显。[72]地下制毒产业链依旧存在,制毒分子甚至在深山林区、海上或者改装的流动货车上制造毒品,流动性和隐蔽性都明显增强,发现难度更大。[73]此外,受到国内十分严厉的毒品治理政策的影响,国内一些制毒分子与境外贩毒势力相互勾结,将制毒地点由国内转移到“金三角”地区或其他东南亚国家,将毒品制成以后,再走私入境或者销往其他国家。[74]

在毒品的运输方面,存在毒品的走私出境、入境以及我国境内的毒品运输。随着我国快递行业的高速发展,物流寄递俨然成为毒品贩运的重要渠道,“互联网+物流”已逐渐成为毒品贩运的主要方式。[75]毒品的运输与毒品的贩卖紧密关联,近年来,利用互联网虚拟身份勾连、线上交易,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转账等方式付款,采取物流寄递渠道运输毒品,已然成为新常态。[76]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物流快递公司伪装邮寄毒品、制毒原料和吸毒工具及设备,通过假名、藏匿、夹带等手段在我国境内、境外之间贩运毒品。[77]其中,不法分子利用欧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大麻合法化政策,通过互联网沟通联络,以国际邮包、航空夹带的方式从境外购买和使用大麻及其制品的现象明显增多。[78]近几年,不法分子更是利用智能快递柜来进行毒品交易,贩毒分子收取毒资后将存有毒品的快递柜位置和取件密码通过手机发送给吸毒人员“取货”,交易活动往往“两头不见人”。毒品的走私渠道已遍及“海陆空邮港”,其中海运渠道由于其运毒量大、隐蔽性好、机动性强的特性,而成为大宗毒品贩运的主要途径。有些流窜境外的贩毒团伙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招募没有案底的年轻人,将其诱骗至境外并拘禁,恐吓、敲诈、强迫这些被诱骗来的年轻人体内藏毒或者携带毒品运往境内。[79]

在毒品的销售方面,既包括向中间商销售毒品,还包括直接向毒品使用者销售毒品,既包括大型毒品犯罪团伙之间的交易,也包括毒品经营者与毒品消费者之间的零包销售,已然形成遍布全球的逐级分销模式。尤其是随着毒品需求市场的膨胀,零包贩卖毒品这类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案件数量涨势凶猛,通常占贩卖毒品案件的一半以上,在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也较高。相当数量的零包贩毒者本身也是毒品使用者,其犯罪动机主要在于获取财产,维持自己的毒品需求,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80]

在毒品的消费方面,毒品需求市场的构成呈现出不断扩散化与复杂化的局面,逐步从无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发展至企业员工、个体老板以及演艺人士,毒品消费群体已经开始从社会底层向社会中高层延伸。[81]近年来,在华外籍人员、有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人员,以及娱乐圈演艺工作者的毒品使用状况呈现增长趋势。在使用毒品的种类方面,合成毒品则以青少年在娱乐场所使用为主,新精神活性物质逐步呈现出较大规模的使用趋势,混合使用合成毒品和阿片类毒品交叉使用的情况也十分突出。[82]此外,吸毒方式也日渐趋于隐蔽,在“互联网+”的当下,毒品使用者由线下转为线上,利用社交软件创建“毒友群”,隐藏了真实身份,以暗语交流,吸毒者入群后需首先直播吸毒,不参与直播或者不购买毒品的,将被移出群聊。[83]

毒品犯罪属于贪利型犯罪,毒品市场的动力来源于非法暴利,而利益的最终来源即是毒品使用者。一般而言,市场上的商品均会出现供不应求或供过于求的情形。但是,毒品在毒品市场中实为兼具成瘾性与违法性的“商品”。当毒瘾发作时,毒品使用者会穷尽合法的、非法的手段,想尽一切办法获取资金购买毒品。而毒品的违法性又决定了即使在地下非法市场,毒品也不会出现供过于求的状况。一定时期的毒品使用者若为确定,这一时期的毒品需求就几乎确定。“毒瘾”是毒品市场稳定利益来源的保障,一旦成为毒品使用者,几乎不存在“理性消费”的可能性,或者选择退出的余地。事实上,毒品供应基本上无法满足毒品需求,进而长期呈现出供不应求的局面。在丰厚、稳定利益的驱使下,即使存在巨大风险,也会有生产者、经营者源源不断地进入这一领域。

毒品市场与任何合法市场一样,都受到市场规律的影响,而刑法的介入又为毒品市场增加了一种影响因素——刑罚的风险。“毒品的生产、制造、运输的自然成本非常低,而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后果,就成了毒品非法市场中最高昂的成本。”[84]从而,应将毒品的物理属性与风险成本的承担结合起来考虑。单从毒品的物理属性分析,毒品领域的最大贡献者在于种植毒品原植物者、制造毒品者,而实际上,“金三角”“金新月”等地区的种植者扮演的角色可能远不如将毒品从境外运送至境内内陆地区的犯罪分子重要。前者使毒品从无到有,而后者使毒品从不可及到触手可得。毒品犯罪危害性的轻重,与犯罪行为承担的各项成本成正比:行为承担的成本越高,毒品作为一种“商品”的升值额也就越大,毒品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也就越大,从而恰好与毒品市场中的毒品价值相对应。

毒品需求是毒品供应的动力,只要毒品需求的“刚需”持续存在,毒品供应市场就不会停滞不前。制毒、贩毒分子必定穷尽各种方法,转变生产方式,改变制造地点,甚至“发明”新的毒品种类,响应毒品需求市场的刚性需求。在漫长的形成与发展之中,毒品市场已演变得十分完善,且非常稳定。毒品市场俨然形成了自我维持体系,毒品和毒瘾对毒品使用者几乎起着绝对控制作用,吸毒成瘾者确保了毒品市场长期稳定的丰厚利益。马克思曾说过“当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时,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绞首的危险”[85]。毒品市场因其非法性而无法得到国家保护,甚至必须时刻面对国家权力的打击,于是他们以巨额经济利益为自己寻求暴力保障。同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毒品市场也不断提高自身技术,不仅制造研发新型毒品,而且不断提高反侦察技术措施。虽然司法打击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毒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但是国家层面的打击已被作为成本而纳入毒品市场的体系之中。面对司法打击策略上的调整,毒品市场也具有极强的自我调节能力。

(二)毒品犯罪的组织化、系统化运行模式

毒品犯罪的组织化运行,是指毒品犯罪往往以有组织犯罪的形式呈现,表现出“外松内紧”的组织形式:毒品犯罪组织的外围主要由毒品市场的中下层人员构成,例如毒品的直接生产者、承担毒品运输的“马仔”、毒品零售过程中的跑腿等;毒品犯罪组织的上层人员则是毒品市场的核心角色,起着统领、组织、协调作用,他们很少直接接触毒品,与中下层人员单向联系,最大程度上规避着刑罚风险。

毒品犯罪组织的外围结构十分松散,流动性高,可替代性高。有学者对近几年我国四个毒品案件多发省审理的605个实际案件的判决书为依据,进行实证分析。这些案件分别来自云南(241个案件)、广西(74个案件)、广东(109个案件)和福建(181个案件);除34个判决书是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外,其他判决书均是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其中,涉及运输毒品的案件共有313个,占总数的51.7%。在这313个案件中,有226个案件的犯罪实行行为仅限于运输毒品,占72.2%;剩余87个案件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包含运输毒品的同时,还涉及走私、制造、贩卖毒品行为中的一个或多个行为。[86]中下层人员仅听命于上层人员的指挥安排,而无法主动联系上层人员,因此外观上往往表现为单个毒品犯罪。在毒品犯罪组织中,中下层人员通常属于“被剥削者”,他们在毒品犯罪中的获利十分有限。同时,由于其直接接触毒品,在当前侦查部门以毒品为主要线索的侦察模式之下,中下层人员所面临的风险极高。但在利益的诱惑和侥幸心理的驱动下,他们仍旧铤而走险。因此,他们属于典型的“风险敏感型”犯罪分子,一旦他们认识到高惩罚概率的存在,便会在相当程度上抑制犯罪的冲动。

相反,毒品犯罪组织的核心结构则十分稳定,他们是毒品市场利益的主要瓜分者,处于利益“剥削者”的地位。他们极少直接接触毒品,与中下层人员之间存在单线联系的隔离措施,目前的侦察手段难以对他们造成影响,这些原因直接导致他们受惩罚概率很低。在毒品生产、供应的核心领域,各犯罪者之间由于毒品市场的存在而走向联合,在毒品犯罪的不同阶段,均有承担不同职责的毒品犯罪人或毒品犯罪组织紧锣密鼓地实施犯罪活动,他们共同分享毒品市场带来的利益,共同应对司法机关的各项打击。而毒品市场中上层人员之间的联系,又便利了反侦察信息的交换,即使某一环节被司法机关摧毁,其他犯罪分子基于对内部情况的充分了解,也能够迅速做出反应,弥补产业链的漏洞。这也是局部打击对整个毒品市场影响甚微的原因所在。

毒品犯罪的组织化运行也决定了它的系统化运行模式:具体毒品犯罪行为依附于毒品市场,毒品从生产到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承担相应职能的人“各司其职”、前赴后继。每个独立的毒品犯罪行为都是毒品市场存续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根据其不同分工,担任着毒品市场内的不同角色。值得注意的是,承担同一角色的毒品犯罪分子,在毒品市场内具有极高的可替代性和流动性。这在毒品犯罪的外围结构体现得尤为明显。中下层人员具有极高的可替代性,即使其中一部分犯罪分子受到司法打击,很快就有新的犯罪分子加入进来,取代他们。可以说,对这一部分犯罪人的打击之于整个毒品市场而言,并不会造成任何实质伤害。即使毒品犯罪的上层人员被捕或部分核心结构被摧毁,产生的空缺也会由承担相同角色的毒品犯罪分子或组织迅速填补,重新瓜分市场份额。而司法打击产生的刑罚成本,会通过市场机制迅速转移给毒品的消费者。[87]

(三)毒品市场及其控制

1990年,储槐植教授在我国首次提出了犯罪场的概念,并将其视为主客体之间相互交融、主观与客观之间相互结合、存在于犯罪人体验中的特定环境和条件。[88]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若某一行为的实施很有可能为其带来报酬,那么他便倾向于实施该行为,时间因素、空间因素、侵犯对象因素以及社会规制的疏漏都需要通过潜在的犯罪人主观意志起作用。1993年,皮艺军教授在犯罪场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市场的概念,指出犯罪市场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犯罪赖以生成与活动的空间,而市场犯罪则是以营利为目的,以非法商品和劳务的交换为特征的犯罪。毒品市场受供需法则支配,是典型的市场犯罪。[89]即使我们不愿认可毒品市场,但在现实生活意义上,毒品市场确实客观存在。

在世界范围内,毒品的生产、供应与消费已然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毒品供需市场。毒品犯罪的组织化、系统化运行模式以及毒品市场本身长期以来形成的自我调节能力,弱化了刑罚对于毒品供应市场的打击效果。鉴于毒品需求市场是毒品供应市场稳定的利益来源,以及毒品需求的刚性需求属性,“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采取控制毒品使用的危害、毒品犯罪的危害,控制毒品需求市场、供应市场,渐进减少甚至最终消除毒品使用现象、毒品犯罪现象的运行机制。在减少毒品使用的危害,控制毒品需求市场方面,“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主张以针具替换措施、阿片类毒品的替代治疗、医疗监督下的毒品使用室等综合性的社会措施来实现。在减少毒品犯罪的危害,控制毒品供应市场方面,“危害最小化”治毒政策主张通过严密的刑事法网、漏斗型量刑机制、灵活的法律规制以及完善的毒品犯罪违法所得没收制度等措施共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