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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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由文明的创造力

文明是通过扩展我们无意识从事的重要活动而进步的。但思想的活动则像战斗中骑兵部队的冲锋——数量有限,需要新马,而且只能用于关键时刻。[1]

——怀特黑德

1.苏格拉底有句名声——承认无知乃是智慧之源,此点对于我们认识社会具有深刻意义。要认识社会,我们就必须首先意识到我们对许多有助于人们实现自己目标的东西必然是一无所知的。个人从超过现有知识范围的更多的知识中得到好处,这是社会生活中大多数利益赖以存在的基础,这在比较先进的所谓文明社会里尤其明显。或许可以说,文明的生成就是始于个人能够利用自己知识范围之外的更多知识来追求自己的目标;换言之,就是始于个人能够利用自己知识范围之外的更多知识来突破无知的藩篱。

个人对于文明发展所依赖的许多东西具有一种无可避免的无知,这是一个基本事实,但人们却很少在意。哲学家们和研究社会的学者对此也是有意掩饰,认为这种无知只是一个可以忽略的缺陷。然而,尽管根据个人无所不知的假设来讨论道德或社会问题,在最初的逻辑分析中或许一时有效,但对于解释现实的世界却毫无作用。现实世界的难题都是由一个“实际的困难”所决定的——即我们的知识远未完备。科学家们喜欢强调我们知道的东西,这只是在自然领域,而在社会领域,经常是我们不知道的东西更重要,若继续强调我们知道的东西,便可能使人们误入歧途。许多乌托邦大师的构想之所以一文不值,就是因为他们追随了认为我们无所不知的理论家们。

应该承认,人类的无知是一个颇难讨论的课题。甚至一开始就似乎不能界定其内涵。当然,我们不能很好地讨论对我们来说一无所知的事情。虽然我们不知道答案,但至少要能提出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对正在讨论的未知世界真正有所了解。如果我们要弄清社会是怎样运作的,就必须试着界定人类无知的一般性质和范围。尽管我们在黑暗之中什么也看不见,但我们必须摸索到黑暗区域的边界。

有人断言,人既然创造了文明,他就能够随心所欲地改变文明的制度。对这个断言的意义进行分析,这有助于认识到那个关于人类知识的普遍见解具有误导的效果。除非个人在创造文明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了然于心,或者他至少知道如何将文明维持下去,否则,这种断言便不成立。诚然,在某种意义上,人类确实创造了自己的文明。文明是人行动的产物,或者更恰当一些说,是数百代人行动的产物。但这并不意味着文明就是人们设计的产物,甚至也不意味着人们清楚文明发挥功能或继续存在的基础。[2]

还有人认为,个人先天就具有构思文明的能力,并已创造出了文明。这种观点也是根本错误的。人并不可以简单地将自己构思的模式强加给世界,而为使自己不断适应周边环境,其思想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变化的系统。如果相信我们只须将引导行动的思想付诸实施,便能获得较高层次的文明,那就大错特错了。我们要向前发展,就必须为目前的观念和理想留有不断修正的余地,不断增加的经验使得人们有必要不断修正目前的观念和理想。我们很少能够构思出五百年,甚至五十年后,文明会是或能是什么样子,就像中世纪的人,甚至我们的祖父辈不能预见我们今天的生活方式一样。[3]

其实,关于人可以有意识地建立文明的想法,是源于一种错误的唯理智论(intellectualism)——它认为个人不仅具有不受自然影响的理性,还具有独立于经验之外的知识和推理能力。然而,人类思想的发展是文明发展的一部分,而且正是既定时代的文明状态决定了人类目标和价值的范围及其可能性。人类思想是无法预见其自身发展的。尽管我们总是必须去争取实现我们当前的目标,同时我们还必须让新的经验和未来事件有机会去确定那些目标将会实现。

一个现代人类学家曾经声称:“不是人主宰着文化,而是文化主宰着人”,这种说法可能有点夸张;但他还有一句发人深省的话:“正是我们对文化本质的极其无知,才使我们相信自己能够指导和控制文化”,[4]他至少提出了对唯理智论的一个重要更正。这位人类学家的告诫有助于我们形成一种较为真实的印象。人们对其理性认为是可以达到的目标的刻意追求,同制度、传统和习惯是相互作用的,而后者往往会产生出一些同我们的目标大相径庭的东西。

指导个人行动的自觉知识(the conscious knowledge)从以下两个方面构成了使人得以实现其目标的前提条件之一。首先,个人之思想本身也是他生活于其间的文明的产物,他可能意识不到形成自己思想的许多经验——这些经验已经融入风俗、习惯、语言和道德信仰,成为人们思想得以形成的根基及其特性一个组成部分。其次,个人所能明确掌握的知识只占帮助他达到目的所需知识的很小一个部分。利用他人掌握的知识也很大程度上是我们达到个人目标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我们考虑到这一点,就会发现我们对决定着我们行为结果的外部环境的了解是多么可怜。知识只作为个人的知识而存在。“作为整体的社会知识”的说法,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比喻。所有的个人知识的总和也不能构成一个整体。主要问题在于我们如何才能利用以分散、局部、有时甚至相互矛盾的见解的形式存在着的知识。

换言之,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文明能使我们不断利用我们作为个体并不具备的知识,正是因为我们作为个体每次运用我们特定的知识都会帮助素昧平生的他人达到目的,所以文明社会的成员比起离群索居的个人,能够更好地实现其目标。为满足我们的期望,社会活动的整体是如何进行调控的,对此我们知道的不多;而究竟是何种力量通过使个人行动能够恰如其分地互相适应,来实现这种调控,我们知道的就更少了。当发现自己对这种调控因素茫然无知时,总的来说,我们的态度是怨恨,而不是惊奇。我们想打碎整个纷乱如麻的文明机器的莽撞念头,便是由于个人无法知道他自己正在干什么。

2.如果我们把知识只理解为个人掌握的明确知识,即帮助我们获悉这或那是怎样的知识,[5]那么将文明的增长和知识的增长等同起来,就使人会误入歧途。这种知识也更局限于科学知识。下述观点对于了解我们以后的论述极为重要,它与一种流行的见解相反,[6]认为科学知识甚至不能包容社会不断利用的所有明确知识。探求知识的科学方法并不能满足社会对于明确知识的所有需要。关于流变中的特殊事实的知识,曾被人们不断利用,但它们并不都能自行完成组织化或自行做出系统解释;其中许多知识只是存在于难以计数的个人身上。专家的知识中的很大一部分也适用同样的道理。因为,专家的知识也不是什么独立存在的东西,而只是关于在何处和用何法发现所需信息的知识。[7]然而,就我们这里讨论的目标而言,区分不同种类的理性知识还不是最重要的,而当我们提到明确知识时,实际上是统称这些不同种类的知识。

惟有将知识解释为人们借助过去的经验去适应环境的一切方式,才可以把知识的增长和文明的增长等同起来。然而,这个意义上的知识已经超出了我们的智力所能掌握的范围,而我们的智力也根本不可能掌握所有的知识。我们的习惯和技能、我们的情感态度、我们的工具以及我们的制度——所有这些在此意义上都是对过去经验的适应,都是通过有选择地剔除不太合适的行为而最后形成的。所有这些与我们的明确知识一样,也是成功不可或缺的基石。当然,这些左右着我们行动的非理性因素并不总是有助于成功,其中一些因素早已不再有用,甚至成为障碍,但可能仍被长久地保留着,虽然如此,我们却不能没有它们,甚至于我们能否成功地运用智力,也要取决于这些因素的不断作用。

人们常为其知识的增长而自豪。然而,人们创造活动的结果却是,明确知识的局限性越来越大,因此会制约人们有意识行为的无知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在近代科学刚刚起步之际,一些最明智的人士就已意识到:“已被承认的人类无知将随着科学的进步而加大。”[8]不幸的是,科学的进步使人们,其中也包括许多科学家,普遍认为,我们的无知正在逐渐减小,所以能更广泛、自如地控制人类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那些陶醉于知识增长的人往往成为自由的敌人。我们自然知识的增长,不断开拓着无知的新领域;而知识的增长使得我们创造的文明也日趋复杂,这也就为我们认知周围的世界设置了新的障碍。人类知道的愈多,人们掌握的知识在全部知识中所占的比例就愈小。文明程度愈高,个人对文明运作的认识程度便相应地愈低。正是人类知识中的这个部分会使个人对其中大部分知识一无所知的状况有所加重。

3.当我们谈到知识传播时,实际上是指我们已作过区分的文明进步的两个不同方面:其一是我们的知识存储在时间上的传递;其二是成为我们行为基础的各种信息在同代人之间的相互传播。两者不可能截然分开,同代人使用的交流工具也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而个人在追求自己的目标时也经常使用这种遗产。

我们非常熟悉科学领域内知识积累和传播的过程——它既表现了整个自然界的一般规律,又揭示出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这个世界的具体特性。然而,尽管它是我们所继承之知识宝库中最显眼的部分,也是我们必备知识的主要部分,但从知识的一般意义上看,它仍只是知识的一个部分;因为,除此之外,我们还支配着人类发明的许多工具(此处是指最广泛意义上的工具)。这些工具可以帮助我们应付身边环境,它们是人类经验世代相传的结果。一旦有一种更有效的工具摆在我们面前,我们肯定会毫不犹豫地采用它,尽管我们不知道它为何更有效,也不知道我们是否还有其他选择。

这些人所发明的“工具”构成了人类为适应环境而从事的活动的主要部分,它们远比物质性工具的内涵要广,包括个人习惯于遵守而又不知究竟的各种行为方式;包括对人类有用、无须主观设计而自发累积形成的“传统”和“制度”。一般而言,人不仅不知道自己为何采用一种形式的工具而不是另一种形式的工具,而且他也不知道自己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选择一种形式的行动而不是另一种形式的行动。说到底,他不知道自己的成功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于遵守那些连自己都意识不到的习惯。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原始人身上,也同样发生在文明人身上。随着人们的明确知识的增长,这种广义的“工具”和经过试验而被普遍采纳的做事方式也会在同等程度上得到积累。

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不是传递给我们的知识或未来新工具的形成,而是现行经验怎样用以帮助那些不曾直接获得这些经验的人士。至于时间上的进步(progress in time)将尽量搁到下一章讲,这里集中讨论社会中个人的零散知识和不同技能,以及各种习俗和机遇是如何帮助人们使其行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的。

环境的每一变化都将导致资源利用、人类活动的方式与倾向以及习惯等单方面的变化。而那些首当其冲的人类活动一旦变化,将逐步导致全社会的进一步调整。因此,可以说每次变化都会在某种意义上给社会造成一个“问题”,尽管个人可能还意识不到这一点;而该“问题”的“解决”是逐渐地通过新的一轮全盘调整而实现的。那些置身其中的人可能根本就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做自己正在做的事情,而我们也无法预见:在每阶段谁将率先做出合适的举动或者知识和技能、个人态度与外部环境之间怎样结合方能给人们指明正确的答案,或者先行者的经验通过何种途径才会传播给要效仿的其他人。知识与技能的结合是渗透于行动之中的,并由此产生恰当而被人接受的实践方式或工具,但要全面把握这种结合将是十分困难的。正是通过变化了的环境下芸芸众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平凡行为,某些范例得以产生并流行起来。其重要性甚至不亚于那些被人们明确认同和传播的主要思想创新。

谁最终能使资质和机会恰如其分地搭配起来,从而找到一条较好的道路?通过何种方式才可以将不同种类的知识和技能结合起来,从而促成问题的解决?[9]其实,这两个问题是同样无法预言的。应该知道,知识与资质的成功结合,不是由共同努力去寻求解决社会问题方案的人们经过共同商讨而选定的,[10]它是个人模仿成功者的结果,因为他们受到某些记号或符号的引导,譬如,社会为其劳动产品提供的价格以及对其行为标准之道德或审美价值做出的评判——简而言之,它是个人利用他人经验的结果。

其中极为重要的是个人要能够根据自己特定的知识去行动,这些知识常常是独一无二的,至少对某些特定的条件来说是如此,并且他还应该能利用自己的技能和机会在已知的限度内去追求自己的目标。

4.行文至此,本章的主要论点已经非常清楚。这就是主张个人自由的论据是承认自己对决定我们是否能够实现目标,获取福利的许多因素都具有不可避免的无知。[11]

假如真有无所不知的人,假如我们真能知道影响我们实现现时愿望的一切因素,并了解我们将来的需求和愿望,我们就没有理由倡导自由了。反过来说,个人自由会使预见一切变得不可能。为了给不可预见和不可预言的事情留有发展的余地,自由是必不可少的。我们渴望自由,是因为我们已经学会指望通过自由获得实现我们许多目标的机会。正因为每个人知道的东西都很少,尤其是我们不清楚谁知道的最多,所以我们相信人们独立的、竞争性的努力会使我们得到一经见到就想拥有的东西。

尽管上述说法会伤害人的自尊,但我们必须承认文化的进步和保存都有赖于偶然性得到尽可能的发挥。[12]偶然性事件是在单个人的知识和态度、技能和习惯相结合中发生的,当训练有素的人面临某些特殊情况并有应付的准备时,偶然性事件也能发生。我们对许多东西必定无知意味着我们不得不经常同可能性和偶然性打交道。

当然,在社会生活中和在个人生活中一样,有利的偶然事件不会经常发生。[13]我们必须准备好捕捉它们。但偶然性毕竟是偶然性,它们不会变成必然性。它们意味着有意识地去冒险,意味着个人和群体可能遭遇不幸(尽管他们与成功者一样有功绩),意味着可能出现对大多数人来说的惨败或挫折,意味着总体看实现纯收益只具有较高的可能性。为此,我们能做的事只有两件,其一是增加机会,使个人的资质与环境以特定的组合造成新工具的产生和旧工具的改善;其二是促进新事物的传播,使那些有能力的人尽快知道。

一切政治学说均假定大多数人都是非常无知的。但自由的倡导者与其余的人不同,他们把自己和最聪明的人都看作无知者。与生机勃勃的文明在进化过程中所利用的全部知识相比,最聪明的人和最愚蠢的人所拥有的知识都显得十分贫乏,因此,二者的差别也就微不足道了。

关于宽容的经典论证是由密尔顿(John Milton)和洛克(John Locke)提出,而由穆勒(John Stuart Mill)和白哲特(Walter Bagehot)重新阐述的。它自然也是以承认我们的无知为前提的。它是通过非理性主义地认识我们理智的功能而使之成为可能的一般性思考的特殊运用。通观全书,我们将发现:尽管我们经常意识不到,但所有的自由制度都契合我们是无知的这个基本事实,也契合我们面临的是机遇和可能,而非必然的这个基本事实。在人类事务中,我们碰不到“必然”,因此,为了充分地利用我们现有的知识,我们必须遵从经验已证明是最有效的准则,尽管我们并不清楚就特殊情况而言,遵从这些准则将会导致何种后果。[14]

5.人们常因希望落空而获得教训。毋庸赘言,我们不应用愚蠢的人类制度来增加事物的不可预见性,相反,我们要尽可能地通过改进人类制度来扩大正确预见的概率。我们尤其要尽可能地向芸芸众生提供机会,使得他们能够获悉我们尚不清楚的事情,并在其行动中充分加以利用。

正是通过许多人的协调努力,使得人们所能利用的知识要比单个人所能拥有的多得多,或者说要比人类智力所能概括的多得多;而且,正是通过对零散知识的综合利用所能取得的成就也要比任何单个人所能预见的都大。因为自由就意味着放弃对个人努力的所有直接控制,所以在一个自由社会里能够利用的知识远远超过了最聪明的统治者的理解力。

以此为基础来论证自由,接着便可得出如下结论:如果我们将自由局限于给人类带来好处的某些特殊情况,那么我们便无法实现自由的最终目标。我们只在事先确定自由之效果将有益于人的前提下赞同的自由,不是自由。如果我们知道如何使用自由,那么在很大程度上自由将失去为自己辩护的理由。如果由于自由的结果并不那么尽如人意而不允许自由存在,我们将永远得不到自由的益处,也无法获得自由为之提供机会的、无法预见的新发展。因此,自由被滥用不能成为反对个人自由的理由。自由必然意味着我们将碰到许多不如人意的事情。我们相信自由,不是因为那些在特殊情下可以预见的结果,而是因为我们相信总的说来自由会为好的事情而不是为坏的事情释放出更多的能量。

接着还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去做某件事情的自由非常重要,但它与我们或大多数人能否利用这个机会毫不相干。如果将自由限于大家都能利用的范围,那么便会完全误解自由的功能。那种只被芸芸众生中的一人利用的自由,比起大家都能利用的自由,可能会对社会更重要,也对大多数人更有益。[15]

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说:利用去做某件事情的自由的机会愈少,对社会整体来说,这种机会也就愈珍贵。这种机会愈少,当它出现后又失去它便更加严重,因为它提供的经验几乎是独一无二,失不再来的。大多数人都可能对个人可以自由去做的多数事情缺乏兴趣。正是因为我们不知道个人是如何运用他们的自由,所以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假如情况恰恰相反,那么通过多数人来决定个人应该做什么,自由的结果就能得以实现。然而,多数人的行动一般是限于尝试过并确知的事情,限于已达成了一致见解的事情,而一致见解的达成又必须通过不同个人的不同经验和行动。

我从自由之中得到的好处大部分还是出自别人对自由的利用,而且主要出自我自己不能利用、但他人可以利用的自由。因此,对我最重要的自由并不一定就是我自己能利用的自由。某些人能尝试做某种事情,肯定比大家能从事同样的事情重要得多。我们要求自由,并不是因为我们希望自己能做特殊的事情,也不是因为我们认为任何自由都与我们的幸福紧密相连。我们有一种厌恶身体束缚的本能,尽管这种本能有助于促进自由,但它并不总是更有效地引导我们去为自由辩护或界定自由。重要的不是我个人希望利用何种自由,而是别人为服务于社会需要何种自由。我们只有将这种自由给一切人,方能确保我们不认识的人也享有它。

因此,自由的好处并不限于自由的人,或者说,个人主要不是从他自己所能利用的自由之中获益。无疑,历史上不自由的多数人曾从少数人的自由那里获益不浅,而在今天,不自由的社会又可以向自由的社会学习并获益。随着能利用自由之人数的增加,我们从他人自由之中获得的好处便愈来愈大。因此,为某些人的自由辩护之论据也适用于所有人的自由。然而,对所有人来说,部分人自由比没有人自由要好,许多人享有完全自由也要比所有人享有有限自由要好。关键的一点是,做某件事的自由之重要性与想做这件事的人之数量,两者没有联系,而且还可能成反比。如此产生的一个后果是:尽管大多数成员可能没有意识到其自由已被大打折扣,但该社会已因控制而瘫痪。如果我们假定只有大多数人行使的自由才是重要的,那么必将造成一个停滞的社会,它具有一切不自由的特征。

6.未设计而产生的创新是在适应过程中不断出现的。它首先包括协调个人努力的新排列或新模式,以及利用资源的新组合——这些新组合在性质上与其条件一样是暂时的;其次,还包括在适应新条件方面对工具和制度的修正。这中间,一些纯粹是适应新条件的暂时措施,另外一些则是增加现存工具和应用方法的用途并因此将被保存下来的改良措施。后者能更好适应我们环境中的永久性特点,而不是一时一地的特殊条件。对自然界的通则的感知,具体表现在这种自发“形成”之中了。[16]随着关于工具和行为方式之经验的累积,人们的明确知识和可由语言传播的通则也将不断增多。

只有当结果是出现新观念时,新事情出现的过程才能在知识界被彻底领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中的大多数人至少可以了解该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步骤,在此我们必定知道正在发生什么,进而方能认清自由的必要性。绝大多数科学家都承认我们不能规划知识进步,在探索未知领域——亦即从事研究工作时,我们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个别天才的怪异设想和身边环境的怪异变化,科学的进步,如同新观念突然闪现在个人的脑海之中,乃是社会带给个人的观念、习惯和环境等结合在一起的产物,它既源于有计划的努力,又同样源于纯偶然的机遇,两者所占的分量是相等的。

由于我们更多地注意到知识的增长是源于无法预见和无法设计的过程,所以我们趋向于强调知识范围内的自由的重要性,而忽视“做”事情的自由的重要性。诚然,研究和信仰的自由,以及言论和争论的自由,这些自由的意义已被人们所广泛理解,但它们只是在发现新真理这一过程的最后阶段才起作用。倘若为了颂扬思想的自由,便牺牲行事之自由,就有点像把一座大楼的屋顶当作整个大楼。我们有许多新的观念要讨论,有许多不同见解要相互调和,因为这些观念和见解都是来自新条件下个人之努力,而个人又是在完成具体工作时利用了所学之新的工具和行为方式。

此过程的非思想部分,亦即新事物在其中产生的、变化了的物质环境,为了正确了解和评判其价值,需要的是发挥想象力,而不是唯理智论者所强调的那些因素。我们有时还可以去追寻发现了新观念的智能过程,但对于那些未能导出明确知识,可又确有贡献的因素,我们却很难重现其顺序和结构;我们也同样无法重现那些曾被利用过的有利的习惯和技能、便利和机会以及主要参与者的特殊环境,这种特殊环境将有助目标的实现。我们要想了解此过程中的非思想部分,充其量只能用一些简单的模式来表明何种力量正在起作用,或指出它的一般原则,至于起作用的力量有何特质,就不是我们所能知道的了。[17]人们往往只关心他们知道的事情,对于那些在进展过程之中无人知道的特点,人们常不注意,也从不在细节上深究。

事实上,这些意识不到的特点,不仅常被忽视,而且常被看作是一种障碍,而不是有益的帮助和必要的条件。由于它们不是“理性的”——即不能明确进入我们的推理,所以常被看作非理性的、与理智相对的行为。然而,尽管许多影响我们行为的非理性因素,在上述意义上是非理性的,但那些我们曾经用过并作为行动前提的纯粹之习惯和无谓之制度成功地适应了不断改善的社会,并决定了我们成功的范围。当然,发现其缺点也很重要,但若没有它们,我们又会寸步难行。

我们已经学会了安排日程、穿衣打扮、布置住房、说话写字,以及使用无数其他的文明工具的方式和方法,其数量甚至不少于我们所知道的从事生产和贸易的技能。这些生活方式源源不断地为我们提供了得以为文明进程做出自己的贡献的基石。新的思想正是通过对文明工具所提供的一切进行新的应用和改善而产生的。这些新产生的思想最终在知识领域得到加工处理。抽象的思想一经人们有意识地运用便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独立的生命,但若没有人们不断地挑战,它也无法长久地存在与发展。而这些挑战产生于人们采取新的行为方式和工作方式以及通过适应变化而改变整个文明结构的能力。思想发展的过程实质上只是一个阐述、选择和消除即存思想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新思想之流发源于行动(通常是非理性的行动)与物质性的因素发生相互撞击的地方。如果将自由仅限于思想领域,新思想的源头便要干涸。

因此,自由之重要性并不取决于它导致的行动是否高贵。行动自由,即使是做卑微之事,也和思想自由一样重要。将行动自由称作经济自由,从而贬低其价值,这已成为一种风气。[18]但是,前者要比后者广泛得多,行动自由包含着经济自由。而且,更重要的是,是否可能有一种可纯粹叫作经济的行动,以及对自由的制约是否可能仅限于所谓纯粹的经济方面,这些都是问题。所谓经济考虑(economic considerations),是指我们借以来调整和调解各种不同的目标的考虑,但这些最终无一可算作经济的,当然,那些为赚钱而赚钱的守财奴除外。[19]

7.上述一切,不仅适用于人们为达到目的而使用的手段,而且也适用于目的本身。自由社会的特点之一,是目标完全公开,[20]开始追求新目标的可能只是少数人,但新目标会逐渐成为大多数人的目标。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眼中好的或美的东西也是不断变化的——如果说这种可变性不是以致使人们采取相对主义立场的明显方式出现,那么就是指在许多方面我们不知道对下一代人来说何为好或美。另外我们不知道我们为什么把这或那看作是好的,或当对此众说不一时,谁对谁错。个人不仅在知识方面是文明的产物,其目标和价值也不例外,总而言之,正是这些个体愿望与群体或种类的延续具有的相关性,决定了这些个体愿望的保留或变更。因为我们承认价值是进化的结果,因而认为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我们的价值应该是什么,便是一个极大的错误。但是我们没有理由怀疑,这些价值是由创造了我们智力的同一种进化力量创造出来并加以改变的。我们所知道的只是关于好坏的最终判断,这种最终判断不是根据个人的智慧,而是根据群体的衰落作出的;如果群体衰落了,便证明他们坚持了“错误的”信念。

正是人们在追求他们那时代的目标的过程中,文明的所有工具都不得不证明其自身的价值;无效的会被抛弃,有效得到保留。随着旧需求得到满足和新机会逐渐涌现,也将不断产生新的目标,但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个人或群体若想取得成功和生存下去,就不仅要靠他们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价值,也同样要靠他们掌握的工具和拥有的能力。一个群体的兴亡,不仅有赖于它掌握满足物质需求的技能之程度,也同样有赖于它遵循的道德准则或主导其行为的、关于美与幸福的理想。在任何社会之中,一个群体的兴衰都要取决于它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行为标准。成功的群体的目标最终将成为全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

为什么我们的价值和道德准则有助于我们社会的生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充其量只能做到一知半解。而且,我们也不能确定曾被证明有助于实现特定目标的准则在不断变化的形势下是否仍然有效。尽管我们可以假定任何已经存在的社会准则对于保持文明或多或少都有其贡献,但证明此类的惟一方法还是看该准则在与另外的个人或群体所遵循的其他准则竞争时,是否仍然有效。

8.社会的选择过程是通过竞争进行的。在广义上,我们把竞争理解为有组织的群体和无组织的群体之间的竞争,也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竞争。如果把竞争看作是“合作”(co-operation)与“组织”(organization)的对立物,就可能误解其本质。通过“合作”与“组织”取得结果之努力,与个人之努力一样,也是竞争的一部分。在以不同的方式组织起来的群体相互竞争中,获得成功的群体往往证明其内部关系也是有效的。个人行动与群体行动之间的区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不同条件之间的区别。在某些条件下,人们可以尝试以不同观点和行为为基础的多种方式,而在另一种环境中,某个机构拥有独立的特权和力量不让他人进行那种尝试。如果把特权授予所谓具有高人一等的知识之个人或群体,发展过程就不再具有实验的性质,一时风行的信念也可能成为知识进步的障碍。

拥护自由并不意味着反对组织,其实组织也是人类理性能够掌握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但它意味着反对一切具有特权的垄断的组织,尤其反对使用强制阻止他人为更美好之事物进行尝试的组织。每个组织都是以一定的知识为基础,并有自己特定的目的和方法。然而,即使是为增进知识而设计的组织,也只有在其设计是基于真实的知识和信念时,它才是有效的。如果有事实与该组织依据的信念相抵触,那么它也只有在该组织遭到失败并被取代过程中,才可以显现出来。因此,组织必须是自愿形成并置于自由的氛围之中的,这样的组织才是有利的和有效的;组织将必须不断地调整自己,以适应在开始时无法考虑到的情况,否则就会走向衰亡。若把社会全体变做单一的组织,而这个组织又是根据单一的计划构建和运转的,那么,结果就会扼杀那种造就了人类思想的力量,而组织恰恰是人类思维设计的产物。

如果在一切行动中,只使用已被认可的最有效的知识,其结果如何,值得深思。倘若取消一切根据广为接受的知识看来似乎纯属浪费的尝试,并且只从事那些根据占统治地位的观点看来似乎有点意义的问题和试验,那么人类就可能根据其知识来预见所有的习惯行为之后果,并避免一切失望和失败。此时,人们似乎已将身边环境完全置于其控制之下,因为他只尝试那些预知结果的事情。若果真如此,文明肯定会停滞不前,这倒不是因为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已经枯竭,而是因为人们已经如此彻底地将一切行动和身边环境置于其现有知识的控制之下,以至无法为新知识的诞生提供机会。

9.如此,那些渴望将一切事物皆置于人类理性控制之下的唯理智论者,便会面临一个真正的两难选择。一方面,使用理性的目的在于控制和预知,而另一方面,理性的进步又是以自由的境界和人类行动的不可预知性为基础的。那些夸大人类理性力量的人,通常只看到人类思想和行动交相作用的一个方面。要知道,在这种交相作用之下,理性同时既被利用,又在形成。他们看不到,理性在其中生长的社会进程必定是不受理性控制的。

毋庸置疑,人类过去所取得的某些最伟大的成就应归功于他还未能控制社会生活。人类的继续进步仍取决于他是否有意识地放弃他目前所掌握的强制力。过去,尽管自发的生长力受到限制,但它仍能面对国家有组织的压迫保持自身的生存。然而今天,随着实施控制的技术手段已在政府的掌握之中,这种自我保持是否可能,已成了问题。总之,它完全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不可能。社会的有组织之力量将摧毁促使社会进步的自发力量,我们离这一点已经不远了。


[1] 篇首引文录自怀特黑德的《数学导论》(A.N.Whitehead,Introduction to Mathematics[London,1911])第61页。本章曾发表于莫利编的《个性论文集》(Essays on Individuality,ed,F,Morley[Pittsburye:Universitg of Penn-syglvania Press,1958])。

[2] 参见弗格森的《市民社会史论》(A.Ferguson,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Edinburgh,1767])第279页:“海狸、蚂蚁和蜜蜂所表现出的技巧,常被说成是自然的智慧。而人们却常将民族开化之成绩归于自己,并且假定与野蛮的心灵相比,自己具有更高一筹的能力。其实,人类的建树,与动物一样,均受自然的启迪,均是本能的产物,并直接受人们置身于其中的环境之变化的影响。成就的取得源于连续不断的改进,而人们在改进时,并不清楚它们的一般效果;这些改进还把人类活动带入一个复杂状态,这种复杂状态是世界上最具有能力的人类也无法人为可以设计的;即使整个过程已开始实施,但我们仍不能全面了解它。”

[3] 参见波拉尼的《自由的逻辑》(M. Polanyi,The Logic of Liberty[London,1951])第199页:“几千年,抑或50年以后人们赖以评判自己思想的观念,是我们意想不到的。如果我们今天得到一本关于3000年的书,我们便不能理解它的内容。那么我们又如何能够有意识地确定将来的事情呢?就‘将来’的本质而言,它是超出我们的理解范围的。凡是假定人们可以确定将来的人,只能暴露其夜郎自大,视野狭窄。”

[4] 怀特:“人对文明的控制:一个人类学的幻想”(Lesle A.White,“Mans Control over Civilization:An Anthropocentric Illusion”,Scientific Monthly,LXVI[1948],238)。

[5] 见赖尔的“知怎样与知那样”(G. Ryle,“Knowing How and knowing That”,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1945/46);另可比较波兰尼的《个人知识:关于后批判哲学》(M. Polanyi,Personal KnowledgeTowardsa Postcritical Philosophy[London and Chicago,1958])。

[6] 参见拉姆齐常引用的话:“除了科学,一无所知。”见其《数学基础》(F. P. Ramsey,The Foundations of Mathema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25])第287页。

[7] 关于这些不同种类的知识,参见拙著“论社会制度之‘意义’”(“Ueber den‘sinn’Sozialer Institutionen,”Schweizer Monatshefte,October,1955);关于本章的整个论点在专门经济问题中的运用可参见拙著《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Individualism and Economics Order[London and Chicago,1948])中的两篇文章“经济学与知识”(Economics and Knowledge)和“知识在社会中的应用”(The Use of Knowledge in Society)。

[8] 桑蒂拉那:《伽利略的罪过》(G.de Santillana,The Crime of Calileo[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5])第34页。斯宾塞(Herbert Spencer)也说过:“在科学中,我们知道愈多,接触的非科学也就愈广。”

[9] 参见巴尼特的《革新:文化变迁的基础》(H. G. Barnett,InnovationThe Basis of Cultural Change[New York,1953]),尤其是第19页:“每个人都可以多次成为革新者。”又见第65页:“在个人主义与革新潜能之间,有一种积极性的关系。个人在探寻他的经验世界,根据自己对感官印象的解释来组建其经验世界的要素时,其自由愈大,产生新思想的可能性愈大。”

[10] 参见刘易斯的《经济增长的理论》(W. A. Lewis,The Theory of Economic Growth[London,1955])第148页:“改革者总是少数。最初只有一、两个或很少的几个人将新思想付诸实践,而不管这些新思想是技术上的新观念,组织上的新形式,新的商品,或其他什么新东西。这些新思想可能迅速被其他人接受,但更可能的是,人们带着怀疑和不信任接纳它们,所以新思想开始时传播甚慢。一段时间之后,新思想看来还管用,这时才有愈来愈多的人接受它们。因此,人们常说‘变革是精英人物的工作’、‘变革之程度大小有赖于社会中领导者之素质’。如果这只是指大多数人不是改革者,只是效法者,这种说法是很对的。然而,如果这意味着所有的新思想都是由某些特殊阶层或群体获得的,那就有点大谬不然了。”另见第172页:“对新思想的集体判断是如此经常地出错,以至社会进步有赖于个人力排众议,自由评判的事实都成了引起争议的问题。……给一个政府委员会以决定的专断权似乎对双方都不利。”

[11] 一些作家至少部分地看出此点,如梅特兰在《论文集》(F.W.Maitland,Collected Paper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11],I,107)中强调,“最强有力的论据乃是基于大师们的无知,而且是必然的无知。”另外参见克兰林和马丁的文章“自由、权威及分权”(B. E. Kline and N. H. Martin,“Freedom,Authority and Decentralization”,Harvard Business Review,XXXVI[1958]),尤其是第70页:“我们社会中的指挥阶层或任何组织之主要特点,不是有知,而是无知。想一想我们任何人也只能知道身边事物的一小部分。而且他知道或相信的许多东西都是错误而非真实的。……在任何时候,无论是对某个指挥官,还是对整个组织来说,其所不知道的要比知道的多得多。——为了提高效率而将我们自己组成一个权力等级制时,我们似乎真可以成为制度化的无知。在我们充分利用少数人所知道的东西之同时,我们也清楚绝大多数人却无从探寻我们知识之外的黑暗区域。”
还有一点很重要,即就我们的目的而言,“无知”一词显得多少有些过于狭窄。当我们不知道什么是正确时,在某些情况下用“不确知”(uncertainty)一词可能更好一些,因为如果无人知道在指定背景下何者是正确的,那么我们能否实质性地讨论某事是正确的,便很难说了。在这样的例子中,虽然可能会有某种答案是有价值的(如果它已被人们知晓和被普遍接受的话),但现存道德却不会就某个问题提供任何答案。这里,我要感谢古德里奇(P. E. Goodrich)先生,是他在一次讨论中的评论帮我澄清了这个重要之点,尽管我还有一点未被说服,即在我强调无知的地方,使用“不完美”(imperfection)一词。

[12] 参见惠勒的“女巫的七重唱:寻求真理过程中的辅助物”(J. A. Wheeler,“A Septet of Sibyls:Aids in the Search for Truth”,American Scientist,XLIV[1956],360):“我们的全部问题便是尽快地犯错误。”

[13] 参见帕斯特尔(Louis Pasteur)的话:“在研究之中,机遇只偏爱对其有准备的头脑。”塔顿曾在《科学发现中的推理和机遇》(R. Taton,Reason and Chance in Scientific Discovery[London,1957])一书的第91页引用。

[14] 参见勒纳的“走近控制的反动趋向”(A. P. Lerner,“The Backward-leaning Approach to Controls”,J. E. P. LXV[1957],441):“自由贸易的学说如同通常有效之一般规律,是正确无误的。但即使是一般规律也会碰到一些特殊情况,譬如,如果有人知道了所有细节的伴随情况和结局,这时最好就不要用规律。但这并不意味着规律不好,也不意味着我们在正常情况下,即当一个人不知道使情况成为所期待的例外的所有细节时,有理由不应用规律。”

[15] 参见拉什道尔的“关于财产的哲学理论”(H. Rashdall,“The Philosophical Theory of Property”,in PropertyIts Duties and Rights[New York and London,1915])第6页:“狄金森在《公正与自由:一场政治对话》(Justice and Libertya Political Dialogue)第129、131页中曾雄辩而诙谐地假定,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无产者享有社会主义制度下所没有的自由。这种观点有些荒谬,想以此来为自由辩护,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尽管能够以自己的方式支配自己的时间对多数人来说是既不可能,又无所谓,但少数人是否享有这种自由却非常重要。文化要求在社会条件上区别对待,这无疑也是一条重要原则。”另外参见同书第69页第10行马丁和克兰的话:“要给希望利用自由的少数人自由,就必须将自由提供给许多人。如果说从历史中得出什么教训的话,这就是教训。”

[16] 在这里用“形成”(formation)比常见的“制度”(institution)一词更合适,参见拙著《科学的反革命》(The Counter-Revolution of Science[Glencoe,I11.,1952])第83页。

[17] 参见拙著“解释的程度”(“Degrees of Explanation”,British Journal for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Vol,Ⅵ[1955])。

[18] 见迪莱克特的“经济市场的平等”(A. Director,“The Parity of the Economic Market Place”,in Conference on Freedom and the law,“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School Conference Series”,No,13,[Chicago,1953])。

[19] 参见拙著《通往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London and Chicago,1944])第7章。

[20] 见波普尔的《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K. R. Popper,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American ed.;Priceton:Priceton Vniversity Press,1950])第195页:“如果我们仍想成其为人,惟有一条路,即走开放社会之路。我们必须走进未知的不确定和不安全的世界,用我可能拥有的理性去规划安全与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