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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中的双重价格体系问题[1]
(1986年7月)
在近年来的中国经济改革中,对许多原来实行行政定价制度的工业产品,采取了计划调拨部分和超定额“自销”部分按不同方式定价的制度,从而形成了“一物多价”的价格体制(在中国被称为“双轨制”)。对于“双轨制”的评价,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早在“双轨制”正式建立的初期阶段,它一方面受到长期饱受行政性定价约束之苦的企业负责人的欢迎;另一方面也引起了某些经济学家对它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的担心。[2]到了1985年,争论更加热烈。有人认为,“双轨制”是一种“冲突型”的双重体制,它的长期持续,必然引起经济生活的混乱,搞得不好,甚至会导致改革的“夭折”。[3]也有人认为,“双轨制”中按市场价格销售的物资数量未必很大,但能量极大,它既促生产又压消耗,使得几种紧缺物资的供求紧张状况得到缓解,而且,“双轨制”通过逐步扩大市场销售部分的比重和调整调拨部分的价格促使“多价归一”,逐渐形成新的价格体系。因此,“双轨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伟大创造,它提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价格改革乃至整个改革的道路。[4]
如何估计“双轨制”的意义和作用,实际上是一个选择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战略和合理时序的问题,从而也涉及对过去几年经济改革具体工作的评价。因此,在1985年对前几年的经济改革进行全面总结和对“七五”期间的改革进行规划设计的过程中,如何估计“双轨制”的利弊得失,便成为争论的一个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