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改革开放以来的西藏基层治理方式
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西藏的社会治理方式呈现出了很多重大变化,探索推行了一些重大举措,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方面:以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的形式推动西藏工作的发展、实行以“两个长期不变”(到21世纪初演变成“三个长期不变”)为核心内容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开展反分裂斗争、实行新型对口支援模式、开展寺庙爱国主义教育以及以“九有”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宗教事务管理方式、兴边富民行动等。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新”的标志之一是民族工作理论与工作重点、方式的重大调整。伴随着新时期的到来,中央与达赖方面开始进行接触商谈,讨论流亡国外的藏胞回归祖国的事宜。国外藏胞接待、争取工作也成为一项重要工作。
1980年3月,中央召开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随后中央领导进藏指导工作,提出:“从当前西藏相当困难的情况出发,要坚决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大力减轻群众的负担”,“确定在几年之内,或者两年,或者三年,或者甚至五年,免去西藏人民的征购任务,取消一切形式的摊派任务”[7]。6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布告,公告以“放、免、减、保”为基本内容的农牧区经济新政策。西藏开始实行普遍的休养生息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实际上成了新时期西藏农村改革的起点。
1981年12月,洛扎县第四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在此前后,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撤销,改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1984年,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撤销,建立乡人民政府,各乡人民政府大体上保持人民公社时的管理范围,其上仍属区管辖。
作为边境县,洛扎县恢复了传统的色乡隆东物资交流活动,在开展这项活动的过程中,组织邀请参加物交活动的不丹商人,以座谈会、联谊会等形式,向他们开展正面宣传工作,同时向他们了解国外第二、第三代藏胞的情况,也通过他们进行政策宣传。
到目前为止,洛扎县安置回国定居藏胞有8人,其中安置在扎日乡的3名,安置在拉郊乡的1名,安置在生格乡的4名,均以务农为主。1名已经迁居拉萨的回国安置藏胞曾任地区政协委员。3户藏胞享受低保。
2005—2011年,县委统战部、民宗局调查核实36名申请回洛扎探亲、旅游朝佛的境外藏胞情况及他们的亲人情况。先后对15名批准回国探亲的藏胞进行了多次走访调查。回国藏胞目睹西藏的发展巨变,感慨称:西藏以前没有像样的公路,没有电,小孩很难上学,如今像洛扎这样的地方,家家用上了电,公路通到了乡村,小孩受到了良好的教育,农牧民住上了明亮宽敞的房子,过上了幸福生活,这是想象不到的。
(一)家庭承包经营
1984年中央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后,逐步推行“两个长期不变”政策,即农牧区在土地、草场、森林公有制的前提下,实行“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和“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开始了土地关系第三次大的调整,进入到土地承包阶段。这一调整,在基本方面一直延续到现在,只是在具体方式上先后有过一些小的变化。
1985年2月13日,《西藏自治区党委关于农村牧区若干政策的规定》就“两个长期不变”进行系统和规范的表述,标志着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由集体经营转变为家庭经营:在坚持土地、森林、草场公有制的前提下,实行特殊的政策和更加灵活的经营方式。牧业可以实行“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自主支配产品”的责任制;农业可以实行“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自主支配产品”的责任制。无论实行哪种生产责任制,都要尊重群众的意愿,由群众自己决定。允许土地转包,允许牲畜正常买卖。
2005年,西藏实行“草场公有,承包到户,自主经营,长期不变”政策。自此,西藏农村牧区全面实行“三个长期不变”政策。实际上,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政策的名称依旧,但是其内涵已经围绕规范土地产权关系、规范土地草场用途管制、坚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底线这些重要方面发生了变化。
(二)宗教事务管理
新时期的西藏宗教事务管理,其基本的政策依据,首先是1982年3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其次是1987年11月发布的《西藏自治区佛教寺庙民主管理章程(试行)》、1991年12月发布的《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这是国家制定的第一批宗教法规,前者确立了宗教活动场所要遵循的一系列原则和具体规定,明确提出了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要求,同年4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颁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和相关实施意见、标准。后者以法规形式体现中国长期施行的“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2004年12月,国务院公布《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包含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全部内容,体现了宗教事务管理的完整内涵。宗教管理工作,经历了一个从依据政策规定管理到依照法律管理的过程。
对于宗教事务的管理,主要体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场所登记;人员编制管理;入寺规定;场所管理中的重大宗教活动的报告制度。
根据场所规模和影响大小,实行属地管理[8]和分级管理的方式。宗教活动点只需派人看管即可。三人以下宗教职业人员的场所设立民主管理小组,三人以上的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一般来说,翁则、格贵等宗教教职由寺庙自身管理,不在行政管理范畴之列,一般主要的宗教教职负责人同时也是民管会成员。
1996年年初开始,西藏自治区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根据登记结果,洛扎县有24处宗教场所,其中7座寺庙、15座拉康、2个日追(即静修处),宗教职业人员编制数99名,目前实有人员84名。
1996年5月,区党委作出在全区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建立正常宗教秩序的重大决策,随后不久,洛扎县也成立了“县寺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此项工作。
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非在寺从事宗教活动人员纳入宗教事务管理范畴。经过多年的探索,出台了相关部门规章,大体上为属地管理、登记管理,名称统称为“流动从事宗教活动人员”。目前,洛扎县有此类人员25名,其中包括在寺庙周边修行人员12名。
2008年拉萨“3·14”事件后,西藏自治区在“寺教”工作的基础上,对全区寺庙普遍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011年,西藏自治区启动寺庙管理创新工程,普遍实行干部驻寺工作。
(三)兴边富民行动
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做出大力推进兴边富民、加快边境地区发展的部署,力争使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脱贫致富的步伐明显加快,各族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为边境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为一些基础较好的边境地区率先实现小康社会创造条件,为实现富民、兴边、强国、睦邻做出贡献。[9] 1999年年底,经国家民委审核批准,洛扎县被确定为9个全国兴边富民试点县之一。2000年洛扎县启动试点工作。
兴边富民行动在洛扎县十多年,围绕乡村公路建设、乡村粮油加工厂、各类农产品粗加工厂、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建设、小型水利设施建设、饮水项目建设等诸多方面,投入力度不小,仅“十一五”期间就投入建设资金617万元,2011年兴边富民资金特色优势产业试点项目投入就达800万元。兴边富民项目,弥补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之外的小型建设投入不足的困境,极大地促进了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新型援藏
1994年7月,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确定“对口支援,定期轮换”的新型援藏方针,中央各部委对口支援西藏各厅局,全国14个省市对口援助西藏的7地市,两省市对口西藏的一个地市,并分别对口支援7地市若干县,派遣进藏人员三年一轮换,1995年正式实施这一政策。最初数年没有覆盖所有县,2002年开始,增加了若干省份和部分国有大企业进行对口支援,实现了西藏所有县市区的全覆盖。
洛扎是首批未覆盖到的县之一。2002年,中粮集团开始对口支援洛扎县。中粮集团分别于2003年、2005年、2010年三次追加常规援助资金,达到每年800万元。此外,每遇重大灾情,中粮集团都进行专项援助,2008年“10·26”雪灾、2009年“5·25”特大暴风雨雪灾害发生后,中粮集团在最短时间内筹集到100万元救灾物资及200万元救灾专款,进行救灾。截至2013年年底,中粮集团累计援助洛扎县资金7000万元,完成涉及民生改善、产业扶持、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项目70多个。援助资金的投入,加快了洛扎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城乡面貌焕然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