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历史经验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语言多样性是文化多样性最直接的体现。全世界语言分布情况极其复杂,而且始终处在变动之中,加之语言学家对语言界定的标准不统一,对于全球究竟有多少种的研究结论也不统一,一般认为总数在6000种左右。然而,这6000种左右的语言分布情况非常不均衡,其中只有数百种语言由于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成为国际语言、国家或地区官方语言或者在区域内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语言之外,绝大多数的语言面临着使用人口较少、社会影响力较弱甚至濒临灭绝的困境,而且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其使用和发展的状况还在恶化之中。
保护少数族裔的语言权利,保护文化多样性,一直是联合国、欧盟等国际组织倡导的基本原则。联合国1992年通过的《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人的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belonging to National or Ethnic,Religious and Linguistic Minorities)指出:各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充分的机会学习其母语或在教学中使用母语。各国应酌情在教育领域采取措施,以期鼓励对其领土内的少数群体的历史、传统、语言和文化的了解。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应有充分机会获得对整个社会的了解。各国应考虑采取适当措施,使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可充分参与其本国的经济进步和发展。[12]1992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洲区域或少数族群语言宪章》(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提出区域或少数族群语言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认可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是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表达方式;尊重每种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的地理范围;必须采取坚决行动促进此类语言的发展;支持、鼓励人们在私人及公共场合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使用此类语言;在所有合适阶段为此类语言的教学与研究提供适当的形式与方法;促进相关的跨民族交流;禁止与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相关、旨在打击或破坏其存在或发展的一切无理区分、排斥、限制或偏袒;各缔约国应促进各国语言群体之间的相互理解;等等。[1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发布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Diversity)指出:每个人都应当能够用其选择的语言,特别是用自己的母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进行创作和传播自己的作品;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充分尊重其文化特性的优质教育和培训。[14]20世纪80年代至今,基于尊重和保护少数语言权利,抢救少数民族语言文化,促进少数族群语言文字发展的基本原则,一些国际组织和欧美发达国家相继推出相关政策和实践项目。其中,具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主要有欧盟的“墨卡托网络”(Mercator Network)、新西兰的“毛利语复兴计划”、澳大利亚国家土著语言项目、加拿大“原住民语言复兴运动”、美国联邦政府《美国土著语言法案》等。
1987年,作为欧盟前身的欧共体委员会决定建立墨卡托网络,用来收集、保存和研究欧洲区域性或少数族群语言的信息和文献。[15]墨卡托网络由五个分中心组成,分别是:位于荷兰弗里斯兰研究院(Fryske Akedemy)的“欧洲多语言主义和语言学习研究中心”、位于西班牙巴塞罗那的“墨卡托语言法律研究中心”、位于英国威尔士大学的“墨卡托语言媒体研究中心”、位于匈牙利布达佩斯的“匈牙利语言科学研究院”和位于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大学研究中心”。墨卡托网络旨在联结欧洲的多语言社群并推动知识共享,通过体系性的活动为最佳实践和前沿项目成果的结构化交流提供便利。墨卡托网络主要聚焦于区域或少数族群语言,同时也关注移民语言和小国语言,尤其是迁徙和全球化所带来的跨语言交流需求。墨卡托网络关注的主要议题有:信息技术和媒体的应用,与少数族群语言学习相关的法律条文,语言教学领域的发展等。墨卡托网络致力于通过分析语言以及与之相关的文化、经济和社会机会提高语言活力,是语言学习和语言多样性领域研究成果、信息、经验和最佳实践交流的平台。通过墨卡托网络,政策制定者、语言规划人员、语言翻译人员和语言教育工作者可以通过年度会议、工作会、出版物、在线活动等形式开展工作交流。此外,墨卡托网络致力为各个层级的政府和行政机构、学术界和学生群体提供最为准确且可靠的资料,使其成为少数族群语言相关领域的信息参照体系。2013年,墨卡托网络推出了“墨卡托语言与教育研究项目”LERRNME(Language and Education Addressed Through Research and Networking by Mercator)项目,其研究目标是建立对欧洲各国语言多样性挑战和问题的现实理解,制定可能的解决方案,推动教育、学术和政府当中的语言平等,并为利益相关者、实践推动者提供政策建议和指南。
新西兰的少数族群主要是毛利族和萨摩亚族,其中毛利人大约有50万人,约占新西兰总人口的14%。新西兰的多元主义文化政策就是从尊重毛利文化并将其纳入新西兰现代文化体系开始的。1840年,大英帝国王室与毛利人族长在新西兰岛湾怀伊唐镇签订了《怀伊唐条约》,该条约允许英国殖民者在新西兰居住并建立政府,而毛利人可以根据其意愿继续拥有土地、森林和渔业。《怀伊唐条约》标志着新西兰正式成为英国的殖民地,同时也确认了毛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1955年,毛利人第一次参加新西兰语言政策规划,建议政府重视毛利文字和毛利文化。根据当地习俗,在新西兰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仪式一般需要使用毛利语致辞,即使是定居新西兰的欧洲移民也要在仪式的开始和结尾部分使用毛利语的习语。20世纪70—90年代,为了保持毛利语的活力,新西兰政府制定并实施了著名的“毛利语复兴计划”。“毛利语复兴计划”提倡更多的毛利人父母、子女及其亲属学习毛利语,以便将其传承给后代。1982年,毛利人成功创制了名为Kohanga Reo(毛利语意为“语言巢”)的毛利语环境幼儿园,由毛利老人在幼儿园从事母语复兴教育。1985年,名为Kura kaupapa Māori(毛利语浸润式环境)的毛利语教育学校成立,到2009年这类学校已经超过70所,在校生6000多人。1987年,新西兰议会通过《毛利语言法案》,确认毛利语成为新西兰官方语言,享有和英语一样的法律地位,并要求教育系统、法院、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使用毛利语。新西兰教育部制定了毛利语教学大纲,政府出资培训毛利语教育师资,鼓励学生选修双语课程。2004年,新西兰成立了毛利语电视台,由国家拨款运营,全天候使用毛利语进行播音。[16]
澳大利亚(Australia)原意是“南方大陆”,考古研究发现,早在4万年之前澳大利亚的土著居民就在这片土地上繁衍生息。1770年,英国航海家库克船长(Captain James Cook)率领船队在澳大利亚东海岸登陆,宣布这片土地属于英国所有并将登陆地命名为“新南威尔士”(New South Wales)。英国最早将澳大利亚作为流放囚犯的地方,19世纪墨尔本等地金矿的发现,使欧洲移民大量涌入,语言也出现了多样性的趋势。1901年,英国裔澳大利亚人宣布澳大利亚建国,并对所有澳洲土著人和非欧洲裔有色人种实施强制同化政策,这就是臭名昭著的“白澳政策”。政府要求所有非欧洲后裔必须学习英语,并违背父母意愿将土著儿童强行送到教会、寄养家庭或者慈善机构接受英语教育,因此这一代人被称为“被偷走的一代”。“二战”以后,澳大利亚经济的发展吸引了大批移民,同时也使语言和文化更加多元化。1987年,澳大利亚出台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家语言政策》,该政策在确保英语稳定地位的同时,承认土著语言和社群语言具有合法地位,拥有被接受、使用和尊重的权利。为落实《国家语言政策》,澳大利亚政府推出了“国家土著语言项目”,由政府出资进行土著语言的保持,包括进行土著语言识别和研究,实施双语教育,鼓励进行土著语言创作等。[17]澳大利亚国家土著语言项目分为四个领域:土著人社区语言项目、教育系统语言项目、监狱和拘役场所语言项目和广域社群语言项目,旨在保障土著人使用其语言文字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同时使州政府雇员和其他社群理解支持土著语言发展不仅事关土著社群,也是澳大利亚文化传承的重要内容。为了推动土著语言的学习和使用,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出台了《告土著居民承诺书》,承认土著语言的文化遗产和文化要素地位,认为土著语言是土著学生人生经验的重要来源,必须加强土著语言的学习。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学习委员会制定了《土著语言教育试行框架》和土著语言教学大纲,以支持学校的土著语言教学活动。[18]
加拿大国家语言政策的调整也经历了与澳大利亚类似的由同化转向多元主义的过程。加拿大是印第安人和因纽特人的居住地,1535年由法国航海家杰克斯·卡蒂埃尔(Jacques Kartier)最先发现,此后沦为法国和英国的殖民地。1756—1763年,法国和英国殖民者为争夺统治权进行了长达7年的战争,1763年法国战败并在巴黎签署合约,承认加拿大属于英国殖民地。1982年,英国女王签署《加拿大宪法法案》,赋予加拿大独立的制宪和修宪权,标志着加拿大正式脱离英国成为独立国家。由于历史原因,加拿大的语言问题比较复杂,20世纪80—90年代,法语使用人口比较集中的魁北克省申请从加拿大独立,两次公投均未获通过。1982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公布了《加拿大自由与权力宪章》,对于少数族群语言教育问题进行了规定。据此,加拿大部分原住民社群相继发起了以保护境内原住民语言为主要内容的“原住民语言复兴运动”。为了复兴印第安语,印第安人在“村落社群学校”使用印第安语进行教学,将印第安人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技艺等纳入教学内容,编撰印第安语字典并为部分没有文字的小语种创设文字。1999年加拿大原住民语言与文学发展协会成立,旨在稳定和复兴加拿大境内的原住民语言,提倡母语学习并使用母语教授现代文化科技知识,鼓励老人参与原住民语言教育,带动家庭成员建立原住民语言交流环境。“达格黑达计划”是加拿大原住民语言复兴运动的重要内容,该计划的主要任务是复兴位于加拿大阿尔伯塔省和萨斯喀彻温省边界的德尼族所使用的苏来恩语言,主要措施包括建立苏莱恩语的语言资料档案,设计针对成年人的苏莱恩语课程,将与苏莱恩语相关的传统文化技艺运用于学校教育,建立苏莱恩语专题网站,将苏莱恩语保护相关研究成果纳入阿尔伯塔大学课程等。在因纽特人比较集中的努纳武特地区制定了《努纳武特官方语言法》,规定因纽特语、英语和法语同为该地区的官方语言,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该法案规定,在努纳武特地区,父母有权让儿童从幼儿园到小学三年级接受因纽特语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将因纽特语作为工作语言,涉及公共事务的重要场合必须提供因纽特语服务。[19]
美国是多种族多语言的国家,据研究美国境内正在使用的语言达330余种,其中172种是当地土著语言。尽管美国联邦政府至今没有明确国家的官方语言,但是英语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上一直在充当国家语言的角色。印第安人是美洲大陆的原住民,1492年,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以后,欧洲人相继来到美洲。17世纪,随着大英帝国的崛起,北美洲成为英国的殖民地。随着讲英语移民的增多,英语逐渐在美国各种语言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经过1775—1788年的独立战争,美国正式脱离了英国的殖民统治,成为独立国家。18世纪末期到19世纪中期,美国主流社会认为应鼓励全民说英语,从而兴起了“唯英语运动”,许多州出台法律,规定学校只能讲英语,说其他语言的学生将会被处罚。“唯英语运动”给美国的土著语言造成严重的打击,数百种土著语言因此而消亡或者只有少数使用者。语言生态的破坏、文化生态的失衡遭到了印第安人的反对,也给美国所标榜的“自由、民主、平等”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美国土著语言法案》(The Native Language Act)来安抚社会成员对印第安语濒危所引发的焦虑情绪。《美国土著语言法案》明确了土著语言的地位,认为土著语言是土著民族文化和民族特征不可分割的部分,是美国土著文化、历史、宗教、文学、价值观念传播继承的基本手段和途径,美国政府有义务与原住居民一起采取措施保护这些特殊的文化和语言。法案规定了拨款的对象、申请条件、方式以及期限等,明确表示政府将拨款资助美国土著语言的保护工作,用于支持和建立美国土著语言传承的社区项目、人员培训、出版发行等。2001年,美国参议院通过《美国土著语言法2001年修正案》,资助建立“美国土著语言挽救学校”(Native American Language Survive School),使用土著语言作为教学语言讲授各门功课,鼓励美国土著家庭参加语言挽救学校的活动,鼓励各语言挽救学校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支持围绕高水平土著语言挽救学校的土著语言文化社区建设。政府出资资助家庭或者学校面向7周岁以下土著儿童的“土著语言巢项目”(Native American Language Nest Program)。[20]从《美国土著语言法案》等法律文件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在保护土著语言方面进行了大量努力,赋予了土著语言法律上的合法地位,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客观上遏制了土著语言消亡的趋势。
欧美国家与我国发展历程不同,因而在处理少数族群语言问题时所面临的核心矛盾与我国有所不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都是脱离英国殖民统治之后成立的独立国家,殖民统治历史对国内的语言文字状况影响深远,这些国家当前面临的语言文字方面的矛盾冲突或多或少都与殖民统治的历史有些关系。同时,这些国家的国民主体由欧洲国家的移民构成,因而其少数族群语言问题同时包括了土著语言保护和移民语言服务两个方面的需求,由大量移民所引起发的少数族群语言问题甚至超过了对土著语言保护问题的关注。作为世居的多民族国家,我国的历史和民族关系现状与上述国家有着根本性的不同,但是这些国家在处理少数族群语言文字问题的历史教训和成功经验还是可以为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共享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总体而言,欧美国家在少数族群语言方面的法律政策反映了当前世界各国处理土著语言和少数族群语言的一些共性规律,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全球化时代最理想的文化生态是多元文化和谐共存,世界上所有的多族群国家都必须面对多语言的社会现实,任何企图用某一种语言文字或者单一文化建立绝对霸权的行为不仅违背文化伦理,在实践中也难以施行,强行为之有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在历史上,无论是澳大利亚的“白澳政策”还是美国的“唯英语运动”都不得人心,引起少数族群社会成员的反对而无法继续推行。在已经进入信息社会的现代社会,继续按照“同化”思维制定语言政策,强行推广某种语言文字而限制其他语言文字的发展与世界潮流是背道而驰的。第二,语言文字是文化的载体,一种语言文字消亡代表着这种语言文字所蕴含的知识和文化也随之消亡,因此政府机构应该提高对少数族群语言文字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少数族群语言文字教育、培育少数族群语言社区等措施避免语言文字的消亡或者延缓其消亡的进程。同时,要针对一些濒危语言文字进行采集和记录,使这些语言文字即使消亡之后还有资料作为研究和帮助其重生的依据。第三,封闭系统必然走向衰亡,语言文字保持活力的关键在于交流。少数族群语言文字发展必须兼顾少数族群语言文化传承和少数族群人口社会融合两个方面的需求,既要延续对少数民族传统语言文字的使用,同时也要学习在更大范围内通用的语言文字,以保证少数族群人口与社会其他成员之间的良好沟通,方便其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以获取更多的发展机会。因此,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强势语言霸权和弱势语言孤岛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语言冲突问题,“双语模式”是被广泛证明的处理少数族群语言问题的有效途径。第四,语言文字的选择与使用是复杂的社会现象,受到各类现实动因的制约,尽管政府从保护文化多样性的角度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客观上也能起到保护处于弱势的语言文字,延缓甚至遏制其走向衰亡的进程,但是从全球语言发展的总体趋势来看,强势语言的影响持续扩大和弱势语言地位日益濒危是不可逆转的大潮流,很多时候甚至不是政府倡议和资金投入就能解决问题的。因此,对于部分少数族群语言文字所面临的困境应该正确看待,既不能坐视不管,也不能违背客观规律制定过高的保护目标。第五,一个国家的少数族群语言文字问题有很多共性,也遵循基本的原则和规律,但是具体到每一种少数族群语言文字,其本身都是特殊的,发展历程不同、使用人口规模不同、语言文字复杂性不同、本族群人口对语言文字问题的情感和态度不同等因素等都会导致其管理需求具有很多特殊性。因此,少数族群语言文字问题的处理既要遵循语言和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每一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和发展的特殊需求制定相应的策略和政策。总之,少数族群语言文字问题不是我国所独有,而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必须面对和妥善处理的问题,欧美国家在处理这些问题上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不一定就能适合我国的情况,但是其所遵循的文化多样性保护等理念和原则还是可以为我国处理多民族语言信息管理问题提供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