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现代国家及其建构
现代国家或称现代民族国家(modern nation-state),是相对于传统国家或前现代国家而言的。作为一种古老的制度组织,国家的起源甚至可以追溯到一万年前在美索不达米亚建立的第一个农业社会。[1]最初的真正能被确认的“国家”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2]至今,国家已历经了漫长的演化过程。近代社会所产生和发展的具有主权性的现代国家是一种新型政治形态,也是国家的最新形态。它是国家在历史中不断根据现实需要逐渐调整、发展与变革的结果。期间,国家形式、组织、制度不断变迁与发展,国家内涵不断变动与丰富,经历了公共权力分散的封建国家、权力集中与专断的绝对主义国家直至现代的民族—民主国家。这种现代国家代表了国家发展的最高水平,成为迄今人类所创造的最有效政治组织。[3]
一 现代国家:内涵、特征与价值
1.现代国家的内涵
作为制度组织的“国家”尽管起源很早,但“国家”概念产生很晚。它实际是一个近代产物,在国际社会科学界只被作为一种现代概念看待,通常被很多历史或政治学家“只应用于表示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之后在欧洲发展起来的那种政治实体,认为国家理论是这种特定实体的理论”。且普遍将主权视为其首要特征,“无主权的国家则不是一个完整的国家”。[4]简言之,国际社会科学界所言的“国家”就是现代国家,即一种产生于近代并与主权观念相伴而生的政治实体,之前的政治体通常被称为城邦、帝国、王国或在“国家”前加上“城市的”“古代的”“封建的”“前资本主义的”等限定语,以区别于现代国家。
从历史发展看,这种现代国家最早可追溯到公元10—12世纪的中世纪后期,现代国家的部分要素那时就开始出现了。[5]15世纪后,最早的现代国家在英国和西班牙初步成形。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及其对主权原则的确立,大大推进了现代国家发展。其后两个世纪,现代国家随着西欧各王国间的战争和争霸逐步扩展,历史上一些模糊区域渐次明晰,欧洲国家间的疆界慢慢清晰。统治者在此过程中逐步确立了对领土内的暴力适用、征税及司法的合法垄断权,并通过不断扩展的行政建设,形成了能够对广大领土行使主权和治理的现代科层体系,为社会提供秩序、安全、法律与财产权保护。19世纪后期,现代国家已普遍在发达国家基本形成,作为一种“权力集装器”,国家在特征上不断具体化:中央集权、分离化、强制性、合法性、科层制等。[6]
关于现代国家,韦伯和蒂利的界定最具代表性。韦伯指出,“国家是这样一个人类团体,它在一定疆域之内(成功地)宣布了对正当使用暴力的垄断权”[7]。并提出了这种垄断的合法性和践行问题。韦伯认为国家有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特征,吉登斯将其概括为三个要件:存在固定的行政官员、能坚持合法地垄断暴力工具、能在既定地域内维持这种垄断。[8]蒂利认为,“国家是一个控制特定的人口、占有一定领土的组织”,它不同于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不仅具有自主性、中央集权性,且内部各构成部分间有很正式的协作关系。[9]显然,两者都强调了国家的结构性与组织性。但韦伯强调了合法性及其暴力使用的正当性问题;蒂利则更侧重国家的自主性。当然,还有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界定,但总体上,社会科学家们对于如何界定“现代国家”的内涵基本一致。一种复合性定义主要包含三个要素:首先,国家是一套由相关人员操纵的暴力与强制垄断机构,这是国家最重要的表征;其次,这些机构通常是一定领土范围内的社会中心,国家机构既要关注它的国内社会,也要留意外在国际社会;最后,国家垄断着领土内的规则制订,并要创建一种国民共同政治文化。[10]可见,现代国家是一个由多种横向与纵向机构组成的由其领导者进行领导和协调的制度性组织,有能力或者权威在领土范围内对暴力工具和规则制定进行合法的垄断、维护政治体内外安全、调控人民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塑造属民共同的政治文化。
2.现代国家的特征
作为一种新型国家形态,现代国家有不同于传统国家的特征。对于现代国家的特征,韦伯和蒂利的“国家”界定尽管已有一定阐述。但还主要是对早期现代国家基本特征的概括,后来的国家内涵又有新发展。波齐在蒂利的基础上,并结合晚近国家的发展现实指出,今日的现代国家具有13个特征:
(1)“组织”,即国家首先是一种组织。它通过一套精心设计的组织制度安排(一套规则、角色和资源体系)进行政治权力的授予和实施,统一社会生活;
(2)“差异”,即国家与其他组织的“分化”。这不仅包括政教分离后的国家世俗化,且包括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而产生的政治中立;
(3)“强制控制”,即国家对社会“强制”的全面垄断和最终控制;
(4)“自主”即“主权”,国家享有在特定领土内独占的最高统治权,对境内人口实施控制的内容和形式与其他组织无关,也不依赖于其他权力,不会因诉诸一套司法规则而受到挑战或限制。这是国家的本质特征;
(5)“领土”,即国家的统治范围。国家通常在地理上拥有独特、固定、连续的边界,并由军队进行保卫,内部不存在另一国家;
(6)“中央集权”,即合格的国家必须是一个内部整合的单一组织,所有的政治权力必须来源于国家,无论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国家概莫能外;
(7)“协作”,即国家是一个由不同部分构成的复杂组织体,各个组成部分通过一套详细的规则体系予以连接与安排,既能独立工作,又能相互合作;
(8)近代性,即国家是一种“近代的”大规模组织实体,在古代并不存在;
(9)民族性,即现代国家是作为一种具有共同归属感或地域、族群认同的民族单位而存在,国民除政治上集中外,还构成一个独特的集体——种族或民族,具有共同的历史认知和归属感;
(10)民主合法性,国家应通过程序民主与提供服务而宣称自己的正当性。国家给人们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社会并对社会负责,才能要求人民服从政治命令;
(11)公民权利,即人民的公民身份及其权利应得到保障,公民可自由地拥有各种能力、利益和偏好,并有权参与国家活动,影响国家政治;
(12)国与法的关系,法律既是国家制定并体现了国家意志,成为国家职能履行和行使权力的手段,又是国家行动及权力行使的依据,必须实行法治;
(13)官僚制,即国家行政机构的科层性质,政治中心通过科层体系管理和服务整个社会,官僚等级体系应中立化、专业化、程序化,严格依法运作。[11]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国家的这些特征并非同时出现,而是有先有后,是在历史演进中随时代逐步发展而来。其中,前八种是现代国家早期阶段的主要特征,后五种是波齐对近两个世纪中的现代国家发展新特征的概括。在这些特征中,最重要的是主权性、官僚制、民族性与民主性。主权性代表了现代国家的对外独立自主和对内最高权力,是现代国家区别于传统国家的首要特征;官僚制是现代国家推进政治整合与治理的制度基础,保证了国家行政的一体化、理性化和高效化;民族性代表了现代国家在文化心理和情感归属上的共同体性;民主性代表了现代国家在组织结构与权力运作上的开放性与包容性,在权力归属上的主权在民,在政治导向上的服务于民。因而,今日的现代国家是一个拥有主权、立基于科层体系行政的民族—民主政体。同时,这种特征上的历史发展与丰富,表明了国家的发展性,意味着现代国家的特征在未来或许会进一步增加,甚至国家形态也会有所质变,今天的这种民主国家未必就是国家形态发展的终结形式。
作为一种新型形态,现代国家是一种现代性的政治制度形式。它表明现代国家是一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需要和发展的政治组织形式。相比于传统国家,现代国家在国家自主性、国家能力以及政治合法性上都有巨大区别[12]和极大发展。因为,首先,现代制度的完善和国家的公共化发展凸显了国家的公正人角色,增强了国家相对于社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其次,现代社会的发展使社会更具复杂性和风险性,要求国家深度介入[13]社会事务,提供各种公共产品,以保障社会平稳有序发展,从而使增强国家行动能力成为现代国家发展的内在要求,且深获社会支持;最后,现代社会对人及其权利的尊重,对诸如平等、自由、民主等一些现代性价值的追求,促使国家权力性质发生变化,国家制度的民主化、理性化与透明化,使得国家权力主要建基于社会的理性认同之上,国家权威更加强固,政治合法性实现了由传统到现代的质变。
3.现代国家的价值
现代国家已成为现代社会良好发展的必需品。它不仅是社会许多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且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者和推进者,发挥着其他组织无法承担的功能:消极意义上,它能够维护社会秩序,调节社会冲突,保障自由、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等保护性功能;积极意义上,它能够促进社会福利、平等和公正,提供多样化的社会服务和公共产品,推动人类普遍的自由和幸福。可见,国家对人类良善生活的价值巨大。[14]离开了国家,人类将无法生存。斯特雷耶曾言:“在现代世界,最可怕的命运莫过于失去国家。…… ‘没有国家的人’……将会遇到许多……无法想象的不幸。”[15]同时,国家对一国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这不仅表现在西方国家历史上的兴起与国家的保障和促进关系密切[16],而且表现在后发国家的现代化对有效国家的极端需要。[17]最近20年新制度经济学、政治学的研究系统地证明了这一点。其中,诺斯尤其强调国家对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指出建构国家“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而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更是将强有力的政治机构视为现代化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因而,现代国家对于现代社会的价值巨大。“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的。……有效的政府——而不是小政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18]国家的有效性与否极大地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及其现代化进程与结果,甚至可以说,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失败乃是源于其国家构建的失败。当下许多处境艰难、发展停滞的发展中国家即是如此。在那里,国家的“形象”与“实践”差异巨大,往往有形式而无实际功能[19],致使国家治理失序、社会动乱、民不聊生,成为“脆弱国家”(fragile state)或“失败国家”(failed state)。这不仅影响其内部发展,甚至威胁世界秩序和其他国家,迫切需要加强国家重构。这也是福山为什么在《国家构建》中开篇就提出“国家构建是当今国际社会最重要的命题之一”[20]的重要原因。尽管福山是就发展中的“失败国家”而言,但实际上即使是对那些目前相对成功的国家来讲,也具有普遍的警示意义,提醒他们要不断推进国家完善和发展。
二 “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内容和规范性内涵
作为一个学术术语,“现代国家建构”与人们日常使用的“政权建设”用语不同。它不仅指国家的制度建构和权能强化,更指国家政权内外关系的合理化与规范化。简言之,即“现代化过程中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制度与文化整合措施、活动及过程,其基本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合理化的、能对社会与全体民众进行有效动员与监控的政府或政权体系”[21]。这是一个起源于描述西欧近代政治变迁、概括西方历史经验的概念,指的是欧洲近代从政治权力分散的中世纪等级制国家或传统国家、前现代国家转型到近代权力整合、权威统一的民族国家的过程。这里通过简要回顾“现代国家建构”经典文献,总结和综合其基本内容和规范性内涵。
尽管现代国家发展起步较早,但对现代国家构建的系统研究却很晚。蒂利是这一研究的最知名者和代表者,他和同事共同出版的《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考察和分析了国家形成的多方面包括暴力、政治、经济和行政制度等。蒂利在书中首次提出了“国家建构”概念,并严格区分了“国家构建”与“民族建构” (nation-building),认为18世纪欧洲的“政权建设”主要表现为政权的官僚化与合理化、渗透性、结构分化和基层社会控制;“民族建构”主要体现在公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可、参与、承担义务及忠诚。且强大国家政权的出现先于民族形成,两者并不同步。[22]在《强制、资本与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中,蒂利系统地考察了欧洲现代国家的兴起和演变,是他对国家构建的最系统、最全面思考,并将关注焦点放在强制工具的集中控制上。在他看来,国家构建和民族构建这一双重过程集中表现在间接统治向直接统治的转化中,国家通过建立军队组织、行政管理组织等专门机构,不仅逐渐直接掌控国家暴力和税收,且日益介入社会权利争执裁定、社会经济分配甚至生产活动,国家监控能力在纵横两方面都大大拓展。[23]
实际上,蒂利等人并非国家建构问题研究的开创者和仅有研究者,还有许多著名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侧重于研究现代国家形成中国家权力的扩张与国家权威的集中,从国家权力的社会渗透与国家组织社会控制的强化角度对西欧近代现代国家形成过程进行了追述。早在1939年,德国学者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在《文明的进程》中,就从社会发生学角度分析了现代国家的构建过程。他认为,现代国家作为经济社会的“最高协调器”,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社会分工不断扩展的产物,暴力与税收乃至土地的独占化与集中化、以“国家”为形式的社会组织化是国家构建的主要表现,近代欧洲所有从自然经济向货币经济发展的过程基本皆如此。[24]
吉登斯的“权力集装器”模型与此意涵相似,显然深受埃利亚斯的影响。在吉登斯看来,国家发展依次经历了传统的封建国家、近代的绝对主义国家以及现代的民族国家三个阶段、两次转变。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的分散状态慢慢改变,逐渐集中到绝对君主手中,与此相关的主权观念开始出现,确立了国家在领土范围内的合法暴力垄断权和最高统治权,开始建立从上到下、从中心到边缘的行政体系,展开对地域共同体和底层社会的广泛渗透和行政调节,行政监视、意识形态与全民性规范甚至是工业管理都是国家影响和约束国民的机制,构建了国家对社会的全面反思性监控能力。在国家权力运用中,行政权力的普遍运用逐渐替代了暴力的明显使用,政治权力的扩张、政治组织的延伸、政治整合的强化、行政管理的空前膨胀等,都是现代国家发展的基本特征与趋势。[25]
迈克尔·曼从“社会权力”角度对世界历史演变进行了梳理。所谓社会权力是指“把民族和地域整合进支配框架中的能力”。它分为四个方面或来源:政治、经济、军事和意识形态,它们被称为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其中没有一个是最根本的,不同权力所起作用由具体历史场景决定。近代以来的政治发展实际上就是四种基础性权力的构建过程。他们的构建与扩张首先是为了实现税收稳定和增长,以支付国家战争和行政支出。因而,国家必须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与机制渗透社会,加强社会沟通与协调。[26]
可见,他们的研究指出了近代国家形成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特定地域内政治权力集中和主权权威塑造的过程。其中,国家实现了权力与暴力的垄断和集中,加强了行政、法律制度及管理科层体系建设,提高了国家社会资源汲取能力,打破了地方共同体,强化了国家组织制度的基层社会渗透与直接控制。
另一类侧重于国家构建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从公民身份及公民权利确认、国家权力性质转变以及国家权力合法性建设角度考察了近代国家的形成过程。20世纪60年代,英国学者马歇尔(Marshall)和德国学者本迪克斯(Bendix)在有关“民族建构”的论著中开始涉及“国家构建”主题。马歇尔在《阶级、公民资格和社会发展》中考察西欧后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权力逐渐瓦解了中世纪封建地方共同体,特定的国家机构替代了地方共同体职能。在发展中,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分别在18世纪、19世纪、20世纪得以确立,而国家相应建立法院、议会、学校与社会服务组织四类机构,强化社会经济职能,保障这些权利践行。本迪克斯在《民族建设与公民资格》中不仅考察了西欧,而且还对日本、俄国与印度进行了考察。他指出,民众的国家文化认同与政府权威合法性是民族政治共同体必须具备的两个标准,通过建立大规模的国家组织、扩大公民权,国家建构了新社会力量的政治表达途径,使国家权威的认同得以增强。[27]
可见,他们注重国家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中公民资格的确认和公民权利的扩大以及随之而来的政治合法性问题,关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变。国家权威的真正形成并不是建立在国家权力的集中与垄断上,而是建立在对民众公民身份及其权利的确认、保护、增进与扩展上,并由此推动了国家的公共性转变,形塑了政治合法性。亦即现代国家的建立还伴随着国家性质、角色和功能的巨大转变,甚至国家权威的集中能否成功有赖于这种转变。因而,韦伯的国家界定特别强调合法性的重要性。[28]这种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合理化、现代化转变是西欧近代史上国家形成的另一面相。对此,埃利亚斯也早已注意到。他在韦伯的基础上指出,现代国家的形成是对合法暴力使用权与税收的垄断构建与形成过程,但这种垄断趋向于“由相对的 ‘私人’独占走向 ‘公共’独占”,“从个别人手中逐渐过渡至越来越多的人的手中,最后变为作为整体的相互联系的人际网络职能”[29],即国家在目的与形式上走向“公共化”。
张静也指出,国家构建并非只涉及权力扩张,更为实质的则是“权力本身性质的变化、国家—公共(政府)组织角色的变化、与此相关的各种制度—法律、税收、授权和治理方式的变化,以及公共权威与公民关系的变化”。国家在与地方权威竞争时努力通过确认和保护公民利益与权利,把自身角色公共化,在政府与公民间建立新型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国家能够成为版图内民众的归属中心、成功替代其他政治单位的关键。这种公共服务和保护角色及其相应制度关系所体现的公共性权利原则,才是“国家构建”应有的规范性含义。[30]可见,国家权力的渗透与集中只是国家建构的表象,更为根本的是国家角色的现代转型,必须完成国家权力在性质和行使上的“公共化”。
因此,现代国家建构是一个双向的合理化、合法化运动过程,它既是国家权威集中与权力深入渗透基层的过程,也是国家公共化和公民权利伸张的过程。由此,国家权威获得了社会认同,公民社会亦得以逐步成长。因而,正如杨雪冬所言,理性化和民主化是“现代国家构建”的主要目标。“理性化强调政治权力的独立性,而民主化则强调政治权力的最终归属性。”理性化主要分为四个层次:外部关系(即国家与社会、市场的关系)、内部结构与组织(分化、组织化和程序化)、行为方式以及信仰体系(对内外的说服与解释能力)的理性化;民主化包括选举体制普遍推行和自治范围扩大,国家要把更多职能逐渐交还社会。据此,杨雪冬将西欧近代国家形成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前者是指从15世纪开始的构建现代国家基本框架过程,以绝对主义国家为主要形式,权力集中和法律化是两个核心内容。后者不仅包括前者,还包括19世纪之后的发展特别是福利制度的建立、公民权的扩大以及民主、法治的大力推进,即涵盖了“从现代国家建立一直到现在的所有制度变革”。但现有文献采用的基本都是狭义的国家构建。[31]
这样,完整的现代国家构建应该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理性化,重点在于国家权力的扩张与集中、权力运作的制度化与科学化及法治化、内外结构关系与信仰系统的合理化,实现民族国家的一体化;二是民主化,重点在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合理化、选举的普遍有效运行、大众自治权利的扩展以及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前者在很大程度上既是基础性的也是前提性的,是现代国家构建的初级阶段;后者是现代国家发展的延续和升华,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高级阶段。在当今世界的国家构建中,不仅要实现国家政权组织体系的理性化,更要实现国家政治的民主化。这种理性化与民主化过程促使公民权利与社会自治不断发展与成熟,从而实际上也是公民社会孕育与发展的过程。因而,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亦是“建设社会”的过程,公民社会建设成为国家发展过程的另一面相。今日,公民社会的发展更是现代国家建构得以持续的不竭动力。因而,现代国家建构实际上涉及三个层面:国家组织自身的组织制度建设与完善、多元自主自治的公民社会培育与发展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适与合理化。
尽管理性化和民主化是今日现代国家构建的基本内容,但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国家构建的内涵并非从来如此,也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历史的演进不断丰富与优化,现代国家的构建具有深刻的发展性。从历史来看,现代国家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其组织制度和各种结构性关系都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变革与合理化。因为时代的发展不仅为政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许多新机遇,也对政治社会治理提出了新挑战和要求,需要国家的回应和改进,调整和改革政治制度和政治关系,以顺应和引导政治社会进一步发展。理性化与民主化就是这样先后发展而来的。尽管他们在历史上有同时交织发展的时期(特别是在后发展国家),但总体上基本是先理性化而后民主化,民主化是理性化基础上的丰富与拓展。因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未来可能对政治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推动现代国家意涵的拓展。而衡量现代国家的标准随之提高、指标更多,现代国家构建的要求也水涨船高,内容和要素渐增。这意味着现代国家构建的指向和内容具有时代性和发展性。据此,我们有理由推断,当下学界所认知的规范性内涵及其基本内容也可能会进一步深化和丰富,民族—民主国家未必就是现代国家的终结形态。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西方民主危机[32]以及当下西方(特别是美国)的“否决式”民主僵局看出。这些在西方看来代表其政治最高水平的“美式民主”“欧式民主”也有很多弊病,趋向民粹化、低效化,存在政治衰败的风险,需要改革和完善。[33]当然,不可否认,历史的发展尽管有曲折,但长时段上终究是会向前的,现代国家的演变始终会朝着政治制度完善、国家与社会关系合理与良性互动、国家权力运作规范有效、人民主体性与参与性越来越高的程度演进。因而,现代国家构建也会随之处于不断发展之中。
三 国家形成或国家建构的阶段性
现代国家的发展并非一步即成。从西欧早发现代国家的演变历程来看,现代国家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多阶段的发展过程。吉登斯曾指出,它依次经历了传统的封建国家、近代的绝对主义国家以及现代的民族国家这样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国家分别具有不同的特征。传统国家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裂变性(segmentary),政治中心控制能力有限,有边陲(frontiers)而无国界(borders);绝对主义国家时期,国家权力分散的状态慢慢改变,逐渐集中到君主手中,主权观念亦开始出现,确立了国家在领土范围内的最高统治权,开始建立从上到下、从中心到边缘的行政官僚体系;继之而来的是现代民族国家。[34]徐勇指出,现代国家是民族国家也是民主国家,即民族—民主国家[35]。这实际上指出了现代国家发展的新阶段,即在民族国家基础上建构民主国家。
可见,欧洲历史上的现代国家发展实际上历经三个阶段,即由绝对主义国家到后来的民族国家,再到晚近的民族—民主国家。绝对主义国家是现代国家的初始阶段,它打破了原来“分散的、多中心的、割据性的权威体系”,确立国家的基本建制,并使其成为新的权威中心。[36]这一阶段主要是国家权威集中的过程,解决的是国家权力集中与渗透问题。集权体现了中央权威的至高性和统一性,通过集权,国家消灭了横隔在其与属民之间的独立“中间人”,实现了对领土内暴力使用的合法垄断;渗透体现了国家权力的下沉,通过渗透,国家建立起对全社会直接的行政、法律管制。这一阶段奠定了主权发展与确立的基础,形塑了现代国家统治权力结构和政治共同体的基本雏形。这一阶段的国家构建主要表现为政权的官僚化、渗透性、分化以及对下层社会控制的巩固。[37]
民族国家是现代国家发展的第二阶段。国家一方面利用集中的权力整合所统领的领土地域与民众,构建一体化的政治与社会体制;另一方面,为了获得民众支持与认同,确认公民观念,保障公民权益,塑造共同的文化意识和身份认同。从而,即使领土内的“地域民”变成“国民”,原先的以种族、血缘为纽带的文化共同体被整合为以领土为界的政治共同体,分散的地域认同走向广泛的国家认同;又使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一定的质变,即国家权力性质与治理角色的“公共化”。这一阶段主要是国家政治与文化的一体化整合过程,国家构建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的公共化、宪政的初步建构、法治的初步发展、公民权的确认与延伸以及民族文化共同体的建立等。实际上,这一阶段在某些国家如英国与前一阶段几乎同步,国家权力集中的过程也是民族共同体建构的过程,并通过国家权力的公共化促进和巩固国家权力的集中化。但在法国,这两个阶段存有先后之别。
民主国家是现代国家构建的第三阶段。在这一阶段,国家一方面继续确认和普及公民权特别是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确立政治平等、促进社会平权、尊重民众主体性,并对公民财产、人身及自由等权利予以保护和增进,扩大国家服务和保障社会职能;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选举制度,吸纳大众参与政治,并按照主权在民原则重塑国家制度体系和权力运作机制,促进依法治国,构建服务型政府,增强国家权力运作的民主性、透明性、参与性。这一阶段主要是从立宪政治向大众民主的转型,促使国家权力和政治运作进一步公共化、民主化以及合法化,主要解决权力归属、权力配置和权力行使的制度性问题,即统治权归属于谁?由谁行使?按照什么法则行使?简言之,要使“主权在民”原则得到切实的制度保障与体现。这一阶段的国家构建主要表现为选举权普及与社会平权、公民社会成长、大众民主与大众政治参与制度化、福利国家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等。
可见,现代国家的发展经历了多阶段转变,并完成了不同的阶段性任务:集权性、民族性与民主性,今日的现代国家也就具有了这样三个基本特征。集权性体现了国家主权的至高性;民族性和民主性是国家统治的政治认同和合法性建构。纵观整个过程,这实际上是国家权威理性化、合法化及其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的建构过程。其中,不仅国家权威得到了有效确立,获得了社会认同,而且公民社会得以成长,公民与社会权利得到推进。由此可以得出四点:一是国家政权组织的科层化与渗透化,即国家从上到下、从中心到边缘建立了一体化的韦伯式官僚体制;二是国家的政治合法性获得了极大增强,这主要是国家机构公共化和合理化、国家治理角色和方式转变、国家保护和拓展公民权利的结果;三是国家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主要来源于国家权力的集中、税收提取水平的提高、国家权威(合法性)增强和国家组织制度的理性化,同时也是国家适应工业化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保护、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需要;四是公民社会的逐步成长。这既是国家在从间接统治向直接统治的过渡中,为联合社会大众、获取大众支持从而确认、保护和促进公民权利成长的结果,并推动了现代国家权力和机构设置与运作的不断改进与合理化;也为现代国家的成长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奠定了现代国家稳步发展的坚实社会基础。现代国家的发展在推动国家形态现代化的同时,也促进着传统社会向到现代社会的转型。
当然,要注意的是,欧洲现代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虽然从理论上基本可以分成集权、民族、民主三个阶段,看似具有明显的前后相继关系,但实际的历史过程要复杂得多,往往是交织发展的,前后相继关系并不明显,而是一种互动的螺旋上升关系。如集权不仅提供了民族整合的权力基础,同时民族的整合也为进一步集权开辟了空间;集权型民族国家为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保证了民主的理性化和共识整合,不至于民粹化,而民主的有效平等参与也为民族共同体的进一步整合奠定了心理基础。特别是国家权力的集中与公民权利的确认、保护以及公民对国家的合法性认同实际上是同一过程的两个不同面相,互动连接关系复杂,并不具有直接的线性发展关系。但权力集中与民主化之间在启动点上实际是存在一定的先后关系的。科恩曾指出,“政治上的团结与独立当然不能保证民主,但没有团结与独立却不会有民主”[38]。可见,权力集中是国家政治民主化的基础,“一个社会如果要有民主的转型,首先要存在着最低限度的国家制度,即政治秩序和政府对领土和人民的有效控制”。[39]因而,这三个阶段的发展顺序更多是启动点意义上的,而不是整个发展过程上的,即启动点有先后,而发展过程则是交织螺旋上升的。而且,这里的民主主要指的是大众民主而非精英民主,精英民主往往在民族国家建构的阶段就一定程度上存在。
但后发国家的国家构建顺序与此有着相当的差异。这是因为,西方现代国家的构建是在一个相对自主自治的多元市民社会促动下进行的,经济社会发育较好。而后发国家由于经济社会的落后性,国家建构的社会动力不足。因而后发国家现代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需要国家自身构建,“必须动员国家力量和国家资源”[40],推动经济社会的现代化,从而为推动现代民主国家的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因此,对于徐勇认为现代国家构建是要建构一个“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相对均衡的现代国家”[41]的看法,有学者提出质疑和修正,认为对于后发国家,“仅仅构建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二者的均衡性”,并不能达到现代国家构建的目标,还必须构建民生—国家,即发展经济社会、提供民生公共品并促进民众福祉,从政治、经济、社会互动的角度和路径建构现代国家,实现“民族—国家、民生—国家与民主—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均衡性”[42]。
可见,后发国家相较先发国家,现代国家构建中增加了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即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现代化。这与西方国家建构的“先社会、后国家”模式不同,而是“先国家、后社会、再国家”的模式,国家需要自己创造自己的经济社会基础,实质上是“以国家建国家”,即后发国家现代国家建构起先“是现代国家基本框架的确立,它包含着官僚化体系的建立、以民族为核心对国家的普遍认同,而最核心的是强大的国家权能,其主要的特征就是独立、统一、强大的中央权力。这一中央权力不仅必须具备强大权能,而且还能将权力渗透进社会和经济领域,在强制性权力的作用下,指导并保障社会与经济结构的现代化,从而构建具有现代内容的现代社会”[43]。因而,后发国家的现代国家构建要经历集权国家、民族国家、民生国家再到民主国家的发展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