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视野中的认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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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本书的主题是“基于逻辑视域的认知研究”,即从逻辑学的视角看认知,探讨逻辑学与心理学、逻辑学与认知科学的关系。这里的逻辑学既包括演绎逻辑,又包括非演绎逻辑,比如归纳逻辑;既包括西方逻辑,又包括印度因明和中国逻辑。这里的心理学主要指认知心理学。从思想史上看,逻辑学与心理学相互纠结,又相互分离,呈现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发展趋势。因此,考察逻辑学与心理学发展的历史渊源,研究其理论发展的得失和规律,对我们探讨逻辑学与认知科学的关系,提出并探讨其深层次问题是必要的。

一 逻辑学与心理学的分与合

西方逻辑奠基人亚里士多德首次确立了三段论的推理规则,讨论了形如“所有A是B”“有些A是B”“没有A是B”“有的A不是B”的量化语句构成的推理。从而开创了怎样区分有效三段论和无效三段论的探索。对三段论的这种探索最终转向有效性概念本身的研究。这一时期的逻辑学和心理学研究尚处于萌芽或初始阶段,尚未分化为独立的学科。[1]

19世纪的哲学家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指出,逻辑的规则就是思维的基本结构:不按规则行事的思考不是真正的思考。此后,这种“超验的”(Transcendental)逻辑学说逐渐转化为心理主义的自然化倾向。按照心理主义的观点,所有的思想和知识都是心理的想象,因此,逻辑规律就是心理学的规律。雅各布·弗里斯(Jakob Fries)、弗里德里希·贝内克(Friedrich Beneke)、布伦坦诺(F.Brentano)、冯特(W.Wundt)、迈农(A.von Meinong)、齐亨(T.Ziehen)、利普斯(T.Lipps)等人就是其代表人物。他们坚持认为,所有的思考和认知都是心理现象,因此,逻辑规律与心理规律无异。在他们看来,逻辑学来源于心理学,逻辑学得以建立的基础来源于心理学的基础。这种观点在19世纪得到不少逻辑学家的支持,其中的代表人物是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又译密尔)。他继承了英国的经验论观点,认为人类所能获得的一切知识都起源于经验,人类的认知不能超出经验的范围,逻辑学作为人类知识的一部分也不例外。穆勒认为,逻辑是对经验的归纳概括,比如对矛盾律的解释,他认为矛盾律是对信仰与不信仰这两种精神状态的概括。若将这两种精神状态指向外部世界,可以发现光明与黑暗、噪音与寂静、前行与后继等现象,而每一个肯定的现象都与其否定处在尖锐的对立之中。矛盾律¬(A∧¬A)无非就是把同一时间内对立“信念”不能共存这一经验事实加以普遍化。因此,规范性规则和描述性规则是一致的。

按照这种观点,逻辑学和心理学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逻辑研究同时也是认知研究,逻辑学和心理学是合二为一的。只不过逻辑学侧重于规范性,心理学侧重于描述性。逻辑的东西和心理的东西并没有截然分明的界限。

与此同时,反心理主义在西方思想界也在持续发展,不过,直到1884年弗雷格(Frege)出版《算术基础》, 1900年胡塞尔(Husserl)出版《逻辑研究》,才标志着反心理主义取得了胜利。弗雷格在《算术基础》中指出,逻辑学的基本规则并不来源于心理学。在该书的序言中,他开宗明义,主张在学术研究中必须遵循三条原则:

1.“始终要把心理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严格区别开来。”[2]

弗雷格认为,这种心理主义的观点混淆了逻辑本身和从事逻辑推理的心理活动。一个人在从事逻辑推理的时候,确实发生心理的活动。这种心理的活动是主观的活动,是因人而异的。一个人的心理推导活动可能正确,也可能错误,但是逻辑规律本身则是不变的,逻辑的定理是永真的。例如,有人可能把1+2算作4,但是1+2=3的真理性并不以人的计算的心理活动为转移。他还指出,“不应该把对于一个观念的起源的描述当作一个定义,也不应该把对于意识到一个命题的心灵的和肉体的条件的说明当作是一个证明,还不应该把对一个命题的发现与它的真混淆起来!”[3]

2.只有在语句的语境中,而不是在孤立的词中,才能找到词的意义。

3.注意把概念与其对象区别开来。

弗雷格一下子击中了心理主义经验基础的软肋。他明确指出,心理主义的失误在于混淆了逻辑的东西与心理的东西,混淆了对象与关于对象的认识。在他看来,心理主义面临的困难在于:

1.心理主义使得逻辑只归属于观念,从而无法解释为什么逻辑可以应用到现实世界。

2.逻辑的知识和数学的知识都是客观的,而如果逻辑规律是各人心中的属性,那么将无法确保其客观性。

读一读从弗雷格著作中摘取的这几段文字就不难理解他的反心理主义观点了。

关于第1点,弗雷格指出:

逻辑的心理处理……则必然导致心理上的唯心主义。因为所有的知识都是可判断的,而现在每一座通往客观的桥都断裂了。(弗雷格:《概念文字》)[4]

逻辑学家……太容易卷入心理学之中……逻辑决不是心理学的一部分。对所有的人而言,毕达哥拉斯定理都表达同样的思想,而每个人都有不同于其他所有人的而专属于他自己的表述、情感和解决。思想不是心理结构,思想不是由内部产生和形成的,但对思想的理解业已客观给定。(弗雷格,给胡塞尔的信[5]

最后一句特别有意思:“思想不是由内部产生和形成的”,若这句话是对的,那么研究思想就不是认知科学的分内事了。心理学家对推理的兴趣只在于心智通过什么步骤做出推断,即过程比结果更重要。这段引文表明,逻辑研究的是客观给定的对象,心理学研究的是推理的心理过程。这是两条不同的研究进路。

关于第2点,弗雷格说:

如果除了我们自己之外,什么都把握不了,那么不同观点的 [真正] 对立,[以及] 相互理解就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存在共同的基础,心理感觉的概念就不会有这样的基础。不存在对不同观点的对立加以裁决的逻辑。(弗雷格《算术基础》[6]

按照这段论述,如果“对不同观点的对立加以裁决的逻辑”是我们追求的目标,那么一定存在一个客观的有效的逻辑。因为,从弗雷格写给胡塞尔的信中可以看出,逻辑就好像思想王国的物理学,它研究“客观给定”思想的结构。对于逻辑这种规范性特点,心理主义显然是一个威胁,因为,能为思想提供一种规范才配得上逻辑之名;而心理主义不可能提供逻辑上有效的规范性理论。如果我们怀疑这种客观的思想王国的存在,就会受到相对主义、怀疑主义的困扰。

弗雷格认为,传统的强心理主义给逻辑学的发展带来极大的阻碍,也给人们对逻辑学的认识带来混乱和困难。在《概念文字》中,弗雷格指出只有句子表达的内容和概念文字有关,而涉及心理作用的东西与概念文字没有关系,这就是逻辑研究的对象和心理学研究的对象的区别。事实上,17—19世纪,逻辑学发展比较缓慢,甚至没有取得较大的进展,这与心理主义占据统治地位不无关系。这种心理主义客观上成为逻辑学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此外,乔治·汉弗莱(George Humphrey)在《思想》(Thinking)一书中表达了“心理学要摆脱逻辑学的枷锁”[7]的观点;乔治·米勒(George Miller)也认为,逻辑学和心理学的关系是这样:“事实上,逻辑学是一个形式的系统,正如算术是一个形式系统一样,要求未经逻辑训练的人合乎逻辑地思考就像要求学前儿童知道乘法口诀一样。”从米勒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米勒认为,逻辑学是一个形式系统,其和心理学的事实是没有联系的,同样,心理学和逻辑学之间没有任何的关系。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逻辑学与心理学至此分道扬镳,独自开始了自己的研究进程。

总之,弗雷格等人的反心理主义思想澄清了逻辑和认知研究中的一些基本概念,指出了心理主义的局限甚至失误。这在客观上促使逻辑学走向数学化的道路,对现代逻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它对心理学的发展显然是致命一击。而且,弗雷格激烈批评心理主义的矫枉过正也使自己面临挑战和困境。与这种激进反心理主义的立场相比,胡塞尔的思想对后来认知科学发展的贡献更大。他的温和反心理主义客观上为后来心理主义的复兴扫清了障碍。

胡塞尔早年是一个心理主义者,正是弗雷格率先擎起了反心理主义的大旗,对胡塞尔的《算术哲学》(1891)中心理主义的尖锐批评,促使后者与他一道成为反心理主义的代表人物。在《逻辑研究》[8]中,胡塞尔指出,逻辑学并不描述心理学的情景和事件。如果逻辑规律是关于心理事件的经验规律,那它们像所有的经验规律一样,必然是近似的和暂时的。但逻辑规律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因此不可能是经验的。在他看来,有关逻辑规律的心理主义会导致相对主义:不同的人根据不同的逻辑规律进行推理,这在原则上是可能的,以至于对一个人是真的东西可能对另一个人则不是真的,然而,真在一定条件下是绝对的,不只是针对某一个人。在这一点上,胡塞尔与弗雷格是相似的。他们都坚持逻辑的确定性。

人们都期望将逻辑规律看成精确的、不容置疑的、客观的,但这一假设还需要得到辩护。为提供这一辩护,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提出了一种现代逻辑意义上的新观点:逻辑不是规范的,而是理论的学说,按我们现在的说法,逻辑是一门数学学说。作为理论学说的逻辑研究的是“真”“判断”之类的概念。胡塞尔通过把理论性陈述“只有如此这般的论证才能保真”和规范性陈述“真是好的”加以组合,奠定了逻辑的规范性地位,从而得到结论:“只有如此这般的论证才是好的”。从逻辑的数学部分解析出规范性可能有潜在的好处,因为它重点关注的是,究竟怎样证明规范性陈述“真是好的”才是合理的,这就开拓了比如“(这类的)真(就那一目的)是好的”之类陈述的相对化空间。与弗雷格不同的是,胡塞尔在坚持逻辑的确定性的同时,又容许逻辑真有一定的相对性。这就为摆脱反心理主义的困境打开了一个突破口。

具体来说,胡塞尔介绍了本质上类似于现代逻辑分类的律则。例如,胡塞尔讨论了“判断的纯粹形式”,也就是一个形式语言的句法;“意义的形式范畴”,也就是“变量”“指称”“真值”“命题”“因果”这些概念的语义学的研究;“对象的形式范畴”,也就是什么是“形式本体”,如“对象”“事态”“连续统”“片刻”等概念的研究。最后,胡塞尔认为纯粹的逻辑学也包括形式理论的研究,不仅仅是命题及其推理相互关系的研究。

在胡塞尔看来,现代逻辑完全遵守上述律则。应该研究逻辑系统的“元属性”,比如一致性,即系统中的不矛盾性。其中最重要的元属性是形如“只有如此这般的论证模式保真”的元定理,它依赖于“知识的可能域”研究中对真概念的初始刻画。只有通过以下形式的原则:“在这一特定的知识域,如此这般形式的真是好的,因此只有如此这般的论证才是好的”,规范性才有可能。这意味着逻辑规律在某种意义上是无懈可击的,它们是所研究领域中那个结构的数学后承,但根据同样的原因,这些规律又是相对于一个特定领域的。按照这种观点,逻辑并不提供绝对有效的形式,而是给出相对于特定领域有效的形式。在这一点上,胡塞尔的思想与心理主义有一定相容性。[9]胡塞尔的逻辑观在认知科学中所起的作用比弗雷格的观点更具指导性。

从胡塞尔的理论中,我们看到,虽然胡塞尔是反心理主义的,但是他和穆勒一样,认为逻辑学和心理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他在穆勒的基础上更进了一步,发展了一个更加成熟的逻辑学和心理学紧密联系的观点,成为我们今天逻辑与认知研究的先驱。弗雷格的逻辑学在罗素悖论建立后被证明不是普遍的和同构的,这种在数学背景之下发展起来的逻辑学和心理学是相分离的。胡塞尔对形式语言的句法、概念的语义学的研究和他认为逻辑学是关于形式语言结构刻画的观点奠定了他成为人工智能先驱的地位,也有人认为胡塞尔的逻辑理论在认知科学中的影响力尤为显著。

以上讨论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以穆勒(旧译密尔)为代表的心理主义,他们认为逻辑学的基础来源于心理学;第二种是以弗雷格为代表的反心理主义,他们认为逻辑学和心理学之间没有关系,胡塞尔虽然是反心理主义的,但是他认为逻辑学和心理学是相互联系的;第三种是以汉弗莱和米勒为代表的反逻辑主义的观点,他们认为心理学并不来源于逻辑学。不论是穆勒的强心理主义,还是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都过于极端,认为逻辑学和心理学毫无联系;胡塞尔认为心理学和逻辑学有联系,但他否认逻辑规律是经验的,坚持逻辑规律是客观的,这对于逻辑学研究的认知转向是革命性的,为逻辑学的发展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为认知科学和人工智能等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 新心理主义的兴起

实际上,20世纪的分析哲学是以其非心理学取向为特色的(Hacker, 1996: 4)。在这一时期,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对逻辑和哲学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虽然后来反心理主义取得了对心理主义的重大胜利,导致心理主义在哲学、逻辑学、心理学、数学等领域的全面溃退,但是,随着岁月的推移以及对先前成果的反思,不少学者逐渐质疑:反心理主义者并没有提出对于心理主义的摧毁性论证;他们所提出的替代方案,例如弗雷格主张思想客观性的观点,本身也面临许多严重的困难;心理主义正在以某种新的形式在当代哲学和科学中复活。当然,心理主义的复活并不是对穆勒等人思想的简单重复,而是在克服心理主义困难的过程中,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新发展。这种升级换代的心理主义通常称为“新心理主义”。

新心理主义思想的产生既有其历史背景,又有其现实需要。

第一,哥德尔不完全定理的提出,给弗雷格等人的逻辑主义浇了一瓢凉水,同时在反心理主义大本营注入了一缕清新的气息。19世纪末,弗雷格提出了较为完备的现代逻辑系统,掀开了现代逻辑发展的新篇章。在他看来,没有什么思想上、数字上的东西不能用他的逻辑量词来描述。他和罗素都在独立地探讨同样的问题,都想用逻辑来加固数学的基础。1902年,就在弗雷格出版其大作第二卷那天,他收到罗素的来信,这是一封每一个逻辑学家都不想收到的信。罗素发现,作为逻辑基础的集合论也出现了悖论。

弗雷格马上回信:亲爱的,你所发现的矛盾使我惊呆了。我不得不承认,这于我犹如晴天霹雳,难道还有在大厦即将建成之际发现地基动摇更悲惨的吗?无论如何,你的发现是出色的,这可能引领逻辑学向前迈进一大步。尽管它乍一看来让人心烦。

尽管罗素等人在消解悖论的过程中推动了逻辑学的发展,但困扰逻辑主义者的不确定问题仍悄然袭来。因为声称最具确定性的数学和逻辑领域正面临一场危机。谁能确保数学和逻辑就不存在矛盾?建起防火墙就可以防范不确定性吗?很可能这些防火墙本身导致了矛盾。这种矛盾深深困扰一个人,他就是库尔特·哥德尔。此人是维也纳学派的独行侠,受过良好的逻辑训练。1930年8月,在维也纳的一间咖啡屋里,年轻的哥德尔提出了一个著名定理,认为自己的发现将永远终结弗雷格和罗素给自己设定的逻辑探索目标。逻辑主义者都知道,想要成为数学基础的逻辑,必须是完全且不矛盾的。但哥德尔告诉卡尔纳普,通过研究罗素的大作,自己发现了惊天的秘密。那就是:任何逻辑系统中要么是无矛盾的,要么是完全的。但不能同时拥有这两者。在罗素的著作中,哥德尔发现,罗素的逻辑系统也存在这个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问题。这表明在数理逻辑中,存在某些真的东西,它实际上是真的,但永远不能证明其真。哥德尔关于数学、逻辑也有限度的观点,给了逻辑主义乐观派当头一棒。对逻辑的绝对确定性的探索,终于遇到了瓶颈。哥德尔以后,人们逐渐认识到,所有的数学和逻辑系统都有限度,永远不可能拥有完全确定的知识。这就宣告了逻辑新纪元的终结。

实际上,逻辑主义在理论基础方面遭遇失败的同时,却在认知科学和工程应用中取得了意义重大的成功。这一切都源于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源于认知科学的兴起。目前,尽管我们仍然在从事逻辑学的理论探索,但逻辑学已经扩张到包括心理学在内的各学科门类,深入到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

第二,认知科学的兴起超越了逻辑与认知截然分明的界限,为认知逻辑、人工智能逻辑等非经典逻辑的诞生开辟了道路。在采用信息处理隐喻的认知模式中,逻辑具有了双重地位:一方面作为形式的、符号的表征语言,另一方面作为产生行为和思想的推论机制。在体现逻辑双重性方面,皮亚杰(Piaget)的“逻辑主义”[10]堪称代表。皮亚杰认为,形式演绎运算的习得是认知发展的桂冠。皮亚杰的研究表明,学前儿童并没有掌握简单的经典谓词逻辑,但他认为每个人最终都能够掌握。因此,逻辑既是心理过程,又是形式语言,这就证明这种形式的逻辑主义有致命的弱点。事实上,沃森(Wason)的选择任务心理实验就是对经典逻辑纯粹形式观点的一种反叛。更多的批评意见指出,经典逻辑推理机制的反应迟缓,特别是涉及从一个给定的目标出发进行回溯推理时,这一点表现得尤为突出。为回应上述批评,纽厄尔(Newell)和西蒙(Simon)提出的“生成系统” (Production Systems),安德森(Anderson)和赖比尔(Lebiere)提出的ACT-R 系统,只保留肯定前件的推理规则,允许快进处理,但这种解决的代价是使推理的其他步骤变得异常复杂。这一切有益的尝试为认知与逻辑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第三,人工智能中神经网络理论的问世引起了人们对由经典逻辑给出的符号表征式的批评:这种脆弱的全有或全无表征无法刻画本质上有模糊界限的实际认知表征。更严重的是,学习性符号表征实现起来非常困难。因此,从处于认知革命核心的推理、计算和语言分析概念的立场看,演绎心理学导致了认知心理学的没落,很多人怀疑,在我们学术圈之外,人类推理是否真的发生过。于是许多著名的心理学院都不开设有关推理的课程了。即使他们教了有关推理的课程,也主要关注的是类比推理,并将其看作与确定性演绎对立的一种推理。显然,由于经典逻辑在基本假设和规律上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使得经典逻辑研究在某些方面走向了衰落。显然,通过研究逻辑和认知的相互关系,考察经典逻辑中的一些富有争议的问题,有助于逻辑和认知的健康发展。

新心理主义一方面继承了传统心理主义的基本内核,另一方面吸取了反心理主义的合理内核。这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逻辑学不同于心理学,在思维规律和过程的研究中,它们有不同的分工。

逻辑学的建立是为了表达和掌握符号的处理方式和命题之间的蕴含关系,而心理学则侧重于精神活动的事实和过程。自近现代以来,很多心理学家、逻辑学家和哲学家普遍认同心理学和逻辑学是不同的两门学科的观点。例如,科恩(Cohen)、亨利(Henle)、布雷恩(Braine)、索伯(Sober)、利普斯(Rips)和麦克纳马拉(Macnamara)等人在他们的著作中都论述了类似的观点。康德在《逻辑学讲义》里区分了逻辑学和心理学的分工:“一些逻辑学家在逻辑学里假设了心理学的原则,但是把这些原则带入逻辑学就像从生活中提取道德一样荒谬。如果我们从心理学里提取这些原则,亦即从我们所理解的观察事实中提取原则,我们只会看到思维是怎样发生的,以及思维如何受到多方面的妨碍和制约。这样导致的仅仅是偶然性规律的认知,然而,在逻辑学里,这不是一个偶然性的规则,而是一个必然性的规则,问题在于不是我们如何思维,而是我们应该怎样去思维。因此,逻辑学的规则一定不是从偶然的理解应用中,而是从必然的理解应用中得到的,这种必然性的理解应用无须任何的心理学,在它自身那里就可以找到。”[11]从康德对逻辑与心理的区分中我们看到,心理学和逻辑学的功能是截然不同的,心理学的对象是偶然性的,而逻辑学的对象是必然性的,如果把心理学的规则运用到逻辑学里,将会限制和阻碍逻辑学的进一步发展。不仅如此,我们可以看出,逻辑学家关注的是可靠的推理标准,而心理学家关注的是实际的生活过程。逻辑学上必然的理解应用从逻辑学自身就可以得到,无须从心理学的偶然的、经验的理解应用中得到,因此要避免在逻辑学里使用心理学的经验规律。蒯因在他的《认识论自然化》(Epistemology Naturalized)一文中也指出,逻辑学和心理学的分工今天依然存在。心理学揭示的是科学事实,它不能给科学事实一个逻辑论证,而逻辑的功能正是如此。一般认为,逻辑学是一门规范的科学,而心理学不是,这也许是因为逻辑学规律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人们才说逻辑学是一门规范的科学,正像康德所说的那样,逻辑学不是关于我们如何思维的学问,而是关于我们该如何去思维的学问。蒯因和戴维斯等逻辑学家也认为,没有任何一个心理学家清楚地解释了变异逻辑的表达式,只有逻辑学家能够清楚地解释它们。进一步说,逻辑学家解释这些表达式的逻辑性质比其他人更深入,如果逻辑学家给出了这些表达式如何学习和如何使用的解释,心理学家就必须向逻辑学家学习。

第二,逻辑学与心理学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一方面,逻辑学作为工具将影响和制约心理学的研究,而心理学中则蕴含了相干逻辑的一些认知结构细节。尽管逻辑学家努力避免在逻辑学中引入心理学的观点,坚持逻辑学和心理学相互分离的原则,但事实上,我们看到的结果是,逻辑学不容易受到心理学观点的影响,而心理学需要借助逻辑学理论来论证自身。例如,经典逻辑主要来源于对算术命题的分析,在经典逻辑里,算术命题通常是一个主要的讨论话题,因为对象在算术命题里是永恒的和不变的,它们的所有性质是必然的。经典逻辑纯外延的讨论不关乎心理学的经验事实分析,逻辑常项和函项可以是任意的字符,心理学的心理过程和精神生活的分析是被排除在外的。经典逻辑实际上只是要判断一个命题是不是重言式;而指导我们如何去构建一个比经典逻辑更丰富的解释自然语言表达式的方式是关于心理事实的方式,只有心理学的事实才有可能指导我们如何去构建逻辑学。

另一方面,心理学将影响逻辑学并制约逻辑学的发展。我们知道,逻辑学的构建是用数学的对象(常项和函项)和数学自身的方式(算术分析)完成的,不是心理学的方式。在构建逻辑学的过程中,它受到确定的认知事态和事件的制约,这是心理学对逻辑学施加影响的一种方式。尽管这个观点看起来是清楚明白的,但是它不被逻辑学家、哲学家和心理学家们所重视并认可它们的价值。这是因为在弗雷格时代,几乎所有的逻辑学家对心理主义是相当排斥的,正如布伦塔诺(Brentano)所说的一样,“许多虚伪的逻辑学家拒斥心理主义这个恶魔,尽管这个恶魔也是他们自己。”[12]

可见,逻辑学对心理主义的拒斥是没有根据的。内德·布洛克(Ned Block)在《心理主义和行为主义》一文中阐明了心理学的智能研究有助于逻辑学上理解什么是知性;艾德里安·库森斯(Adrian Cussins)在《多样的心理主义》一文中指出,心理学上概念构成的研究与逻辑学上理解什么是概念相关;这些成果都表明一些逻辑学家对心理主义的拒斥是毫无根据的,心理学以它自身的方式制约了逻辑学的发展。正如麦克纳玛拉所说:“我选择心理学的断言承诺了逻辑学类型框架的缩略图,我相信心理学断言的理由是我相信逻辑学的类型是逻辑学自然发展的结果。”[13]

那么,具体来说,心理学如何制约逻辑学的发展?事实上,每一个心理学的断言对逻辑表达式的影响在于我们对这些表达式能否理解。这就像当弗雷格收到罗素的信时感到沮丧一样,当他完成《算术基础》第二卷时,发现建立这座大厦的地基塌陷了,这表明心理学的事实制约逻辑学的构建。这并不是说一个特殊的心理学断言能够指导我们去建立一种独一无二的逻辑学,甚至说所有相互关联的心理学事实指导我们去构建一种独一无二的逻辑学。然而,我们清楚的是构建逻辑学的自然限制条件是和心理学的事实相关的,心理学的事实制约了逻辑学的构建。

三 新心理主义的得与失

坚持逻辑学和心理学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观点,正是新心理主义的重要特征和核心内涵。著名逻辑学家范本特姆在逻辑与认知的互动研究方面很有影响,他所采取的就是一种新心理主义立场。这种新心理主义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经典心理主义不同,它不把逻辑规律简单地归结为心理现象。而是在促使逻辑学科与心理学科走向互动化、实现主体化过程中采取了一种新的立场。[14]新心理主义主张逻辑与经验事实之间是有联系的,这种联系在于逻辑理论往往受人类推理的经验事实启发。这一立场与2008年凯斯·斯坦宁(Keith Stenning)和米歇尔·范·郎巴根(Michiel van Lambal gen)的专著《人类推理和认知科学》(Human Reasoning and Cognitive Science)的观点遥相呼应。但这并不表明逻辑主义已经寿终正寝,实际上逻辑主义留下了相当丰厚的遗产,在逻辑和哲学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15]笔者所采取的也是新心理主义立场。这里的关键是,在逻辑学发展中,逻辑这一词出现了不同层级的含义。最里边的层级亦即最核心的部分是逻辑中最早的成分,例如三段论、命题逻辑等;最外层的边界是模糊的,而且范围不断在变换,尤其是随着逻辑学科不断扩充,其边界越来越模糊化。不同的类比推理在逻辑的各个层级中展现出不同分布。比如,在三段论的层级中,类比推理往往作用于大前提的发现中。在这里分布的浓度比较低,随着向外推展,浓度越来越高,在模糊地带浓度相当高。就经验和实践而言,逻辑的核心部分离经验和实践较远。这也是造成逻辑与心理无关的印象的原因之一。但我们的论证已经显示这一点是假象。就逻辑的客观性而言,逻辑成为认识对象保证了其客观性。但我们不能因为客观性而忽略认识过程,这是出现心理与逻辑之争的真正原因,也是造成逻辑与心理无关的印象或直观的真正原因。因为认识过程属于心理过程。

新心理主义最诱人的地方在于,第一,它对逻辑与心理的关系持一种温和的宽容态度,这种态度有利于逻辑学和其他学科的交叉和互动,有利于逻辑和心理学科的发展。第二,它有利于超越逻辑与心理之争这种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逻辑与心理之争的极端立场不仅对于人类认识的发展无益,而且对学科的发展无益。面对这一问题,新心理主义与其说是回答或者解决了争论,不如说是提出了一种更加宽容的探究策略。

换言之,对新心理主义的得失分析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

(1)强心理主义的观点和反心理主义的观点都各执一端,它们都限制了逻辑学的发展。逻辑学的心理主义使逻辑学的发展止步不前,反心理主义使逻辑学的发展受到限制;反逻辑主义认为心理学和逻辑学没有关系同样是极端的。逻辑学和心理学是两门相互独立的学科,我们应该坚持逻辑学和心理学的分工。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逻辑学和心理学之间的相互联系,心理学的事实制约逻辑学规律的构建,但是要避免心理主义过于强势地侵占逻辑学的领域,影响逻辑规律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心理学需要逻辑学的形式语言来论证自身的理论,但是心理学是对心理事实的过程的描述,看重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我们应该看到逻辑的和心理的对象的区别。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认知科学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逻辑学家的关注,与之相关的人工智能的研究更是当今逻辑学和计算机科学主要的关注点之一。同时,认知心理学作为心理学的分支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心理学家和认知科学家的关注。认知科学作为一个新兴的学科,它吸收了心理学的理论并且使用逻辑学作为它的工具,给予逻辑学和心理学平等的地位,对心理学主义和逻辑主义之间的争论是一个超越。

(2)逻辑学和心理学是两个不同的学科,一方面应该坚持它们相互的独立性,为彼此保留一席之地;另一方面,逻辑学和心理学是相互制约的,就像数学和物理学相互制约一样。类似地,逻辑学本质上是认知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运用恰当的数学语言表达认知的性质,运用数学工具探索认知的性质和过程。尽管逻辑学的建立是为了表达和掌握符号的处理方式和命题之间的蕴含关系,但逻辑学也有它自己的表征方式。所以,逻辑学和认知科学之间的关系就像微积分和力学的关系一样,认知科学和逻辑学是相互制约的。认知科学是包括逻辑学、心理学、人类文化学和哲学以及其他学科的一个交叉学科,这个事实本身是否可以看作是对强心理主义和反心理主义之间的一个和解?在我们看来,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3)我们基本赞同新心理主义的观点,但必须强调的是,我们持有的是一种基于理性批判的新心理主义。我们主张在心理主义和反心理主义两种极端的观点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也就是说,基于理性批判的新心理主义一方面要保留心理主义的基本内核,另一方面要汲取反心理主义的合理内核。关键的问题是,要准确把握“度”。

简言之,以这种哲学观点作为逻辑起点,我们将探讨这三方面问题:第一,归纳逻辑研究面临的困难是什么?克服这种困难的出路是什么?第二,人工智能逻辑研究面临的困难是什么?克服这种困难的出路是什么?第三,中国古代逻辑研究面临的困难是什么?克服这种困难的出路是什么?本书将围绕这三方面展开。

四 论著概要

(一)研究目的和创新

1.研究目的

论著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开展基于逻辑视域的认知研究。这种认知研究不同于认知心理学家的研究,也不同于逻辑学家的认知逻辑研究。我们聚焦于推理研究,既要考虑推理的心理状态又要探究推理的逻辑机制。既追求规范性,又要考虑推理的描述性;我们所说的推理是广义的,既有形式化的推理,又有非形式的推理。即便是形式化也是广义的,不仅包括语形(句法)的形式化,也包括语义和语用的形式化。最后,我们将探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推理和论证的认知基础和特性。

2.对象、方法和视角的创新

(1)逻辑学研究对象的创新。在逻辑与认知的互动关系层面上开展跨学科研究,国内已经有一些研究,但是将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从自然科学领域扩展到社会文化领域,从而将人工智能、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的研究方法引入逻辑学领域的研究在国内尚未充分展开。

(2)对逻辑学和认知科学理论的扩展研究是一种方法创新。本研究不局限于对经典逻辑和经典认知计算主义的探讨,而是扩展到广义的计算和逻辑,这不仅有助于推动我国逻辑学研究,而且有可能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社会生产实践中产生良好效果,引起较大反响。

(3)从认知基础的视角探讨中国逻辑史研究的困境和出路是一种视角创新。通过研究中国古代主导推理类型的认知基础和认知模式,希望能在建构中国特色的人文社会科学话语体系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主要内容和新观点

本书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基于归纳逻辑视域的认知研究;(2)基于人工智能逻辑视域的认知研究;(3)基于中国古代逻辑的文化与认知基础研究。

第一章到第十章主要讨论基于归纳逻辑视域的认知问题。以往的归纳逻辑研究主要聚焦于归纳逻辑相对于演绎逻辑在创新功能上的优势,力图借鉴演绎逻辑的方法实现归纳逻辑的形式化,但进展缓慢;本研究则侧重于从认知和计算的宽广视角探讨归纳逻辑的形式化及其在人工智能中的应用。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主要讨论基于人工智能逻辑视域的认知问题。以往的人工智能逻辑研究囿于图灵计算和计算主义哲学观,其发展屡遭挫折;本研究试图突破上述局限,在质疑计算主义纲领的基础上,尝试从图灵计算转向自然计算。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主要讨论中国古代推类的逻辑与认知问题。以往的中国古代逻辑研究受制于“据西释中”的思维定式以及纯粹理性主义羁绊而进展缓慢,近年来虽然一些有识之士已经意识到文化诠释的必要性但并未深入到认知基础层面;本研究试图突破上述局限,在逻辑的文化诠释基础上,探讨不同文化背景下逻辑在语言文字层面的认知基础,进一步探讨汉字造字法体现的汉民族认知模式和认知结构,尝试探寻中国古代逻辑的认知根基。现分述如下。

导论部分是该研究的哲学基础和逻辑起点。主要探讨基于逻辑视域的认知研究的问题背景和有关哲学问题,讨论这项研究的目的、内容、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等等。通过探讨逻辑学与心理学的关系进而探讨逻辑与认知的分合、新心理主义的兴起和新心理主义的得失问题。我们持有的是一种基于理性批判的新心理主义。认为基于理性批判的新心理主义一方面要保留心理主义的基本内核,另一方面要吸取反心理主义的合理内核。主张在心理主义和反心理主义两种极端的观点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

第一章是该研究的切入点。探讨认知心理学视野中的逻辑推理,涉及逻辑学与心理学对推理的不同认知。本章探讨归纳逻辑中的贝叶斯方法在心理学中的运用,主要关注贝叶斯方法对归纳推理中的心理现象的解释,认为贝叶斯方法能够对演绎推理中的行为偏差做出解释,所以归纳逻辑、演绎逻辑以及心理学中的推理都能还原为概率的方法。

第二章探讨认知心理学视野中的支持理论并考察其从逻辑到认知的视角转换。主要涉及内涵主义和外延主义之争以及相关的逻辑与认知问题。我们知道,归纳支持理论和概率判断的支持理论都基于非外延性、次可加性、非互补性的假定。前者是规范性理论,而后者是描述性理论。支持关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无论是可加性、次可加性还是非互补性,作为一种规则或基本原理,它们都各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不存在普遍适用的绝对有效规则。从逻辑刻画和认知描述相结合的角度发展支持理论,有助于拓展支持理论研究者的视野。用内涵逻辑手段来解决支持理论的形式表述问题,是一个值得尝试的发展方向。

第三章进一步从认知心理学视角探讨贝叶斯推理的逻辑和认知问题。认知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在贝叶斯推理过程中并未遵循贝叶斯规则,而是采用了“锚定—调整”启发式策略。这也表明,逻辑视野中的贝叶斯推理研究虽然没有忽略基础概率信息,但是对其重视程度不够。实际上,人们在贝叶斯推理中的表现与任务情境有很大的关系,同时人们在整合信息时由于问题结构的复杂性以及日常生活经验的影响,表现出某些认知偏向。概率信息的格式、呈现方式等都会影响人类的贝叶斯推理,而主体因素如知识背景、认知风格、情绪状态等也会影响贝叶斯推理。所以,贝叶斯推理是由众多因素共同影响和推动的一个主观概率估计过程。

第四章从认知科学视角考察类比推理的哲学基础问题。除了贝叶斯推理之外,类比推理也是认知科学推理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本章主要涉及类比推理的理论渊源、划分和性质等哲学问题,着重从认知推理视角和认知实验的视角看类比推理。我们认为,类比推理的主要问题是类比形式化难度较大,不能仅限于逻辑的研究,应该研究认知科学中的类比计算模型和认知机制,这可能是类比推理未来发展的方向之一。如何进行多维度的类比形式化研究,这是下一章主要探讨的问题。

第五章试图突破经典逻辑的限度,从更宽泛的计算和认知的视角讨论类比推理的形式化尝试。不仅探讨隐喻逻辑中的类比形式化,而且探讨数学类比的形式化、认知科学类比的形式化、溯因推理类比形式化等非隐喻的形式化进路。从不同领域、不同视角对类比推理进行形式化研究。显然,这种形式化是广义的形式化,它比经典逻辑系统的形式化宽泛,不仅包括句法(语形)的形式化,而且包括语义和语用视角的形式化。如果按照经典逻辑建构形式系统的严格要求,那么类比推理形式化的道路将步履维艰。但是认知研究中对经验规则的逻辑刻画,对情景修正和情景改变的探讨,可以为类比推理借鉴认知科学研究成果,为类比推理形式化的认知研究提供发展机遇。在第六章将进一步讨论克服类比推理形式化困难的另一途径:类比推理的计算和认知研究。

第六章从计算和认知的视角探讨类比推理的形式化问题。主要探讨类比的计算程序、结构主义计算理论、基于案例推理的计算理论。讨论计算主义视域中的类比推理。主要探讨巴萨在计算主义哲学影响下对常识模型的批判,进而提出了关于心理与逻辑的关系论证。认为类比推理所体现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主体依赖性在基于案例推理的研究中体现得十分突出。由此引出从哲学层面探讨类比推理合理性及其辩护问题。我们认为,类比推理研究给出的重要启示是:第一,对类比推理的辩护不仅要考虑其必要性,而且要探究其充分性,亦即研究它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类思维中的可应用性以及创新功能;第二,类比推理是一种主体依赖性和知识依赖性推理,既要考虑其客观因素,更要探究其主观因素。

第七章从认知科学哲学视角探讨溯因推理的哲学问题。溯因推理是认知科学哲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本章主要以皮尔士的溯因推理理论为范例,探讨了溯因推理的性质、历史渊源;溯因推理与狭义归纳的不同;后期皮尔士对溯因的新认识,等等,从科学认知的视角探讨了溯因推理与“最佳说明推理”的关系,然后探讨最佳说明推理的合理性问题。进而指出这种推理的合理性争议一直持续不断,范·弗拉森(van Fraassen)在这场争论中占有特殊重要的位置,他提出一系列反“最佳说明推理”的经典论证,对于当代认知科学哲学的发展有重要启示。

第八章探讨视觉溯因的逻辑和认知问题。主要从认知科学发展前沿的视觉认知角度探讨溯因推理,探讨视觉溯因和溯因视觉的关键在于考察溯因的双重方面,即溯因的本能和溯因的推理。本章依次探讨皮尔士的知觉溯因思想、马格纳尼的视觉溯因思想、拉夫托普诺斯的溯因视觉思想。对视觉溯因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拓展溯因推理的研究视野,不仅从逻辑的视角探究溯因推理,而且从认知的角度研究溯因推理,吸取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对溯因推理和溯因模式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开展哲学的研究,实现跨学科多视角的溯因推理研究。视觉溯因作为一种非言语的图示推理,可以极大地推动归纳逻辑、语言逻辑、认知逻辑和人工智能逻辑的发展,展现出极大的发展潜力。

第九章在视觉溯因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动物溯因的逻辑和认知问题。主要根据认知科学发展的新成果,从动物认知角度探讨溯因推理。主要涉及皮尔士的动物溯因思想、马格纳尼的动物溯因思想等。皮尔士和马格纳尼关于动物溯因既是本能,又是推理的论断,深化了视觉溯因既是心理机制,又是推理的论断,为我们从逻辑与认知的双重角度研究溯因开拓了新的思路。另外,从认知进化的角度开展对动物溯因进一步凸显了溯因认知研究的动态性。这就极大扩展了溯因推理研究的视域,具有明显的创新性。

第十章探讨基于动态信息和信念修正的认知基础问题。主要涉及动态信息的认知问题、动态信息的逻辑、基于溯因推理的信念修正,等等。我们认为,动态信息的认知刻画和基于溯因的信念修正模型都是对信息、信念的动态研究。前者使用动态认知逻辑手段,后者使用溯因推理模式,它属于一种以多种条件下的不完整信息为特征的推理模式。现代逻辑使用信念修正的概念来刻画溯因推理的动态认知过程,而溯因推理的语义树结构的程序化及其全局策略和局部策略的提出有助于实现信念修正系统形式化,从而更好地描述其动态认知过程和处理信念修正问题。

第十一章探讨经典计算主义的基本问题。讨论计算认知的理论渊源、面临的困难和回应,探讨摆脱困境的出路。我们认为,涉身认知科学给出的修正方案带有明显的非计算或者反计算特征。非计算或者反计算方案都或多或少带有理论上的缺陷。涉身认知科学的修正方案对新计算主义的发展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第十二章探讨新计算主义。探讨了新计算主义的兴起以及对计算的重新解释。着重探讨如何摆脱认知计算困境的问题,进而提出从图灵计算转向自然计算的新思路。我们认为,正是受益于涉身认知科学的启发,我们实现了对计算概念的扩展,将其由图灵计算扩展为自然计算,从而建立新的“保护带”,维护了经典计算主义研究纲领的完整性。同时,自然计算将为我们的认知研究提供新的方法论指导。自然计算的出现极有可能衍生出新的认知主体。关于这种“个体+环境”复合主体的考虑极有可能促进半人工生命的科学研究,推动人工智能的发展。

第十三章探讨中国逻辑史研究的困难并指出可能的出路。讨论了“中国逻辑”的名与实、“据西释中”的理与据、“多元化研究”的源与流,最后探讨了中国古代“推类”的逻辑和认知特性。中国逻辑史研究面临的困局表明,中国逻辑史研究之所以困难重重,原因在于,中国逻辑史研究不仅需要进行文化诠释,而且需要从汉语言文化的认知基础方面去阐明中国古代逻辑的特性。只有这样,中国逻辑史研究的多元化才有可能迎来明媚的春天!

第十四章聚焦中西文化互动中的中国古代逻辑及其认知基础研究。一方面讨论了国内学界对先秦诸子逻辑思维的认知定位,另一方面探讨了海外学者对中国古代逻辑的独特看法。聚焦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文化诠释和认知分析。不仅探讨中国古代逻辑思维的认知特点,而且从汉语言文字角度探讨汉民族的认知模式及其特点,追寻中国古代逻辑的认知根基,以揭示中国古代逻辑研究面临困难的深层次根源。

结语概述了本书的基本思想。我们指出,主观与客观,本身并无对错优劣,关键在于“度”。“度”才是逻辑的无上智慧,是逻辑发展的崇高境界。“度”既是一种真,更是一种美。深谙其中之奥妙的中国思想文化传统,历来反对走极端,认为过犹不及。主张拿捏分寸,从心所欲但不逾矩。西方文化传统也主张在对立的两极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强调二端之间的连续和过渡,这与中华文化的洞见不谋而合,有异曲同工之妙。我们强调,在逻辑和认知研究中,主观与客观并非截然二分,它们看似对立,实质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应该全面地辩证地看待。

(三)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主要体现在:

(1)把逻辑学家与认知科学家的研究工作结合起来,促进逻辑科学与认知科学的互动,从科学认知的视角看待归纳推理,开展基于归纳逻辑视域的认知机制、认知推理、认知模型的理论与方法的研究,这对于推动逻辑科学整体进步有重要的意义。

(2)人工智能的逻辑理论及其计算主义哲学观对推动人工智能早期的研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面临一些困难。而基于新计算主义的自然计算有可能取得突破。因此,人工智能的逻辑和认知研究,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较大应用价值。

(3)基于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背景,探究中国古代推类的语言文化基础,特别是追寻中国古代逻辑的认知根基,从汉字造字法视角探讨汉民族逻辑思维的认知模式和特性,开展中国古代逻辑和语言的深层认知基础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

总之,本书可能促进哲学、逻辑学、计算机科学、语言学、认知科学、文化人类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的发展,有助于开辟若干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新方向,为解决我国社会发展中遇到的现实问题提供理论支撑。


[1]Keith Stenning and Michiel van Lambalgen, Human Reasoning and Cognitive Science,London: A Bradford Book The MIT Press Cambridge,Massachusetts, 2008, p.9.

[2]G.Frege, The Frege Reader, Blackwell, Oxford,1997(edited by M.Beany): 90.

[3]G.Frege, The Frege Reader, Blackwell,Oxford,1997(edited by M.Beany): 89.

[4]转引自 G.Frege, The Frege Reader, Blackwell,Oxford,1997(edited by M.Beany): p.10。

[5]参见E.Husserl, Briefwechsel, Volumes 1-10.Kluwer, Dordrecht, Netherlands, 1994(6)。

[6]相关的部分重印在 G.Frege, The Frege Reader, Blackwell, Oxford, 1997(edited by M.Beany) p.10。

[7]George Humphrey,Thinking,New York: Wiley, 1951.

[8]E.Husserl, Logische Untersuchungen, Vol.1, Husserliana, Volume 18 - 19, Nijhoff, The Hague, Netherlands, 1975.

[9]Keith Stenning and Michiel van Lambalgen, Human Reasoning and Cognitive Science,London: A Bradford Book The MIT Press Cambridge,Massachusetts, 2008, p.12.

[10]J.Piaget, Logic and Psychology,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Manchester, UK, 1953.

[11]Kant, I., Logic, Translated by R.S.Hartman & W.Schwarz, New York: Bobbs-Merrill, [1800] 1974, p.16.

[12]Brentano, F., Psychology form an Empirical Standpoint, Translated by A.C.Rancurello, D.B.Terrel and L.L.McAlister, 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 p.306.

[13]John Macnamara and Gonzalo E.Reyes Edited,Logical Foundation of Cognitio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18.

[14]郭美云、周君:《试析约翰·范本特姆对逻辑“心理主义”的辩护》,《哲学研究》2013年第8期,第72—77页。

[15]参见 [美] 赫伯特·霍赫贝格《逻辑主义及其在当代的遗产》, [荷] 西奥·A.F.库珀斯主编《爱思唯尔科学哲学手册:一般科学哲学焦点主题》,郭贵春等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