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选制与唐代文人的诗歌创作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文职六品以下前资官守选

文职六品以下前资官的守选制,制定于开元十八年(730)。《通典》卷一五《选举三》载:

至玄宗开元中,行俭子光庭为侍中,以选人既无常限,或有出身二十馀年而不获禄者,复作“循资格”,定为限域。凡官罢满以若干选而集,各有差等,卑官多选,高官少选,贤愚一贯,必合乎格者,乃得铨授。自下升上,限年蹑级,不得逾越。久淹不收者,皆荷之,谓之“圣书”。虽小有常规,而抡材之方失矣。其有异才高行,听擢不次,然有其制,而无其事,有司但守文奉式,循资例而已。[48]

《资治通鉴》卷二一三玄宗开元十八年载:

夏……四月……乙丑,以裴光庭兼吏部尚书。先是,选司注官,惟视其人之能否,或不次超迁,或老于下位,有出身二十馀年不得禄者。……光庭始奏用“循资格”,各以罢官若干选而集(胡注:谓罢官之后,经选凡几,各以多少为次而集于吏部。),官高者选少,卑者选多,无问能否,选满即注,限年蹑级,毋得逾越,非负谴者,皆有升无降;其庸愚沉滞者皆喜,谓之“圣书”,而才俊之士无不怨叹。[49]

所谓“循资格”,即循资之格(资格一词后出),格为条例、制度之意,资指官阶品级,“循资格”就是按官阶品级逐级晋升的铨选条例、制度之意。综合以上两条记载,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三项:(一)六品以下文官任职期满后,须等待一定的年限(所谓“限年”),才允许再次参加吏部的铨选,以获得新的官职。关于等待的具体年限,则须按任职期满时官职的品级来定(“循资”的内容之一),“卑官多选,高官少选”。《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凡一岁为一选,自一选至十二选,视官品高下以定其数,因其功过而增损之。”[50]则最卑的官须等待十二年,最高的官要等待一年。至于不同品级的各种官员各须等待多少年,由于今存的史料不足,已难详知。(二)只要符合参加铨选的条件,得以参选,大抵就能获得新的官职(“无问能否,选满即注”)。“必合乎格者,乃得铨授”,格指选格,它大抵每年修订一次,于五月份颁布,内容是规定选人参加本年铨选的条件要求。[51]对于前资官来说,主要的条件要求就是等待铨选的年限已满(所谓“选满”)。(三)选人拟选授的官职,据缺循资而定,即根据当年官缺的具体情况,依照选人任职期满罢秩时的官阶品级,蹑级而上,不得逾越,贤愚一样。选人授官后又是期满罢秩,还家守选,选满再次参加铨试,循资注授,如此周而复始,直至出选门(升入五品以上职事官或进入六品以下常参官)为止。

根据“循资格”的上述内容,不难看出,它虽未使用“守选”一语,却标志着文职六品以下前资官的守选制已经正式成立。所谓“定为限域”、“小有常规”,也说明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明确的规定性,已制度化和规范化了。这个制度的建立,使每年参加铨选的选人的数量减少不少,这样也就缓解了选人多官缺少的矛盾,既减轻了京师物资供应的压力,又免除了一大批选人的“疲于往来”与“虚费资粮”之苦。

下面探讨一下文职六品以下前资官的守选制在开元十八年正式成立之后的执行情况。《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吏曹条例》载:

开元十八年四月十一日,侍中兼吏部尚书裴光庭奏用“循资格”,至二十一年,光庭薨,中书令萧嵩与光庭不协,以“循资格”取士不广,因奏事言之。六月二十八日诏:“……顷者有司限数,及拘守循资,遂令铨衡不得拣拔天下贤俊,屈滞颇多。凡人三十始可出身,四十乃得从事,更造格限,分品为差,若如所制之文,六十尚不离一尉。有材能者,始得如此,稍敦朴者,遂以终身,由是取人,岂为明恕?自今以后,选人每年总令赴集,依旧以三月三十日为限。其中有才优业异、操行可明者,一委吏部临时擢用。贵于取实,何限常科……。”[52]

按照唐玄宗的这一诏令,“循资格”只实行了三年,就被罢除。“自今以后,选人每年总令赴集”,则六品以下文官任职期满后就用不着守选了,守选制也就等于被罢除。但《通鉴》卷二一三玄宗开元二十一年载:“夏六月,癸亥,制:‘自今选人有才业操行,委吏部临时擢用……。’虽有此制,而有司以‘循资格’便于己,犹踵行之。”[53]六月癸亥即六月二十八日,《通鉴》作者认为玄宗六月二十八日的诏令实际上没有执行,则“循资格”未被罢除。唐封演《封氏闻见记》卷三《铨曹》说:“侍郎裴光庭始奏立条例,谓之‘循资格’,自后皆率为标准。”[54]《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云:“开元中,裴光庭为吏部尚书,始用‘循资格’以注拟六品以下选人。其后每年虽小有移改,然相承至今用之。”[55]都认为循资格未被罢除。那么,实际的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呢?从今存的资料看,唐玄宗此后再也不曾就文职六品以下前资官的守选问题发布过诏令,所以我们只能从对一些相关的间接资料的分析入手,来找寻这个问题的答案。

《旧唐书》卷八四《裴光庭传》载:“初,光庭与萧嵩争权不协。及为吏部,奏用‘循资格’,并促选限至正月三十日令毕……。光庭卒后,嵩又奏请一切罢之,光庭所引进者尽出为外职。”[56]则玄宗罢除循资格的诏令,是应萧嵩的奏请发布的;萧嵩极力反对循资格,但他于开元二十一年十二月罢中书令[57],已难以成为罢除循资格的执行者,加上一项制度的建立与罢除,须有一个过程,并不是发布一道命令罢除,就马上能够罢除得了的,所以开元二十一年冬至二十二年春的吏部铨选,完全有可能仍按循资格的办法执行。《新唐书》卷一二六《张九龄传》:“明年,迁中书令。……上言废循资格,复置十道采访使。”[58]张九龄迁中书令在开元二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59],则他“上言废循资格”,当在二十二年下半年,必定当时循资格仍在执行,才有其废循资格的上言。《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吏曹条例》载:“(开元)二十四年(736)十二月二十四日敇:‘王子未出阁者,侍讲、侍读、侍文、侍书,并取见任官充,经三周年放选与处分;习艺馆诸色内教,通取前资及常选人充,经二年以上,选日各于本色量减两选与处分。’”[60]“经三周年放选与处分”,说的是小王子的侍讲等官在任满三年,任其参加吏部铨选,此即给予侍讲等不守选的特殊优待,正说明当时仍有守选的制度存在;“选日各于本色量减两选与处分”,是说习艺馆的内教任职满二年以上之后,得以参加铨选的时间是在原本规定的守选年限内减去两年,同样说明当时仍有守选的制度存在。《新唐书》卷五八《艺文志二·职官类》:“《唐循资格》一卷,天宝中定。”[61]说明天宝中循资格并未废止。《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杂处置》:“(天宝)九载(750)三月十三日敇:‘吏部取人,必限书判,且文学政事,本自异科,求备一人,百中无一,况古来良宰,岂必文人!又限循资,尤难奖擢;自今以后简县令,但才堪政理,方圆取人,不得限以书判及‘循资格’注拟。’”[62]因为县令直接治民,对维护社会的安定至为重要,所以唐统治者颇重视县令的选拔;这条敇令规定,为了选出真正有政治才能的县令,采用一条特殊的办法,即不得“循资格”注授县令之职,可见当时一般官员的选授,仍沿用循资格之制。大历中,洋州刺史赵匡在其《举选议》中曾提出一条建议:“其前资官及新出身,并请不限选数任集,庶有才不滞,官得其人。”[63]前资官“不限选数任集”,是说对任职期满的前资官,不要给予守选若干年的限制,而听其参加吏部每年的选集,这实际是要求废除前资官的守选制,正说明守选制在当时仍然实行着。《册府元龟》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三》载:“(元和八年)十二月,吏部奏:比远州县官请量减选,四选、五选、六选请减一选,七选、八选、九选各请减两选,十选、十一选、十二选各减三选。”[64]这是请求对边远地区的州县官给予减少守选年限的照顾;由这条材料不难看出,当时(813年)任职期满的前资官还实行着守选一至十二年的规定。又《新唐书·艺文志二·职官类》:“王涯《唐循资格》五卷。”[65]王涯元和十四年(819)为吏部侍郎[66],掌铨选,《唐循资格》当即作于此时,可见元和时循资格还在执行。姚合《武功县中作三十首》其二十五:“戚戚无所思,循资格上官。”[67]此诗约作于长庆中。根据以上资料大致可以断定,从开元十八年(730)起至五代止,前资官的守选制一直实行着,并没有被罢除。前资官守选制的实质是,六品以下的文官,定期分批地轮流休官,以此减少每年参加吏部铨选的选人数量,减轻京师物资供应的压力,缓解社会的矛盾。由于这个制度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所以虽不断有人想罢除它,最终还是罢除不了。

循资格虽然一直实行着,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也有若干发展变化。《新唐书》卷一四〇《裴遵庆传》:“频擢吏部员外郎,判南曹。天宝时,选者岁万计,遵庆性强敏,视簿牒,详而不苛,世称吏事第一。”[68]本文第一节曾谈到,开元初“每岁选者动以万计”,而到了天宝时实行前资官的守选制已经有多年,为什么这时每年赴选的选人数量并没有明显减少?我们知道,循资格的主要规定是,根据官资确定每个前资官的守选时间,只要他们的守选年限一满(“选满”),就可以参加吏部的铨选,所以每年前资官的参选人数,同当年的官缺数量并没有必然联系(但前资官参选后能否得官,则与当年的官缺数量有很大关系);循资格实行之初,每年参选的前资官人数会有明显减少,而实行了多年之后,则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每年因守选而减少的参选前资官人数,同每年因守选期满而增加的参选前资官人数相差无几,再加上累积的每年参选后落选的前资官人数,就形成了“天宝时,选者岁万计”的情况。根据宁欣的研究,唐代每年的官缺数量只在二千至四千之间[69],所以天宝时参选者“岁万计”的人数显然过多,循资格之“选满即注”的规定已无法实现。面对这种情况,朝廷不得不考虑对策。《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初,吏部岁常集人,其后三数岁一集,选人猥至,文簿纷杂,吏因得以为奸利,士至蹉跌,或十年不得官,而阙员亦累岁不补。陆贽为相,乃惩其弊,命吏部据内外员三分之,计阙集人,岁以为常。”[70]所谓“计阙集人”,是说根据当年的官缺数量来制定选格,确定参加当年铨选的选人的数量。如果当年守选年限已满的前资官和其他符合参选条件的选人的数量多于官缺,则选格就要规定部分符合参选条件的选人以后再赴吏部参加铨选。由于选人的数量只是略多于官缺,所以凡参加铨选的人,一般都能得官;不能得官的只有极少数的选人:一种是经吏部审查,所交纳的选解等文书存在错漏、作假等现象的人[71];另一种是试判成绩甚拙的人。《新唐书·选举志下》:“凡试判登科谓之‘入等’,甚拙者谓之‘蓝缕’。”试判是吏部铨试的一项核心内容,在实行“循资格”之前,由于选人太多,试判成为淘汰选人的一个重要手段,而实行“循资格”之后,试判已丧失这一作用,赵匡《举选议》说:“今选司并格以年数,合格者,判虽下劣,一切皆收。”但试判蓝缕者还是不收的。[72]陆贽德宗贞元八年(792)四月至十年十二月为相[73],则自这时直到唐末,应该都实行着“计阙集人”的铨选方法(所谓“岁以为常”)。实行“计阙集人”的结果,导致每年赴选的选人的数量大减,《唐代选官研究》说:“到唐末,每年大约也就数千人赴选。”[74]同时部分符合参选条件的选人的守选时间也延长了。

文职六品以下前资官的守选制,有自己的形成过程。在它于开元十八年正式成立以前,社会上已存在着一种比较普遍的前资官待选的现象。《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论选事》载:

开耀元年四月十一日……尚书右仆射刘仁轨奏曰:“谨详众议,条目虽广,其大略不越数途,多欲使常选之流,及负谴之类,递立年限,如不(此字原无,据《册府元龟》卷六二九补)令赴集,便是拥自新之路,塞取进之门。……应选者暂集,远近无聚粮之劳;合退者早归,京师无索米之弊,既循旧规,且顺人情,如更有不便,随事厘革。其殿负及初选,及选浅自知未合得官者等色,情愿不集,即同选部曹司商量,望得久常安稳。”[75]

以上是开耀元年(681)唐高宗为解决选人过多的矛盾,下令会集九品以上京官详议对策时,刘仁轨提出的建议。所谓“使常选之流,及负谴之类,递立年限”,是说为了减少每年参选的选人数量,有人建议对获得常年参加吏部铨选资格的常选人,以及获罪的官员,交替制定待选的年限,这实际上是类似于守选的建议。刘仁轨不赞成这个主张,认为这样做会阻塞常选人等的自新之路、取进之门。接下“应选者”四句,是建议缩短选人在长安的逗留时间。下面“殿负”是指犯有过错考课成绩居下的官员,“初选”指初次参加铨选的选人,“选浅”指任期届满后去职的时间不长或参加铨选的次数尚少的选人,按照规定,这些人每年都有资格参加吏部的铨选,但由于选人多官缺少,吏部铨选授官时已形成如下的惯例:先给那些去职时间长、参选次数多的“选深人”注授官职,于是“选浅人”“自知未合得官”,也就“情愿不集”,即自愿在家等待若干年后,再去参加吏部的铨选。对于这种自愿待选的做法,刘仁轨表示赞同,认为选人可“同选部(吏部)曹司商量”,以达成先在家待选若干年而后再去参加铨选的约定。下面看一个自愿在家待选的例子:

君讳思敬,字安俨……总章(668—669)中,以仁勇校尉守左卫率府翊卫。秩满,以文艺优长,简入吏部。后解褐承奉郎,行幽州新平县尉。虽时以为美,心非所好,故咫步之间,无因骋马也。秩满,停家积年。……辞满之后,遂以丘壑为心。垂拱之初,天命已改,则天皇帝摄行君政……二年(686),授高陵县主簿,以旧德起也。

——《文苑英华》卷九三〇员半千《蜀州青城县令达奚君神道碑》[76]

所谓“停家”,是指官员任期届满罢职后闲居家中;“积年”,多年、累年之意。这条材料说明,达奚思敬在任幽州新平县尉秩满后,并没有马上去赴吏部的铨选,而是主动回家闲居多年,直到垂拱二年,才再次前去参加吏部的铨选,从而获得了高陵主簿的新职。由这个例子还可以说明,在守选制正式成立之前四五十年,已经存在着前资官待选的现象。

《唐大诏令集》卷一一〇唐隆元年(710)七月十九日唐睿宗《诫励风俗敇》云:

食为人天,农为邦本,绥抚氓庶,劝课农桑,牧宰之政,莫过乎此。刺史县令有课最尤异,委观察使名闻,当别加甄擢。县令字人之本,明经为政之先,不稍优异,无以劝奖。县令考满,考词使状有清字,无负犯;明经及第,每至选时,量加之赏,若属停选,并听赴集。[77]

以上这段敇文主要谈对县令的奖励措施。奖励的条件是,任职期满(“考满”)的县令中,考课成绩优异者(“考词使状有清字”),以及明经及第出身者;奖励的内容是,每至吏部铨选时,量加奖赏(如注授好官之类),和“若属停选,并听赴集”。停选,指由于选人多官缺少而暂停参加铨选,类似于北魏崔亮的“停年格”。由此可见,当时任职期满的县令中,已有停选的现象(即先停止参加铨选若干年,而后再参选以获取新职),此种停选大抵是按惯例实行的,也是前资官待选现象的一种。“若属”二句是说,如果适逢符合上述条件的县令停选,则听任其参加吏部的选集。即按惯例该停选的不停选,这就是一种奖励。《册府元龟》卷六三五《铨选部·考课一》载:

(玄宗开元三年)六月诏:“……吏部铨选,委任尤重,比虽守职,务在循常,既限之以选劳,或失之于求事,选日拔擢一二十人(或作“一二千人”、“一二人”),不须限以资次,必须究其声实,不得妄相汲引。自古乡举里选,实课人之淑慝,其明经、进士擢第者,每年委州长官访察,行业修谨、书判可观者,三选听集。”[78]

这段诏令谈吏部铨选之事,发布于开元三年(715)。文中所谓“限之以选劳”,是说吏部的铨选授官,往往拘限于选人待选或参选的年数(“选劳”),即根据选人的选深与选浅来决定留(入选)放(落选)。这反映了在当时的铨选中,有一种前资官待选的惯例在起着作用。这段诏令要求吏部打破这一惯例、常规,在每年的铨选中,不拘年资次第地擢拔一二十个真正有才能的人。接下“其明经”四句,是说明经、进士及第的前资官(说详下节),经州长官访察,如果能做到“行业修谨、书判可观”,那么只需待选三年,就听其再次参加吏部的选集。这是对部分明经、进士及第的前资官的特别优待。由此可知,一般前资官的待选年限应多于三年,由于当时守选制尚未正式成立,所以前资官的待选年限,当是根据不成文的惯例来确定的。又《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杂处置》载:“(开元)十七年三月敇:边远判官多有老弱,宜令吏部每年选人内,简择强干堪边任者,随缺补授。秩满,量减三两选与留,仍加优奖。”[79]所谓“秩满,量减三两选与留”,是说边远判官任职期满后,应酌量减少三两年的待选时间予以留任。这是为了鼓励“强干堪边任者”继续留在边远地区任职而采取的措施。由这条敇令可以看出,当时边地的判官任职期满后,也要按惯例待选一定年限才能继续任职。

下面,举出若干在开元十八年前资官守选制正式成立以前,前资官待选的实例,以进一步说明上述问题:

1.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80]贞观一三二《唐故忠州垫江县令上护军王君墓志铭》:“君讳才……贞观元年(627),迁弘静令。十年(636),转黔州都督府户曹参军事。十七年(643),又转垫江县令。”依“六品以下四考为满”计算,王才任弘静令,当于贞观五年秩满,待选五年,至贞观十年,方转任黔州都督府户曹参军;在黔州于贞观十四年秩满,又待选三年,才转为垫江县令。

2.《唐代墓志汇编》调露〇一〇《大唐故幽州都督府参军事朱府君墓志铭》:“君讳宪……皇朝永徽四年(653),释褐营州参军,秩满柳城,旋车洛浦。显庆四年(659),又授幽州参军。”柳城为营州治所,朱宪在那里为官秩满后,回到洛阳待选两年,才又得到幽州参军的新职。

3.《唐代墓志汇编》永淳〇二三王允元《大唐故淄州高苑县丞赵君墓志铭》:“君讳义……显庆元年(656),授洺州曲周县尉。……乾封二年(667),授淄州高苑县丞。”赵义任曲周县尉,当于显庆五年(660)秩满,则他待选的时间达到七年。

4.《唐代墓志汇编》垂拱〇一三《大唐故颍州颍上县令独孤府君墓志铭》:“君讳守义……以龙朔元年(661)授君括州司法参军事。……秩满,以咸亨三年(672)授君汝州鲁山县令。”独孤守义和赵义一样,任括州司法参军秩满后,也待选七年,才转任鲁山县令。

5.《唐代墓志汇编》长寿〇一五《大周张君墓志铭》:“君讳道……咸亨二年(671),授江王府户曹。仪凤三年(678),授滕王府法曹参军事。……以垂拱三年(687)擢授万州武宁县令。”张道为江王府户曹,当于上元二年(675)秩满,待选三年,才转任滕王府法曹;任法曹当于永淳元年(682)秩满,又待选五年,方擢授武宁县令。

6.《唐代墓志汇编》证圣〇〇四《大周故朝请郎行石州方山县令申府君墓志铭》:“君讳守……乾封二年(667),释褐授利州绵谷主簿。仪凤二年(677),授润州延陵主簿。文明元年(684),授沧州饶安县丞。”申守为绵谷主簿,当于咸亨二年(671)秩满,待选六年,授延陵主簿,秩满后,又待选三年,方授饶安县丞。

7.《全唐文》卷九九三阙名《唐太原节度使韦凑神道碑》:“永淳元年(682),解褐授婺州司兵参军。致远之渐,发于初筮。延载元年(694),授资州司兵参军。”[81]韦凑任婺州司兵,当于垂拱二年(686)秩满,待选八年,方授资州司兵。

8.《唐代墓志汇编》开元一九一孙晃囗《大唐骑都尉行濮州临濮县尉董府君墓志铭》:“君讳神宝……以文明元年(684)四月十八日起家德林郎,行相州尧城县尉,周长安二年(702)四月十三日迁濮州临濮县尉。”董神宝为尧城县尉,当于垂拱四年(688)秩满,待选十四年,方迁任临濮县尉。

9.《唐代墓志汇编》开元一九七《大唐故朝散郎行薛王府国令张君墓铭》:“君讳嘉福……长安四年(704)五月五日,擢授澧州慈利县尉。……开元七年(719)四月五日,又拜薛王府国令。”张嘉福为慈利县尉,当于景龙二年(708)秩满,待选十一年,方拜薛王府国令。

10.《唐代墓志汇编》天宝〇六二《囗故桂阳郡临武县令王府君墓志铭》:“公讳训……垂拱四年(688),以神童擢第。先天二载(713),拜和义郡参军。开十四(726),转延安郡肤施县丞。”王训任和义郡参军,当于开元五年(717)秩满,待选九年,方转任肤施县丞。

通过以上实例,不难看出,初、盛唐时代文职六品以下前资官按惯例待选的现象相当普遍。前资官守选制的成立,不过是这种现象的延续和制度化而已;前资官的守选制之所以难以罢除,与这种前资官的待选现象越来越普遍,以及其待选的时间越来越长,也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开元十八年正式成立的前资官守选制,与这以前普遍存在的前资官待选现象,还是有不同的。其不同主要表现在:前者是明文规定的制度,具有明确的规定性;后者则按不成文的惯例待选,具有较大的伸缩性与不确定性。例如上面举出的十个实例中,其待选的年限就不确定,颇具有伸缩性,如有的只待选二、三年,有的则待选八、九年,甚至十馀年。另外,开元十八年守选制成立以前,刚任职期满的前资官,依照规定,每年都有资格参加吏部的铨选,虽然他们知道选浅人很难中选并授官,但不少人还是积极参选,其中也竟有个别人因此而获得了新职。如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82]长寿〇〇五《大周故前尚方监中山县开国伯王公墓志铭》:“府君讳基……以(贞观)十八年(644)随牒授岐州岐阳县尉。……以廿三年(649)授蒲州猗氏县尉。……以永徽五年(654)授汾州盐山县丞。”唐时吏部铨选,“始于孟冬,终于季春”,选人授官的时间,一般都在三、四月间;所以王基当于贞观十八年三、四月间授岐阳县尉,廿二年三、四月间秩满,随即他参加了当年吏部的冬集,所以在廿三年三、四月间授猗氏县尉,由此可见王基并未待选。又他过了五年授盐山县丞,也同样未曾待选。《唐代墓志汇编》神龙〇四八《大唐中兴成王府参囗杨府君墓志》:“君讳承胤……长安元年(701),释褐为海州参军。……神龙二年(706),升为成王府参军事。”杨承胤任海州参军与任成王府参军之间,相隔五年,则他同王基一样,也未曾待选。《唐代墓志汇编》天宝〇〇二《唐故右威卫兵曹参军王府君墓志铭》:“公讳泠然……以秀才擢第,授东宫校书郎。满秩,移右威卫兵曹参军。其调补也,皆登甲科选,天下以为美谈。……以开元十二年(724)十二月十八日不禄于位,享年卅有三。”王泠然于开元五年(717)登进士第,九年(721)授太子校书郎,说见傅璇琮主编《唐才子传校笺》第一册卷一《王泠然》[83]。唐时中央官署官员的任期比地方官员短,太子校书郎的任期是几年,现在已很难考知,从这篇墓志看,当是两年;王泠然开元九年三、四月间授太子校书郎,至十一年三、四月间“满秩”,当年冬天即参加吏部的铨选(“调补”即选补之意),所以在十二年三、四月间授右威卫兵曹参军,而同年十二月即卒于位。可见,王泠然也不曾待选。大部分前资官任职期满后都要待选,却有一些人任职期满后不必待选,这同样是具有伸缩性与不确定性的表现。

前资官待选现象的普遍存在与守选制的建立,导致的结果是,六品以下的文官,大都任职的时间少,休官的时间多,这对于他们的生活,无疑将产生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