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一般来说,世界近现代史是自17世纪中叶以来的世界历史。[1]从17世纪开始,欧洲由文艺复兴时期进入启蒙运动时期,其影响迅速遍及西方各国,并引发相应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以及思想领域的深刻变革。在启蒙运动中,人的自我意识进一步觉醒,自由、平等、民主等理念逐渐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影响着欧美地区一些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宪法制度在这些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它肯定了公民的主体地位,赋予了全体公民平等的权利。这一时期的公民思想家开始以更理性的眼光审视自然和人类社会,自然权利转变为法权,神权转变为人权,人权明确为公民权。人们对社会生存环境有了更清晰的辨别力,对自身以及在群体生活中的自束意识增强,对其社会地位形成了积极的批判性,构建社会良序成为人们普遍的共识。这一阶段的公民思想从根本上强调了人的神圣性,尊重公民的人格,发挥公民的自主性,创建美好的社会生活。这一时期涌现的公民学思想家灿若群星。他们的公民思想十分丰富,彰显了人类的共同理性,是人类有史以来公民思想成果最辉煌的时期。其中,值得我们深入挖掘和探讨的有很多方面。
第一,关于宪法思想。
在西方近现代,伴随着封建制度被资本主义制度所取代,宪法原则以制度的形式确立。宪法制度主张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以实现政治自由、社会平等为目标,本质上是为公民提供更多的政治资源。如洛克在《政府论》等著作中强调,公民享有对生命、自由、平等、财产的权利,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并认为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是保障社会的安宁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孟德斯鸠对“法的精神”和“法治的社会”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认为,人类和社会受法律支配,法源于理性,表现为理性,所有的法律都要体现“法的精神”“自由的精神”,需要和国家的政治相适应,这样的法律才是公众能够接受的。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是理性应用与实际的结果。理性的人通过人法来规范公民的行动,教化人民对法的敬畏,从而实现人类自身的良好治理。此外,卢梭、托马斯·潘恩等人也探讨了宪法、法律与公民生活的密切联系,阐述了宪法的原则、起源、本质、作用等问题。这些理论为保障公民的权利提供了思想武器,对于政治文明乃至社会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二,关于契约理论。
在西方公民学说史中,契约的理念产生较早,在近现代,这一理论被进一步阐发且成果丰硕。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都不同程度地论述了契约理论。这些思想家们推崇理性主义,倡导公民权利,并以契约的假设分析了公民与国家、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密切联系,论证了公民自由、平等的社会价值。契约的假设,影响到18世纪新兴国家的政治制度,为构建公权组织奠定了理论依据。契约精神促进人的自我认知,从天赋权利向人的本性回复,从君权神授转向社会优先。在这里,神意不如人意,神律不如人约,人为主体,同意为法。因此,近现代的契约理论发现了人的主体性和社会性,关注了公民社会的伦理规范,揭示了现实政治的人性基础,推动了现代法治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关于公民权利和公民身份。
对公民权利和公民身份的阐述,是西方近现代公民思想的一大亮点。这一时期,权力与权利进一步分化,公共时代逐渐到来。公民权、政治权、社会权,逐渐被纳入法律程序。公民权利进一步实现了社会化和现实化,如公民平等权被细化到社会分配、社会就业等方面的平等;从倡导公民精神平等到实现公民的资源平等、机会平等;从平等理念到社会实践,从法律平等到社会平等,从政治自由到社会自由,从个人自由到普遍自由,平等理念实现了社会化、生活化和普遍化。这一时期,公民身份实现了现实化。身份是一种制度,公民身份在20世纪已经成为世界普遍的社会制度。这种制度注重培养公民的品行,启发智慧,理解规范,增加共信,提升能力。这就使“公民身份”和“公民资格”的获得,由靠革命转变、靠变革推动,发展为靠教育培养。
第四,关于自由思想。
自由精神是西方近现代公民思想家极为推崇的。从17世纪起延续到19世纪末的公民思想家们以人性论和个人主义为基础,提出了一系列构成自由主义理论支柱的政治主张。他们提倡保障个人自由,反对国家和教会的奴役,认为生命权、自由和财产权是天赋的,是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人民尽可以自由行动;国家的建立基于社会契约,基于人民的同意;国家的目的是保障人权,特别是私有财产权利。洛克最早系统阐述了这些原则,因此马克思称之为资产阶级“自由思想的始祖”。从19世纪末一直到当代,西方各国相继完成了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自由主义的倡导者主张国家发挥更多的积极作用,承担扶助贫者和推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责任,以便缓和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力求把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个人自由与社会发展相统一,反对传统自由主义的“消极国家”“警察国家”“最好的政府是管理最少的政府”的原则;主张发挥国家的积极作用,扩大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建设自由主义的福利国家;强调扩大公民的权利范围,主张进行更多的社会工作,奉行改良主义。可见,近现代以来,自由主义成为西方社会的主要价值理念。自由与平等、民主等理念相互影响、相得益彰,成为西方政治制度设计和公民生活的普遍原则。
第五,关于民主思想。
“民主”是西方近现代公民思想家关注的焦点之一。当人从神权、君权社会解放出来后,人们更关注自身权利的实现,渴望国家提供保障民权的各种制度。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杰斐逊、汉密尔顿等人的著作中蕴含着丰富的民主思想。如,斯宾诺莎阐述了“民主政体最优论”,认为在民主政体下,国家的意志就是公民或大多数公民的意志,国家的利益总是与人民的利益紧密相连。因此,在民主政体的国家里,最高原则是人民的利益,不是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那么服从最高统治权是不会使人民成为奴隶,而使他成为一个公民。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主权应体现公共意志,并属于全体人民。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这些思想为西方近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当然,在西方近现代公民思想中,还存在一些困惑和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和探讨。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理性主义与情感主义的矛盾。在西方近现代公民思想中,理性主义和情感主义是重要的思潮和原则。有的思想家从理性主义出发观察社会现实,有的理论则渗透着情感主义的情愫。这两种原则相互交织,相互矛盾。这就需要我们将不同思想家的理论置于具体的现实情况中加以理解。
第二,文化的价值认知与科学的矛盾。科学技术的发展是西方近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因,也深深影响了文化的形成和传播。但是,科技的发展并不一定带来文明,先进科技有时武装了恶暴,从而造成了文化的价值认知与科学便利的错失。
第三,民主与民利的矛盾。这里的民利指人民的权利。民主并不等同于民利,政治进步与权利增长并不同步。民主有时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它同样可能导致集权或专制。政治力量失衡就导致压迫专制。民主制度下同样会产生以民主的名义欺压另一部分,虚假民主、多数的民主都可以败坏民主的善本质。
第四,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的矛盾。在西方近现代的公民学说史中,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呈现出此消彼长的状态。总体而言,自由的力量是贯穿始终的,保守是相对的。自由与保守,民主与专制,在宪政共和的文化环境中对抗。自由的活力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保守的力量保存价值文化,利于稳定。自由与保守,并非以简单的善恶论是非。
总之,西方近现代公民学说史中蕴藏着丰富的精神文化资源,是人类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追求富裕与公正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人们逐渐认识到民主、自由、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渴望社会的和谐与幸福。对待西方文明,我们应该以开放的姿态加以研究,深刻领会民主、自由、法治等价值理念的价值意蕴。当然,我们也需要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以负责任的态度和理性全面的分析为前提,研究不同文化的异质性,思考西方文明在我国社会的适应性,吸取精华、去除糟粕。从而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正、和谐、和平、幸福的社会而努力。而这正是研究西方近现代公民思想的价值所在。
[1] 世界近代史(1640—1900年)分为两个时期:1640—1879年是资本主义在欧美先进国家胜利和确立时期,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1871—1900年是“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一般认为,世界现代史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世界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