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透明的理论与推进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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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当代中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 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公开优良传统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肩负起实现人民解放的历史使命,在长期的斗争中,“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胜利的制胜法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党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领导人民建立起的政权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制度,本质上有别于资产阶级的民主,是真正的民主,因此,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公开工作可以跳出从秘密到公开又重新退化到秘密的“历史周期律”。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根据地革命政权就开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公开的原则和实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16条规定:“审判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宣布判决时仍应公开进行。”[1]《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太岳区暂行司法制度》《晋察冀边区陪审制暂行办法》等文件均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