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著述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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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述史分期的标准

为便于叙述,人们往往会对研究对象的历史进行分期,虽然历史从来都是一条不曾止息、永不间断的河流。

一般而言,按照朝代划分是最简单便捷的做法,但每与研究对象的演进历程不能完全相符,故今之作者,多不采此法;又有较简单粗略的做法,即划分为上古、中古、近古,或前期、中期、后期,前者本身已嫌模糊难明,后者施之于具体的人、事或某一历史时期犹可,对某些“长时段”的“整体史”而言[2],则未免过于粗陋。

过去对历史分期的观点多种多样,标准也不一。如按照马克思主义五种社会形态的理论,将夏代以前视为原始社会,夏代至东周的春秋时期则为奴隶社会,战国起进入封建社会,晚明开始出现资本主义萌芽,清末以来由于西方列强的侵略而造成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局面,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而缔造社会主义社会,此即今日教科书所见的通常观点;或如按考古人类学的观点,根据人类使用工具的不同,将古代社会分为旧石器时代、铜石并用时代、青铜时代、铁器时代等。

马克思主义者是基于其阶级斗争理论、以号召工人阶级等底层民众革命为目的对社会形态的性质进行界定的,考古学家则主要是对人类文明的进步情况进行判断而得出的结论。综合二者来看,虽然他们对历史进行分期的理论各异,但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从各自研究的实际需要或目的出发,并由此设立相应的标准。不仅马克思主义者和考古学家如此,这应是所有科学研究者共同遵守的准则。

对著述史进行历史分期,也应遵从著述史自身的“节奏”。那么,如何追寻著述史的“节奏”呢?从“长时段”的视角来看,著述史上标志性的变化是划分历史时段最好的依据,而这方面的变化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著述载体的变化,二是著述主体的变化。

著述载体,即文字书写的介质,就中国而言,文字的载体最初是石器、陶器,后来是甲骨、青铜器和竹木简、缣帛[3],最后才是纸。著述介质的变化固然深刻影响着著述行为,但由石、陶到甲骨,实际上正是文字从诞生到发展成熟的过程,此间著述行为的变化与其说是受到介质改变的影响,不如说是文字成熟本身的影响更大些;而甲骨、青铜作为载体的时代,简册已经成为主要的著述介质;反观由简帛到纸书的变革,则毋宁说人们的著述行为并无大的变化。所以,若以著述载体的演变为划分著述史分期的标志,并不能真正反映著述史演变的历程。相反,若是单纯地探讨书籍史,从书籍的外部形态之变化来探究书籍的演变历程,则必须关注著述载体。

著述的主体,实际就是历史上知识的主要掌握者,或曰“知识分子”。他们的身份、阶层和社会地位在不同时代有着显著差别。相比于著述介质,著述主体更能反映著述史的演变过程,因为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确存在着不同知识者“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历史大剧,这个交替的过程往往要经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长时段”,并且著述主体的变化不似著述介质那样不能反映著述行为的变化,他们是一切著述行为的执行者,可以反映与著述相关的主要情况。因此,将著述主体确立为著述史分期的标准,应该是正确的、更好的选择。

综合人类学、考古学、社会学、思想史等学科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中国古代各时段知识者的身份主要经历了巫觋、史官、诸子和封建士大夫等替代演变的过程。可以说,这些不同身份的知识者不仅代表了各自不同时段的最高文化水平,他们还是著述史的主角,其著述行为、著述意识、著述成果等方面及表现出来的特点、演变的历程,都应是著述史研究的内容。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以著述主体为划分著述史历史时期的标准,并非意味着这一历史阶段是从此类著述主体出现开始,至此类著述主体从历史上消失结束;而是自此类著述主体成为知识的主要承担者、文化的代表者开始,到他们的这一身份被另一类著述主体代替为止。举例而言,史官的出现可能是较早的,传说中黄帝的史官即有大挠、隶首、容成、仓颉、沮诵等[4],而确凿无疑的,晚商已有史官之名见于甲骨文[5]。但根据我们的考察,夏商以前即便有史官,也是作为巫觋的一类而存在,他们尚未真正从巫觋分离出来,成为知识的主要代表者。同样,自春秋战国之后,史官依然长期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之中,但其地位已如司马迁所言,“文史星历,近乎卜祝之间,固主上所戏弄,倡优所畜,流俗之所轻”[6]。因此,本书所论著述的主体,乃指此类著述者作为知识文化的主要代表、各类著述的主要承担者,其所处的时代即可据以命名为某著述时代。

下面将简要论述各时段大致的起止时间和著述主体的情况、替代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