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工作
一、领导讲话
张海迪在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暨第二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开幕式上的讲话摘要
2015年7月11日
在城镇,要依法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推进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发挥带头和表率作用,引导各类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通过财税、金融等各种手段积极扶持福利企业、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遏制残疾人集中就业下滑的局面。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要求下,要为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更多必要的条件。要顺应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带来的便利和机遇,大力发展适合残疾人的社区就业、居家就业等灵活就业方式。
在农村,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贫困监测体系和减贫考核范围;针对每一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精准帮扶;要发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带动残疾人家庭参与增收项目,加快农村残疾人脱贫步伐。
残疾人就业,前提和基础是要通过接受教育获取文化知识,还要通过培训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应当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争取让每个残疾人都有一技之长,都有就业创业的能力和资本。我们要着力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把培训内容、项目与市场需求、用人单位需求衔接起来,提高培训成效。要把残疾人职业教育放在突出位置,在这上面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让就业服务真正走近残疾人,走进残疾人家庭,努力做到针对每一个残疾人的特点,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就业的梦想,让幸福的生活走进千家万户。
程凯在2015年两岸(福州)及港澳盲人按摩和辅助技术研讨会上的讲话摘要
2015年12月4日
一、关于当前残疾人工作
一是残疾人小康进程加快推进。今年,国务院陆续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地方各级残联根据国务院要求和本省落实目标,结合当地特点,密集出台了残疾人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权益维护等方面的一揽子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的完善和落实正在加快着残疾人小康进程。
二是残疾人工作管理水平不断提高。2014—2015年,国务院残工委和各地残工委组织了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通过调查,实名掌握了所有持证残疾人在生活救助、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照料、扶贫开发、住房保障、无障碍改造、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服务状况和需求,为科学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精准服务残疾人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是残疾人事业对外交流成果正在提供新的推动力。今年9月第70届联大期间,张海迪主席和中国残联领导在纽约参加了一系列活动。其中联合国发展峰会《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特别强调:不能落下一个人,要在203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要让残疾人成为全球一系列治理和发展政策的直接受益者和参与者。今年10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与德国总理默克尔共同出席亚欧会议框架下残疾人合作暨全球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大会开幕式时指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是一国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权事业进步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务,正与各国共同努力,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内容。中国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大幅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帮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决不让残疾人“掉队”。残疾人事业已经成为对外开放和与世界各国进行交流的重要内容。我们也在不断分享各国以及港澳台残疾人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二、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的重点对策
一要依法全力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重点落实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的通知》和地方配套实施办法,加快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网络年审工作,为公示提供准确、动态的依据。二要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支持政策。中国残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制定以税收优惠政策为重点的盲人按摩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相关标准有望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制定出台。三要加快辅助性就业的推进。《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提出的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到2020年所有县(市、旗)应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要求。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四要抓住“互联网+”的发展机遇,依托完善的电商产业链和蓬勃发展的民营经济,探索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开展就业创业,促进残疾人联合就业和居家就业。五要进一步改善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要把就业服务真正送到每个有需求的残疾人身边,在找到或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上下功夫。要搭建并用好残疾人就业网络服务平台,发挥基层就业指导员作用,做好推荐和培训,做到人岗对接。要做好就业服务的规范化和指标化,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就业服务的办法、流程,并逐步向其他就业服务拓展。
三、关于“十三五”时期盲人按摩工作
一要做好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快推动盲人按摩事业的发展。一是进一步完善盲人按摩相关政策法规体系。要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等对盲人按摩工作的保障条款。同时,要研究制定盲人按摩行业管理办法、行业扶持办法等一批新的政策措施,不断规范盲人按摩行业的服务与管理。二是进一步强化盲人按摩技能培训。中国残联将创造条件,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使在就业年龄段和有就业愿望的盲人都能够接受保健按摩等职业培训,做到应培尽培。三是进一步促进盲人按摩体面就业,稳定执业工作。让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进入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业执业;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敬老院等社区服务机构开发盲人医疗按摩岗位或购买服务;建立残联所属按摩专科医院集中安置;扶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以创业带动就业执业;扶持盲人和社会力量开办保健按摩机构,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执业;扶持社会力量探索“互联网+”模式,搭建盲人按摩服务平台等。
二要抓好盲人按摩教育,进一步提高盲人按摩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要抓好“三项教育”。一是职业教育。打通盲人普通教育进入盲人按摩职业教育的通道,帮助那些希望进入盲人按摩领域的盲人做好进入职业教育的准备,做到有学校、有专业、有双师型教师,并能成才就业;加强各地盲校及特教院校盲人按摩专业的学科建设,不断提升教育质量,使盲校和特教学校成为盲人按摩专业技师的摇篮。二是高等教育。抓紧建立普通高校融合教育支持保障体系,争取更多高校为盲人开设合适的专业,尤其是盲人医疗按摩专业;落实好《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让盲人参加普通高考成为常态;要加快探索院校教育与师承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培养一大批符合盲人按摩事业发展要求的高端人才,建设好盲人按摩的人才梯队。三是继续教育。对从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保健按摩人员开展规范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鼓励盲人按摩院所开展内部培训和业务学术交流;推动建立盲人按摩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制,不断提升盲人按摩人员的专业水准,培养盲人按摩领军人才。
三要发挥学会作用,进一步提升盲人按摩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影响。要在以下三个方面重点突破,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做出更多成绩。一是加强学术研究,提升专业学术水平。充分了解掌握本领域学术研究动态、事业发展状况,科学制定研究项目,不断推出学术成果;关注残疾人事业和盲人按摩行业发展历程和发展趋势,具有前瞻性和敏锐性,为事业发展出谋划策,贡献力量;瞄准中医推拿学发展前沿,及时反映盲人按摩和相关领域最新临床和科研成果。二是加强学术交流。创造条件,搭建多层次学术交流平台,开展多形式学术交流。进一步加大国际交流力度,为会员走出去请进来,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创造条件。以本次研讨会为契机,开展更深入广泛的交流合作。三是加强示范推广。要当好“领头羊”,发挥好示范、指导作用,在各省市区带动、培育一批规范的盲人按摩培训机构、就业基地和扶盲助盲社会组织,积极打造盲人按摩知名品牌,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盲人按摩的社会影响力。
二、政策规章
关于抓紧制定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地方实施意见的通知
残联厅函〔2015〕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实现就业较其他类别残疾人更为困难。近年来,以这部分残疾人为主要对象的辅助性就业在我国部分地区发展较快,为扶持这一新的就业形式,中国残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委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辅助性就业和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了界定,提出了发展目标,明确了扶持政策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意见同时要求各省(区、市)2015年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细化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依据意见要求,现就各地加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重要意义。7月初,在第五届全国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期间,李克强总理就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促进他们就业和增收,既是保障基本民生,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要求,也是践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体现。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更多实用技术,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进一步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兜住和筑牢底线,帮助每一个有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梦想,通过劳动创造更加幸福的生活。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既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的实际行动,不仅有利于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推动残疾人通过参加适当劳动,康复身心,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平等融入社会生活,而且对于减轻家庭负担,解放家庭生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将辅助性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新的增长点和就业兜底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本省(区、市)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数据,认真分析、筛查工作对象。要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主动牵头相关部门,大胆创新,努力争取政策突破。要将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与已经开展的“阳光家园”行动、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残疾人托养、日间照料、职业康复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注意发挥基层街道、社区,辖区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推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展。
三、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辅助性就业的力度和强度。新修订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明确保障金用于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展,各地在编制年度保障金支出安排时,要加大保障金对辅助性就业的投入,根据实际需要,明确一定额度专项用于扶持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四、各省(区、市)原则上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本地实施意见的制定工作,并及时将地方实施意见报中国残联备案。实施意见出台情况将作为对各省(区、市)年度就业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
附件:《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释义
《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释义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5年8月18日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因社会适应能力弱或出行障碍,多数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生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供养或社会救助。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状况与其他类别和等级的残疾人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未就业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约有100.2万,一、二级重度肢体残疾人约有154.5万,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存在就业潜力。为帮助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综合国内外经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首次提出了“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要求。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将“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列为任务目标,并首次提出了辅助性就业的概念。《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进而提出了“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给予扶持”的措施。依据上述文件要求,在充分调研、综合各地实践做法的基础上,中国残联于2014年上半年着手起草《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经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和多次修改,最终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于2015年6月共同印发了文件。
二、辅助性就业机构与福利企业的区别
辅助性就业机构与福利企业不同之处主要有:一是安置残疾人类型以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主。二是残疾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相关的服务协议;劳动报酬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时间可以低于最低工作时间。三是突出庇护性、非营利性、福利性,机构营利除维持正常开支外,只能用于招录更多的残疾人。同时,正因为其非营利性和福利性,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可以享受比福利企业更多的扶持政策,包括用地、资金扶持等。四是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是独立法人的附设机构。
三、意见的主要政策点
1.用地扶持。用地成本是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的主要困难之一。《划拨土地目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的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辅助性就业机构是非营利性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条件,应无偿或低价划拨供地。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当适当降低。为分阶段按时完成意见确定的2020年前所有县级行政单位都要至少建有一所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发展目标,各地要协调当地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提前纳入用地规划,同时结合当地条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按照无偿或低价划拨、租金补贴、无偿提供场地等方式分类别保障机构建设用地,要充分考虑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和需求,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无障碍标准及规范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酌情给予减免。
2.资金扶持。意见要求: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此处扶持资金主要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可以是就业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资金等。此项政策再次明确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中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的要求,并将扶持范围扩大到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方面。各地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意见规定的范围,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辅助性就业的支持力度。
3.税费扶持。意见要求: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民政部、中国残联对《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进行修订,同时,与税收政策调整相配套,中国残联正在着手将原《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修订为《盲人按摩机构和辅助性就业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拟对福利企业之外的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包括工疗、农疗机构)进行规范,明确认定标准,并统一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新的资格认定办法出台后,凡经残联认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辅助性就业机构因具有福利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等特点,应参照《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和《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的规定,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相关优惠: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等优惠。
4.劳动生产项目扶持。意见要求: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规定保障金可用于奖励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从目前各地辅助性就业机构实际运行情况看,缺少就业项目、产品销售不畅等问题是辅助性就业机构生存与发展的主要困难,必须通过补贴或奖励予以解决。
5.搭建平台和载体。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结合“阳光家园计划”的实施,努力实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有机结合,突出优势互补,形成政策合力,达到双促进、共提升。通过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搭建平台,使其成为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载体;通过推进辅助性就业工作为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成为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迈上新台阶的机遇和动力。
6.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意见要求: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纳入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辅助性就业机构因其安置残疾人的特点需按人员比例配置一定的专业专职工作人员,其经费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各地要注意培育面向辅助性就业的社会服务机构,同时要与各类慈善组织、残疾人家长组织加强合作,解决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问题。
四、部分省市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经验和做法
近年来,部分省市大胆探索,创新实践,在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方面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现简要介绍如下。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明确,对达到验收标准,主要用于安置本市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奖励标准:辅助性就业机构独立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安置10名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给予机构建设奖励12万元;独立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安置20名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给予机构建设奖励30万元;独立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安置30名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给予机构建设奖励6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第一年60%,第二至第三年每年20%的标准拨付。辅助性就业机构、庇护性生产班组安置智力、经治疗康复的精神残疾人就业,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并为残疾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工资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稳岗补贴。采取政府采购优先、专产专供、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辅助性就业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发展。深圳市残联印发《关于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有关补贴的通知》,对在街道综合(职业)康复中心接受日间训练或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残疾人予以补贴。根据残疾人参加日间训练或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出勤天数,按照每人每日20元标准给予出勤综合补贴。残疾人参加日间训练或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由各区残联为其购买出勤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江苏省《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要求,2014年年底前,乡镇(街道)普遍建立残疾人庇护性就业单位。宁波市统一搭建起“阳光家园”的平台,对符合标准的机构按不同规模,给予每家5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广东省中山市残联在24个镇区都设有工疗站。宜昌市规定用人单位举办以安排智力残疾人为主的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5人以上,签订2年以上合同,一次性按每人3000元给予安置补贴。浙江省富阳市《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在庇护中心开展工(农)疗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参加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庇护中心管理和护理岗位列入公益性岗位。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残联厅函〔2015〕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全国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做好2015年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一摸清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求职需求
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继续增加,就业任务十分艰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实现就业难度更大。今年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达5201人。各省(区、市)要根据中国残联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的残疾人毕业生实名信息(按户籍所在地统计),逐一找到服务对象,摸清每一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基本情况和求职需求,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各地在提供就业服务的过程中,要确保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信息安全,杜绝任何形式的信息泄露事件。对拟在异地就业创业的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和就业创业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信息衔接,就业创业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其纳入服务范围,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各地要把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政策措施,强化指导服务,确保2015年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率达到70%以上。
二、切实抓好就业创业政策的落实
(一)各地要深入学习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要认真梳理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措施,将重要政策汇编成“政策公告”或“政策百问”,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推送,让每一位残疾人毕业生都能知晓和用好就业创业各项优惠政策。
(二)各地要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和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公示制度为契机,将按比例就业作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的补贴力度,大力扶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调动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消除用人单位针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在招录、体检等环节的限制,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在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对用人单位接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习时间超过6个月,且支付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基数。
(三)各地可通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无障碍设施设备补贴等措施进一步鼓励各类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各级残联组织以及基层残协、专职委员岗位要优先招录、聘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动员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参与国家各项基层服务项目,在中西部地区、城乡基层、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实现就业。
(四)各地要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协调有关部门,面向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在现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减免税费幅度,提供资金支持等。要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建立残疾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要加强培训,大力扶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网络创业、居家就业。
(五)各地要探索建立残疾人就业见习制度,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投入力度,联合学校和用人单位建立残疾人毕业生见习实习基地,通过加大“见习补贴”和“见习奖励”的资金投入,调动残疾人求职和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的积极性,做好残疾人实习和就业之间的衔接工作。各地要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就业见习安置的主要对象,帮助其在用人单位实现临时性就业或长期就业。
三、继续强化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一)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高校沟通,确保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到每一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手中,在学生毕业前要提前介入,与残疾学生所在院校、所在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加强沟通,针对每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开展一对一就业服务。帮助残疾人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树立先就业再立业的观念,合理调整求职预期。要采取培训进校园等措施,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适岗能力培训,提升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能力。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国残联提出的“2015年至少组织一次国有企业定向招录残疾人”要求,积极举办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面向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突出活动亮点和本地特色,促进供需有效对接。
(三)各地要加强与教育、人社部门协作,将未就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协助提供项目开发、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风险评估、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各地请于2015年11月15日前将2015年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总结和“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调查和就业服务情况统计表”电子版报送至中国残联就业服务中心,并及时将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信息录入“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5年7月24日
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残联厅发〔201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建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同时废止。为执行好办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效益,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国残联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办法,规范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
各地残联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残疾人证的审核,防止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出现,并及时向税务等相关部门提供审核数据;二要与当地民政部门密切合作,做好残疾军人审核认定工作;三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定时开展自查,杜绝违规违法情况的发生;四要协调财政、税务等部门,实现数据对接与共享,加快推动按比例就业网上年审,及时准确掌握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保障金征收使用具体情况;五要结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公示试点工作,指导试点地区制定公示方案,及时了解社会反响,加强舆论引导,共同营造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氛围。
二、加大投入,确保残疾人就业得到有效扶持
保障金是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虽然办法适当扩大了保障金的使用范围,但主要或专项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的大方向没有改变。实现就业是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关键环节,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就业需求远未得到满足。各地要根据保障金征收情况和残疾人就业需求,积极出台扶持残疾人就业配套政策、措施和项目,科学编制年度预算,增加保障金促进各类残疾人就业的力度和强度,确保保障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后,仍主要用于残疾人就业等支出,发挥其应有功效。
三、转变职能,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
各地要充分利用办法出台的有利时机,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强化绩效评估,增加上门服务,转变就业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社会力量作用,抓紧制定利用保障金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具体办法,积极培育社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专业队伍,根据掌握的残疾人就业和培训实名数据和情况,面向用人单位,服务到人,确保实现“十三五”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都能得到至少一次就业培训或服务的目标。
四、主动协调,尽快出台地方实施办法
各地要根据办法要求,主动协调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实施办法,原则上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并报中国残联备案。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说明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
附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说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主要调整如下:
一、明确了保障金计算公式中各项要素的概念定义。办法明确了“残疾人”、“在职职工”和“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定义,规定了跨地区、劳动派遣和季节性用工的计算办法,避免了办法出台前因理解差异造成的用人单位与审核机构之间的争议。明确列出计算公式,杜绝了极个别地方违规降低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或者少缴纳保障金的现象发生。
二、调整了保障金征收标准。近年来,我国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迅猛,但不同行业、不同单位间工资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小型微利企业与社会平均工资差距更大,原规定征收标准有失公平,微利企业负担较重,高收入企业也未能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总结一些地区做法的基础上,办法规定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征收保障金。征收基数的调整,不仅减轻了微利企业的负担,而且有利于督促高收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明确将残疾军人计入按比例残疾人人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军人的残疾等级由重到轻分为1至10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计入残疾人数。为保持政策统一性,解决多年来因国家政策不明确、各地理解不一造成的混乱,办法将1至8级的残疾军人计入残疾人数。
四、明确规定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按2名残疾人计算。办法出台前,已有12个省份规定“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按2名残疾人计算”,还有一些地区出台了只针对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的特别规定。为统一规范,消除地域因素差异,办法对安排重度残疾人的计算方法做出了统一规定,本规定仅限于保障金缴纳计算,不针对超比例奖励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残疾人人数计算。
五、严格规范了征收流程,并保持了适当灵活性。办法细化并明确了保障金的征缴周期、征缴办法、减免程序、催缴手段、欠缴处罚等规定,确保了政策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各地的实际。征收主体明确为地方税务部门的同时,针对西藏(无地税)、上海(社保征收)等地的特殊情况,提出“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征收周期规定“一般”按月征收,未做强制要求,给了部分地区过渡期;在各级政府分配保障金比例、缴库办法,减免、缓缴等问题上,办法也明确可由省级规定。
六、适度扩大了使用范围。《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要求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同时规定“基金转列后,支出仍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且收入规模增加的,支出规模原则上相应增加,有条件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鉴于此,办法对于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向,基本上突出了促进和扶持残疾人就业,增加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支持性就业等新型就业形式、低收入就业残疾人补贴及农村各种形式生产劳动扶持等内容,并细化了对各种就业形式的扶持措施,使得各地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投入时有章可循。同时,针对各地特殊情况,将保障金使用范围适度扩大到保障残疾人生活方面。
七、明确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审核责任和工作经费来源。办法建立了财政、税务、残联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保障金征缴工作机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只需审核确认主动申报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情况,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减轻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审核压力。办法同时明确地方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解决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后顾之忧。
八、建立公示制度,提高保障金使用透明度。办法要求各地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保障金公示制度,确保各个环节公开、公正、透明,并规定了各项公示的主责部门。有关方面每年需向社会公布三个情况:残联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保障金征收机关(地税或社保)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并向各级残联提供用人单位总职工人数;地方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对于减免保障金的情况,有关部门需公告批准减免、缓征保障金用人单位名单、理由等。
九、强化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支持。除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征收保障金外,办法还将免征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保障金作为一项长期制度予以确认,大大减轻了小微企业的负担。
十、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违反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六种情况。规定了明令禁止各地改动或变通的条款,如第二条所指的征收范围和对象,第八条所规定的征收标准,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使用范围,等等。办法实施后,凡与办法不符的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部门有关规定,应当及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修订。
十一、其他。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的“职业康复”是指各类康复和托养机构针对就业年龄段内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开展的职业技能评估、职业训练、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康复治疗活动。职业康复项目不包括药物、辅助器具等医疗康复项目。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
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中国技能大赛——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
残联发〔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黑龙江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要求和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赛制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定于2015年7月在湖北省武汉市举办“2015年中国技能大赛——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目的
宣传“十二五”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成果,检阅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成效,推进残疾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示残疾人职业技能、特殊潜能和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的敬业乐业精神风貌,引导全社会全面了解残疾人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营造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引领广大残疾人劳动者刻苦钻研新技术、掌握新技能,顺应市场需求,拓展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创业,实现人生理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伟大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竞赛组织
本届竞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主办,湖北省人民政府承办。设立2015年中国技能大赛——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负责协调、确定有关竞赛的重大事项。全国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评判委员会、监督仲裁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竞赛项目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充分考虑残疾人自身特点和市场用工需求、科学引导就业、与国际接轨等因素,本届竞赛设置5类24个项目:
(一)计算机与电子工程类(8项):计算机维修工(计算机组装)、计算机程序设计员(计算机程序)、网络编辑员(网页制作)、计算机操作员(文本处理)、计算机操作员(数据处理)、制图员(CAD制图)、印前制作员(桌面排版)、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子装配与测试)。
(二)工艺美术类(3项):广告设计师(海报设计)、动画绘制员(动画制作)、摄影师(封面摄影)。
(三)服装类(2项):裁缝(服装裁剪)、裁缝(男装制作)。
(四)手工制作类(5项):竹藤制品加工工(竹编)、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珠宝制作)、手工木工(家具制作)、手绣制作工(刺绣)、民间工艺品制作工(剪纸)。
(五)生活服务类(6项):保健按摩师(盲人保健按摩)、美发师(美发)、美甲师(美甲)、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手机维修)、中式面点师(中式面点)、糕点装饰工(蛋糕装饰)。
四、裁判和命题
裁判人员由全国组委会选定。全国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裁判人员统一制定竞赛规则。竞赛标准以及可以公开的试题将提前印发各地。
五、表彰与奖励
(一)奖励原则
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二)奖励范围
1.取得各竞赛项目获奖名次的优秀选手个人;
2.未获得名次,但表现突出,体现顽强拼搏和奋发向上精神的优秀选手;
3.获得团体总分前8名的代表团;
4.在竞赛组织和参赛期间表现突出的代表团。
(三)获奖名次和团体积分办法
1.获奖名次
参赛选手20人(含)以上的项目取前8名;参赛选手15人(含)以上不足20人的项目取前6名;参赛选手10人(含)以上不足15人的项目取前4名;参赛选手7人(含)以上不足10人的竞赛项目取前3名。
2.团体积分办法
各代表团团体总分为本团所有获奖选手得分总和。其中各项目第1名10分,第2名8分,第3名6分,第4至第8名依次递减1分。
(四)表彰奖励内容
1.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获得各竞赛项目第1名以及获得参赛选手15人(含)以上、已纳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种范围内各竞赛项目第2名的选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
2.晋升职业资格
获得各竞赛项目前3名以及参赛选手15人(含)以上、已纳入国家职业标准职种范围内各竞赛项目第4、5名的选手,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晋升高级职业资格。已具备高级职业资格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3.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获得未纳入国家职业标准职种(竹藤制品加工工、手绣制作工、民间工艺品制作工)各项目前5名的选手,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授予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4.颁发奖金
对获得各项目1至3名的选手,由全国组委会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奖励。
5.颁发获奖证书、奖牌
对获得各项目竞赛名次的参赛选手和获得团体总分前8名的代表团,由竞赛组委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杯、奖牌。
6.全国组委会设立优秀技能奖、拼搏奖,对未获得竞赛名次,但表现突出的参赛选手给予表彰和鼓励。
7.全国组委会设立优秀组织奖、团结协作奖和道德风尚奖,对在竞赛组织和参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代表团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参赛名额及条件
(一)参赛名额
以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全国决赛。海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等6个代表团,每团参赛残疾人选手不超过25人,单项不超过2人。其余各省(区、市)代表团,每团参赛选手不超过32人(竞赛承办省可增加10人),单项不超过2人。
各代表团工作人员(含领队)人数原则按4名选手配备1名工作人员的比例申报。
(二)参赛条件
参赛选手的省级竞赛成绩须在前5名内,符合男16—59岁、女16—54岁法定就业年龄,身体状况稳定。
在历届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已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本届竞赛。
七、报名注册
各省(区、市)参加全国竞赛活动的领队、选手、工作人员等,均须预先报名(具体报名时间另行通知),并由全国组委会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全国组委会有权根据报名注册情况,取消参赛人数少于6人(含6人)项目的竞赛。
各参赛代表团需按照实际报名注册人数缴纳注册费3000元/人。注册费全部用于承办地组织开展本届竞赛活动。
八、其他要求
(一)各省(区、市)残联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要密切合作,合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做好参加全国竞赛选手的选拔和集中培训工作。
(二)竞赛期间将举办第二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活动,分展能、展览、展销三方面内容。各地要积极配合做好展能节各项活动(相关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标准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标准对照表(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3月17日
关于印发《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评判规程》和《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监督仲裁规程》的通知
残联厅发〔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为做好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和评判、监督工作,全国组委会制定了《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评判规程》和《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监督仲裁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3日
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评判规程
为加强对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竞赛活动,根据《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中国技能大赛——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残联发〔2015〕9号),制定本规程。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
(一)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下设竞赛评判委员会,具体负责竞赛技术、评判工作。评判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相关负责同志以及各竞赛项目裁判员共同组成。
(二)全国组委会确定有关人员组成各竞赛项目裁判组,具体负责各竞赛项目的组织和评判工作。每个项目裁判组设裁判长1名,裁判员2名(盲人保健按摩项目裁判员4名)。
(三)竞赛现场设记录员若干名,记录员在裁判组领导下工作。
(四)竞赛现场设监督员若干名,监督员在竞赛评判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二、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竞赛评判委员会
1.在全国组委会办公室领导下,负责裁判的组织与联络,并对竞赛期间裁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负责竞赛标准、试题、评判细则的制定;
3.提出竞赛场地设施要求和竞赛所需设备、工具、材料的型号、规格与数量,并指导赛区筹委会组织落实;
4.负责各竞赛项目的赛前技术答疑;
5.制定各项目竞赛和评判期间的保密措施;
6.负责裁判员和监督员管理,并对竞赛中有违规行为的选手和裁判员、监督员做出处理决定;
7.负责组织竞赛评判工作,向全国组委会办公室提交参赛选手竞赛成绩单,经确认后按时向各代表队进行公示。
(二)裁判长
1.全面负责本项目竞赛的命题、评判和成绩汇总;
2.组织本项目裁判员对现场记录员进行培训,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3.主持本项目竞赛,对赛场上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有权取消严重违规选手的参赛资格,有权中止严重违规裁判员、记录员的工作,并书面上报评判委员会;
4.监督检查和评价各裁判员的执裁情况;
5.负责本项目的赛后技术点评。
(三)裁判员
1.参加竞赛标准、试题、评判细则等相关规则的制定;
2.对竞赛现场记录员进行培训,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3.参与竞赛的组织与实施;
4.对竞赛现场发生的问题及时报告裁判长,有权对违规选手提出警告;
5.在裁判长的领导下,进行竞赛评判及成绩汇总。
(四)记录员
1.记录员工作受裁判组领导和监督;
2.维持选手入场前秩序,负责参赛选手工位号码的抽签记录,并按抽签结果将选手带入相应工位;
3.按照裁判要求认真记录参赛选手作品完成时间,同时详细记录竞赛现场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4.对选手的一般违规行为提出警告并进行记录,情节严重的须向裁判组报告;
5.当选手对现场设备工具等出现违规操作时,记录员应及时提醒并进行纪录,严重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以免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并及时报告裁判组;
6.竞赛中记录员对可能影响竞赛结果的任何问题均不得回答;
7.指导选手在试卷上正确的位置填写工位号,负责对竞赛作品进行整理,并将相关记录表格签字、密封后连同作品一同移交监督员。
(五)监督员
1.监督员工作受竞赛评判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2.负责赛前试卷的抽取、重要注意事项的公布;
3.对记录员移交的竞赛作品进行妥善整理后转交裁判组进行评判;
4.在裁判组协助下,进行赛后成绩录入及排名;
5.负责竞赛现场秩序维护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及报告。
三、竞赛注意事项
(一)选手编号。竞赛选手一律使用选手号码参加竞赛,选手号码由选手报名注册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顺序排序。选手必须佩戴参赛证并随身携带身份证、残疾人证参加竞赛。
(二)工位确定。选手竞赛时的工位,在赛前通过抽签决定。如无设备、设施障碍,工位一经确定,不得更换。
(三)熟悉赛场。各项目竞赛前,将统一安排选手熟悉场地和设备,裁判组在选手熟悉赛场时将统一介绍有关情况并解答选手的提问,确保选手提前做好各项赛前准备工作。
(四)自带工具材料。参赛选手可按照各项目竞赛标准中允许的范围自带工具材料,但须在赛前提交裁判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带入赛场使用。选手自带的全部工具材料须在通过审核后进行现场封存,不得带回驻地。对未经批准擅自携带工具进场者,裁判组有权暂扣擅自携带的工具,并视情况进行适当扣分,情节严重者可提请竞赛评判委员会取消其参赛资格。
(五)选手对竞赛或评判工作如有异议,可向裁判员提出,但必须服从裁判长的最终裁决。经裁判长裁决后仍有异议的,应在赛后由本省(区、市)代表队领队及时向监督仲裁委员会提出,但不得影响竞赛现场秩序。
(六)竞赛中选手使用设备发生故障,按以下办法处理:
——人为故障。由于选手违章操作或使用方法不当造成的故障,视情节给予记录在案、扣分或停止比赛的处理,损坏的设备要酌情赔偿。
——非人为故障。不影响选手成绩,延误的时间可以通过延长竞赛时间进行弥补。
(七)选手在各环节竞赛结束后应按规定在指定区域填写工位号码(部分项目适用),选手随后进行工位内的卫生清理后方可退场。
(八)竞赛结束后,由记录员将所有作品汇总整理,移交监督员,监督员将作品进行妥善整理后移交裁判组进行评判。评判完成后,监督员在裁判组协助下对作品进行解密处理并登记成绩,最后交由评判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赛场纪律
(一)参赛选手只能携带钢笔、签字笔、铅笔等必要的文具,以及经裁判组同意的工具和材料。不得携带书籍、记录本、手提电脑、存储设备、手机、平板电脑及其他可能影响竞赛结果的任何设备、工具和材料进场。
(二)选手进入赛场后请将参赛证、身份证、残疾人证放置在工作台右上角,以备查对。
(三)选手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赛场,竞赛开始45分钟后方可退场(时间在45分钟内的竞赛项目除外)。竞赛期间,选手不得擅自离场。如有特殊情况,须有场外志愿者陪同方可离开并记录在案。
(四)选手须在试卷规定区域填写自己的工位号码,不得在规定区域以外及作品上做任何标记,否则,该作品成绩将被取消。
(五)参赛选手必须严格遵守赛场纪律,不得冒名顶替,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夹带、交换作品,不得扰乱赛场秩序,违者以舞弊论处,并立即取消其参赛资格。
(六)参赛选手有任何疑问可以在熟悉赛场时向裁判人员提出,竞赛期间不得向赛场工作人员询问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任何技术问题。
(七)竞赛结束后,如无特殊原因,选手应立即停止操作,如有违反,将由记录员注明备案,该作品在评判时将被给予一定的扣分处理。
(八)对有违规作弊选手的代表队,取消团体奖的评选资格。
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监督仲裁规程
为规范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监督仲裁活动,维护参赛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届竞赛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仲裁机构
(一)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设立监督仲裁委员会,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处理竞赛纠纷,维护竞赛管理秩序,保护参赛者合法权益,监督各项竞赛,并受理对竞赛项目裁决的申诉。
(二)监督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由中国残联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领导担任。仲裁委员会聘请24名具有良好公信力和专业技术背景的各项目专家担任监督仲裁委员。
二、监督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监督仲裁委员会是本届技能竞赛的监督仲裁机构,在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监督各项目竞赛公平、公正、公开的顺利举行。
(三)监督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规程和本届竞赛评判规程规范实施。
(四)接受各代表队申诉,对竞赛过程中的争议提出处理意见,做出最终裁决。
(五)对裁判员评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竞赛评判规程要求应由裁判组处理的有关事宜,以及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纪等行为的处理。
三、仲裁流程及要求
(一)各代表队对竞赛评判结果如出现争议,允许在竞赛成绩公布后2小时内,由代表队领队向监督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仲裁申诉,交由监督仲裁委员会复议。申诉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代表队名称,领队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诉主题;
3.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4.有关证据及证据来源,如有需要,提供证人姓名、有效联系方式。
(二)监督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竞赛项目仲裁申请后30分钟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实施仲裁时,原则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1名本项目仲裁委员、1名与该项目相关行业的仲裁委员一同在场。仲裁委员会处理竞赛争议问题,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三)监督仲裁委员会将依照竞赛评判规程、竞赛试题、评判细则,在充分了解各方意见(包括申诉方代表队、竞赛项目裁判组、监督员、记录员等)的基础上,做出书面仲裁意见书(内容包含: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等),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签字,此裁定为最终裁定。裁定做出后,立即告知申诉方。
(四)监督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前可以与申诉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调解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中应包含仲裁事由以及调解结果,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以及申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生效;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仲裁裁决。
(五)监督仲裁委员会有权自行调查取证。在实施仲裁复议时,可调阅、复核竞赛项目部分或全部的作品及评判资料,如仲裁委员会改变裁判组的评判成绩时,须按照评判细则确定的标准重新核定选手成绩,出具书面仲裁意见书后报组委会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监督仲裁委员会对竞赛期间受理的申诉、控告,应及时做出裁决,不得影响竞赛工作的正常进行。仲裁裁定做出后,参赛选手、领队仍无理纠缠的,监督仲裁委员会根据其情节轻重,可予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取消参赛选手成绩的处理。
(二)监督仲裁委员会对评判过程中有优异表现的裁判员,可书面报请全国组委会给予表彰;对有误判、舞弊等行为的裁判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予以警告乃至报请全国组委会取消该裁判的执裁资格。
关于公布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举办的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在全国组委会、湖北省筹委会的精心组织下取得了圆满成功。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等共计33个代表队团结拼搏、锐意进取,广大参赛选手以饱满的热情和良好的精神风貌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向全社会充分展示了残疾人坚韧的意志和精湛的技能。
为表彰在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代表团及参赛选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中国技能大赛——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残联发〔2015〕9号)中的有关表彰奖励办法,全国组委会结合竞赛实际情况,于赛后评选产生相应团体及个人奖项。现将各类获奖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见附录七、八、九、十)
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
2015年7月24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转发《“助残就业,同奔小康”千企万人就业创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残联厅函〔201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增收,经中国残联领导同意,现将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和中国肢残人协会共同制定的《“助残就业,同奔小康”千企万人就业创业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助残就业,同奔小康”千企万人就业创业行动(以下简称“行动”),按照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于2015年2月底前将“行动”地方实施方案,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行动”总结及统计数据报送至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和中国肢残人协会指定邮箱。
联系人及电话(略)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5年1月27日
“助残就业,同奔小康”千企万人就业创业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和《残疾人就业条例》,扎实推进残疾人就业优先战略,加大残疾人就业服务,充分发挥肢残人协会组织优势,动员优秀残疾人企业安置带动贫困残疾人就业创业和生产增收,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和中国肢残人协会共同组织发起“助残就业,同奔小康”千企万人就业创业行动(以下简称“行动”),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主动吸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为实现残疾人同奔小康做出积极贡献。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行动时间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
二、行动目标
动员1000家以优秀残疾人企业家为主的爱心企业,扶持帮助10000名以上城乡困难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
三、发起单位和执行单位
发起单位:
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以下简称中国残联教就部)
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国残联就业中心)
中国肢残人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肢协)
执行单位:
各省级残联教育就业部(处),市、县残联及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肢残人协会。
四、行动步骤
(一)各省级残联按照“助残就业,同奔小康”千企万人就业创业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实施单位,并按通知要求及时上报。
(二)各市、县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肢协要动员辖区内优秀残疾人企业家(中国肢协“残疾人创业者清华联谊会”会员模范带头),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和环境,协助制定企业招录计划和任务目标,并签订招录目标责任书。
(三)各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肢协要及时总结“行动”经验成效,提出建议意见,并逐级汇总统计数据,按通知要求将《年度“助残就业,同奔小康”千企万人就业创业行动统计表》(见附表)及时上报相关单位。
五、职责分工
(一)各级残联要加强对“行动”的指导和推动,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将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向参与“行动”的企业倾斜。
(二)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参与“行动”的企业的就业服务,做好肢协、企业和残疾人的对接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发布招工信息,做好人员筛选和岗前培训工作,确保符合岗位条件的残疾人就业;要帮助落实参与“行动”企业的残疾人培训、岗位和保险补贴,并做好已就业残疾人的后续跟踪服务和就业情况的统计汇总。
(三)中国肢协及地方肢协要做好“行动”宣传和动员工作,充分发挥中国肢协“残疾人创业者清华联谊会”的作用,借助中国肢协和残疾人创业者清华联谊会的影响,发动并向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参与“行动”的企业,充分发挥优秀残疾人企业家的模范带头作用,认真落实“行动”任务目标,做好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统计汇总。
六、总结推广
(一)各地要根据项目实施效果,及时总结经验,沟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等部门形成鼓励爱心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长效机制,将“行动”向更多地区和行业推广延伸。
(二)各地要广泛宣传千企万人就业创业“行动”,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社交媒体广泛宣传典型爱心企业,带动全社会关注保障残疾人及就业权利。
三、工作综述
2015年,残疾人就业规模总体保持稳定。据中国残联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城镇就业残疾人430.2万人,农村在业残疾人1678万人,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26.3万人,实名职业培训残疾人39.3万人。
(一)加强残疾人就业基础工作
1.为每一位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建立就业和培训信息档案
进一步完善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状况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动态管理。截至10月15日,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状况信息管理系统共录入持证的就业年龄段(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1519万残疾人的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数据,比照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录入率达94.7%,其中城镇录入率97.2%,农村录入率93.2%。经过各级残联近5年的努力,实名制信息管理已基本实现了全国所有县区级全覆盖。目前信息档案已成为互联网+形势下的大数据,成为制定残疾人就业促进和就业保护政策、有针对性开展就业创业服务的重要依据。
2.编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对部分省级机构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验收
中国残联协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住建部的专家学者,经过多次摸底调研,在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于年底前正式印发。标准的颁布对完善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有着重要意义。
(二)继续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
1.残疾人就业纳入国家就业创业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特别提出:“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这个就业困难群体的扶持和保护力度。各地努力把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工作大局。四川省要求各级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征收额15%的比例,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对实现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的直接补贴。安徽省《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岗位预留、公益性岗位不低于10%安排残疾人、贷款贴息等系列措施。吉林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写进《2015年全省就业创业工作要点》,“城镇残疾人就业工程”纳入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系列活动,与其他就业创业工程统筹推进。
2.继续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各省积极落实中组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2015年,北京、上海、浙江、山东、沈阳、重庆、陕西等地在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录工作时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江苏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纳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文明单位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及信用体系,与行业评价、信贷支持、政府采购等挂钩。青海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文件要求将助残工作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评选条件,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单位不推荐、不表彰,已经表彰的取消资格,并予以通报。省直机关将残疾人就业及保障金缴纳情况列为单位精神文明年度考核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对未能按要求完成残疾人就业及保障金缴纳任务的单位不推荐、不评选文明单位。北京、浙江举办了国有企业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北京、上海、福建、湖南等省市出台了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等配套政策。
国务院残工委印发《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的通知》(残工委办发〔2015〕2号),要求各省选择1个市(地、州)作为试点地区,公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情况,督促各类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到2015年年底,全国共有68个市(县)开展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陕西省各按比例就业试点市对用人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基本信息、公益性岗位就业信息、自主创业个体就业信息等进行延展公示,并专门研发公示信息平台,开发需求调查和框架设计程序,建设相关数据比对分析系统。
3.出台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政策
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困难的现状,借鉴国外和港台地区做法,总结东部部分省市实践经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八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意见对辅助性就业和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了界定,在建设用地、资金、金融、税费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截至2015年年底,河北、安徽、湖北、陕西、重庆出台了本地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江印发了《关于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政策的通知》,提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与残疾人庇护产品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产品和服务的,应当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和残联联合出台《关于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意见》,提出福利性企业享受陕西省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评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可以对投标价格(报价)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审)的,可以对省级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和民政福利企业给予适当的分值优惠。
4.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
经多次调研、沟通和协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共同完成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出台了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结合实际,明确了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概念,规范了保障金征收流程;突出了保障金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导向,相应扩大了使用范围,提高了使用透明度;厘清了财政、税务、残联等部门的职责,强化了保障金的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使保障金有效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发挥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的作用。
5.继续推动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中国残联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会商提出增值税、营业税的退减税限额方案,在降低盲人按摩机构的集中就业单位门槛、将精神残疾人列入残疾职工范围等具体问题上达成一致,为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三)强化和创新残疾人就业服务
1.继续组织开展2015年就业援助月活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于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在全国共同组织开展了主题为“就业帮扶,真情相助”的2015年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各地残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加强配合,围绕活动主题,组织工作人员深入辖区摸清残疾人底数,开展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根据残疾人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努力做到“宣传到位、走访到位、登记到位、帮扶到位”。活动期间,全国共走访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家庭24.1万户,登记失业残疾人员34.1万人,组织残疾人专场招聘会3195次,帮助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5.4万人。上海市举办了以“就业帮扶,真情相助”为主题的2015年就业援助月活动,全市共有700多家单位参加招聘,提供2000多个岗位,招聘总人数超过8000人,其中大部分岗位都比较适合就业困难人员。湖南省举办就业援助月专场招聘会,首次采用微信签到、微信求职的方式,现场设置湖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常德就业服务网、365人才网及58同城招聘网等官方微信二维码进行招聘,让求职者有更多就业选择,展现了互联网创新的优势。为残疾人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岗位的企业有88家,提供适合的工作岗位2281个,104人在招聘现场达成了就业意向。西藏自治区2月7—10日在拉萨市城关区八廓街辖区开展援助月活动,对辖区内42名残疾人家庭进行走访及失业登记,建立了残疾失业人员信息库,优先将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纳入“岗位预留及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划工作,还向辖区20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每户发放500元慰问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走访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家庭15514户,登记失业残疾人员12545人,帮助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1576人,其中社会用人单位按比例吸纳就业人数584人,尤其对残疾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贫困残疾人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进行了重点摸排,对就业困难残疾人员进行登记,并将新登记的失业残疾人员及时录入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实名制统计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失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台账。湖北宜昌市举办了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68家招聘单位和300余名残疾人参会,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200余个,招聘会宣传咨询点接受1290名群众咨询,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100余名残疾人与招聘单位达成意向性就业协议。甘肃省兰州市2月27日举办2015“就业援助月”集中活动日暨大型招聘会活动,97家用工单位为求职者提供就业岗位3226个,现场同时开展就业指导、劳动监察、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当日进场求职人员达2260人,181人达成求职意向协议。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实行“一对一”、“面对面”就业帮扶。活动期间,西湖区共走访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277户,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295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帮扶政策93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达43家,招用登记认定的困难人员近百人。
2.扎实做好2015年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
印发《关于做好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建立应届残疾高校毕业生台账,将全国5201名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数据通知各省区市,提出“确保2015年应届残疾高校毕业生当年就业率达到70%以上”的目标,要求各地把做好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切实抓好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开展一对一、一条龙就业服务。湖南省教育厅、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残联合作共享残疾学生基础信息,分类整理建立数据库,摸底核实,确保服务对象无遗漏,以未就业残疾人毕业生为重点,启动托底服务。天津市以政策创制为引领,多部门陆续联合出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超比例补贴奖励的办法》《残疾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等近20项就业创业政策,对残疾人大学生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房租补贴创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无障碍改造补贴、灵活就业补贴、财税减免政策、求职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不断扩大残疾大学生就业规模。
3.搭建并开通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
顺应信息化、网络化的趋势,积极创新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模式,经过上半年的积极筹备,于年中开通了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平台建设依托中国残联已有的中国残疾人服务网,通过统一的用户注册认证体系,以残疾人人口基础库、残疾人专项调查、残疾人事业统计等相关业务数据为支撑,围绕残疾人产品销售、岗位招聘、网上居家就业、就业培训、按比例就业、政策服务等六个方面开展网上服务。上海市按照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机构无障碍网站建设要求,市级及各区县均建有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站或开展就业服务信息化服务,搭建“上海市残疾人公共服务黄页”和“残疾人理想众筹平台”,发布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帮助残疾人获得更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安徽开发了省本级残疾人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即将投入使用。
(四)成功举办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在国家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新形势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于7月11—1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共同举办了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暨第二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活动。竞赛规格高,规模大。李克强总理在活动期间专门就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做出重要批示,王勇国务委员亲临武汉,视察竞赛和展能节活动。参加竞赛和展能节活动的残疾人选手、裁判员、观摩人员、工作人员、志愿者、新闻记者以及各方面人士超过3000人。其中,参赛残疾人选手843人,平均每个项目选手数较上届多出10人。展能节内容丰富,影响广。活动不仅有残疾人能工巧匠的技能展示、各省区市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成果的图文展、残疾人就业创业风采人物展、特教院校残疾学生的精美作品展,还有网络就业创业和集中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展、全国30个省区市残疾人产品的集中展销。
竞赛和展能节活动营造了全社会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残疾人的良好氛围,诠释了残疾人同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创造者的重要理念。同时,竞赛筹备、组织等工作日趋成熟,展能活动也取得了丰富的经验,这些都为以后举办大型赛事和活动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附录一 残疾人考公务员有专用通道了
全国多地建立岗位预留制度,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
潘跃 《人民日报》 2015年1月21日
“残疾人考公考员有专用通道了!”在前不久举行的北京公务员考试中,设有5个专供职位招录残疾人。而此前,上海已有9位残疾人通过专项招录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
“去年,我顺利通过了上海市公务员考试,成为一名公务员。我曾经参加过两次公务员考试,但都因为身体残疾,和公务员职业失之交臂。”已经在上海市科委工作了近半年的肢体残疾人沈维维感慨地说。
沈维维通过的并不是普通的公务员考试。2013年12月,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提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依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招录残疾人;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其他岗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2013年12月18日,该考试与上海全市公务员统一考试同时进行网上报名,400多名残疾人报考了有关职位。2014年初,18名残疾人通过考试,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
而在前不久举行的北京市公务员考试中,北京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北京市政协、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社局5个单位特别设置了5个职位专门面向残疾人招录。“面向残疾人定向招考的内容和要求与其他考生是基本相同的,一定要笔试面试等一系列考试过关才能录取。目前,这项招考的结果尚未出炉。”北京市残联教育就业处处长杨泰峰介绍说。
据了解,目前,北京、天津、山西、吉林、江苏、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都明确要求建立岗位预留制度,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山西规定,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的事业单位,如确有条件提供岗位而不按规定定向招聘残疾人的,不准其进行招聘工作。浙江规定,事业单位专设残疾人招聘岗位的,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统一下达招聘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条件要求和开考比例。
“面向残疾人推出定向招录,无疑是公务员招考中的一大亮点。”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副主任解宏德分析说,“很多残疾人只是轻度残疾,并不影响工作。如果仅仅因为是残疾人,就不给他们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机会,影响社会公平。”
据了解,虽然残疾人保障法中早有规定,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由于法律规定相对笼统,各地一直面临落实难的问题,有些单位宁可交纳保障金也不肯录用残疾人。“上海、北京等地的公务员考试公开面向残疾人定向招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就业的关注,也为推动残疾人就业起到了示范和表率作用。”解宏德说。
附录二 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7月中旬在武汉开赛
李劲峰 新华网武汉7月2日电
展示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将于7月11—12日在湖北武汉举行。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共33个代表队的800多名残疾人选手将参与角逐。
记者从2日召开的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武汉)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人社部和中国残联共同主办,湖北省政府承办的本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共设有计算机、工艺美术、服装、手工制作及生活服务等五大类24个竞赛项目,参赛残疾人选手包括肢体、视力和听力语言障碍三个类别。东道主湖北代表团将有42名选手参赛。
我国目前约有8500万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的约有3200万。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是帮助残疾人提高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他们实现就业和改善生活状况创造条件的一项重要举措。
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实际上也是一项国际性赛事。联合国与国际康复会倡议从1981年起,举办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每四年一届,迄今为止已举办八届。本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将选拔选手,参加明年3月在法国波尔多举行的第九届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附录三 劳动创造美好生活——残疾人就业工作综述
《人民日报》 2015年7月10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劳动光荣,创造伟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激发着广大残疾人工作者,更激励着广大残疾人。
“努力帮助每一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使他们通过劳动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今年1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意见指出,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而残疾人奔小康的关键就是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条件。而对残疾人而言,就业工作的意义更为重大,它不仅关乎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更是帮助其全面参与社会活动,实现自身价值,成就自我理想与尊严的关键。
“十二五”以来,通过实施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残疾人就业全面纳入国家计划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在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的实施,逐步完善了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使残疾人的就业渠道进一步拓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项目的推行,使各类扶贫资源得以优化配置,促进了农村残疾人的生产增收、稳步脱贫。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城镇已在业的残疾人为435.95万,农村已在业的残疾人达到1723.62万,残疾人就业状况得到明显改观。
有法可依,保障就业权利
国家通过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将扶持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纳入法制轨道。
200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了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思路。
2008年,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修订,重申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也对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做出了明确规定。
与法律法规相衔接的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体系也在不断完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增强了社会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进一步推动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省市也相继制定出台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规和政策,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在法律层面得到了具体保障。
总体布局,完善就业服务
家住南京市白下区的残疾小伙顾卫对视觉艺术有着特殊的热情。但是由于缺乏专门针对残疾人的培训机构,顾卫深造的愿望一次次落空。一次偶然的机会,顾卫参加了南京市开办的高科技助残培训班,学习了从平面图像的处理到光影技巧,摄影技术有了很大提高。现在,身为摄影师的他在当地已经小有名气。
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关键所在。从2011年开始,各级政府依托各类职业教育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先后建立了513家国家级和4010家各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组织残疾人参加与市场相衔接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从而使越来越多像顾卫一样的残疾人在自强自立中寻找到生活的方向。
自2010年起,全国各地在普遍开展实名制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着手为每一位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建立就业和职业培训的基础信息档案。目前已在省、市、县三级建立了3000余家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专门机构,向残疾人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专项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建立使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得到专业化的培训与精细化的服务成为可能。
多措并举,拓展就业渠道
2014年12月13日,北京市公务员考试开考,在1700多个的招录岗位中,有5个职位格外引人瞩目,因为这些职位“专门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残疾人岗位的推出,使“公考”的坚冰在残疾人面前融化,“残疾人”与“公务员”的对接,也让社会看到党和政府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的决心与力度。
作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推行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从率先在广州、青岛等9个城市进行试点,到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从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再到《残疾人就业条例》确认1.5%的比例,分散按比例就业制度得到不断发展。随着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定向招录残疾人政策的相继推出,分散按比例就业制度得到进一步夯实和完善。
福利企业是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主体,由于有了税收减免等扶持措施,全国福利企业已经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几百家发展到现在的近1.7万家。与此同时,辅助性就业模式也在各地逐渐兴起。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难以进入竞争性就业市场,通过集中组织他们从事一些适宜的生产劳动,实现了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改善身体生活状况的有效结合。
从单纯的税费减免到资金扶持,从实行场地设备租金补贴再到创业培训,国家对残疾人个体就业者的扶持在不断加大,逐渐为个体从业者创造出宽松的成长空间。目前全国城镇残疾人的个体从业数量已超过200万,约占城镇残疾人就业总数的一半。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解决了就业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残疾人就业方式的多样化提升了残疾人的就业水平。
创新机制,提升创业空间
家住广东省江门市的残疾人高瑞权每天都要花上八九个小时坐在电脑前。大约一年前,高瑞权在网上开了一家小店,专门从事服装销售。从找货源、接订单,到做促销、攒人气,高瑞权把自己的网上小店经营得红红火火。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像高瑞权一样的残疾人在网络上找到自身创业的平台。国务院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新的机遇。“互联网+”的发展为促进残疾人无障碍就业环境建设,提供残疾人就业支持保障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据统计,目前仅在淘宝网开设网店的残疾人就达到5万人。
深入实施创业优先战略,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等政策已经成为残疾人就业新的动力。随着国家鼓励就业创业政策日益完善,残疾人创业担保贷款、建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培训农民创新创业辅导员等一系列具体举措相继出台,一个残疾人就业工作格局正在日臻完善。
附录四 展示残疾人才艺的舞台——记湖北筹备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情况
《人民日报》 2015年7月10日
江城七月,热情似火,武汉将迎来四年一度的盛会——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遵循“务实、创新、节俭、重效”的办赛方针,围绕“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科学创新、市场运作”的办赛思路,湖北省贯穿人文思想,突出和谐理念,认真组织,精心筹备,全力把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办成残疾人展示才艺的舞台、自强励志的盛会、欢乐祥和的节日。
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对办好竞赛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政府成立竞赛筹委会,明确职责分工,成员单位涵盖17个省直部门和武汉市政府及有关市直单位,为筹备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证。竞赛筹委会根据每个竞赛项目的具体需求,合理规划项目分区,并进行检查验收及调试检测,保障比赛顺利进行。
与竞赛同时进行的还有第二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活动。通过设立成就展览、技能展示、产品展销、残疾人网络就业创业服务及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典型展示四个板块,全面宣传各省(区、市)出台的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政策和各地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的突出业绩及典型案例,集中展示地方特色鲜明、科技含量较高、视觉冲击力强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创意创业项目,展览销售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福利企业或残疾人个人生产制作的产品、作品,宣传推介残疾人网络就业创业服务,充分展现残疾人高超的职业技能与才艺水准。
为了确保服务好广大参赛选手和来宾,竞赛筹委会招募大学生志愿者近600人,让志愿服务成为职业技能竞赛一道亮丽的风景。还对竞赛场馆周边的宾馆进行了拉网式筛选,根据残疾人参赛选手的特殊需求,对接待宾馆的资质、硬件、服务、交通、消防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评估,最终选定了13家宾馆作为接待宾馆。成立无障碍改造专班,对机场、车站、竞赛场馆、接待宾馆进行无障碍评估,按照国家标准,对无障碍不达标区域实施无障碍改造。
竞赛筹委会还组织开展了面向全国的“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主题歌”征集活动,102首歌曲参评;举办以“讲好残疾人就业创业故事”为主题的全国残疾人题材微电影大赛,57部微电影参评;开通“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微信公众平台,联合国内著名网站、新浪微博、移动客户端、湖北手机报对活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营造了热烈欢庆的社会氛围。
附录五 李克强对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做出重要批示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暨第二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7月11日在武汉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做出重要批示,指出: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促进他们就业和增收,既是保障基本民生、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要求,也是践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体现。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更多实用技术,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进一步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兜住和筑牢底线,帮助每一个有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梦想,通过劳动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国务委员、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主任王勇宣布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暨第二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开幕,并参加了开幕式相关活动。
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于7月11—12日在武汉举行。竞赛以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为指导,推动广大残疾人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潮流。全国约850名各类别残疾人参加计算机、工艺美术、服装、手工制作及生活服务等五大类24个项目的比赛。同期举办的第二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通过成果展览、技能展示和产品展销等方式集中展现近年来残疾人就业创业成就。
附录六 “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开通
新华网武汉7月11日电
“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11日在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开幕期间开通,平台将不断提升服务能力,逐步建设成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数据中心、资源中心、展示中心和服务中心。
“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是依托中国残联所属的中国残疾人服务网搭建的专业服务平台,通过网络提供政策宣传与指导、残疾人企业及产品展示推介、残疾人就业岗位招聘、残疾人就业培训、网上居家就业等网络服务。
目前,平台已收集招聘残疾人企业2.2万个,涵盖30多个行业约4万个岗位;收录残疾人生产经营企业380个,涉及80多类约1500种产品;汇集残疾人就业创业方面政策和指导问答800件。
据介绍,这一平台还能通过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服务窗口,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指导与服务。
附录七 各项目取得获奖名次的选手名单
1.计算机组装(前8名)
第一名:李荣田(湖北) 第二名:刘龙辉(陕西)
第三名:段 宇(河北) 第四名:刘 宇(吉林)
第五名:张潮超(河北) 第五名:张 明(甘肃)
第六名:姜 城(吉林) 第七名:陈宝龙(甘肃)
第八名:蒋敏亮(江苏)
2.计算机程序(前8名)
第一名:杜承彦(上海) 第二名:常东松(湖北)
第三名:董 进(浙江) 第四名:李天柱(河南)
第五名:王 宁(江苏) 第六名:李春虎(黑龙江)
第七名:韩 枫(天津) 第八名:常鹏飞(河南)
3.网页制作(前8名)
第一名:刘志浩(辽宁) 第二名:仇同宁(天津)
第三名:孙宗磊(山东) 第四名:彭 毅(天津)
第五名:胡永清(浙江) 第六名:邓 康(湖北)
第七名:邵 明(湖北) 第七名:许 飞(陕西)
第八名:黄章荣(四川)
4.文本处理(前8名)
第一名:陈 萍(上海) 第二名:钱 琴(上海)
第三名:于娅露(甘肃) 第四名:张建文(甘肃)
第五名:刘玉婷(陕西) 第六名:刘 洋(湖北)
第七名:张中坤(山东) 第八名:袁 敏(江苏)
5.数据处理(前8名)
第一名:付 微(辽宁) 第二名:郭建慧(甘肃)
第三名:李 玥(天津) 第四名:刘青云(湖北)
第五名:张 吉(上海) 第六名:周 洋(辽宁)
第七名:唐宏云(湖南) 第八名:李奕平(甘肃)
6.CAD制图(前8名)
第一名:熊耀佳(上海) 第二名:关 薇(甘肃)
第三名:杨益萍(上海) 第四名:温东华(河南)
第五名:韩治超(辽宁) 第六名:段冬冬(湖北)
第七名:鞠 鹏(北京) 第八名:陈 健(广东)
7.桌面排版(前6名)
第一名:魏云斐(吉林) 第二名:徐 威(上海)
第三名:权文娟(甘肃) 第四名:董惠明(吉林)
第五名:吴耀宇(江苏) 第六名:梁 宁(北京)
8.电子装配与测试(前8名)
第一名:吴新会(河北) 第二名:李建会(河北)
第三名:徐唐诗(湖北) 第四名:贺开明(新疆)
第五名:储玉辉(北京) 第六名:舒 骅(湖北)
第七名:田 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八名:傅守江(青海)
9.海报设计(前8名)
第一名:黄艺豪(湖北) 第二名:熊小芸(重庆)
第三名:史 亮(上海) 第四名:范 瑜(江苏)
第五名:陈晓辰(上海) 第六名:李国阳(甘肃)
第七名:刘春阳(辽宁) 第八名:马 辉(青海)
10.动画制作(前8名)
第一名:黄 惟(上海) 第二名:关铭辰(黑龙江)
第三名:王 思(北京) 第四名:王文铂(山东)
第五名:王儿龙(广东) 第六名:刘英松(江苏)
第七名:张 旭(山东) 第八名:朱 颖(湖南)
11.封面摄影(前8名)
第一名:朱德春(上海) 第二名:吴东正(甘肃)
第三名:柴峻峰(云南) 第四名:汪 洋(湖北)
第五名:叶新波(浙江) 第六名:叶云飞(浙江)
第七名:张 聪(江苏) 第八名:黄仲杰(广东)
12.服装裁剪(前8名)
第一名:王慧琼(广东) 第二名:黄新根(浙江)
第三名:于占学(吉林) 第四名:黄 银(江西)
第四名:张金娜(广东) 第五名:瞿建明(江苏)
第五名:武飞荣(云南) 第六名:张宗君(山东)
第六名:胡九玲(河南) 第七名:史慧杰(吉林)
第七名:黄 东(湖北) 第八名:张桂群(湖南)
13.男装制作(前8名)
第一名:黄开旋(广东) 第二名:张晓祥(江苏)
第三名:石学明(河南) 第四名:朱红秀(湖北)
第五名:孙文学(江苏) 第六名:马小宁(山东)
第六名:江洁葵(广东) 第七名:李胜荣(云南)
第七名:王拴勤(陕西) 第八名:张 捧(河北)
第八名:刘海洋(辽宁)
14.竹编(前8名)
第一名:杨守明(河南) 第二名:林成华(江苏)
第三名:徐浩松(浙江) 第四名:徐翠艳(上海)
第五名:胡叔蔚(浙江) 第六名:秦鹤珍(江苏)
第七名:何元洪(四川) 第八名:罗培双(湖北)
15.珠宝制作(前4名)
第一名:李成汉(吉林) 第二名:李晓军(河南)
第三名:吴伯光(福建) 第四名:徐兴琴(江苏)
16.家具制作(前6名)
第一名:孙衍功(山东) 第二名:张传孝(河南)
第三名:邢瑞廷(内蒙古) 第四名:张映才(江苏)
第五名:赵传文(湖北) 第六名:张业豪(河南)
17.刺绣(前8名)
第一名:顾建珍(江苏) 第二名:龚 兰(江苏)
第三名:布云秀(新疆) 第四名:覃曼丽(湖南)
第五名:周海云(湖北) 第六名:张春丽(黑龙江)
第七名:杨君琴(湖北) 第七名:赵文英(新疆)
第八名:刘倩倩(陕西)
18.剪纸(前8名)
第一名:胡雪琪(北京) 第二名:王玉玺(黑龙江)
第三名:吴曼冬(贵州) 第四名:王文妍(辽宁)
第五名:顾 明(吉林) 第六名:刘晓川(安徽)
第六名:张 莉(山东) 第七名:范荣彪(北京)
第八名:王庆利(黑龙江)
19.盲人保健按摩(前8名)
第一名:陈 欣(山东) 第二名:陈曜(湖北)
第三名:黄国芳(浙江) 第四名:李 伟(浙江)
第五名:杨宏宇(北京) 第六名:袁海珍(上海)
第六名:石红旗(江苏) 第七名:王志超(吉林)
第八名:熊晓敏(湖北)
20.美发(前8名)
第一名:宋忠桥(湖北) 第二名:李 栋(上海)
第三名:唐京辉(河北) 第四名:王晓珍(浙江)
第五名:张玉涛(河北) 第六名:朱华康(上海)
第七名:张泉道(广东) 第八名:柏 宏(北京)
21.美甲(前8名)
第一名:毛 敏(江苏) 第二名:施 颖(江苏)
第三名:池 瑶(上海) 第四名:谢佳萍(上海)
第五名:孙 振(北京) 第六名:孙 冉(山东)
第七名:罗 英(新疆) 第八名:孟 晖(天津)
22.手机维修(前8名)
第一名:张 冰(安徽) 第二名:段振波(河南)
第三名:朱新泉(江苏) 第四名:李新辉(福建)
第五名:朱晶晶(湖南) 第六名:江瑞军(宁夏)
第七名:刘 锋(甘肃) 第八名:丁玉华(湖北)
23.中式面点(前8名)
第一名:张 凤(江苏) 第二名:金 灿(吉林)
第三名:蒋 平(江苏) 第四名:张 宇(吉林)
第五名:杜 军(上海) 第六名:倪颖杰(上海)
第七名:王国富(湖北) 第八名:王永升(河南)
24.蛋糕装饰(前8名)
第一名:赵巍巍(上海) 第二名:邓 飞(江苏)
第三名:蔡嘉炜(福建) 第四名:王洪发(江苏)
第四名:吴 刚(山东) 第五名:张 强(山东)
第六名:张清清(上海) 第七名:朱伙成(广东)
第八名:汤军凤(湖北)
附录八 团体奖获奖代表团名单
一、团体总分前八名代表团名单
第一名:上海市 第二名:江苏省 第三名:湖北省
第四名:吉林省 第五名:河南省 第六名:山东省
第七名:甘肃省 第八名:浙江省
二、优秀组织奖获奖代表团名单
上海市 江苏省 湖北省 吉林省 河南省 山东省
甘肃省 浙江省 天津市 河北省 广东省
三、团结协作奖获奖代表团名单
北京市 山西省 辽宁省 黑龙江省 福建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四川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道德风尚奖获奖代表团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 安徽省 江西省 湖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黑龙江垦区
附录九 优秀技能奖获奖选手名单(107人)
丁 亮(北京) 于洪英(北京) 陈祖良(北京)
朱自力(北京) 王 晨(北京) 王肖屹(天津)
魏 伟(天津) 戎妍雨(河北) 刘 钊(河北)
何宝立(河北) 曹文军(河北) 侯烈源(河北)
冯亚斌(山西) 韩 君(内蒙古) 杨丽萍(内蒙古)
李瑞平(内蒙古) 梁谨帆(内蒙古) 董 乐(辽宁)
才子涵(辽宁) 谭佳丽(辽宁) 李 秋(辽宁)
冉新民(辽宁) 彭甲夫(辽宁) 单力秋(辽宁)
董晨光(辽宁) 陈 星(辽宁) 汪艳香(吉林)
王彦辉(吉林) 国 兰(黑龙江) 董新宇(黑龙江)
郭 莹(黑龙江) 王志勇(黑龙江) 朱佳懿(上海)
钟 诚(上海) 刘 攀(上海) 佘桂明(上海)
赵 捷(上海) 章 杰(江苏) 何南芳(江苏)
史经旋(江苏) 陈爱兵(江苏) 唐思思(江苏)
蒋生根(浙江) 王小荣(浙江) 潘宇圣(浙江)
沈俊杰(浙江) 陈良杰(浙江) 王道新(安徽)
张 良(安徽) 方火的(安徽) 陶 魏(安徽)
徐华翔(安徽) 蔡鸿美(福建) 潘志超(福建)
李 凯(福建) 刘家伟(山东) 杨超婕(山东)
杜香琴(河南) 李应改(河南) 张 鹏(河南)
马学江(河南) 李景明(河南) 韩育春(河南)
何 军(河南) 尹玲莉(河南) 熊 苏(湖北)
刘 杨(湖北) 徐 琦(湖北) 凡有权(湖北)
王群付(湖北) 杜晶晶(湖北) 高 茜(湖北)
刘 艳(湖南) 谢彰峻(湖南) 罗 浪(湖南)
邓活棠(广东) 何慧清(广东) 王 晨(广东)
潘 梅(广东) 严春容(海南) 林觉养(海南)
龚举芬(重庆) 童春梅(重庆) 唐道川(重庆)
徐贤军(四川) 文 波(四川) 杨清云(四川)
陈章贵(四川) 熊 伟(贵州) 穆天慧(贵州)
张爱周(贵州) 革安丽(云南) 徐 云(云南)
王经府(云南) 林祖邦(云南) 边战峰(陕西)
柳宏利(陕西) 王亚玲(陕西) 陈忙忙(陕西)
孙晓苍(陕西) 郭晓强(陕西) 杨宝平(陕西)
黄书鸿(甘肃) 田慧君(宁夏) 李 旭(宁夏)
杜 民(新疆) 魏 逸(新疆)
附录十 拼搏奖获奖选手名单(106人)
栾 珊(北京) 王 强(北京) 张克秀(天津)
尚振华(天津) 李克清(天津) 尚书韦(河北)
赵 勇(山西) 谈玉忠(山西) 王俊峰(山西)
程继英(山西) 陈冲冲(山西) 景 强(山西)
李永宏(内蒙古) 薛爱桃(内蒙古) 杨晓丽(内蒙古)
石晶朋(辽宁) 杜晓燕(吉林) 董殿会(吉林)
王长和(吉林) 郭伊林(吉林) 由 佳(黑龙江)
王洪波(黑龙江) 马广莹(黑龙江) 朱晨铭(上海)
唐敏华(上海) 陆尧奇(上海) 吕灵芳(浙江)
章维勇(浙江) 吴树龙(浙江) 王晓军(安徽)
杨 勇(安徽) 林明锋(福建) 董凌明(福建)
杜霞水(福建) 林 湧(福建) 黄年婷(江西)
赵文丽(山东) 周建新(山东) 马国栋(山东)
曹海港(山东) 程国飞(河南) 翟晓科(河南)
盛 峰(河南) 彭小博(湖北) 阮冬苗(湖北)
雷 庆(湖南) 吴学彬(湖南) 付络初(湖南)
龚后武(湖南) 刘七妹(广东) 何白云(广东)
黄亘远(广东) 谢雁鹰(广东) 梁湘杰(广西)
莫仁会(广西) 彭千宁(广西) 梁 斌(广西)
侯保安(广西) 邓晓珍(广西) 陈钰彬(广西)
叶东海(海南) 罗雄清(海南) 叶剑守(海南)
石胜兰(重庆) 许长富(重庆) 黄 燕(四川)
陈小江(四川) 袁世明(四川) 罗 琴(贵州)
张河黔(贵州) 田应均(贵州) 韦 祥(贵州)
王 雷(云南) 姚省昌(云南) 高永刚(云南)
杨越闳(云南) 浦绍媛(云南) 胡云梅(云南)
索朗次仁(西藏) 扎西次旦(西藏) 桑 布(西藏)
侯 洁(陕西) 于 波(陕西) 张 举 (陕西)
王 骧(陕西) 杨国祥(甘肃) 张立晗(甘肃)
王来兄(青海) 田菊英(青海) 周 昕(青海)
杨海荣(青海) 袁钰坤(青海) 仰晋慧(宁夏)
丁 力(宁夏) 马 蓉(宁夏) 弓建业(宁夏)
马丽漫(新疆) 康永清(新疆)
阿不都热依木江·麦麦提(新疆) 张卫东(新疆)
任建新(新疆兵团) 沙依拉·萨哈提别克(新疆兵团)
徐疆华(新疆兵团) 原 泽(黑龙江垦区)
李会伟(黑龙江垦区) 纪智君(黑龙江垦区)
(周凯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