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董秘特征与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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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作为公司治理的标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影响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一个因素,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有利于保护投资者。信息披露是企业建立商业目标和准则的机会,也是增加它们责任的一种手段(Cadbury, 2002)。从2001年开始,深交所开始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考评,这强化了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提高了披露信息的质量。但我国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如信息披露质量不高,信息违规披露多等。公司外部治理环境的改善有助于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媒体作为公司外部的一个重要监督者,近些年来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公司治理角度而言,媒体报道实际上是媒体治理作用的发挥(Dyck et al., 2002; Miller, 2006; Joe et al., 2009),媒体报道有助于企业修正其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完善,促使投资者获得更多的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助于政府发挥监管职责。本章认为媒体报道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机制提高了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一是行政机构的介入机制,李培功和沈艺峰(2010)的研究表明在我国,媒体公司治理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引起相关行政机构的介入实现的。由于媒体报道可以消除行政机构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不论是媒体的负面报道还是非负面报道都能够引起政府的注意,从而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促使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二是声誉机制,Fama(1980)以及Fama & Jensen(1983)的研究都表明,出于对未来就业机会和薪酬的考虑,经理人一般比较重视自身的声誉。Dyck & Zingales(2008)发现媒体治理是通过影响经理人的声誉实现的。媒体的负面报道会使经理人的声誉受损,经理人为了努力维持一个好的声誉,此时会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促进公司透明提高;媒体的非负面报道会使经理人受到外界的报道增加,为了维持自己的声誉或者是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声誉,经理人也会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三是市场机制,Chen et al. (2013)、Joe et al. (2009)发现媒体在投资者间引发了强烈的情绪波动,进而影响到了投资者的行为。无论是在西方较完善的资本市场还是股改完成后的中国资本市场上,当媒体对公司重要信息进行关注后,资本市场会较快地对媒体报道做出反应,通常反映在股价的快速波动上。因此,媒体报道给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带来了强大的市场压力,会迫使管理者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稳定投资者情绪。

在我国资本市场不论是上述三种(行政机构介入、声誉机制、市场机制)因素同时在发挥作用,还是两个因素或者单一某个因素在发挥作用,媒体报道公司行为后一般都会影响公司行为。Joe et al. (2009)发现在媒体曝光缺乏效率的董事会名单之后,这些公司通常会采取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变更CEO等比较积极的措施来提高董事会效率。李培功和沈艺峰(2010)分析了媒体在我国公司治理和投资者保护中的作用,发现随着媒体曝光数量的增加,上市公司改正违规行为的概率也随之提高。因此,媒体报道(包括媒体的负面和非负面报道)会促进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同时,各种各样的认知研究(Baumeister et al., 2001; Rozin et al., 2001; Fiske et al., 1991; Brief et al., 1986)都表面明正面和负面的新闻报道对人们的认知有着不同的影响,负面新闻比正面新闻表现出更强的影响。在受到媒体的负面关注后,管理者受到外界的压力会更大,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所做出的努力也会更多,因此,本章认为媒体的负面报道对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的影响更大。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假设:

假设3.1:媒体报道能够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媒体的负面报道对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影响较大。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虽然对于不同的上市公司来说其所处的国家大环境是一样的,但是其所处地区的市场化程度、法治水平、政府干预程度差异较大,同一法律条款在不同地区的执行力度和实施效果也不相同。尤其是在我国的东部和西部地区这种差异更大,东部地区的市场化程度、法制水平明显地高于西部地区,而政府干预水平显著地低于西部地区。基于下面几个原因,本章认为,媒体报道对东部地区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的影响较大,对西部地区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的影响较小。一是从媒体的角度来看,在西部地区,一方面,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个人利益、人情关系的考虑对媒体的干预较多;另一方面,在西部地区,媒体受到的法律保护程度较低,陈志武(2003)发现在我国沿海法律环境比较好的地区,媒体败诉的概率比较低,而法律环境不好的地区,媒体更容易败诉。这些都制约了媒体报道职能的有效发挥,进而影响了媒体对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二是从公司角度来看,在西部地区,由于市场环境及法治水平的原因,媒体报道后市场机制及声誉机制发挥的作用都会较小,因此对公司行为的影响也会较小,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的也会较低。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假设:

假设3.2:媒体报道能显著提高东部地区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对西部地区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的影响较小。

股权性质不同,媒体报道对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程度的影响也不同。本章认为,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声誉机制和行政机构介入机制对国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的影响较大,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大都是通过任命的形式产生的,在“企业经理人受命于行政组织,工作于企业”的制度影响下,当前社会对于国有企业经理人的政治声誉的重视程度明显地高于对其经营能力的重视程度(杨亚达 等,2004)。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的经理人不会因为经营不善而受到处罚或者降低待遇,但是若其政治声誉受到了威胁,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就会面临行政处罚,因此,相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国有上市公司的经理人更加注重自己的声誉。一方面,媒体的负面或者是非负面报道都能够引起政府的注意,此时国有上市公司的经理人有着更积极的态度去参与公司治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另一方面,与非国有上市公司相比,在国有上市公司里行政机构更容易介入,媒体的负面关注或者是非负面报道都能够引起政府的注意,从而会加强对公司的监管,促使其信息披露质量提高。

假设3.3:媒体报道能显著提高国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对非国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影响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