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岗位实操大全(流程+成本+做账+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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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标阶段会计处理

中标是指招标人向经评选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中标项目虽然不能转让,但可以分包。实际上,中标人应该独立地履行中标人义务。但是,由于有的招标项目比较庞大、复杂,为使中标项目能够更好地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允许中标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中有允许分包的约定或者分包已经招标人同意;

(2)分包给他人完成的是中标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3)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2.2.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期间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银行履约保函、履约担保书三种形式。

1.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违约而要求提供的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

收取履约保证金应该遵循的原则:

(1)必须是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等于合同预付款,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2)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无关。

按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且不能高于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一般是合同金额的5%~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履约保证金应在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于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返回。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规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即竣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2.银行履约保函

银行履约保函是承包商通过银行向业主提供的保证认真履行合同的一种经济担保。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一般规定,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银行履约保函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无条件银行保函,另外一种是有条件银行保函。

(1)无条件银行保函。

银行见票即付,不需发包方提供任何证据。发包方可以在任意时间提出声明,认为承包主违约,索赔日期和金额应在保函有效期内,银行即无条件履行保证,进行支付,承包方不得强求银行止付。

(2)有条件银行保函。

银行在支付之前,发包方必须提出正当理由,指出承包方执行合同失败,不能履行其业务或违约,并要出示相关证据等。

例如,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理想大厦,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见表2-4。

表2-4

3.履约担保书

履约担保书是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实体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担保额度是合同的30%。

例如,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理想大厦合同标的额为3200万元,由中泰保险有限公司出具履约担保书,具体格式见表2-5。

表2-5

在会计核算中,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中标单位应向税务局申报缴纳印花税,并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包括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办理履约保函且进行备案登记。

【例2-5】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凤栖路112号理想大厦建设项目,按标的额的5%支付履约保证金1600000元。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中标通知书、银行回单,进行账务处理。相关单据见表2-6至表2-7。

借:其他应收款——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1600000

  贷:银行存款  1600000

表2-6

表2-7 付款申请单

(1)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账务处理见表2-8。

表2-8 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账务处理

(2)办理履约保函并进行备案登记,账务处理见表2-9。

表2-9 办理履约保函账务处理

2.2.2 如何缴纳印花税

关于印花税具体内容在后面章节中介绍,本节只介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中标单位应向税务局申报缴纳印花税的会计处理,见表2-10。

表2-10 缴纳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例2-6】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理想大厦建设项目招标人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按照0.3‰税率缴纳印花税。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根据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付款申请单见表2-11。

应缴纳印花税额=32000000×0.3‰=9600(元)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其他(印花税)  9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9600

实际支付时。

借:应交税费——印花税  9600

  贷:银行存款  9600

表2-11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