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网络利他行为研究概述
一、网络利他行为的界定
在网络出现之前,有大量关于传统意义上利他行为即现实利他行为的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人们的网络活动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多样,发展到已成为人类社交活动的新窗口,利他行为也从现实生活转移到网络空间,学者们的关注点也逐渐从现实利他行为转向网络利他行为。
近年来,国内一些研究者对网络利他行为概念的确定进行了探讨。危敏(2007)指出,网络利他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中发生的符合社会期望并有益于他人、群体或社会的行为,在本质上其与现实生活中的利他行为并没有什么不同[52]。王小璐、风笑天(2004)认为,网络利他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中所实施的将使他人获益且自身会有所物质损失、又没有明显自私动机的自觉自愿行为[53]。其中,“物质损失”是指助人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所需花费的网络开销、时间精力以及虚拟的网络货币等,“没有明显自私动机”主要是指不期望有来自外部的精神或物质的奖励,但不排除自身因为做了好事而获得的心理满足感、自我价值实现等内在的奖励。彭庆红、樊富珉(2005)也把网络利他行为界定为在网络环境中发生的将使他人受益而行为者本人并无明显自私动机的自愿行为,包括利用网络媒介、出于助人意愿、无明显的自私目的、自愿而非强迫的行为四个要素[54]。
目前,国内学者郑显亮对网络利他行为的研究较为深入全面,他首次从表现形式角度对网络利他行为进行了操作性定义,即在网络中表现出来的支持、指导、分享以及提醒,有利于他人和社会,且不期望得到回报的自觉、自愿行为[55]。郑显亮(2010)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访谈资料,将网络利他行为表现形式归为四类:(1)网络支持:在网上肯定、鼓励他人的行为;(2)网络指导:在网上的指点、引导行为;(3)网络分享:在网络环境将自己的资源与他人共享的行为;(4)网络提醒:在网络空间中的指示警醒行为,并且这四类表现形式构成了《青少年网络利他行为量表》的结构[55]。
二、网络利他行为的表现形式
研究者根据不同的对象从不同的角度对网络利他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探讨。
王小璐、风笑天(2004)提出,青少年网络利他行为的主要表现包括提供技术服务(如引导或帮助他人在移动互联网端技术层面的操作)、提供信息咨询(如在网络平台无偿向他人解答疑惑)、提供在线资源(如无偿提供生活、学习、工作或娱乐等信息资讯)、提供精神支持(如将自己的特殊经历和心路历程在朋友圈分享给他人)、提供游戏支援(如对游戏空间里互不相识的玩伴给予战术指导)和提供社会救助(如在网络空间疾病救助、发动网络众筹、寻物等)六种形式[53]。
彭庆红、樊富珉(2005)指出,大学生网络利他行为的主要表现分为无偿提供信息咨询(如在论坛上发布一些日常信息)、免费提供资源共享(如提供软件、资料下载服务)、免费进行技术或方法指导(如帮助新手学习上网技术)、宣传与发动社会救助(如帮助疑难病症者发起网络募捐)、提供精神或道义支持(如安慰情感受挫者)、提供虚拟资源援助(如在游戏社区将装备借给伙伴玩家)以及提供网络管理义务服务(如对网络群聊、论坛信息进行义务监管)七种形式[54]。
郑显亮(2010)对网络空间的利他行为表现形式概括为四个方面:(1)网络支持:指在网上给予他人肯定、鼓励的支援行为,如对网友给予关心和鼓励、在网上祝福他人、看了帖子后给以积极点赞、在网上帮助他人排忧解难等;(2)网络指导:指在网上给予他人帮助的指点、引导行为,如一些网络专业人士或是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者在网上指导新手如何上网、如何保护网上个人资料和隐私、如何防毒杀毒等;(3)网络分享:指在网上将自己拥有的资源给予他人的共享行为,如个体经常把学习资料传到网上供他人分享、在网上向他人推荐一些好的文章、歌曲或电影、在网上与他人分享自己对某些问题的观点或一些成功经验等;(4)网络提醒:指在网上给予他人的提示警醒行为,如在网上曝光一些不法事件、告知网友们一些网络陷阱或网络诈骗、举报网上不良信息等[55]。
三、网络环境的特征与利他行为的关系
1.匿名性
网络社会是一个无形的虚拟空间。网络社会的这种匿名性不仅表现在其存在方式上,也体现在其行为人的身份、交往形式、参与方式的匿名性上。在这一虚拟空间内,信息往往被编译成代码在网络空间中传递,从而为人们之间的沟通创造了一种新型的虚拟场所。由此,网络不仅具有时空的虚拟性,还具有社会的虚拟性,处于网络空间中的个体,并不需要互相接触就可以通过网络这一媒介实现许多以往现实社会中才可以进行的活动。一方面,网络的匿名性消解了网络成员在现实中的身份信息,另一方面,网络成员又通过网络ID重构了网络身份。同时,匿名的特点降低了由旁观者产生的社会压力和责任分散,在一定程度上也解除了对帮助的抑制,从而使网络空间中的个体处于一种更为平等的位置,进一步促进网络利他行为产生。
2.开放性
网络环境是一个开放的整体空间,作为一个容纳各种信息的环境,它打破了时间、空间、地域、国家的界限。不同的国家、组织、个人都可以通过一个网络设备在这一全球性的开放系统中浏览网站,相互沟通,获取资源。这种网络环境所体现出的开放的特性,是自然以及社会环境所难以拥有的。这使得人们可以在网络环境中拓宽视野,同时也增强了人际交流与互动。作为包含巨量信息资源的开放平台,互联网为以信息交流与知识分享为主要形式的网络利他行为提供了极其便利的条件,使得网络利他行为成本与代价较低,并且可预期,因而进一步促进了利他行为的发生。
3.共享性
网络所具有的交互性是它和传统媒体最大的不同之处。网络中的双方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双向交流。网络的双向互动性提高了网络参与者的主动性,他们可以任意的检索、接收、发布自己需要的资源。由于网络共享性特点,使得利他行为在互联网中的传播速度和广度超过了现实社会,极大扩展了网络利他行为的受惠面,从而使人们在虚拟空间比现实空间中更有意愿帮助别人。
4.互动性
每一个处于网络环境中的个体都是信息的主人,可以上传自己拥有的信息,同时也可以下载个体需要的资源,使得网络在加强人际互动与发挥其丰富、共享性的同时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网络的互动性使利他行为突破现实世界时空的局限,在最大程度上提高了网络利他行为的效率、降低了成本,推动助人者更为主动地实施助人行为,也为网络求助带来了极大便利。
四、网络利他行为的特点
学者们关于网络利他行为特征的理解有着各自的观点,甚至有些分歧。面对这种情况,岳玉洁(2015)高度概括出了网络利他行为的四个特征[56]。
1.公开性与匿名性
有学者认为,在当今大数据分析为热点的网络时代背景下,人们在网络中的一举一动都会在网络中留下痕迹,网络利他行为也如此。个体在网络中的助人过程,都会如实地反映在网络空间里,这是公开性的表现;而匿名性指的是,由于网络情境特有的特点,人们在网络中的个人信息都可以隐藏起来,在网络利他行为当中,受助者和行为发出者的信息都是可以匿名的。
2.非物质性与物质性
在大部分人的印象中,网络情境下的利他行为大多都以非物质的信息传递和流动为主,如个体自觉在微博、QQ、微信等网络新兴媒介中,不求任何回报地对他人、社会或群体进行帮助、支持。但另一方面,我们在网上经常看到的网络募捐等救助行为,就属于网络利他行为中的物质传递。
3.广泛性与单一性
网络利他者在进行利他行为时不受时空限制,求助者可以在网络上求助各种各样的问题,求助者也不会受性别、年龄、社会阶层等背景的限制,这是网络利他行为广泛性的特点。利他形式的单一性是指在网络情境下,虽然人们可以提供指导、支持、共享、提醒等多维度的利他形式,但这些形式主要以信息传递方式进行表现。
4.及时性与延时性
当个体在网络互助平台提出其遇到的棘手问题时,在求助信息刚刚发出去不久,就能收到热心网友的回答和帮助,这种情况就是网络利他行为及时性的表现。但也有的时候,你提出的问题可能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无人问津,当求助者将要对这个提出的问题遗忘时,也有可能在意想不到的时候得到他人的解答,这则是延时性的表现。
五、网络利他行为与现实利他行为的关系
有研究者认为,无论是发生在网络中还是现实生活中的利他行为本质上其实是相同的,但更多的研究者们认为两者发生的空间与环境不同,导致了网络利他行为有自己的特征,并且指出两者间的区别与联系[57-58]。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首先,在信息公开方面,不同于现实利他行为大多是实名助人,网络利他更多是匿名助人。其次,在发生条件方面,与现实利他行为受到诸多不可控因素如时间及地域等因素的限制相比,网络利他行为有超时空性的特点[59]。再次,在物质性方面,相对于现实利他行为大多是物质性助人,网络利他行为则是以信息等非物质表现形式的助人行为。最后,在助人成本方面,网络利他行为所付出的时间或耗费的精力一般要低于现实利他行为。此外,在发生频率方面,由于网络的便捷性和即时性,网络利他行为发生的频率往往高于现实利他行为[60]。
现实利他行为和网络利他行为也具有一定联系。一方面,两者的核心概念一致,都是指不期望任何回报的自愿行为。另一方面,网络利他行为的发生与现实利他行为的发生有一定相关联系。研究者基于共同建构理论提出亲社会个体很可能将其具有的利他行为倾向从现实生活转移到网络空间中,将网络中的利他行为看作是现实生活中利他行为的延伸,并且指出这种扩展不仅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还会通过其他网络交往平台表现出来[61]。这一研究还表明,在现实生活中更乐于助人的个体,在网络中做出利他行为的概率往往也更高。此外,汉迪(Handy,1995)的研究也发现,现实生活中参与志愿服务的时间与网络捐助呈显著正相关,并且现实生活中慈善捐助多的个体网络慈善行为也更多[62]。
六、网络利他行为的影响因素
对网络利他行为的影响因素,研究者从助人者、受助者、网络环境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进行了有益的探讨,现概述如下:
1.助人者因素
程乐华(2002)认为,助人者由于有丰富的网络经验或专门领域的特长,所以在网络中他们能够在各自的专场领域给予他人帮助和指导[63]。这种助人行为提升了助人者对自身的肯定,自我价值意识增强,从而获得内部的正强化,反过来,受助者对其帮助的谢意和理解又会形成外部的正强化,这样就从两方面促进了助人行为。王小璐、风笑天(2004)指出,青少年的网络利他行为是青少年自身特点所导致的一种必然结果[53]。青少年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求知欲强,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融入网络生活,并且有极强的欲望展示自我,一般都愿意尽自己之所能去帮助对方。丁迈、陈曦(2009)的研究指出,助人者因素与网络利他行为相关程度最高[59]。他们通过访谈发现助人者的助人能力影响网络利他行为,当一些便利条件不存在或者利他成本较高时,网络利他行为就会减少。还有研究认为,助人者的性别对网络利他行为产生影响。华莱士(2001)指出,一般情况下,男性更愿意提供计算机和网络知识技能方面的帮助,女性则更愿意投入情感上的支持[60]。从昵称和电子信箱用户名来判断,主动提供帮助的人几乎都为男性。在某些互联网环境下,男性更多地帮助女性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在网络游戏中,男性特别喜欢对刚刚加入进来的“女性”进行耐心的帮助,但对那些从名字上来看是男性的加入者则反应冷淡。在技术讨论或游戏大战方面,女性能提供的帮助很少,而当遇到个人感情或生活问题时,女性则显的得心应手,用她们特有的情感力量竭力帮助。
2.受助者因素
王小璐、风笑天(2004)认为网络中受助者的因素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受助者能否获得帮助[53]。他们指出受助者因素包括:(1)性别因素,使用“女性”昵称和标志的人更容易获得帮助,尤其能获得男性的帮助,主要是因为男性认为女性的网络适应性差,男性有帮助她们的责任。(2)同质性因素,网络中有相同特点的人之间更易于发生利他行为,人们更乐意帮助和自己一样的人:相同的种族、文化、态度、年龄或其他特点。(3)主题因素,主题越是新颖,得到的帮助就越大。在同一讨论区内如果有人就同一主题先进行了求助,那么后来求助的人得到帮助的可能性大为降低。(4)语言因素,网络求助的语言是否得体、语气是否诚恳会直接影响获得帮助的程度。(5)符号因素,利用网络符号如头像、网语、图标等表明求助的重要性和紧急性,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获助效果。
3.网络环境因素
与日常生活中的利他行为相比,网络社会的特定情境增加了利他行为发生的频率[58]。主要体现在网络特征、沟通媒介和网络文化氛围上。网络特征的匿名性、及时性以及超时空性增加了利他行为的发生频率。具体而言,网络环境使得求助者更多的自我暴露,更容易在网上发出主动求助的行为,也较容易获得他人的注意或同情,进而使助人者从众心理减弱,更能主动承担帮助他人的责任。研究显示,网络也有利于美化帮助对象,形成对帮助对象的积极评价,使得人们在网络中的利他行为显得格外自然[63]。视频、语音和文本交流等网民欢迎的沟通媒介和虚拟网络社区中的分享氛围,都会影响个体的知识分享行为。如个体会更多地通过微信、微博等介质平台分享自己的生活工作体验。丁迈、陈曦(2009)也强调应关注网络空间营造的虚拟环境对利他行为的影响,认为对利他行为产生影响的虚拟社区环境有网络社区规模、社区资源和附载功能的多样性等,并指出网络社区为其成员提供丰富的资源会更加吸引成员和增加成员的归属感、安全感,促进成员由参与者向建设者转化,从而促进更多利他行为的发生[59]。此外,网络环境中网民构成的多样性与内容的丰富性也给网络求助带来了便利,这也使得人们更愿意通过网络来寻求帮助。同时,网络环境中还存在着对利他行为的激励机制,如自我奖赏、自我安慰、对方的感谢、获得他人的认同、互惠互助等,使得网络利他行为不断延续和加强[54]。
七、网络利他行为研究现状与前景展望
网络利他行为在国内被提出的初期,大部分研究的研究方法采用的都是线下的问卷调查方式,以观察法和访谈法为主,方法单一,研究结果也缺乏说服力。当然,也有研究者开始试图寻找更科学的研究方法。宋凤宁等人(2005)以高中生为被试,编制了《网络亲社会行为问卷》,包括帮助、抚慰、分享与合作4个维度,21个项目,信度为0.87[64]。研究内容上,关于网络利他行为的研究多是对其的界定、特征以及表现形式的探索,且有极少的研究试图探讨网络利他行为的一些影响因素[52-54]。此后,郑显亮(2010)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对大学生网络利他行为的访谈结果,编制了国内外第一个信效度比较高的《大学生网络利他行为量表》,开启了网络利他行为研究的新篇章[55]。目前,己有研究者开始对此量表的信效度以及适用性进行了检验。李炜(2012)以研究生为被试,验证了《大学生网络利他行为量表》在硕士研究生群体中的适用性,且信效度良好[65]。同时,关于网络利他行为的研究大多也开始集中在对其影响因素以及作用机制的探讨,且大多采用郑显亮编制的量表。相对于国内,国外有关网络利他行为的研究实证研究多一些,但也局限于电子邮件、虚拟社区、游戏空间等一些特有领域的利他行为。
为促进网络利他行为研究的较快发展,今后的研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在研究方法上,可以考虑采用贴近真实情景的研究范式,如创造虚拟的网络求助环境;还可以结合网络情境特点,借鉴利他行为的相关研究方法,采用实验设计,进一步研究网络情境中个体利他行为的心理特征。另外,个体心理发展的连续性与阶段性是相统一的,目前研究采用的基本是横断设计模式,很难掌握变量间关系的动态变化,无法全面理解和掌握心理和行为规律。所以,在将来研究中有必要结合横断和纵向研究对网络利他行为进行探索。在研究技术上,也可以探索利用核磁共振成像术(FMRI)和事件相关电位(ERP)等神经科学技术对网络利他行为的神经生理机制进行研究。在研究群体上,随着科技不断发展,无论是儿童、青少年、中年人还是老年人,学习、工作和生活都已经离不开互联网,并开始形成网络意识和观念,且网络的生活化还在不断升级。但目前,我国关于网络利他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大学生和青少年方面,缺乏对其他年龄阶段和其他人群的深入研究。因此,针对不同阶段群体的网络利他行为研究是未来的重要研究方向。在研究变量上,利他者、情境和求助者因素都对网络利他行为有重要影响,但目前,我国研究者在研究变量选择上主要集中在利他者的认知、人格和情绪等方面,对情境和求助者因素的实证研究较少,而网络利他行为和利他行为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情境因素,因此在研究中,应对各种研究变量进行深入研究,形成系统的网络利他行为研究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