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双边动植物检疫卫生要求的制定和执行
截止到2010年,农业部、原动植物检疫总所、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表我国政府,先后与世界上54个国家签订了374份双边动植物检疫条约。这些在特定历史时期签订的条约,成为签订双方进行植物及植物产品贸易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对防止有害生物传出传入,保护签约国农业生产安全和经济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同其他国家植物检疫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一)植物检疫条约的主要形式和任务
按照条约在签署级别、规定内容及约束力等方面的区别,我国签订的植物检疫条约大致可以分为5种形式。
1. 植物检疫协定
如与智利、巴西、荷兰、罗马尼亚、泰国、埃及、南非等国签订的植物检疫合作协定或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协定、中美农业合作协议等。
它属于政府间行政方面的协定,一般不针对具体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协定中主要规定了进出境植物检疫工作应共同遵循的原则,以避免因检疫原则、规定不统一而发生纠纷;规定应相互通报植物疫情,以便于采取及时有效的防范措施;明确两国政府主管部门间建立联系,解决在实施协定中出现的问题,开展管理、技术等全方位合作与交流活动等。
植物检疫协定一般不列明具体检疫要求,只是对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运输工具、包装、铺垫材料的检疫处理和禁止土壤进境等做出一般性规定。
2. 植物检疫议定书
如美国华盛顿州甜樱桃、加利福尼亚州鲜食葡萄、亚利桑那州柑橘输华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加拿大马铃薯种薯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中国对美国出口梨植物检疫议定书等。
它是双边动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就进口或出口某种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的具体检疫项目、检疫方法、判定标准以及双边检疫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达成的技术性协议。
其内容主要包括指定输出货物所来自的限定区域,输出国官方进行必要的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治,货物的外包装必须有符合要求的标识,货物的运输条件,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后的处理程序,入境口岸及双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名单等。
3. 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如美国华盛顿州甜樱桃、加利福尼亚州鲜食葡萄、亚利桑那州柑橘输华的工作计划。
它是依据某种植物产品议定书对双方责任、法定行为、装运要求、进境口岸检疫及项目启动等内容的细化。
4. 植物检疫备忘录
如新西兰普伦提湾猕猴桃输华备忘录等。
它是双方在各自的检疫过程中遇到的某些检疫问题而进行磋商、达成一致的文本记录。
5. 植物检疫会谈纪要
如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埃及农业代表团会谈纪要等。
主要记录双方动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就有关检疫问题交换意见,举行会谈的情况。
(二)植物检疫条例分析
早期签订的条约主要集中在前社会主义国家,以开展双边植物病虫害防治的植物协定为主,内容较为空泛,操作性较差。近几年来,签订的多以某禁止进境物检疫解禁的议定书为主。同时,1997年以后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更多地采用了植物检疫的国际标准。如: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等。
在签署级别上植物检疫协定由国家动植物检疫主管部门负责对外谈判和拟定中方草案,由国务院委派全权代表签字。而植物检疫议定书、工作计划、备忘录等则由双边植物检疫主管部门签署。
条约的约束力不一样。检疫协定、议定书要明显高于其他条约,并已作为缔约双方开展植物检疫交流合作和贸易性进出口所共同遵守的原则。
植物检疫条约中关于对植物检疫工作的一般性及特别规定是植物检疫部门开展检疫工作的依据。合理运用条约形式,对解决特定时期农产品贸易的技术问题,促进出口,调控进口,保护农业生产和经济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