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验检疫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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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动植物检疫的起源与发展

检疫 “Quarantine”一词源自于拉丁文Quarantum,原义为 “40”,最初是国际港口执行卫生检查的一种措施。14世纪,欧洲流行黑死病(肺鼠疫)、霍乱、黄热病、疟疾等疫病。当时的威尼斯共和国为防止这些可怕的疫病传染给本国人民,规定外来船只到达港口前必须在海上停泊40 d后船员方可登陆,以便观察船员是否带有传染病。这项措施对当时在人群中流行的危险性疫病的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Quarantine就成为隔离40d的专有名词,并演绎为今天的 “检疫”。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从预防医学的上述做法得到启发,拓展用于对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疫。

植物检疫的最早事例首推法国鲁昂地区为防止小麦秆锈病而提出铲除小蘖并禁止输入的法令。当时认为只要铲除小麦秆锈病的中间寄主小蘖,小麦秆锈病就不会发生。

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①产生于人类与病虫害的长期斗争中;②由单项禁令向综合性法规发展;③由个别国家(地区)的法规发展到双边的协议、协定或国际公约;④随着形势的发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19世纪中期,人们发现许多重要的植物病虫害猖獗流行是随着种子种苗的调运而传播。例如1860年法国由于进口美国葡萄种苗而导致葡萄根瘤蚜传入,以后25年中被毁灭的葡萄园达101.17亿平方米,占当时法国葡萄栽培总面积的1/3,致使法国酿酒业几近停产;我国在1982年从法国引进葡萄种苗时也将该虫引入我国山东烟台。1870年,美国科罗拉多州马铃薯将马铃薯甲虫带入欧洲,造成欧洲马铃薯严重减产。植物病虫害国际的传播蔓延促使一些受害国家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禁止从疫区进口某种植物的法令。如法国1873年明令禁止从美国进口马铃薯。1873年英国也颁布了禁止毁灭性的昆虫入境的法令。此后,俄国(1873年)、澳大利亚(1909年)、美国(1912年)、日本(1914年)、中国(1928年)等国也相继颁布法令禁止某些农产品调运入境。动物检疫方面,1871年日本开始采取,防御当时西伯利亚牛瘟传入日本。1879年,意大利因发现旋毛虫而禁止美国肉类进口。1882年英国鉴于美国东部数州发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疫情,下令禁止输入美国活牛。

随着植物保护和动物预防科学的发展,人们认识到禁止疫区动植物及其产品来防止一种疫病、虫害远远不能满足贸易发展的需要,逐渐从笼统的禁运发展到对疫病、虫害的直接检疫,一些国家开始制定既有针对性,又有较大灵活性的检疫法规。如日本1886年颁布 “兽医传染病预防规划”,在此基础上,1896年制定了 “兽医预防法”;英国1907年颁布 “危险性病虫法案”;1912年美国国会通过 “植物检疫法”,1935年正式颁布 “动植物检疫法令”。

动植物检疫收效的一个必要的条件是着眼于保护一个生物地理区域,而不仅仅是保护某个国家。人们的实践说明:只有在一个生物地理区域范围内免受某种疫病、害虫的危害,该区域中的国家或地区才能得到保护;在这区域内的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疫情都紧密相关。检疫法规的双边、多边合作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1881年有关国家签订《葡萄根瘤蚜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以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播为目的的国际公约。1929年在罗马签署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IPPC),1951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The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第6次大会正式通过此公约,截至2010年,已有签约国177个。随着动植物检疫的发展,陆续成立了许多以生物地理区域为基础的区域性检疫协定、协议及国际组织,如1924年成立的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Epizooties,OIE),是政府间动物卫生技术组织,主要职能是通报各成员国动物疫情,协调各成员动物疫病防控活动,制定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的动物卫生标准、规则并被世界贸易组织所采用,目前有178个成员国。

中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起步较晚,清末民初,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才开始出现动植物检疫萌芽。中国最早的动物检疫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1928年国民政府制定了《农产物检查所检查农产物规则》,成立了 “农产物检查所”,这是中国官方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的动植物检疫法规。之后,国民政府陆续出台了《商品检验法》《植物病虫害检验施行细则》《蜜蜂检验施行细则》和《蚕种检验施行细则》等一系列的检疫法规,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本国农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信誉,使中国动植物检疫行业趋于成熟、规范。抗日战争爆发后,我国动植物检疫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造成国外很多疫病传入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动植物检疫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1982年,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将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改为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领导为主的垂直领导体制。199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这是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动植物检疫法律,是中国动植物检疫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动植物检疫的宗旨、性质、任务,为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它的颁布实施,扩大了中国动植物检疫在国际上的影响,标志着中国动植物检疫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动植检法规体系,对于实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把关、服务、促进”的宗旨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植物检疫的正式记载是1928年的 “农产物检查条例”,至今仅有80余年的历史。1928年,浙江建设厅张祖纯向中国政府农矿部报送了《呈请农矿部创设植物检查所详细计划书》,同时起草了《农矿部植物检查所经费预算》《植物病虫害检查规则》《植物病虫害检查规则施行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他还编制了 “植物进口检查请求书” “植物病虫害检查证书”“植物出口检查请求书”“病菌害虫标本进口许可请求书”“邮寄植物输入检查请求书”“病菌害虫进口检查请求书”“免检标签”及 “检查标签”等数种格式,这是我国最早的植物检疫证书。1928年12月,中国政府农矿部正式公布了 “农产物检查条例”,并先后在上海、广州设立了农产物检查所,开展进出口农产品的品质检查和病虫害检验。1929年,为改变我国商品检验长期为国外所把持的局面,政府工商部在上海、天津、青岛、汉口、广州等地设立商品检验局。1929年农矿部颁布了《农产物检查条例实施细则》及《农产物检查所检查农产物处罚细则》。1930年4月,农矿部又公布了《农产物检查所检查病虫害暂行办法》。次年农矿部和工商部合并成实业部。这样全国的商品检验工作由实业部主管,并将农产品检验所归入商品检验局。1935年4月在上海商品检验局内设立了病虫害检验处,开始对种子、苗木、粮谷、豆类、水果、蔬菜和中药材等实施检验。从此,我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初现端倪。